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官办和官督商办民用机器企业 晚清时期,在直接兴办由政府出资以军工为主的国家资本官办企业之后,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洋务派在经营军用工业的同时,又陆续兴建了轮船、煤矿、金属矿、冶铁、纺织、铁路、电报等新式机器工业企业。这些企业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军用工业对燃料、原料的需要,一方面是为了获取利润,即“求富”的需要。在创办这些民用企业的过程中,晚清政府除直接延用官办的方式外,还创立了一种被称为“官督商办”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这种“官督商办”的企业经管模式虽与政府直接出资的情况有所不同,但同样可以看成是国家资本企业领域中的一种特别类型。 之所以军用工业创办之后会延续扩展至民用企业,其根本原因在于,军用工业于1860年代开始陆续兴办以后,随之产生的是日益迫切的对原料燃料的需求,特别是对煤和铁的需求量更是日渐扩大。同时,在兴办军用工业之时,清廷中的洋务官员也逐步认识到“求强”与“求富”密切相关,军用工业与民用工业实际无法分离的事实。这一点正如李鸿章所强调:“必先富而后能强,尤必富在民生,而国本乃可益固”。[1] 在闽、沪、宁、津各机器局兴办后,李宗羲的奏折中就有“自福建创设机器局,上海继之,江宁、天津又继之,皆由枪炮而推及轮船。……煤、铁乃中国自然之利,若一一开采,不仅造船、造炮取之裕如,且可以致富强”。[2] 1872年,李鸿章在“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中声称:“船炮机器之用,非铁不成,非煤不济。英国所以雄强于西土者,唯藉此二端耳”。他针对当时洋务派各军工厂所需煤、钢铁及其他金属材料大都依赖进口,所购兵轮亦用洋煤,价格高昂等等情况所带来的危险时认为,“设有闭关绝市之时,不但各铁厂废工坐困,即已成轮船,无煤则寸步不行,可忧孰甚”。因此他不仅反对裁撤建造轮船,而且建议“借用洋器洋法”开采煤铁。他说,“此等日用必需之物,采炼得法,销路必畅,利源自开。榷其余利,且可养船练兵,于富国强兵之计,殊有关系。” [3] 此后,李鸿章在给同僚的函件中进一步说明他对富强二者间关系和西洋国家获致富强的看法:“唯中国积弱由于患贫,西洋方千里数百里之国,岁入财赋动以数万万计,无非取资于煤铁五金之矿、铁路、电报、信局、丁口等税。酌度时势,若不早图变计,择其至要者逐渐仿行,以贫交富,以弱敌强,未有不终受其敝者。”[4] 1878年,御史曹秉哲上奏云:“近来各省开设机器等局,需用煤铁甚多,请由内地仿照西法用机器开采转运,鼓铸制造,既省买价,并濬财源”。[5] 1890年,张之洞在上奏中亦言:“武备所需及轮船制造,……无一不取资于铁,而煤之为用尤甚。实力开办,可大可久,自强之图,实基于此”。[6] 可以说,洋务派官员的这些看法和言论,为军用工业进一步延展至民用工业和民用工业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其次,兴办民用工业与洋人争利和解决外资在华兴办企业带来的困境,也是民用工业在1870年代得以兴起的重要原因之一。鸦片战争之后,外国资本首先在中国攫取了沿海沿江的轮船航运权,外国轮船航运业随之在中国兴起:南京条约签订后,外轮得以行驶中国沿海口岸,活动范围由广东向福建沿海及上海迅速扩大。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随着天津条约签订,外轮得以从沿海进入长江。在大英、法兰西火轮、美国太平洋邮船等外国远洋轮船公司直达中国港口的航线以外,1848年,首次出现专业行驶中国的外国轮船公司――省港小轮公司(Hong Kong & Canton steam Packet Co),此后十数年间,旗昌、省港澳、公正、北清、太古、华海等外国专业轮船公司相继成立。[7] 这些外国轮船公司资力雄厚,在各口遍设分支机构,拥有各自的码头、仓栈、保险系统,构成相当完整的外商轮船运输体系。 新式外国轮船运量大、快速、准时、受气候水流条件影响小,又受条约保护,不需交纳厘金、不受沿途关卡勒索,商旅乐其利便,“咸趋之若鹜”,“潮流如斯,势难禁阻”。[8] 以致外轮公司大获其利。1867年至1872年六年间,仅行驶中国沿海和长江航线的美商旗昌轮船公司一家获利数即达468万余两,1867年的利润率甚至高达64.5%。[9] 因应轮船航运业的需要,外国资本很早就在中国经营起船舶修造厂。鸦片战争结束之后三年,英国人柯拜首先在黄埔兴建了船坞。至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在黄埔经营的船坞已增至五、六家,每家各有船坞一座至三座。上海自开港后,很快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最重要的商埠和商品集散地。