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专门史 >

清代财政中的摊捐——以嘉道之际为中心

http://www.newdu.com 2017-11-22 国学网 周健 参加讨论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200241
    内容提要:清代的摊捐,是指地方政府以强制摊扣官员(尤其是州县官)养廉银的方式,筹措无法“作正支销”的公务经费。嘉道之际,州县的摊捐负担已经普遍超过养廉银,繁重的摊款直接导致了州县养廉银制度的名存实亡。摊捐的出现,既因财政结构无法应对社会经济变动,也源于财政管理中的摊派机制。嘉道以降,摊捐被普遍“滥用”,不仅欠解摊款成为常态,州县也多以亏空、浮收来转嫁财政压力。摊捐因此成为清代财政中的弊政。
    关键词:嘉道之际 摊捐 养廉银 摊派
    一、引言
    嘉庆四年(1799),驻藏大臣松筠赴陕甘总督新任,途次接见四川冕宁知县雷应畅,询悉:自乾隆末年平定廓尔喀,该役“例不准销”之军需银数十万两于川省各官养廉银内摊扣,州县“办公多形竭蹶”。雷知县应得廉银600两,每岁扣去420两之多。途中又由四川万县知县陈文鸿处得知,其一年养廉“仅得十之一二”,且“通省皆然”。此前,松筠即闻“川省州县以上正印官几至全无养廉”[①]。嘉庆帝闻知此事后,谕令禁止摊扣廉银,内称:
    从前额设养廉,原为大小官员办公日用之资。乃外省遇有一切差使及无著款项,往往议将通省官员养廉摊扣,以致用度未能宽裕。……著通谕各省督抚,凡遇该省应办公务,原有耗羡备公银两可动,不得仍前摊扣各官养廉。[②]
    清代自雍正朝“耗羡归公”以后,出自耗羡的养廉银(包括公费)成为地方官个人及其衙署最主要的法定财源,其在地方财政体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至乾嘉之际,各省往往因公务经费无著,动辄摊扣官员的养廉银,“以致用度未能宽裕”。此即本文探讨的“摊捐”,指地方政府以强制摊扣文职官员(尤其是州县官)养廉银的方式,筹措无法“作正支销”的公务经费[③]。
    至嘉庆二十五年(1820),道光帝观察到,当日府厅州县由于“差务之费、捐摊之款日益加增”,多有廉银“全行坐扣,禄入毫无者”,养廉银制度在创设近百年后已经有名无实。摊捐的影响由嘉庆四年的“用度未能宽裕”升级为“(廉银)全行坐扣,禄入毫无”[④]。可见正是在嘉道之际,摊捐成为影响地方财政[⑤]的关键问题,而此后它也始终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筹款方式。
    关于摊捐,管见所及,仅有岩井茂树、郑振满在清代中后期财政的相关研究中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前者结合财政结构与社会经济的视角,后者以福建为例,注目于地方财政管理以及地方政府职能的变动,分别考察了摊捐的起源、内容以及成因,均具启发性[⑥]。此外,瞿同祖也在关于清代地方政府的研究中指出,摊捐是清代州县官的繁重开销。[⑦]王业键则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角度分析摊捐,称其为“反方向的补助制”[⑧]。陈锋、茅海建分别讨论了清中前期、鸦片战争前后因“外销”军需等费用而摊扣养廉银的现象[⑨]。铃木中正、郭成康则分别注意到了摊捐与嘉道年间的亏空,以及18世纪后期政治腐败间的联系[⑩]。
    以上研究多偏重概述与定性,笔者以为,关于特定时空中摊捐制度的形成、实施及其演变,仍有进一步深入的必要。由此,本文选取摊捐最具影响力的嘉道之际,试图厘清摊捐之额数与款目、形成及其泛滥之过程,以及摊款的缴纳等关键细节,进而对摊捐所折射的清代财政结构及财政管理的一般特征略作探讨。
    二、摊捐之额数与款目
    嘉道之际,摊捐已成外省积弊,嘉庆二十五年,清政府首次对摊捐进行整顿。是年十一月,户部奏请限制各省摊捐,称州县摊款“每岁每缺自数百两至千余两、二三千两不等”,数量颇钜,“逐年递增”。然而,户部对于这些摊捐并不知底细,遂奏请各省将必不可省的款目奏明,浮多者概行删除,嗣后每岁汇奏所扣银数,以资考核,该议获准[11]。此后至道光三年(1823)间,各省督抚多就此事进行奏报,笔者据此制成表1,分析嘉道之际各省摊捐之额数、款目。
    表1 嘉道之交(1820年前后)各省摊捐额数 单位:库平两
    
省份摊捐摊捐/养廉省份摊捐摊捐/养廉
直隶114 000道府厅摊扣殆尽,州县不敷摊扣福建39 300同通州县养廉不敷摊扣
山东83 500州县养廉不敷摊扣浙江233 772162.7%
山西183 71779.7%湖北38 65365.1%
河南108 50050%+湖南59 85659.1%
江苏宁属21 96250.3%陕西不详约80%
江苏苏属46 215113.0%广东214 678143.1%
安徽22 16048.6%贵州9 900州县扣廉数成

    资料来源:方受畴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初一日,朱批04/01/35/0948/046;松筠奏,道光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朱批04/01/35/0787/036(以上直隶,下同);陈预奏,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朱批04/01/35/0778/014;贺长龄:《耐庵奏议》卷1《州县养廉摊扣太多请酌量变通折》,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山东);《晋政辑要》卷15《户制·库藏》,续修四库全书本;成格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朱批04/01/35