古代中国的朝贡制度和古罗马的海外行省制度——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形成的制度基础
| 关键词: 古代中国/古罗马/朝贡制度/海外行省制度 内容提要: 古代中国的朝贡制度和古罗马的海外行省制度是两个古代大帝国把自己与周围世界、周边国家联系起来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分别形成了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作为前现代的全球化的形式,它们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从它们的成因、实现方式、目的等方面却有着重大的差别,对后世,包括近代、现代以至当代有着不同的影响。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对我们有许多启发意义。 一、古代中国的朝贡制度 古代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观念,即建立在领土和主权平等、独立基础上的国家观念。“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中国古代国家观念的写照。但在这种天下观中,各个地区的地位又是有等级的,就像一个大家庭尊卑长幼有序一样。 中国古代社会是等级制社会,这种等级制不仅体现在从国王到大臣的等级序列中,体现在家庭长幼尊卑的序列中,还体现在居于统治地位的华夏和其它民族“四夷”的关系中。早在尧舜时期,就有域外部落首领前来朝贡。商代的王都所在地为王畿,王都以外的居住区叫鄙。在商王朝控制的区域内,分布着许多邑,邑是商代社会的基层组织。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实行一种外服制,即侯、甸、男、卫四服,是地方向中央必须履行的几种服役制度,既是一种地方行政区划,又是一种经济剥削关系。商王朝还把其统治地区分为畿内和畿外两大部分。畿内是商王室直接统治的地区,畿外是众多方国分布的地区。畿服理论源自周代和秦汉时期诸如《尚书·酒诰》、《国语·周语上》、《尚书·禹贡》和《周礼》等几种文献中。它们由简至繁,内容也不断充实发展。大体而言,畿服理论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地理距离的远近安排中心与周边地区的亲疏关系,其中在《周语》和《禹贡》中存在五种中心与周边的关系,而《周礼》中存在七种或九种这种关系;二是按照这种地理距离的远近体现出的亲疏关系来确定周边对中心的义务。这种义务以贡期和贡物的不同由内向外递减。以《周礼·秋官·大行人》中的记载为例,依照侯、甸、男、采、卫、要六服的顺序,贡期分别为一年一次、两年一次、三年一次、四年一次、五年一次和六年一次;贡物分别为祀物、嬉物、器物、服物、财物和货物。 从实际情况看,这个关系,在周朝时,表现为周天子与诸侯王国的形态。诸侯王国在其领地内自治,向周天子进贡,以表达共同隶属于中国的意义。秦汉以后,则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王国的关系。 明朝是中国朝贡制度的鼎盛时期,来华朝贡的国家数量之多,朝贡的规模之大,手续之缜密,组织管理之完善,皆为历朝所不及。据《明会典》、《外夷朝贡考》、《明史》、《明实录》等记载,明朝时的朝贡国家共有100多个,但是,据李云权博士的分析,其中有许多不实成分:数量众多的朝贡国中,偶有一两次朝贡纪录的国家不在少数;名为国家,而实为一城一地者数量众多;同时,受华夏中心意识的支配,把一切对外关系一概视为具有君臣主从关系特征的朝贡关系。① 从实际情况看,从朝贡次数、周期长短、及其与明朝的关系的疏密而论,明朝的主要朝贡国有朝鲜、琉球(今日本冲绳)、安南(今越南北部)、占城(今越南南部)、暹罗(今泰国)、日本、爪哇(今印度尼西亚爪哇岛)、满剌加(今马来西亚马六甲)、苏门答剌(今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北部)、真腊(今柬埔寨和越南南部部分地区)、渤泥(亦作淳泥,今加里曼丹岛北部和文莱一带)、撒马儿罕(今乌兹别克斯坦萨马尔罕)等十几个国家。根据朝贡次数的多寡、政治隶属关系的强弱以及对中国文化认同程度的不同,明代的朝贡国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实质性的朝贡关系。其主要特征是朝贡国向明朝称臣,定期遣使朝贡,采用明朝年号、年历等;明朝政府则对其国王予以册封、赏赐,对其贡物进行回赐等。这种朝贡关系具有较强的政治隶属性,是封建君臣主从关系在对外关系上的延伸和宗藩关系的具体体现。属于这类朝贡关系的国家主要有朝鲜、琉球、安南、占城等。值得注意的是,对这些国家在王位继承过程中出现的篡逆现象以及不守华夏礼节等问题,明朝政府多以发布谕令、遣使责问、“却贡”等方式进行劝诫和惩罚,而不是粗暴地干涉其内政,所以就其主流而言,这种朝贡关系是和平主义的,内政的干涉并非其本质特征; 第二,一般性的朝贡关系,指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中国文化,并曾接受明朝皇帝授予的封号,定期或不定期的来华朝贡的国家,如日本、暹罗、爪哇、满剌加、苏门答剌、真腊、渤泥、三佛齐、苏禄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不具有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随意性较强,朝贡的经济意义更为明显。 