自六十年代以来,上海进出口的船舶吨数常占中国全部进出口船舶吨位数的四分之一。因此,从五十年代起,英美商人便在上海建立了船舶修造厂。六十年代,英商的祥生船厂与耶松船厂相继成立,这两家企业历年不断扩充规模,改良设备,至九十年代已能修造二千吨以上的轮船,雇佣着大约四千名以上的中国工人。甲午战争之前,这两家企业的盈利都很优厚,所获“纯利”大致相当于其资本的17%至21%。[10] 外商轮船公司的快速扩张及丰厚利润,除吸引众多华商投资外轮公司或购置轮船冒挂洋旗“诡寄”[11] 经营外,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中国各口间旧式木船运输业遭到严重摧残,木船闲置,船民失业,相延已久的东北豆石等传统商品贸易受到严重影响,并对被称为“一代大政”“天庾正供”的漕粮运输构成直接威胁。 同时,为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和赚取中国利润,外商纷纷在中国设厂从事机器制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894年,在中国成立的外国企业已有103家,包括制丝、制茶、制烟、制糖、制药、轧花、电气等工场,大部分都设在上海。[12] 外国在华设厂制造,除侵犯中国主权,冲击中国传统的经济结构以外,还造成大量利权外泄。 洋轮在华行驶,洋人企业在华开办带来的种种急骤变化,不能不引起清廷朝野的密切关注和不同反响,进而产生力图与之进行“商战”“争利”和挽回利权的种种考虑,这是中国近代机器工业从军用工业起步进而延续发展至民用工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可见,打破列强对“坚船利炮”的垄断和仗恃,获取与列强相较雄长利器的考虑;提供洋务军用机器工业对燃料、材料和运输的需求;外资企业在中国攫取优厚利润对中国社会带来的刺激,所激起的“分洋商之利”的考虑,加上近代中华民族不甘落后图谋自强的社会思潮和现实需要,上述多方面因素的结合,特别是通过清廷中央和地方大员恭亲王弈訢、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人的倡导努力和主持,使得在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以大机器为工具以蒸汽为动力的国家资本官办军事工业相继建立之后,与民生有关的交通、燃料和原料的官办及官督商办民用企业也陆续产生开办。 也就是说,晚清政府兴办军用工业后,需要相应的燃料工业、采掘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作为配套条件,这是继军用工业兴办后民用工业兴起的根本原因。但是,历经两次鸦片战争和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后的晚清政府,国库空虚,财政竭蹶,军用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已经遇到极大的经费短缺的困难,即使维持已经兴办的军用工业,已感难支。这一点,正如1874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文中所说:“此时创立之需,日后久远之费,凡一切薪水,教练之资,加给口粮之额,购船、造船、修船及军械、枪炮、火药、驾驶工食,日用煤斤诸项,为数浩繁。非有大宗巨款,不能开办;非有不竭饷源,无以持久。臣等于同治五年奏明,提出四成洋税,由户部另款存储,原以备不虞之用。无如历年以来,陆续借拨,所存无多。计开办所需,已不敷十分之三……”。[13] 清廷财政窘迫的状况,同年李鸿章也有所概括:“军兴以来,凡有可设法生财之处,历经搜刮无遗,商困民穷,势已岌岌”。[14] 军工企业生产的目的主要是应对外敌,资金由国家投入,产品却不经过市场,无法通过军工企业积累资金,只有资金投入而没有利润产出,随着军工企业规模的扩大和时间流逝,必然在财政上成为清朝政府难以承受的负累。 在这种情况下,为发展与军用工业相配套的燃料工业、采掘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新式工业,为清政府的统治和军用工业开辟“大宗巨款”和“不竭饷源”,新式民用工业的兴办已成水到渠成之势。但是,鉴于此时已经很难筹集兴办新式民用企业的巨额资金,晚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招徕社会上私人资本“以商力佐官力之不足”的方式解决。[15] 这是“官督商办”这种特殊的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得以应运而生的根本原因。 表4-4是晚清时期官办和官督商办民用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基本情况: 表4-4:1872-1894年官办和官督商办民用机器工业企业情况表(金额单位:银元)