/0647/089(山西);程祖洛奏,道光三年六月十八日,朱批04/01/01/0645/021(河南);孙玉庭奏,道光元年七月二十六日,朱批04/01/35/0650/101;孙玉庭等奏,道光元年,录副03/3333/037(江苏宁属、苏属);孙尔准奏,道光二年闰三月二十六日,朱批04/01/35/0651/105(安徽);庆保奏,道光二年闰三月二十六日,朱批04/01/35/0651/107;《福建省例》,台湾大通书局1997年版,第368-369页(福建);王凤生:《浙省仓库清查节要》,道光三年刻本(浙江);陈若霖奏,道光二年闰三月初六日,朱批04/01/35/0651/093;清单,道光二年,录副03/3210/105(湖北);左辅奏,道光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朱批04/01/35/0950/004;清单,道光二年,录副03/3334/056;嵩孚奏,道光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朱批04/01/01/0645/011(湖南);朱勋奏,道光元年十月二十日,朱批04/01/35/0651/023(陕西);阮元奏,道光元年七月十六日,朱批04/01/35/0650/094;《粤东省例新纂》,道光二十六年刻本;高崇基:《东粤藩储考》,写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广东);糜奇瑜奏,道光二年七月十六日,朱批04/01/35/0950/003;庆保等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录副03/4078/001(贵州)。
    (一)摊捐的数额[12]
    尽管各督抚奏报的仅限于省一级的部分摊款,其数据也并不完整。但仍可发现:摊捐普遍占通省额设廉银的50%以上,浙江、广东、江苏苏属甚至不敷摊扣。更重要的是,各省的摊捐或者全由州县承担(江苏宁属、苏属、安徽、浙江),或者以州县负担为主[13],而其额设廉银又远低于督抚司道,因此对州县来说,摊捐、廉银之比还要高于表中的数字。以山西为例,该省摊捐仅有10款涉及通省各级官员,其余23款则完全由州县承担。当日山西103州县额设廉银、繁费仅占全省的52.8%,却负担着几乎全部的摊款。
    若据时人的观察,摊捐之于州县的影响似较以上奏报更为严重。嘉庆末年,包世臣就注意到:“外省摊捐之款,日多一日,大州县有每年摊至七八千金者,小州县亦不下千金,以廉抵捐,数常不敷。”[14]湖南湘潭为财赋巨邑,即属“大州县”,嘉道之际,该县负担的摊捐至万两以上,据称湘省中县每年即有摊款数千两[15]。嘉庆二十五年,山西学政陈官俊指出,州县摊捐“有数百金,有千余金,有数千金,竟有至数万金者”[16]。按知州额廉多为500-1400两,大多数知县则在500-1200两之间[17],若据以上所言,即便是摊款最少的州县,廉银也所剩无几了。道光初年,直隶“州县所得养廉自数百两至一千二百两为止,应解摊捐小缺岁需一千余两,大缺至二三千两,入不敷出”[18]。道光二年,浙江会稽知县禀称:“年例捐摊及奉文特派,并在县应捐各款,几及七千金,核之岁入,并应得养廉之数,已不敷甚多”。该邑额廉1200两,核之每岁7000两的摊捐,确远不敷摊扣[19]。道光四年,福建各同通州县每岁领取廉银,核之应捐摊款,尚不敷2900余两。以上的数据、闻见可以说明:当日州县负担的摊捐普遍超过了廉银,道光帝所谓州县多有廉银“全行坐扣,禄入毫无”者,确非虚语。这意味着摊款已不能出自廉银,而是来源于“陋规”[20]。
    (二)摊捐的款目
    摊捐大致分为常年(年例)摊捐、遇事摊捐及另案(奏派)摊捐三类。[21]常年、遇事各款均与地方历年固定的行政事务有关,区别在于办理的频次不同。各省普遍存在的常年、遇事摊捐款目有:1、解部贡物、铸币铜斤的采买、运输经费,京、协饷的运输经费;2、京城与各省城之间文报传递系统——提塘的办公费用(“提塘报资工墨”),以及本省刊刷謄黄、告示的工本;3、督抚藩臬等衙门书吏(包括临时雇用的额外书吏)的饭食辛工;4、三年一科的各省文武乡试(包括“恩科”)费用,以及省城书院的膏火束脩;5、省、府各级监狱囚犯口粮、药资、冬衣等项经费;6、省内“繁缺”、“苦缺”的行政经费津贴。
    这些款目涉及地方行政的各方面,确系必不可省之项,却存在不小的经费缺口。而且,这仅是部分“司摊”,即提解藩司的摊捐,而州县实际上需要负担来自各上级衙门的摊款。如嘉道年间,山东莘县应摊“年例捐款”,计有提解藩台衙门者28项、臬台衙门33项、粮道衙门13项、本道衙门4项、本府衙门36项。此外,每岁尚有数项临时奉派的摊款(多与修建、刊刷条例相关)。更重要的是,自嘉庆中期,该县廉银的五成已经固定地被河工、军需、亏空等案摊捐扣去[22]。
    莘县的例子颇具普遍性,当日摊款之大宗并非常年、遇事摊捐,而是由军需、河工、亏空等引起的另案摊捐,先行研究多未注意及此[23]。笔者将表1中的相关部分抽出,结合其它材料,制成表2。
    表2 嘉道之交各省另案摊捐 单位:库平两
    
省份名目详情
直隶乾嘉年间历次大差外销2 413 900两
嘉庆中期弥补亏空每年通省摊扣50 000两
嘉庆十八年天理教案军需每年通省摊扣60 000余两
山东嘉庆二年曹工帮价1 850 921两,分三十七年扣清,每年府州县扣廉三成
嘉庆十八年天理教案军需797 421两,分十九年扣清,每年通省扣廉二成
山西嘉庆十六年仁宗巡幸五台经费750 000余两,分九年扣清,每年通省扣廉三成、五成不等
嘉庆十八年天理教案军需64 000余两,摊扣司道府州县养廉
河南嘉庆初年川楚教案军需5 264 786两,每年通省扣廉三成
嘉庆十八年天理教案军需720 378两,每年通省扣廉二成
江苏嘉庆二、三年曹工挑挖帮价477 241两,分三十年于通省摊扣
福建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案、六十年陈周全案、嘉庆十年蔡牵案军需2 400 000余万,分一百一十余年在道府州县养廉内扣清
