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 向拉丁居民授予罗马公民权 公元前338年拉丁同盟解散后, 罗马开始采取与拉丁诸城分别签约的方式,对其实行“分而治之”。严禁拉丁城市之间再结盟,进一步稳固在拉丁姆已取得的优势。罗马对自己的近邻——一些拉丁城市的居民授予完全的罗马公民权,使罗马共和国的领土因此扩至4500平方英里;对一些敌意较深的拉丁城市,强行剥夺其部分土地作为惩罚,为防止这些城市积怨太深,允许其在形式上仍保持城市独立,并与其签订“同盟条约”;对一些古老的拉丁城市,在允许其保留城市的自治与先前的统治形式以外,由罗马单方面为其订立条约,这些单向的、带有控制性的条约在一定时期内并没有引起这些拉丁城市的反感,因为罗马给予这类城市的男性公民一种新的权力——“没有参政权的罗马公民身份”,也有人称之为“拉丁权利”,其实是一种不完全的罗马公民权利。这些获得部分罗马公民权的拉丁男性公民,可以受罗马法的保护,并享受在不丧失父系继承权的情况下可以与罗马妇女通婚,享有不完全罗马公民权的拉丁城市与享有罗马公民权的拉丁城市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其市民没有选举权与参政权。然而,两者却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都必须遵守与罗马订立的条约,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在战争期间,双方要征集“互相保卫”的军队,并承担各自军队的开支。 罗马人靠政治上的机敏、政策上的灵活,努力地维持拉丁姆地区的一种表面平衡——即向这些已处于劣势的拉丁诸城表明,罗马人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互助的关系,而非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关系,他们无需向罗马交纳税金,无需在征服者的统治下苟且求生。罗马人将罗马公民权或部分罗马公民权分别授予他们,使拉丁人求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十分情愿地为罗马效力。从而使拉丁姆地区紧密地与罗马联接在一起,成为罗马向意大利半岛其他地区征服的可靠根据地。 建立罗马、拉丁殖民地 罗马早在公元前4世纪初期,就着手建立罗马殖民地。 这些罗马殖民地都是经过罗马统治者精心选择的战略要地,主要建立在沿海地区,用于防守海岸线。这种殖民地一般规模不大,由 300个罗马家庭组成。例如,位于台伯河河口的奥斯提亚城就是一个典型的罗马殖民地。 300个罗马家庭移居该城,定居在一块占地5英亩的长方形营地上, 建有堡垒、街道和城墙。城墙上每隔一定的距离就有1 名罗马公民兵站岗放哨,时刻警惕着台伯河河口的安全。罗马以南18英里的沿海城市塔拉西纳(Tarracina)原是伏尔西人的城市,公元前329年成为罗马的殖民地,这里的居民每户可以分得一块土地。到公元前218年,罗马建立12 个沿海殖民地,还在河流渡口、山路出口和道路会合处建立了一些罗马殖民地。 罗马还在新征服的土地上建立拉丁殖民地。此举对拉丁人更具有诱惑力。罗马为了进一步稳定拉丁人,除了将罗马公民权授予拉丁人之外,还在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要塞地区建立拉丁殖民地,有计划、有目的地将拉丁人殖民到这些地区。公元前338年, 罗马在意大利半岛上建立了21个拉丁殖民地,这些殖民地一般拥有2500、4000或6000人口,属于意大利的大城市。[4](P65)建立拉丁殖民地,一则可以满足拉丁人欲与罗马人平分土地的渴望,消除不安定因素;再则这些拉丁殖民地其实就是罗马设在要害地区的战略据点,既可对周边地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也可缓解罗马在防务上兵力不足的难题。罗马在进行意大利半岛征服战争中所建立起来的罗马、拉丁殖民地在罗马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殖民地不仅成为罗马向外扩展势力的强大支撑点,也缓解了拉丁姆地区人口压力与土地不足的矛盾,保障了罗马共和国的稳定与发展。殖民者在防守城市的同时,还从事农业、商业和工业,在长期的交往中,当地的居民逐渐与罗马人同化,加速了意大利半岛罗马化的进程。从公元前343年到公元前264年,罗马大约将征服的土地分成 6万块给罗马、拉丁居民。此时“罗马”一词的含义扩大到整个意大利,即“罗马等于意大利”。 