原表说明:1、工人数有“*”号者为孙毓棠估计数。铁路工人3000人系根据宓汝成所估计数。 2、“经费”栏中带“*”号者为估计数。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一册;牟安世:《洋务运动》等。转引自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第380-381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从表中看,从1872年轮船招商局兴办开始,直到1894年为止,晚清政府兴办的官办和官督商办民用机器工业企业数量接近30家,从业人数在不完全统计的情况下近3万人,经费数接近3千万元。在企业数和从业人数方面,已经超过了军用工业。其中,重要的机器民用企业都是采用官督商办方式开办。 “官督商办”企业的组织特点是,在官府的监督之下,先由官方提供某些优惠条件或部分官款作为企业开办的垫支资本,同时指定与官方有一定联系的人物出面,向社会招募资金,使企业得以兴办,政府并对这种企业实行种种扶持资助以及监督控制。这种方式首先出现于1872年中国第一家开办的新式民用企业轮船招商局,此后进一步应用于开平矿务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电报局、汉阳铁厂等等重要洋务民用企业,是晚清时期清朝政府对近代新式民用企业最重要和占统治地位的组织管理方式。为对官督商办这种企业的方式和性质有更清楚的了解,这里有必要对其产生的过程和特点进行一些分析。 “官督商办”这种经营管理方式首先从轮船航运领域中诞生,有其必然性。 前已说过,两次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轮船首当其冲在中国水域迅猛扩张,掠取高额利润以及对中国经济和社会造成强大冲击的事实,引起了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反响。面对新式轮船运输具有的安全、迅速、运价相对低廉和利润优厚的特点,以及本国木船运输业遭到严重摧残,直接对京师漕粮运输构成威胁的严重局面,加上晚清统治阶层中有识之士求强求富和与洋商争利的动机等等,都预示着航运领域中首先酝酿着改变和突破。 但是,这种新式企业“一呼即出”的状况如得不到清政府官方的同意与支持,得不到其它条件的配合,中国自己的轮船航运企业仍然难以诞生问世。这一点,大体由以下两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第一,当时的中国,朝野间还弥漫着强大的封建守旧势力,这些顽固势力死抱着祖宗成法不肯改变。兴办新式企业的困难不仅在于清政府的中央权力相当部分掌握在顽固派手中,还在于社会上存在着广泛的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偏见。在这种状况下,如无“官为之倡”,就不可能得到清政府的批准和支持,也根本不可能打破社会偏见和出现新式企业。证诸此后的史实,如果没有清廷大员奕訢、文祥、曾国藩及李鸿章等人的推动,尤其是李鸿章把兴办华商轮船看成“为中国数千百年国体商情财源兵势开拓地步”,是“毅然必行之事”,因而“破群议而为之”[16] 的话,轮船招商局是不可能在1872年底成立1873年1月挂牌营业的。第二,在当时外商轮船公司已经垄断了中国江海航线,又依仗不平等条约撑腰享有种种特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清朝政府的支持和扶助,中国自己的轮船公司即使诞生了,要想生存下来也必然困难重重。这一点,正如李鸿章1972年向清朝政府奏折中所述:“且各口岸轮船生意,已被洋商占尽,华商领官船另树一帜,洋人势必挟重资以倾夺。则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本钜用繁,初办恐无利可图。若行之既久,添造与租领稍多,乃有利益。然非有熟悉商情,公廉明干,为众商所深信之员,为之领袖担当,则商人必多顾虑。自有此议,闻华商愿领者,必准其兼运漕粮,方有专门生意,不至为洋商排挤。”[17] 李鸿章的这段议论,不仅清楚地说出了洋商侵占中国江海航线的情形和华商自办公司的困难,而且考虑了政府应起的支持作用及具体的解决办法。实际上,这里已表明了对成立新式轮船航运企业需要实行“官督”制度的必然性。 同时,在当时的中国,新式企业的出现和发展,除了要得到清朝政府官方的同意和支持扶助外,还必须得到当时社会中商人尤其是具有洋务经验,熟悉西方新式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而且广有资财的商人尤其是买办商人的支持。这是因为西方新式企业不论对于清政府中的洋务派还是顽固派,都是不熟悉的陌生东西,兴办近代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知识、组织管理能力和商业联系、信用网络等等条件,都不是短期内可以一蹴而就的。