浙江嘉庆五年清查亏空1 940 000余两,分十六年扣完
嘉庆二十四年官垫民欠954 000两,分十六年扣完
道光三年清查亏空433 100余两,分十三年扣完
湖北嘉庆初年川楚教案军需3 937 000两零,每年通省扣廉三成
湖南嘉庆初年平苗军需953 800余两,每年通省扣廉三成
弥补亏空145 000余两
陕西嘉庆初年川楚教案军需1 400 000余两,每年通省扣廉三成
灾赈案内拨运粮石运脚250 000余两,每年通省扣廉二成
四川乾隆末年廓尔喀军需1 464 800余两,分三十年扣清,每年通省扣廉三成
广东乾隆五十九年至嘉庆十三年洋匪捕费370 000余两,分十三年扣清,每年通省扣廉二成
嘉庆十三年以前及十四、十五年捕费,乾隆五十九年至嘉庆十七年因公垫支425 500余两,分九年扣清,每年通省扣廉三成
嘉庆七、八年博罗、永安会匪军需350 000余两,每年通省扣廉三成
津贴谷价738 000余两,分十五年扣清,每年州县扣廉三成
官垫民欠兵米489 600余两,分六年扣清,每年道府州县扣廉五成以上

    资料来源:除表1所引外,另见方受畴奏,嘉庆二十五年,朱批04/01/35/1099/002;方受畴奏,嘉庆二十五年,朱批04/01/35/0785/054(直隶);惠龄奏,嘉庆五年九月十六日,朱批04/01/01/0477/019;陈预奏,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初十日,朱批04/01/01/0559/003(山东);程祖洛奏,道光三年六月十八日,录副03/3007/030(河南);费淳等奏,嘉庆八年二月初十日,朱批04/01/05/0095/019(江苏);师承瀛奏,道光三年三月初十日,朱批04/01/35/1201/024(浙江);陈若霖奏,道光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朱批04/01/01/0615/012(湖北);朱勋奏,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朱批04/01/35/0779/038(陕西);《湖南省例·户律》卷29,嘉庆刊本(四川)。
    另案摊捐源于乾嘉年间的兵事(乾隆末年台湾之役、廓尔喀之役、乾嘉之交三省苗之役、嘉庆初年川陕白莲教之役、东南海寇之役、嘉庆十八年天理教之役等),河工(嘉庆二、三年山东曹工)、帝室出巡(山西之“台工”、直隶之“大差”),以及历届清查后的亏空。其数额常达百万之谱,动辄扣去通省官员廉银的三成(通常为单款扣廉之上限),持续十余年或数十年之久。对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州县)而言,另案摊款的负担远较常年、遇事各款沉重。
    嘉庆四年,章学诚就观察到,州县困于“法外之累”,即“钜工大役、军需差务”用项中例不准销,坐派捐廉者[24]。乾嘉年间迭遭兵事的四川,自金川、廓尔喀、苗疆、教匪各役以来,无著之款“迭次奏明归入养廉项下公摊”。如开篇所述,嘉庆初年,州县养廉“仅得十之一二”,嘉庆十五年,各州县仍有五成廉银为军需摊捐扣去[25]。道光元年,署理广东巡抚阮元也奏称,常年摊捐不过是“零星捐项”,粤东摊捐“以另案弥补为大宗”。所谓大宗:一是例不准销的“捕费”;二为津贴买补缺谷价格不敷;三为归补官垫民欠之兵米。阮元具奏之时,广东各道府州县承担的另案摊捐共计160800两,已高于通省廉银总额。浙江于嘉庆五年清查后共计亏缺1940000余两,此后十七年中,各州县须为此捐解154.5%的廉银进行弥补,这意味着该省官员的廉银远不敷弥补亏空之用。
    嘉道之际的摊捐,部分来源于地方行政事务中的经费缺口,但更大宗的则是与军需、河工、亏空等相关的财政摊派。先行研究多认为,由于摊捐等因素,养廉银制度在清末已经有名无实,无法继续发挥原有的作用[26]。然而,以上考察可以说明:由于摊捐的普遍存在,至迟在嘉道之际(1820年前后),州县一级的养廉银制度已经名存实亡[27]。
    三、摊捐的形成及“滥用”
    (一)摊捐之成因
    摊捐盛行于嘉道之际,但在养廉银制度初创的雍正年间,就已经零星出现摊扣廉银之事[28]。然而这一现象的普遍化,是在乾隆前中期,这与此期耗羡管理的演变直接相关。雍正年间“耗羡归公”之后,地方政府仍可相对自由地动支耗羡。至乾隆十五年(1750),经户部节次驳删,各省均确立了耗羡章程,耗羡支出被限以定款、定额,“常例”之外的开支需奏明方准动用[29]。这些章程很可能满足乾隆十五年时的最低要求,但却无法适应经济、人口和行政需求的变动。原本可由地方官灵活支配的耗羡,逐渐成为户部控制下的严格限定款目、金额的正项[30]。这正是乾隆二十年代各省普遍出现“公捐”、“公帮”、“津贴”的背景。
    乾隆二十二年,山西巡抚塔永宁称,通省公事有“无款可动,或难以请销”者,不得不由“上下各官公捐养廉,或通省州县捐派繁费”。乾隆二十年前后,晋省设立“微员路费”、“书院膏火”两项捐款,二款原在耗羡内额支284、1200两,因支用不敷,分别公捐400、2086两[31]。乾隆初年,湖南办理各项差使,给发“水脚”出自耗羡内,“俱有一定章程”,其中办解蜡价折色银,每多额外之赔累,因此该省于乾隆十七年设“公帮差费”一款,计628两[32]。由山西、湖南以及福建的例子来看,乾隆中期,单款摊捐额多在数百两之谱,各员每岁不过捐廉百分之一二,确如当日官员所言,为“众擎易举”、“集腋成裘”之事[33]。
    另案摊捐也始于乾隆前中期。吴廷燮指出,乾隆朝“初定金川以后,边役迭兴”,用款至钜,“公摊养廉”成为当日“供不时之用”的筹款方策之一,“凡河工、军需等项例不能销,及弥补亏空赔款者,皆取之此”。[34]如乾隆十二、三年间,四川金川军需案内例难报销及无力完缴银196800余两,奏准在于院司以下佐杂各员内每年摊廉一成归款。二次金川之役中,该省又多扣廉弥补军需款项[35]。然较之嘉道之际,乾隆前中期的军需摊廉只是偶尔行之,持续时间不长,负担亦不甚重。