第三,名义上的朝贡关系,指纯粹的朝贡贸易关系。在朝贡体制下,明朝前期的一切对外贸易关系都以朝贡的形式存在,许多海外国家遣使来华,不过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罢了。明代典籍所载100多个朝贡国中,大多数是名义上的朝贡关系,而且整个明代朝贡次数只有一两次的国家占朝贡总数的一半还多。 明代的朝贡制度由贡期、贡道、朝贡规模的限制、表文与勘合、贡物、回赐、册封以及朝贡制度的组织管理构成。 1. 贡期。明朝政府根据政治隶属关系的强弱和朝贡关系的疏密,只对实质性的朝贡国和一部分一般意义上的朝贡国规定了贡期,而其它国家或偶尔朝贡,或朝贡间隔时间长,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规定贡期。 2. 贡道。自汉唐以来,各国贡使不论从海路还是陆路来华,根据距离远近、交通是否便利等情况,皆有固定的登陆口岸和入关地点,然后按规定的路线进京,这就是所谓的贡路。若不按规定贡道前来,则却其贡,禁止贡使入境。 3. 朝贡规模。对于朝贡国而言,朝贡不仅是对华贸易的代名词,而且可以借机获取明朝政府的赏赐,因而常常组织庞大的使团,携带大批贡物前来,明朝政府出于节约财政开支和边境安全考虑,不得不对朝贡规模加以限制,这主要表现为对从海路而来的日本、琉球的贡船数量、人数以及西域诸国贡使进京人数的限制方面。 4. 表文和勘合。向明朝政府呈递官方文书,即所谓表文,是各国遣使朝贡的必备手续和前提条件。在君臣尊卑观念甚强的古代中国,“表”是大臣上奏皇帝言事陈情的法定文书的体裁之一。而将其用于朝贡制度,则是政治隶属关系的象征。勘合是明代国家事务管理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纸质凭证或文书。将勘合用于朝贡制度,无疑是明代国家制度在对外关系上延伸的又一佐证。明朝政府将海外国家的对华贸易纳入朝贡制度,规定“四夷入贡中华,必奉表文”,意在通过朝贡的政治属性体现其经济利益。这样,“奉表称臣”,成为海外国家对华贸易的敲门砖。 5. 贡物。明代朝贡国所进贡物种类繁多,以本国土产为主,也有少量的舶来品。从明朝统治者对贡物的态度、贡物的种类及其用途可以看出,接受朝贡,是君臣主从关系的象征,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至于贡物的多寡,往往在所不论,“宁使物薄而情厚,毋使物厚而情薄。”② 6. 回赐和封赏。与朝贡相对应的是,明朝政府在贡物的回赐以及对朝贡国国王、使臣的赏赐等方面的一套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③ 但正贡体现的是臣下对天子的孝敬之情,不能以钱财衡量,所以正贡“例不给价”。 7. 册封制度。册封制度作为朝贡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历来为中国封建统治者所重视。从册封的性质和作用看,明代对朝贡国的册封分为实质性册封和利益性册封两种。前者指实质的朝贡国(属国),后者指一般性的朝贡国。对属国的册封,虽然是政治从属关系的标志,但在其王位继承问题上,明朝一般不加干预,按其所请,遣使册封。即使朝鲜、安南发生大逆不道的篡位事件,明朝也不过以“却贡”相威胁。 8. 朝贡制度的组织机构。明代礼部是朝贡事务的主管机构,掌管外事政令的制定与实施。凡遇外事活动,礼部或依例行事,或奏请皇帝定夺。而有关朝贡的具体事宜由其下属主客司负责,其主要职能包括:(1)查验朝贡勘合和表文;(2)审核朝贡表文;(3)清点贡物;(4)保管明朝使臣纪录的有关朝贡国风土物产等方面的资料;(5)管理会同馆。除了礼部主客司和会同馆之外,四夷馆、鸿胪寺、行人司、市舶司和边境地方政府的有关机构也具有处理朝贡事务有关事宜的权力。 中国历代相沿的朝贡制度起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第一,等级制。朝贡制度作为古代中国处理民族关系、对外关系的制度,其建立的前提是政治上的臣属。从理论上讲,它是在华夏中心意识和大一统理念的支配下,中国内部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在对外关系上的延伸。以朝贡制度为核心的所谓东亚国际秩序或华夷秩序以中华帝国为中心,周围夷狄各国接受册封,向中国朝贡。因此,它虽然是若干国家的联合体,但其中各国相互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关系,而是完全由对中华帝国的直接关系规定的一元化上下秩序构成的。但是,朝贡制度的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朝贡表文和朝贡礼仪上,重名不重实,具有形式主义和象征性的特点。 第二,互利。朝贡制度包括朝贡国一方的称臣纳贡和宗主国一方的册封赏赐等内容,是以中国为主体的双向交往制度。当然,对贡封双方来说,各自的利益原则并不相同。 第三,和谐。从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如果把朝贡制度下的中外关系看作是一个国家体系的话,那么,只有16世纪以后逐渐形成的近代欧洲国家体系可以与之匹敌,而后者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外扩张。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以礼仪之邦、天朝上国自居的古代中国的统治者将对外交往纳入朝贡制度的框架,目的在于和平自守,维护农业文明的社会稳定,并且通过和平方式将中华文明带给周边少数民族和外国。