这就需要那些“熟悉中外语言文字”“熟悉生意,殷实明干”的商人尤其是在与外商交往中积累了丰富经商经验,自身又广有资财的买办商人参加。由此二端,“商办”新式企业也可说是历史的必然。这一点,在买办商人唐廷枢、徐润入主轮船招商局前后招商局的发展大不相同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其他洋务企业的经办过程中也不止一次的得到了证明。 因此,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初洋务运动从“求强”转向“求富”,从军用工业延续扩展至民用工业期间创办的新式民用企业中,部分改变过去国家直接经办企业的传统,动员和利用民间资金,允许并利用民间力量兴办企业,官方给与支持和扶助,同时依仗国家权力给予的资源生存和发展,企业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动向,又能够被政府控制和掌握,这种背景,是导致晚清时期政府允许“官督商办”这种官民结合兴办企业方式诞生的历史必然前提。 这种史实说明,在当时中国社会存在强大顽固保守势力及洋商占有先机和倚靠不平等条约获得种种特权的条件下,创办前所未有的新式企业,一方面需要权势显赫的官员为之倡导,给予扶持,排除传统阻力,以示政府的态度和支持之意,另一方面,又需要通晓洋务,具有经营管理近代企业才干和具有募集资金的实力以及号召作用的人来主持企业活动。正是在这样的前提和基础上,“官”和“商”得以结合,“官督商办”这种方式得以应运而生。可以说,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只有这种方式,才能被清政府、洋务派和顽固派接受,同时也被当时的买办商人和社会上的一般商人所接受。这种情形正如买办商人郑观应总结的:“全恃官力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赀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依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商招股以兴工,不得有心隐漏;官稽查以征税,亦不得分外诛求,则上下相维,二弊俱去”。[18]当然,在这种社会条件和背景下兴办的企业,也必然为政府的目标服务和被政府所控制,成为一种特殊的国家资本企业。 在此情况下,从1872年开始,到1895年甲午战争前为止,采用官督商办这种方式,如表4所示,晚清政府兴办了一批重要的民用企业。其中,包括中国近代第一个轮船航运企业轮船招商局;第一个重要的近代煤矿开平煤矿;第一个近代纺织厂上海机器织布局;第一条实用铁路中国铁路公司;第一条电报线上海电报总局等等,在近代民用企业中发挥了主导和统治性的作用。1895年后,虽然随着民间资本工业企业逐步兴起,官督商办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下降,但终其晚清时期,官督商办企业的作用和影响仍然不可忽视。 这里,还有必要对晚清时期的国家资本工业企业进行一些说明: 其一、关于官督商办企业。总起来看,官督商办民用企业中的资本来源,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发售股份筹集的民间资本,这里为什么将他们都归于国家资本企业范畴呢? 按照列宁对国家资本主义的定义,即“国家资本主义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由国家政权直接控制某些资本主义企业的一种资本主义”。[19] 以此为依据,再结合近代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可以看出,“国家政权直接控制企业”是国家资本企业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特征。这里所说的“国家政权控制”,包括国有股份占多数并对企业具有“控股”权,以及企业发起人和管理者具浓厚的官方背景并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方向具有绝对控制权而言。其共同的特点是:确保企业被政府掌控和企业发展的方向为政府服务。从这个角度看,官督商办民用企业除了兴办时资本部分或大部来自于民间外,在被政府掌控和企业发展的方向为政府服务即“国家政权直接控制企业”方面,是确凿无疑的事实。“官督”的内容就明白规定了国家对企业进行控制的条款,例如,轮船招商局成立时,清政府对其的管理大纲就是:“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20] 不仅如此,在企业的人事方面,清政府也拥有任免的主导权,188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在奏折中指出:“该局(招商局)本系奏办,在局员董由官派委,只以揽载贸易,未便由官出场,与商争利。