    至乾嘉之际,“公帮”、“津贴”、“公摊养廉”开始统一称为“摊捐”,嘉庆四年,仁宗首次谕禁各省摊捐,这都说明摊扣养廉在地方行政中已经日常化,其影响不容忽视。乾隆后期至嘉庆年间,各省摊捐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增长。以山西为例,乾隆五十年(1785)前后,常年摊捐共计17227两,核之该省额设养廉、繁费,仅占7.5%。至嘉庆二十五年,这一数字攀升到82384两,已占养廉、繁费的36.9%。该省摊捐帐册中,排在前三位的办解好铁、平铁、高锡不敷经费即占常年摊捐的56.1%,均设立于乾隆末年。此外,嘉庆十年(1805)至二十三年(1818)间,晋省平均每年负担另案摊捐57 000余两。两项合计,嘉道之际山西省的廉银、繁费已被扣去近八成[36]。
    同期,陕西之摊款也呈稳定增长之势:该省乾隆年间共设摊捐10款(其中4款设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以后),嘉庆年间新增7款,此后至道光七年(1827),复设7款。而自道光初年至光绪三十年(1904),仅新增10款。可以说,至清末新政之前,该省的摊捐大部分形成于乾隆后期至道光初年[37]。江苏的捐款原在“征存漕费”内动支,自嘉庆四年(1799)始以摊扣廉银的方式筹措。此后,捐款“年增一年,至繁且杂”,以致初习钱谷事务者“每致茫无头绪,难悉源流”。为此,道光初年,布政司署书吏特编纂《捐摊款目》一册,附于《苏藩政要》之中[38]。这是很值得注意的现象:它说明摊捐已成为“藩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嘉庆十九年成书的安徽《凤台县志·食货志》列有“捐摊”各款细目,修纂者李兆洛解释称:“捐摊非正款也,而列入交兑,与正款同”,且“不肖书吏往往因新故相更,上下勾结,添改档册,则繁费日益增矣,尤宜明列款项,以杜其流”[39]。这一记载透露出十分重要的信息:摊捐虽非正款,但因列入州县交代,俨然同于经制财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嘉庆年间,该县摊款日益加增,多有浮冒(未必皆因书吏作弊),以至知县不得不“明列款项”,加以核定。道光初年,何耿绳服官直隶,他在官箴中写到,州县官到任交接库项时应饬查“院司道府各衙门按年按季按月应解摊捐”之数额[40],足见摊捐在州县钱谷事务中的重要性。
    关于18、19世纪之交摊捐的膨胀,督抚们的解释是:地方必要的公务经费或“例不准销”,或“例价不敷”,不得不捐廉筹措[41]。清代的财政管理具有固定化的倾向,惟有符合特定“例”与“额”的开支方可作正支销(“内销”),所谓“国家经费有常”。因此,不合“例”的开支就只能以摊捐等方式“外销”/“外办”。按例核销者又须符合相应的例价,例价多定于清前期,且基本恒定不变,18世纪中期以还,由于人口增长、美洲白银流入等因素的影响,物价经历了持续而温和的上涨[42],“例价不敷”成为普遍情况。至19世纪初,地方官的公务帐簿上充斥着“例不准销”与“例价不敷”之款。如嘉庆十九年,直隶总督那彦成称:近年“食物市价昂贵”,是以夫工役食及各项料物器用“例准报销之价委属不敷,不能不分别贴赔”[43]。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各省采办贡物及铸币滇铜的经费缺口上。山西的例子可谓典型,该省办解好铁、平铁、高锡三项贡物,例支9500、1811、1528两,而不敷经费则达到29185、10390、6642两,例价仅占实际支出的21.74%,“预算”严重不足[44]。
    既有研究已指出,摊捐产生的背景是18世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行政事务的增加,以及银价相对下落、物价上升导致的财政窘迫,其泛滥则源于僵化的财政经费定额管理与包干体制[45]。根据上文的考察,这确实可以解释常年、遇事摊捐的产生。然而笔者认为,摊捐(尤其是另案摊捐)的普遍出现,更需要从政治与财政管理方面寻找答案。乾隆后期至嘉庆年间,因军需、河工等“不时之用”的膨胀,朝廷的财政压力骤增,摊捐开始成为一种重要的筹款方式[46]。户部由此将包袱甩给各省,而各省以摊捐筹款,又将压力层层下移至州县,从中可以明显地观察到逐级摊派的色彩。这一现象凸显出清代财政管理的特质:无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抑或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其财权与职能均未作清晰的划分,也就是说,从财政支出来看,并不存在“国家之事”或“地方之事”的区别,各级政府遇有额外的财政支出,一律通过向下级摊派加以解决。正是因为这一机制,在财政整体趋紧的清代后期,各种名目的摊捐被不断地复制,而豁免、裁减摊款始终也是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摊捐之“滥用”
    嘉庆二年(1797),福建巡抚姚棻指出,摊捐原为“集腋成裘之举”,“只应量其廉俸之多寡,酌令匀捐”,然闽省捐款之中,糜费不少,以致“各属无可食之廉,且于扣廉之外尚须派捐”[47]。摊捐原为筹措必要的公务经费而设,从“集腋成裘”到“廉不敷扣”,当与行政事务增多、物价上涨等因素相关,但另一方面,正如姚中丞所言,也因其中不乏“糜费”。
    嘉庆二十年(1815),御史胡承珙便指出:“近来各省摊捐津贴名目繁多,纵为办公,亦岂尽必不可省之费。”如各省“提塘报资”一款,“州县多出己赀,取阅钞报,而各省又有刻报一分,迟久始成,无庸复阅,然必须于各州县派捐刻费”,据称安徽每年仅此款便摊派近万两。而据前节安徽巡抚的奏报,该省常年摊捐14款共计5272两,足见该款浮冒之甚[48]。御史韩鼎普也观察到,四川文武乡试摊捐,各州县自二三百两至千两不等,此款“徒为首府首县浮滥支销,并藉饱私囊”,并称各省科场摊捐“大略相同”[49]。