一般来讲,除游牧民族建立的蒙古政权恃强大的武力东征西讨外,中国对周边国家武力征服皆发生于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对于与中国保持实质性的朝贡关系的属国,如朝鲜、安南、琉球,只要它们不公开藐视天朝的权威,按既定制度称臣纳贡,中国对其内政便不予干预。而对于那些数量众多的一般性朝贡国,它们是否朝贡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不受中国武力强弱的左右。这种和平主义特征来源于儒家的德治观念。也正是在与华夏中国的接触的过程中,通过朝贡制度,在东亚各国逐渐形成了以中国古代法为中心的中华法系。 二、古罗马的行省制度 古罗马的历史从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开始,经过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1世纪)、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到3世纪),直到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部分,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被推翻。贵族与平民的斗争,罗马人与非罗马人的斗争相互交织在一起,它们共同构成了古罗马社会和法律发展的两条主线。平民的胜利,贵族不得使平民沦为奴隶,使罗马成为一个由自由人组成的平等社会,罗马社会不再按照等级身份排列,这成为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④ 的主要原因。但是,平民的胜利又使罗马失去了奴隶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于是只有靠对外不断地发动侵略战争,扩大自己的疆界,来扩充奴隶劳动的来源。奴隶作为生产力的主要来源创造了古罗马的文明,但是他们却没有独立的身份。也就是说,罗马公民的平等是建立在对被征服的非罗马公民的不平等的奴隶制的基础上,体现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以它的对外扩张、对海外行省的赤裸裸的掠夺和原始积累为基础。这与古代中国等级制的法律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中国等级间的不平等,不论是对华夏内部从君主到士大夫,从君子到小人的不同等级,还是对“四夷”都是依据同样的原则,等差有序,这是中国构筑古代社会的以一贯之的法律和制度的原则;而在古罗马,对罗马公民是平等的,而对非罗马公民则是不平等的,奴隶根本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对内与对外的法律和制度由两个不同的原则支配。 但随着平民通过斗争逐步取得和贵族相当的地位后,扩大了共和国的社会基础,增强了罗马的军事实力,帮助这一城邦国家通过战争在意大利和地中海地区建立了霸主地位。在平民取得自己平等权利的同时,罗马法律规定不得使罗马公民为奴隶,只好依靠发动战争使其它民族的人充当奴隶,维持罗马的繁荣。 在人类历史的大舞台上,罗马民族的迅速崛起与称霸地中海区域令人瞩目。从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的诞生到公元前167年马其顿战争的胜利,仅三百年间,罗马已由意大利台伯河畔的一个小国跃居成为统治整个地中海区域的霸国;从公元前241年第一个罗马行省——西西里行省的建立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对地中海区域的统治整整持续了七百年。 公元前241年,罗马对第一块“海外领土”(即西西里行省)的管理,就俨然一副大国统治者的模样,拒绝给予西西里岛“平等盟员”的身份与权利,而是公然宣称,西西里是“罗马国家的领土”,从而开了赤裸裸吞并被征服地区的领土、剥削被征服民族的霸国强权政治的先河,西西里岛成为罗马的第一个行省。公元前227年,罗马国家的首批行省总督上任,标志着罗马行省管理体制正式建立。到公元前1世纪和公元1世纪时,地中海世界的绝大多数地区都建立了罗马行省。行省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得以不断地完善与发展,成为罗马统治地中海世界行之有效的政治机制。在公元120年罗马共有54个行省,而到公元3世纪罗马的行省已经扩大到109个,分为:1. 东方区,18行省;2. 本都区,7行省;3. 亚细亚区,9行省;4. 色雷斯区,6行省;5. 美西亚区,11行省;6. 潘诺尼亚区,7行省;7. 不列颠区,6行省;8. 高卢区,8行省;9. 维也纳区,7行省;10. 意大利区,16行省;11. 西班牙区,7行省;12. 阿非利加区,7行省。⑤ 罗马帝国的每个行省都有一名官员即总督管辖。从公元前2世纪中叶起,罗马逐渐形成一套行省的组织管理制度。每当筹建一个行省时,元老院首先对此行省作出原则决定,并派出十人委员会协同征服该地区的军事统帅具体执行,共同制定有关该行省的基本法规,确定行省内城市或公社的行政划分和法律地位。总督拥有该行省的军事、民政和司法全权。其下属人员中,配有一位财务官,负责管理财政和军需供应;另有一位或多位副将,其职位由元老担任,可代理行使总督的部分职权;此外还配备一些副官。