罗马的“拉丁政策”,使其在对外征服中拥有了最早的、也是最有力的支持者。罗马与邻近的、有着亲缘关系的拉丁诸城,先是与其结成同盟,待势力渐强后便根据每个拉丁城市对罗马的态度,分别向城市居民授予“罗马公民权”或“不完全的罗马公民权”,以吸引这些拉丁城市为罗马的战事提供援助;罗马在新扩张的土地上,建立具有战略意义的殖民地,让渴望得到土地的拉丁人移居那里,既保证了这些感激涕零的拉丁人对罗马的效忠,又为罗马控制这些地区找到了最好的卫兵。拉丁同盟解体后,罗马作为拉丁姆的统治者,对拉丁人进行直接的统治,使拉丁姆地区成为罗马向外扩张的强大根据地。 二、罗马对其他意大利人的统治方式 对于其他地区的意大利居民,罗马基本实行三种统治方式:一是与被征服地区签定“盟约”,建立同盟城市;二是向一些城市居民授予不完全罗马公民权,建立自治城市;三是对一些落后的部族仍然允许其保留原有的部落组织,后来这些部落组织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渐消失。本文重点论述前两种统治方式。 “盟约”掩盖下的属地保护制 对于意大利半岛上的其他城市、地区和部落(大约共有150 个)的人民,罗马采取了与他们分别签约,建立“同盟关系”的统治政策。罗马的这一同盟政策,是在被征服地区人们的经济状况、政治氛围以及生活习俗等方面不发生太大变化的基础上实行的。其中每个城市、地区和部落都因与罗马交战中处于劣势而被迫签约,从而成为罗马的“同盟者”。“盟约”规定,罗马不对同盟城市征税,但同盟城市必须在罗马需要时,提供“军事援助”。罗马则适时地给予同盟城市以“保护”。同盟军队不加入罗马军团,所需给养和装备均由同盟城市自己解决,但军队的指挥权却掌握在罗马将军手中。同盟城市由罗马掌握,有时若干个同盟城市去瓜分一半的战利品,所以罗马永远是战争最大的受益者。南意大利地区的希腊城市可以不服兵役,却有义务为罗马提供战舰和船只(这些希腊城市被称为罗马人的“海上同盟”)。同盟城市可以保留部分自治权、原有的语言、法律和宗教信仰。罗马人为防止这些同盟城市联合起来,坚决制止它们彼此之间再成为同盟者。如果某个同盟城市试图中断与罗马的盟约或有反罗马的行为,必将遭到罗马人的残酷镇压。[5](P66) “盟约”的内容显然是不平等的。“盟约”规定:败方要向罗马保证,在反对其他敌人时向罗马提供军事援助,而罗马则许诺为其提供“保护”。尽管,这种“保护”是对加盟城市的正常许诺,事实上在向这些求援的“盟友”提供保护的同时罗马能获得巨大的利益。原因在于,从道义上讲,这些被保护的城市和地区作为回报,必须在罗马需要的时候,立即迅速地为其提供人力和物力。由于这些城市和地区在连年的战争中,经常陷入财力缺乏、人力不足的困境之中,寻求罗马“保护”的次数越来越多。于是,罗马趁机向这些难以维系的“盟友”提供“全面保护”,名正言顺地成了日常保护者。因而“盟约”的实质是罗马统治者强加于被征服城市与地区的一种不平等条约;是以一种对罗马的誓约形式为约束,强迫被征服城市与地区向罗马提供军事支援的“紧箍咒”。这些被征服的城市与地区在“同盟”的旗号下,慢慢丧失了自治权和独立性,沦为罗马的属地。 罗马统治下的自治城市,实为半自治 罗马在一些城市集中的发达地区,建立自治城市,推行城市化进程。罗马对曾经为其热心提供过军事援助的一些埃特鲁里亚城市和坎佩尼亚城市的居民授予罗马公民权,这些城市也因此荣升为自治城市,它们可以保留原有的统治形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但这些拥有罗马公民权的非罗马人没有选举权与参政权,享有不完全罗马公民权,城市的最高管理权与法律制裁权也操纵在罗马统治者手中。事实上,这些自治城市只有在罗马界定的有限范围内保留“自治”,实为半自治。自治城市回报罗马的是,当罗马进行战争时,要向其提供军队。 罗马的意大利政策是罗马共和国发展过程中实施的十分有效的、十分明智的政治手段,是保障罗马顺利实现对意大利半岛征服与统治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研究罗马对地中海区域的征服与统治的关键环节。罗马对历次战争中的失败对手,不是实行疯狂的报复或一举消灭,而是用一种“自我克制力”来约束其复仇怒火,巧妙地在实践中运用“同盟”、“自治城市”、“拉丁殖民地”和“授予罗马公民权”等看上去比较宽宏的政策,以获取兵源和财力,实现求取更大利益的勃勃野心。罗马的意大利政策是罗马走向征服世界之前的一种政治准备,也为罗马将进行更大规模的扩张提供了现成的经验。于是,意大利半岛上的硝烟还未散尽,罗马就匆匆地向地中海区域进军,进而实现其称霸世界的帝国之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