且揽载必与华洋商人交涉,一作官局,诸多掣肘,兼之招股则众商必不踊跃,揽载则市面亦不乐从,不得不以商局出名,其实员董由官用舍,帐目由官稽查,仍属商为承办,而官为维持也”。[21] 总理衙门的看法则是,“查招商局由李鸿章奏设,局务应由李鸿章主政”,又说“李鸿章倡设此局,洞悉情形。唐廷枢等均系李鸿章派委之员,该大臣责无旁贷,凡有关利弊各事,自应随时实力整顿,维持大局”。[22] 刘坤一和总理衙门的这些话,可以说是把官督商办民用企业的本质特征清楚地概括了出来。当然这是从官的角度进行的解释。不过实际上,这种看法同样被商人所认可,例如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开平矿务局、电报局等为何都称局而不称公司?买办商人郑官应指出“按西例:由官设立办国事者谓之局,由绅商设立为商贾事者谓之公司。……今中国禀请大宪开办之公司,虽商民集股,亦谓之局。……所以各局总办,道员居多”。[23] 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官督商办企业具有的国家资本企业性质。 其二、直到晚清时期结束,国家资本企业始终占据压倒和统治地位。甲午战争后,由于“马关条约”的签订,外国获得了在华设厂制造的权利,为此,晚清政府也不得不放开对华商成立公司的限制,加上其他因素的作用,到晚清的最后十年,清政府甚至强化了对民营经济的鼓励和扶持,出现了一个兴办新式企业的小高潮。这十年也因此被称为晚清政府的新政时期。但即使如此,也未能改变国家资本占统治地位的事实。这一点,可以从统计数据上得到证明:据统计,1894年时国家资本产业企业资本总量为4757万元,1911年时增加到47807万元。民间产业资本企业1894年时资本总量为1992万元,到1913年时增加到28741万元。[24]1913年时的民间产业资本量只占1911年时国家产业资本量的60%。 军用工业由于其具有的垄断和排他性,不言而喻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就是民用工业方面,尽管民间资本企业发展很快,数量增加很多,在数量方面可能超过官办和官督商办企业,但在规模实力方面,从统计数据看,直到晚清结束,国家资本军用企业占据压倒和统治地位这一点,始终没有变化。 其三、甲午战争后,在国家资本企业占据压倒和统治地位这一点没有变化的基础上,国家资本企业所占的产业领域却出现了很大的变化,这从以下的统计表中可以清楚的得到显示: 表4-5:晚清国家资本产业不同领域资本数变化表(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转引自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甲表二”,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7页。 从表4-5中可以看出,1911年与1894年相比,国家资本企业的资本总量增加了将近11倍,但各领域各行业的情况并不一致。在产业领域中,机器和兵工业资本总数有所增加,但不明显。纺织工业和煤矿业甚至有所减少。水电工业和其他制造业从无到有,但总体数量有限。国家资本增加最明显的领域是金属矿、冶炼、石油和交通运输业等两大领域:前者在15年的时间里增加了6.8倍。后者更惊人,在同样的15年里资本数增加了23倍多,成为最引入注目的领域,特别是其中的铁路,在这期间资本数增加了53倍之多。这种现象说明,晚清时期的国家资本企业出现了重心的转移,即从制造业转为新型矿冶业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领域,这个特点和变化,应该给与充分的注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日甲午战争之后,新式金融机构特别是官办银行业的诞生和发展,是此前未曾出现的现象。由此,国家资本开始进入金融领域,古老的中国传统金融领域中出现了现代银行业的身影,并在此后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重要作用。因此,这里有必要对国家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情况进行一下介绍。 甲午战争前,外国侵略者已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了多家银行和分支机构。尽管有不少变动,但到清末时仍然有英、德、日、法、俄、荷等帝国主义国家的银行15家和大量分支机构。[25]在华外国银行的设立,是资本主义列强对华经济渗透的结果。鸦片战争后,外国在华银行从对外贸易结算和汇兑入手,逐渐扩展领域,通过多种活动,垄断了中国的国际汇兑和操纵了中国的金融市场,甲午战争后还通过提供大量贷款而逐渐控制了清政府的财政。外国在华银行的活动,使洋务派认识到中国原有的旧式金融机构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自办银行的呼声逐渐高涨。出现要求通过设立银行来缓解财政经济困难、印造钞票、兴办铁路、调节和汇解官款等构想。