因为行省远离罗马,总督实际上不受同僚官员协议性和保民官否决权的限制,在司法方面除了涉及罗马公民的案件,也不受上诉权的束缚,所以,他在行省中握有绝对权力。这就为行省总督滥用职权,横行不法,搜刮钱财,提供了便利条件。 行省由征服而来,被视为罗马国家的财产,其居民被视作外国投降者。但在行省中各城市地位不一,视它们对待罗马的态度而定。少数对罗马忠实而友好的城市,被列为自由城市。这种城市又分为同盟城市和非同盟城市两类,前者与罗马缔结盟约,其地位较为独立和稳固,后者根据元老院颁布的法令取得地位,随时都有被改变的可能。它们享有全部或部分自治权,居民保有土地,平时免税,战时为罗马提供军队或舰船。向罗马降服的城市占据大多数,被列为纳税城市。这些城市虽然保留自治机构和处理一些内部事务的权利,但必须置于行省管辖和监督之下,其居民保有土地,每年须向罗马缴纳赋税。至于对罗马抵抗到底的城市,则被彻底摧毁,土地充作罗马公有地。 行省制度是罗马奴役海外被征服地区人民的一种形式。罗马对行省课征赋税,一般沿袭该地区以前统治者的旧制,所以,各行省税收制度因地而异,不尽相同。税收的主要来源是土地税,由耕地和种植园的所有者负担。在西西里,根据土地每年收入抽取什一税,以实物交付;在亚细亚,什一税折成货币缴纳;在西班牙、马其顿和阿非利加,则征收固定的贡赋。放牧的牲畜按头计算收取年金。港口进出口货物也要征收5%的关税。此外,罗马在行省的官吏和军队的费用,都由该省居民负担。 总之,罗马法的行省制度和中国的朝贡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两个古代大帝国在处理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模式。与古代中国的朝贡制度相比较,古罗马的行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军事征服。古罗马的行省制度主要是靠军事征服的方式维持的,每个行省都由罗马派总督统治;而中国的朝贡制度则主要是靠政治上的隶属关系、经济上的朝贡与封赏关系、朝贡形式的贸易、文化上的德治和“怀柔”观念维系,中国很少干涉朝贡国的内部事务,更没有派官吏到朝贡国直接统治或管理。 由于罗马的行省制度建立在武力征服的基础上,几个世纪的时间罗马从一个狭小的城邦国家发展到意大利半岛最后形成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帝国,在短期内靠军队来维持秩序是可能的,但是长期下去所带来的行政管理问题、军队补养问题、经济生活问题以及文化差异,必然使罗马的统治者应接不暇,最后使罗马帝国在野蛮人的入侵面前走向崩溃;而中国的朝贡制度虽然也和国力的强盛有关,没有强大的军事、政治、经济资源不可能要求周边国家朝贡,而且在中国的历史上也确实存在过相反的情况,即中国向周边国家或少数民族朝贡。但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国,它基本上不是建立在武力征服和掠夺的基础上,而是通过朝贡贸易、礼仪教化,“怀柔四夷”,稳疆固土,使这种制度在19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中国以前实行了几千年。 第二,经济掠夺。罗马的行省制度以军事征服为手段,以掠夺为目的,罗马的繁荣是建立在对海外行省的掠夺的基础上;而中国的朝贡制度具有互利性,中国皇帝通过朝贡制度满足君临天下、四海臣服的虚荣心和确保边境安宁,有时中国皇帝对朝贡国的赏赐甚至比朝贡的价值还高得多,而朝贡国则通过朝贡体制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安全保证和经商的好处。一些与中国相隔遥远的西方国家根本不可能受到中国的威胁,它们之所以也加入到朝贡体系中,其目的在于只有通过这一体系才能获得经商的合法性。 第三,从等级制向平等关系的转变。罗马及其行省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初期实际类似于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关系,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关系,只有罗马公民才具有公民权,而非罗马公民则不享有公民权。后来随着罗马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行省居民取得了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公民权,直到公元212年所有的罗马居民都取得了公民权。这样所有的罗马行省的居民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而在中国的朝贡制度中,中国与朝贡国之间的关系是按照国内的等级制安排的,它们之间没有平等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罗马法在市民法和万民法统一以后,逐渐成为以私法为中心的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而中国的私法始终不发达,调整进贡和赏赐之间关系的规范、不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规范多属于行政管理,即礼的范畴,“礼重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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