    由此可见,州县实际的摊捐开支要远多于疆吏的奏报,内中原因,除浮冒之外,还在于其用并不限于公务。将馈赠上司、接待过往官员的花销摊派所属州县,为当日常见之事。乾隆后期,浙江各知府多有“借馈送上司之名,分别大中小县分,摊派属员,名曰公分”[50]。嘉庆末年,四川亦有藉总督两司生辰,向各县出单敛派者,每次每县十余两至三四十两,一年之内多达五六次至十余次不等[51]。道光年间,山西每有钦差到省,首府即“赴藩司请借办公银二万两,事毕摊派各属归款,大约每次摊派俱在三五万金”,用于支应、馈赠[52]。毫无疑问,类似的“办公银”并不出现在摊捐清单中,但它们却位于州县帐簿的前列。
    咸丰初年,浙省地方官汤成烈不堪摊捐重负,写下“司计者之攘夺,甚于剧盗”之语。据称咸丰元年(1851)浙省清查结报后,养廉银“扣不准支”,丝毫未得。此外尚须负担摊捐“官垫民欠”,统提捐款,津贴架木、油茶,岁科经费、科场经费等项摊款数千两[53]。光绪八年(1882),山西巡抚张之洞甫入晋境,问官之疾苦,闻知摊捐为晋省“官场第一巨累”[54]。光宣之际,陕西各厅州县支出以摊款最多最累,“司库例不入销之款,固以此项所入为大宗,即省内之臬司、学司,省外之各道、各府、各直隶州亦无不赖此岁入藉以办公”。该省清理财政局员们写到:摊捐之设,“其始因公款之不足,而为裒多益少之计”,“其后以摊派之可资,即为累床叠屋之谋,而成为故例”,摊捐因此“积日累月,加不一加”[55]。局员的观察反映出:嘉道以降,摊捐已经溢出了“裒多益寡”、“集腋成裘”的本义,演化为一种借助强制摊派的筹款机制,摊捐被广泛“滥用”,成为州县的沉重负担。
    四、耗羡提留与摊捐之缴纳
    作为筹款方式,摊捐通常需要经历垫解—归款的过程:相关事务多由司库(或首府、首县)先行拨款垫支,然后摊派道府州县按季(或按年、按月甚至按日)归款[56]。乾隆年间以来,各省的惯例是属内州县按缺分大小优瘠,承担相应的摊款。也就是说,在一省之内,摊款是按照各州县的财政、公务状况来分配的,并且随着缺分的变动进行调整[57]。
    摊捐来源于养廉银,而廉银则出自州县随钱粮正项征收的耗羡。那么,耗羡是由州县“坐支”,还是先提解司库,再赴司请领养廉,这一看似细微的制度设计与摊款缴纳的效率直接相关,成为关涉二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乾隆后期至道光初年,藩司与州县在此事上反复拉锯。乾隆四十八年(1783),署理山东布政使陆燿奏称,东省州县耗羡多不随正起解,积久遂成亏累,应请严定耗羡处分,务与正项随同报解,该议获准[58]。乾隆五十年(1785),户部复奏请各省耗羡应随同正项报解[59]。自是,州县须将耗羡随同正项一并报解司库,再从中领取廉银,不得自收自支。这无疑便利了藩司摊扣州县廉银,与同期摊捐的扩张直接相关。嘉庆四年(1799),松筠奏请停派摊捐,嘉庆帝又谕州县及教职、佐杂养廉、吏役工食“仍照旧例即于各州县征收耗羡内坐支”,此举意在限制藩司滥扣养廉[60]。如道光元年,晋抚成格便称:“各州县留支养廉等项,原以防解司后任意滥扣之弊。”[61]
    然此未能遏制摊捐之泛滥,藩司或于州县所解正项钱粮内划扣摊款,饬令补解,或扣解该管知府、直隶州的廉银(州县以上各级廉银仍需赴司请领),强制州县缴纳摊款[62]。嘉庆十五、十六两年(1810、1811),河南、直隶先后“因藩库垫款过多”,奏准“将养廉办公银两解司支发抵扣”,但特谕它省不得援以为例[63]。然嘉庆十八年,山西布政司即有“违例坐扣耗羡,抵作捐摊”之事[64]。嘉庆二十一年,山东巡抚陈预奏称因州县坐支耗羡,摊款“玩延不解,积欠甚多”,如近年的军需摊款,各州县欠解近七成,屡催不解。而各知府养廉“因系由司支领,随时核扣,是以尚无拖欠”。他奏请将该省曹工、军需两款应摊五成廉银“按季核扣,随同耗羡解司”,归还垫款,其余五成廉银仍令坐支,奉旨允准[65]。这样,东省州县的半数廉银被强制提扣,坐支耗羡之例已有松动。
    以上事例的背景正是嘉道之际摊款的大幅增长,多数州县须以大部分或全部廉银抵扣摊款。但由于养廉系留属坐支,且摊捐不同于正项,无关考成,作为抵制,州县欠解摊款也是当日之常态。道光元年,山西州县节年拖欠摊款计194000余两。道光三年,河南积欠摊捐262882两。道光二年至五年间,江苏苏、宁二属各欠解摊款数万两。道光六年,广东州县积欠捐款、杂项398000余两。道光七年,福建各属积欠摊款亦“不下二十余万”[66]。嘉道之际,与摊款同时增长的是州县的欠款。
    正因为如此,道光元年,成格奏请晋省州县养廉、繁费暂行解司,俟扣清摊捐垫款,再改为坐支,奉旨允行[67]。这样,嘉庆四年州县坐支耗羡之谕被完全推翻。此例一开,各省纷纷援引,山东、湖南、湖北于道光三年,江苏、浙江于道光五年、广东于道光六年、福建于道光七年先后奏准州县养廉仍照旧解司,按季支领,以便扣收新旧摊款[68]。
    由于嘉道以降,州县的摊款已多出自廉银之外,因此,即便藩司以提解耗羡来加强摊捐的管理,也未能改变欠款累累的局面。光绪八年(1882),山西巡抚张之洞就称该省州县“摊捐应解之银,十欠其五”。光绪十五年,张氏转任广东巡抚,发现摊款为粤省大累,州县不堪负担,长期欠解。如应解藩司的12款摊捐,“类皆有名无实”,应解臬司的3款,“每年仅解二三成”[69]。清季陕西亦不乏“额捐甚矩,而报解无多者”,如提学公费、本地学务经费两款每年额捐6000两,实收均不及2000两[70]。同治年间,丁日昌对此曾评论道:“捐摊最为州县之累,以毫不相干之事,而令李代桃僵,牧令岂能自其家市田宅,以纾官累哉,不过陈陈相因,拖至以不了为了之日为止。”[71]摊捐多为“毫不相干”之“官累”,又普遍超过州县的负担能力,欠款陈陈相因,最终不了了之,也就十分自然。
    五、结论
    清代中后期的摊捐是当日财政体制的产物。18世纪中期以降,物价上涨、人口骤增等因素导致地方政府的行政开支大幅增长,至乾嘉之际,朝廷又多军需、河工等“不时之用”,但由于财政结构缺乏弹性,法定/额定财政无法应对。因此,地方政府的诸多经费难以“作正支销”,只能由各级官员公摊养廉银的形式进行“外销”。18、19世纪之交,作为一种额外的筹款方式,摊捐的规模空前膨胀。
