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题的分析与结论 由上论述可见,明代国家赋税制度采取征银的形式,在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诸多负面问题。但是必须清楚指出的一点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使用白银本身产生的,而是源于深层次的国家制度性缺陷。首先是货币制度体系。明清时期的银两制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铸币制度,银两的使用缺乏铸币的精确性,成色和重量均得不到国家法律保证。货币史权威学者彭信威早就说过虽然银两是中国的银元,铸币的各种标志它都具备,但是也指出这种货币制度是一种落后的形态。[95]与此同时的欧洲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统一的铸币制度,全国通行的货币由国家指定的铸币厂负责铸造,按比例收取一定铸造费用。这样货币的发行权控制在国家手里,保证了流通货币形式、质量等的统一性,便利于商业贸易和国家赋税的征收操作,降低了货币的流通成本,同时也可以大大降低减少货币伪造的机会。 明清时期,银锭的铸造却不是由国家设局铸造,用于缴纳赋税的银锭主要由各地银匠完成铸造的,民间流通的小额银锭甚至是由白银持有人自行倾煎而成,银锭的铸造缺乏一个统一管理监督体系。从货币学理论上来说,明清时期国家主动放弃了银两的铸币权,这样就出现了凡是白银持有者都可以自行铸造的局面,也就是说人人都有铸币权。铸币权的这种分散性,必然导致流通货币白银的成色、轻重和形状等的不统一。因为未能建立起铸币制度,因此使用白银货币的流通成本增加,带来了操作上的繁琐和技术上的困难,如称量、鉴别成色等,提供了商业贸易中的欺骗行为和增加了民间伪造货币的机会。货币的制度性缺陷,增加了赋税征收的手续,手脚愈多弊端愈容易滋生。[96]如果白银采取铸币形式可以减少不少问题,铸币是按个数流通,可以省去了称量的麻烦,[97]散碎之银倾煎成锭的火耗问题无需考虑,赋税征银中借“火耗”之名而行侵贪之实的可能性也会随之降低。然而,传统中国国家直至清末才出现白银铸币货币。 与这种货币制度性缺陷密切相关的是,明代国家财政制度违背了财政经济学原理中的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98]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主要是指在赋税征收中,税务行政应该讲求效率,税收制度应当尽可能的简便,征纳双方的费用必须均应节省。它旨在考量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状况,关注税收成本、赋税征收手续简便与否、赋税征纳双方费用节约的问题。 银两是一种称量非铸币货币,因此白银秤兑、成色鉴别、倾煎成锭等程序的存在,给赋税征收带来了诸多的操作不便和困难,增加了地方政府、赋税征收人员和缴纳赋税百姓三者的成本。倾煎银锭所需火耗和赋税征收中出现的侵贪行为,无疑增加了缴纳人的成本,未能达到赋税征纳双方费用节约的效率。倾煎银锭所需耗银的最终承担者是百姓。明代贺逢圣说正赋之外征收耗银,“为古所无”,并进一步指出耗银“内部取之外省,大吏取之州县,滴滴归源,仍属取之于民”。[99]顾炎武论及山东百姓深受火耗之害时说:“山东之民,无不疾首蹙额而诉火耗之为虐者”。[100]可见火耗为害之一二。火耗,往往被赋税征收执行者利用,成为他们谋利的渊薮,地方官员亦大多深谙其道。朱国寿就曾说:“革火耗多端事照得火耗有明加有暗加,明加在正数之外,暗加在正数之中,有重收轻放,重收在银之偏下,轻放在银之偏高,所剩羡余皆火耗也。”[101]赋税采用征银的形式,碎银倾煎成银锭产生的耗损以及钱粮的各种运输费用,宋元以降统治者从未想出一种多方都可接受的理想方案解决此问题。统治者采用了一种非常简单的做法,将一切耗费全部推卸给了赋税承担者,这种做法致使明清两代百姓被害匪浅。对老百姓而言,“火耗”是一种附加税,这笔附加税收的存在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这种做法使明清两代百姓深受其害,而国家却未能与纳税人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因此,这种违背税收本身效率原则的赋税制度体系产生的负面问题最终只能单向度指向承担赋税的百姓。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赋税征收中地方政府和赋税征收人员往往利用耗损作为借口,增收此类附加税。地方政府征收附加税在某种意义上说,有其不得已之难处。明代赋税大致分成三块,一起解部分,二对拨或调拨部分,三地方存留部分。赋税征收绝大部分被中央起解运走,地方存留不足,地方政府正常行政费用支出经常缺乏,更无论地方公共开支的费用。赋税征收时,每岁会计、收催、秤兑、坐柜、收银、登记簿册、雇役解运等一应事务,均需工食费用。[102]此外,各地方衙门日常的公务开支,亦需要大量财政费用维持。正如贺逢圣所云:“夫大小官吏,案牍纷繁,十倍于古,延幕办公。纸笔饭食之类,百无一有,束手缚足,圣贤莫措,势不得不内部取之外省,大吏取之州县,滴滴归源,仍属取之于民。”[103]因此,王弘撰才会说赋税征收中收取耗银,“岂得尽罪有司?”[104]但是,增收“火耗”这类附加税形式也给赋税征收人员贪污中饱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现代西方国家通过税种、赋税结构和赋税制度的合理设计与建构,达到赋税制度系统自身可以消除赋税征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的效果,同时还建立了一套具有现代法律效力的监督审计机制来惩处赋税征收中出现的侵贪行为。