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民的劳动性质 王政时期,虽有平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了份地,但是,看来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 例如,在《十二铜表法》中就存在着“有产者(adsidui)”和“无产者(proleterii)” 之分,说明当时还有许多人没有地产,或几乎没有地产。即使拥有两 犹格小块份地也不 足以养家。蒙森对此做了估算:“后来的罗马共和国和王政时期的农民都以平均小麦五 罗马斗即可播种一犹格田地,种一收五。依此计算,如果不计住宅和宅院所占之地,视 其全为耕地,并且不计算休耕的年数,一块世袭田的产物共计五十罗马斗,除去种子, 共计四十斗。据卡托(《论农业》,第56章)估计,一个勤劳的成年奴隶每年吃小麦五十 一斗。由此看来,一块世袭田能否维持一个罗马家庭,任何人都能从中做出解答。”( 注:蒙森:《罗马史》,第1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69页,注1。) 无论是无地的平民,还是拥有小块份地的平民都不得不另找生活来源,有的在富裕的 公民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有的在公有地上劳动。尽管平民与公民在田间并肩劳动,但是 两者的劳动性质不同。公民或者在本家族的土地上劳动,或者在享有占有权的公有地上 劳动,他们是自给自足的生产者。平民对于这两类土地都没有权利,只是通过保护制度 (clientship),或借贷制度(nexum),或短期雇工等方式,以人身抵押,以劳动交换, 换取一份谋生的土地生产资料。 许多古典作家,如西塞罗、普鲁塔克和狄奥尼修斯都说,在罗马早期社会中,曾有许 多平民投靠贵族做其被保护人(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9,2;普鲁塔克 :《罗慕洛传》,13;西塞罗:《论国家》(Cicero,De Republica)Ⅱ,16。)。威廉· 史密斯(William Smith)提到了这些作家的记载,并解释说:“在罗马早期,被保护人 的处境在许多方面要比平民的处境好得多,很可能,某些平民因此放弃做一个自由民的 权利,同贵族建立起保护关系,这类现象也就出现在以上提到的那些作家的故事中了。 ”(注:威廉·史密斯:《希腊罗马古典辞典》(William Smith,Dictionary of Greek and Roman Antiquities)波士顿1870年版,第924页。)被保护人不是我们主要考察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制度确实可以为缺乏生产资料的平民提供一条谋生渠道。被保护 人与平民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从属于公民私人家族,而后者从属于城邦公民集体(注 :蒙森最早提出这种看法。参见蒙森:《罗马史》第1卷,第78页。)。被保护人虽然获 得了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他们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其人身和财产都受到保护 人的控制,他们的劳动属于依附劳动(注:普鲁塔克说:“被保护人要对他们的保护人 示以忠心,不仅恭敬自持,如果保护人贫困,还要帮助他们女儿准备嫁奁,并代为偿还 债务。”(《罗慕洛传》,13,6)另见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Ⅱ,10,2。这表明 贵族保护人不仅占有自己的财产,而且有权支配被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古朗日对被保 护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做了较详细的论述。参见古朗日:《古代城市》,第22 4—229页;第255—261页。)。 下面对罗马早期的借贷制度简要做一点说明,因为平民反抗债务奴役制的斗争是平民 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文献记载,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爆发前夕,平民普遍受 到债务束缚,但这不是共和国初期才产生的新现象,而是自王政时代以来便一贯如此。 事实上,欠债现象是平民被排斥于土地生产资料之外的必然结果。平民为了谋生不得不 向城邦共同体或公民个人借贷土地、种子或牲畜等。在缺乏货币资金流通的时代,土地 和人身是主要的抵押品。由于平民不能支配城邦的土地,只有以人身做抵押,这就不可 避免地沦为“债务人”(nexi)。债务人以向债权人提供劳动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向 平民借贷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换取债务人的劳动。因此,“借贷制度(nexum)最重要的作 用就是为大土地所有者提供依附劳动者(dependant laborers),任其剥削。”(注:T.J .康奈尔:《罗马的起源》(Cornell,The Beginnings of Rome),罗特莱基出版社1997 年版,第330页。)共和初期平民普遍欠债的现象,实际体现了平民在城邦土地所有制下 的一种谋生方式。平民依附劳动者的存在既是古典奴隶制不发达的结果,反过来又对奴 隶制在生产领域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以致于罗马的奴隶大量局限于家务劳动( 注:康奈尔:《罗马的起源》,第283页。)