    摊捐属于财政上的共同负担机制,但实际上摊款的压力却主要落在额设廉银最少的州县一级,从中可以清楚地观察到户部——布政司——州县之间财政负担的层层下派。由于当日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与职能实行不划分主义,摊派正是财政管理的基本特征。至嘉道之际,州县承担的摊捐已经普遍超过养廉银,日益加增的摊款直接导致了州县养廉银制度的名存实亡。摊捐逐渐溢出“集腋成裘”的本义,近乎于强制摊派的代名词。摊捐被普遍“滥用”,成为清代中后期州县的沉重负担。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州县独自承担了这些财政压力。不仅欠解摊款为当日常态,更重要的是,如计臣所见,州县迫于摊捐之重压,“往往将经征钱粮挪移垫解,而正课反亏,及公务竭蹶,则又设法索取民财”[72]。周镐也从守令的角度指出,面对繁重的摊款,州县并无点金之术,无非缓则“取之于民”,急则“盗之于库”,以致“上侵其国,下病其民”。[73]过度利用摊派进行筹款,势必导致拥有催科之权的州县政府以侵蚀国帑、浮取病民等方式转嫁财政压力,反而引发了财政与社会的失序。嘉道之际,亏空的增长与浮收勒折的升级成为十分显著的现象,这与摊捐的扩张存在直接的联系。就此点而言,摊捐实为清代财政中的弊政。
    注释:
    [①] 松筠奏,嘉庆四年四月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以下简称“朱批”)04/01/02/0142/016。本文利用的未刊档案均藏该馆,以下不再注明。
    [②]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③] 当日又称为“捐摊”、“捐/摊廉”、“公捐”、“津贴”、“公帮”等,本文通称摊捐。
    [④]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25),第413页。
    [⑤] 清代的财政管理以高度的中央集权为原则,理论上不存在所谓“地方财政”,但实际上游离于中央控制之外、由地方官吏支配的“地方财政”又始终存在。本文所谓“地方财政”,即指此意。
    [⑥](日)岩井茂樹:《中国近世財政史の研究》,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6年版,第46-51页(相关章节初刊:《中国専制国家と財政》,《中世史講座6》,学生社1992年版);郑振满:《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福建省例〉研究》(初刊《清史研究》2002年第5期),收入氏著《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76-299页。
    [⑦]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5页。
    [⑧] (美)王业键著、高风译:《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5、71页。
    [⑨]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6-277页;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7-568页;茅海建:《鸦片战争清朝军费考》(初刊《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1期),收入氏著《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31-33页。
    [⑩](日)鈴木中正:《清末の財政と官僚の性格》,《近代中国研究》第二輯,東京大学出版会1958年版,第245-248页;郭成康:《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政治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312页。
    [11] 英和等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军机处录副奏折(以下简称“录副”)03/1643/019;《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25),第512-513页。
    [12] 本节的论述,除特别注明外,均依据表1、表2的来源史料。
    [13] 其具体比例,如湖北通省摊款,州县负担86.4%,藩臬道府负担13.6%(陈若霖奏,道光二年闰三月初六日,朱批04/01/35/0651/093)。
    [14] 《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70页。
    [15] 光绪《湘潭县志》卷2《建置》;左辅:《念宛斋官书》卷8《禁杜漕口示》,道光刻本。
    [16] 陈官俊奏,嘉庆二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朱批04/01/13/0217/001。
    [17]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41-42页。
    [18] 松筠奏,道光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朱批04/01/35/0787/036。