显然,明代国家不具备建立现代赋税制度体系的可能。 正是由于明代赋税制度采用征收银两的形式产生了诸多负面问题,加之这些问题难以克服,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制度得失时,都把白银货币看成罪魁祸首。他们认为,白银弊多而益少,提倡行钱,更有极端者甚至主张赋税征收恢复到本色形式。[105]客观而论,赋税征收货币是符合税收本身效率原则的,节约了赋税征收的费用成本。明代赋税征银减少了征收本色带来的诸多不便,简化了征收程序,降低了征收成本与监督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减轻百姓的负担,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从赋税征收形式上来说货币形式是最为合适的一种选择方式。[106]毋庸怀疑,赋税采取征银形式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与赋税采用征收货币银两的形式相比较而言,赋税采用征收本色形式产生的弊端问题更多。本色米麦的征收、缴纳、运输、过关等程序中,耗费物力和人力资源更大,运输成本与监督成本也更高过。本色征收、运输中暴露出来的弊端甚于折银。关于这一问题言论指陈,自明代早期就已开始出现,此后更是不断。仅漕运一项弊端之论,已是不绝于明代文献。对于赋税征收本色与折色二者的优劣比较,明末李中馥《原李耳载》记载的一则掌故颇可具有说明性。李氏载云:“太原太守黄公洽中,存心爱民,欲更所辖二十八州县征粮旧例。谓粮因地起,地中出粟,本色是征,正也。军糈曰粮,义取养兵,本色是给,亦正也。易以折色,粮之名失矣。在纳粮者有银尚可,无则必以粟易银;在领粮者有粟尚可,无则必以银易粮。是折色一行,并粮之实失矣。至羡银之侵收,大户之消累,批解之搭架,重重弊害,苦毒民间,莫此为甚。复征本色,则农免于粜,军免于籴,官清火耗,解省添搭,便民未有过此者。乃会集在省乡先生议之,诸公齐声称颂,此从兵民两便起见,真可为美意良法,堪垂永久。……竟详三院批允本色。时各州县已春收矣,檄行改造本色团簿举行,民间纷纷称不便。……黄公不得已,恳司道传谕营弁,仍执前例不可。后催领稍急,遂哗然鼓噪。黄公出示,言本色只此一次。覆云一领便成常例,终不可。是岁秋冬雨雪过多,虽加铺苦,粟已朽蠹若干。黄公不得已,檄所属仍造车载回,以易折色。民益大扰,诅怨沸腾。三院亦不得已会劾,得旨下褫职。”[107] 当是时,李中馥外祖父马朝阳复命回籍,亦参与讨论,极力反对黄知府赋税征收本色形式,他说:“本色之废、折色之行久矣,唯久则安。银有纹潮,粟有美恶,秤有轻重,量有盈缩,其必须人监视也同;银收用柜,粟收用廒,柜司大户,廒司仓给,其必须人存贮也同;银赔添搭,粟赔折欠,鞘累夫役,载累车辆,其必须人运载也同。其中苦累,本色更甚于折色。至车辆必从乡中签报,乡至县计羁迟五日,县至府计羁十日,即如太原一邑,本色近四万石,计用车一万辆,每辆费以五钱计,则已五千两矣。此犹约略言之也。如给散于军,即领尚可;倘以粟色留难,或不愿得粟,孰得而强之?百姓受累,更有难于言者。总之,银之用活,粟之用滞。”[108] 据此,李中馥比较分析赋税折色与本色,他认为:“盖收纳折色,设柜在县大门内,银苟足色,何从刁难?等有星位,末由捎勒,本分火耗外无他需索也。”然后又认为赋税征收本色,存在三不便,即交收时之不便民、起解不便民、解纳时不便民。[109]虽然李中馥对赋税征收本色与折色的分析并不全面,但却切中两者利弊之要害。对于折色之便利议论,大概莫过于崇祯末年户部尚书倪元璐的分析,他认为赋税改征折色“其便有六”,其言日:“凡物估一两者,民间必倍费至于二两。今议每估一两外加四钱,另加铺垫二钱,其他增价不同,悉以此例为率,则是在官常得四钱之赢,在民常得四钱之缩,公私两利,便一也。凡货材之外,至者意在取盈,不能精良,以致驳换往返,非惟物力坐困,亦且时日久稽。今敛银入官,官自买购,征材必当需用之时,致物只充所用之数,因便得良,以少得精,不至浮滥,便二也。货物积之内库,日就耗损,积镪千年,岂得无用,猝有急需,又可通那,便三也。四方商贾,占望缓急,京师所需物必辐辏,便四也。官自为市,国帑之财,时与民间流通,京师亦有润色,便五也。以折色而入者,亦可折色而出,如黄绢本为抚裔,而绢或不敷,即以折色与之,庶更忻然,便六也。”[110] 凡事有利必有弊,犹如一枚硬币存有正反二面。赋税征银中也确实存在弊端,使国家和百姓不同程度受害,令赋税征收者可以上下其手,渔利其间。事情至此,赋税征银已不仅仅是白银货币化这么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了,而是衍变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如果仅限于自身,则不免纠结于本色、折色之间的无谓之争,于解决赋税采用征收白银形式中出现的负面问题无甚裨益,即使是明清之际三大思想家亦难脱“往回倒看”的落后认识。以今日眼光观之,当日讨论若能关注于如何改善国家货币制度,完善财政税收结构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审计机制等方面,方有可能消除或降低赋税征银带来的负面问题。否则,对于赋税折色征银难免出现“折色之为害乃大矣”、“赋役之弊,莫甚于折色”[111]这种极端认识。然而,赋税征银中出现的负面问题,提醒我们在讨论白银货币化与赋税变革之间关系的时候,切不可忽视和检讨明代国家制度性因素的制约,采取回避的方式更是非理性的做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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