。 由此看来,在平民运动发生之前,平民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小自耕农集团,他们大多是 从属于城邦或公民家族的生产者。公民集团则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间接地占有了平民的 劳动。于是,平民与公民,即罗 [page_break]马人民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阶级矛盾的对立。这种现 象可以作为列宁所说的“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的,等级是阶级区别的一种形 式”(注:列宁:《民粹主义空想计划的典型》《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 版,第453页,注1。)这条命题的注释。 四、平民只尽义务而无权利 平民整体上从属于公民集体所代表的国家,他们中的部分人还从属于某些公民个人或 其家族。平民在城邦中的这种从属者身份突出表现为,他们对控制着他们的城邦只能尽 义务,而不能享受公民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罗马早期社会的政治组织以氏族和库里亚为单位。只有库里亚成员才能参加公民大会 ,并通过公民大会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另外,氏族家族的首领可选派代表参加元老院, 享有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无论是库里亚大会,还是元老院都没有平民的席位。 尽管库里亚大会中可能会出现非公民身影,例如,我们知道贵族经常带着他的被保护 人一道参加大会。国王也可能带着他的侍从和支持者出席库里亚大会,甚至元老院会议 。据李维记载,当塞尔维乌斯王和篡位的小塔克文进行殊死搏斗时,双方都率领着大批 随从。国王的侍从和支持者大多为受国王保护的平民,据说塔克文王曾把他的支持者提 拔进入元老院,李维说:“他增选一百人为元老,这些人后来被称为‘小家族的’(minorum gentium)。他们是王可依靠的派系(factio),因为他的恩泽才使他们进入库里 亚。”(注:李维:《罗马史》Ⅰ,35,6。“库里亚”一词有多种含义,一指元老院会 场,亦指元老院。据说,第三王图路斯·豪斯提利乌斯第一次为元老修建了一座以自己 的名字命名的会堂——“豪斯提利乌斯的库里亚”(李维:《罗马史》Ⅰ,30,2);一 指库里亚组织。结合上下文,此处的“库里亚”指的是“元老院”。当然,获得了贵族 身份的平民自然也就进入了库里亚组织。)但是,这些平民是以从属者身份跟随其贵族 保护人或国王一道参加库里亚大会的。古朗日说:“在公民大会中,每个家族只有一票 表决权。父家长有可能咨询他的族人,甚至他的被保护人,但他独自投票。而且法律禁 止被保护人持不同意见。被保护人是通过贵族父家长与城邦发生联系的。”(注:古朗 日:《古代城市》,第229页。)平民与国王和贵族家族的从属关系,决定了他们不能享 有独立的参政权利。 虽然个别外来者或者外来氏族,经库里亚大会批准,可以被接纳为罗马公民,其家族 首领甚至入选元老院,成为贵族,例如,安库斯王接纳了塔克文氏族(注:李维:《罗 马史》Ⅰ,34。)。西塞罗说:“他很容易地被吸收为公民。”(注:西塞罗:《论国家 》Ⅱ,20,35。)。塞尔维乌斯由一名被释奴转变为贵族。狄奥尼修斯说:“由于这些 功绩,罗马人觉得应该投票表决把他从平民转为贵族等级,他们以前曾把这种荣誉授予 塔克文,更早的时候曾授予努玛·庞普里乌斯。”(注:狄奥尼修斯:《罗马- 古事纪》 Ⅳ,3,4。)直到公元前504年,共和国还接纳了一名萨宾部落首领克劳狄乌斯及其族人 和从属者为公民,克劳狄乌斯被选为贵族元老(注:李维:《罗马史》Ⅱ,16,5。)。 塔克文王曾从平民家族中选拔元老。李维说,共和初年,布鲁图斯也曾选拔骑士阶层的 平民补偿元老院空额。但是,个别平民被提拔,获得公民权,甚至转变为贵族,只是他 们个人获得的特权,并不代表平民整体上享有公民权和入选贵族元老院的资格。 平民没有政治权利还表现在他们不能担任城邦的高级职官,不能管理国家事务。公元 前366年以前,罗马共和国只有一套属于“人民”的职官体系。独裁官的别名“人民的 长官”(magister populi)表明了其阶级、等级属性。平民只能担任保民官、营造官等 低级的“平民的长官”(magister plebi)。甚至“国家”一词res publica,意为“人 民的财产”——只有“罗马人民”才是城邦主权的代表,这里面也隐含了对平民的排斥 (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 平民虽无权利,但必须对城邦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等义务。图路斯王曾征募被征服的阿 尔巴人组成10个骑兵队(注:李维:《罗马史》Ⅰ,30,3。)。老塔克文王也通过吸收 平民扩充了罗马原有的三个军团的人数(注:李维:《罗马史》Ⅰ,36,7。)。塞尔维 乌斯王更致力于吸收被释奴,扩大兵力。小塔克文王统治时期,平民的兵役、捐税大大 增加,他还迫使平民从事繁重的公共工程建设,使大批平民破产(注:狄奥尼修斯:《 罗马古事纪》Ⅳ,43,2;Ⅳ,44,1。)。 当然,公民也有服兵役的义务,并且公民私人承担的服兵役的费用也可算作向城邦缴 纳的间接税,但是,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是一致的,平民却是单方面地承担义务,而没有 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