    [19] 《治浙成规》卷4《会稽县捐款改为中缺派捐》,官箴书集成本;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61《俸饷·外官养廉一》,续修四库全书本。
    [20]至迟在嘉道之际,州县政府的主要财源并非法定的廉银、公费,而是各种“陋规”,如钱漕盈余、差徭摊派、杂税存剩、行户陋规、盐当规礼等。详见拙文《摊捐与陋规:19世纪初期的“地方财政”——以嘉庆二十五年清查陋规一事为中心》,未刊。
    [21]更为广义的摊捐还包括“州县流摊”,又称“详府摊捐”,即州县办理修垫衙署等事务,其经费本任无力负担,遂详明本管知府,由后任分摊,并于交代时作抵。此种流摊不同于来自上级的摊捐,故本文不作讨论。
    [22] 《鲁政辑要·年例捐款、三监摊款、历年摊款》,钞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23]仅有铃木中正注意到嘉道年间的另案摊捐(氏著《清末の財政と官僚の性格》,第246-247页),陈锋、茅海建曾论及乾嘉道年间的军需摊捐(陈锋《清代军费研究》,第276-277页;茅海建:《鸦片战争清朝军费考》,第20、31-33页)。
    [24] 《章学诚遗书》,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28页。
    [25] 嘉庆《四川通志》卷67《食货·榷政》。
    [26](日)佐伯富:《清代雍正朝における養廉銀の研究》,氏著《中国史研究(第三)》,同朋社1977年版,第294页;郑振满:《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第290页。岩井茂树则指出,这一转变发生在19世纪中期(氏著《中国近世財政史の研究》,第46-51页)。
    [27] 因此,咸丰军兴以后的“减成”支发养廉银对于地方官员(特别是州县官)的实际影响力,恐怕也比既有研究认为的要小。
    [28] 成格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朱批04/01/35/0647/089;庆保奏,道光二年闰三月二十六日,朱批04/01/35/0651/107。
    [29]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70《耗羡动支》。
    [30]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
    [31] 《晋政辑要》卷2《公捐各款》,官箴书集成本。
    [32] 《湖南省例·户律》卷38。
    [33] 《晋政辑要》卷2《公捐各款》;《湖南省例·户律》卷38;《福建省例》,第342-343页。
    [34] 吴廷燮:《清财政考略》,1914年版,第8页;贾士毅:《民国财政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8页。
    [35]《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3辑,国立故宫博物院1985年版,第550-551、839-841页。
    [36] 《晋政辑要》卷2《公捐各款》,卷6《书院经费》,卷7《武场经费、塘马公捐》;成格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朱批04/01/35/0647/089。
    [37] 《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经济学会1915年版,《岁入部·杂款类》,第73-77页;《岁出部·行政费》,第15-18页。
    [38] 《捐摊款目·序》,钞本,南开大学图书馆藏。
    [39] 嘉庆《凤台县志》卷2《食货》。
    [40] 何耿绳:《学治一得编·学治述略》,官箴书集成本。
    [41]孙尔准奏,道光二年闰三月二十六日,朱批04/01/35/0651/105;陈若霖奏,道光二年闰三月初六日,朱批04/01/35/0651/093;琦善奏,道光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朱批04/01/35/0950/044;李鸿宾奏,道光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朱批04/01/35/0654/025。
    [42]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19—830、849—869页;全汉昇:《美洲白银与十八世纪中国物价革命的关系》,氏著《中国经济史论丛》,新亚研究所1972年版;Yen-Chien Wang:《The Secular Trend of Prices during the Ching Period(1644-1911)》,《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5卷第2期。
    [43]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43,道光十四年刻本。
    [44] 成格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朱批04/01/35/0647/089。
    [45] 岩井茂樹:《中国近世財政史の研究》,第48页;郑振满:《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第268页。
    [46] 吴廷燮:《清财政考略》,第8、12页。
    [47] 《福建省例》,第354-356页。
    [48] 胡承珙奏,嘉庆二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录副03/1638/036。
    [49] 韩鼎普奏,嘉庆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录副03/2499/012。
    [50] 《治浙成规》卷2《禁革积弊以省糜费四条》。
    [51] 韩鼎普奏,嘉庆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录副03/2499/012。
    [52]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8页。
    [53] 汤成烈:《古藤书屋文甲集·治赋篇三》,《天津图书馆孤本秘籍丛书》(15),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9年版。
    [54] 《张之洞全集》第1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115页。
    [55] 《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款类》,第78页;《岁出部·行政费》,第17-18页。
    [56] 琦善奏,道光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朱批04/01/35/0950/044;李鸿宾奏,道光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朱批04/01/35/0654/025;《陶澍集·奏疏》,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40页。
    [57]《治浙成规》卷3《捐款分别缺分摊派》,卷4《会稽县捐款改为中缺派捐》、《诸暨县捐款改为中缺派捐》;《鲁政辑要》第八册《裁减年例捐款》;《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出部·行政费》,第17页;朱勋奏,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朱批04/01/35/0779/038;梁章钜奏,道光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朱批04/01/35/0955/049。
    [58]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七辑,国立故宫博物院1987年版,第20-21页;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70《耗羡动支》。
    [59] 《清实录》,乾隆五十年八月辛巳。
    [60]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70《耗羡动支》。
    [61] 成格奏,道光元年,朱批04/01/13/0218/001。
    [62] 吴椿奏,嘉庆十五年四月初二日,录副03/1732/038;英和等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录副03/1643/019。
    [63] 陈预奏,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朱批04/01/35/0778/014。
    [64] 茅豫奏,嘉庆十八年正月初八日,朱批04/01/35/0773/029。
    [65] 陈预奏,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朱批04/01/35/0778/014;《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21),第580页。
    [66]成格奏,道光元年,朱批04/01/13/0218/001;嵩孚奏,道光三年十月初七日,朱批04/01/35/0654/004;张师诚奏,道光五年二月初五日,录副03/3293/010;《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31),第430页;《福建省例》,第332页。
    [67] 成格奏,道光元年,朱批04/01/13/0218/001;《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26),第198页。
    [68]《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28),第192、423、473-474页;(30),第55-56页;(31),第430页;《浙江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收款》,经济学会1915年版,第10页;《福建省例》,第331-334页。
    [69] 《张之洞全集》第1册,第115页;第4册,第2599、2601页。
    [70] 《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款类》,第77页。
    [71] 丁日昌:《抚吴公牍》卷6《批砀山县民人陈万里呈控被匪抢劫请饬提各寨长押交由·加函》,宣统元年印本。
    [72] 英和等奏,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录副03/1643/019。
    [73] 周镐:《犊山类稿》卷4《禀覆书制军条陈利弊议》,嘉庆二十二年刻本。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