这些构想集中反映在盛宣怀的言论中。盛宣怀在一封奏稿中说:“西人聚举国之财,为通商惠工之本,综其枢纽,皆在银行。中国亟宜仿办,毋任外人银行,专我大利。”他认为,“中国银行既立,使大信孚于商民,泉府因通而不穷,仿借国债可代洋债,不受重息之挟制,不吃镑价之亏折,所谓挽外溢以足国者,此其一也。……非急设中国银行,无以通华商之气脉,杜洋商之挟持。”[26]盛宣怀要求自办银行的奏议最终得到清朝政府的批准,这也使得中国自己兴办的银行终于得以诞生。 中国通商银行。1897年5月,中国第一家华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正式成立。中国通商银行资本额初定500万两,先收250万两。盛宣怀掌管的轮船招商局和电报局分别投资80万和20万两,盛宣怀私人名下及其代表的股金共达73万两。盛宣怀还拉进李鸿章、王文韶、张振勋、严信厚等清廷重臣和富商巨贾等数十万两股金。中国通商银行名为商办,实际却系“奉特旨”开办,并享有“户部拨存生息公款二百万两”[27]的特权,是国家资本企业性质的银行。 中国通商银行最初几年的存款主要来源于清政府的存款,其次是官督商办企业的间歇资本,再次是各地关道和道台的待解款以及少数买办、官僚的私人存款。清政府批准该行拥有发行钞票特权, 俨然享有国家银行的权利。中国通商银行内部组织和经营管理模仿英国汇丰银行,设有“洋大班”管理体制,但同时又带有浓厚的封建衙门习气,因此经营状况并不算理想。 中国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之后,1904年清户部以中国向无国家银行,对“国用盈虚不足资以辅助”,加之正拟改革币制,需有银行为推行之枢纽,因而奏请设立“户部银行”。[28]该行是清政府试办的正式国家银行。设立该行的目的有二:一是辅助空虚的国库,二是执行币制的改革。该行奏准的试办章程第一条规定,该行资本库平银400万两,分为4万股,每股100两,由户部认购2万股,余2万股,无论官民人等,均准购买。章程第二十条规定,该行拟印纸币,分库平银及元两种。章程还规定,该行有铸币、代理部库和代募公债等特权。又规定银行之总办、副总办均由户部选派。 1908年,户部改为度支部,户部银行也改为大清银行。另订大清银行条例24条,股本增为库平银1000万两,分为10万股,清政府认购5万股,余5万股限中国人认购。截至1911年6月,该行共设有分行21处,分号35处。[29]辛亥革命后的1912年,该行改名为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1908年,晚清政府邮传部又奏准设立交通银行。邮传部在奏文中说:“本部所管轮、路、电、邮四政,总以振兴实业挽回利权为宗旨,即如借款所办各路,存放款项向由汇丰、道胜、华比等行分储,各立界限,此盈彼绌,不能互相挹注;且由欧汇华,由华汇欧,又不能自由汇划,坐受各银行取利,而镑亏之折耗,尤其显著者也。……故轮、路、电、邮四政互为交通,而必资银行为之枢纽。”[30]可见,清政府创设交通银行的宗旨,出发点是便利轮、路、电、邮四政的金融周转。交通银行的资本定为500万两,由邮传部认购200万两,余300万两招募商股。交通银行名义上是官商合办,但章程第36条却规定:“邮传部既认2万股,即为最大股东,可以选派总协理”;第20条又规定:“总协理均听邮传部堂官命令”,[31]显然政府控制着实权。该行总行设在北京,并在天津、上海、汉口、厦门、镇江、广州等地设立分行。但该行开业后直至辛亥革命时为止,营业状况并不佳。 各省官钱局。此期,各省地方政府还开办了不少官钱局和省银行。截至1911年,开办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6:晚清时期各省官银钱号设立情况及地域分布统计表
资料来源:1、户部度支部档(故宫档案馆藏)2、各省财政说明书3、《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选辑》。转引自谢杭生“清末各省官银钱号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1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各省设立的官银钱号规模大小不一,资本一般在数万两至数十万两之间,多系省库拨付,也有的招有商股。在统属关系上,多数官银钱号由地方督抚派藩司兼管,也有直接委派道员充派官银钱号督办、总办等职。这些官银钱号除经理省库、现金出纳,从事存款、放款、汇兑等业务外,常发行地方钞票以解决财政困难。辛亥革命中信用丧失,有的停歇,有的改组为银行。 自此,晚清时期国家资本经济从军用工业起步,延续扩展至民用工业,再伸展进入金融行业,尽管发展和演变的时间以及轨迹不同,但在近代中国起步的这一阶段,国家资本的强势和统治地位是毋容置疑的。 总起来看,晚清时期出现的国家资本兴办的新式企业,是在农业小生产方式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下的汪洋大海中的某些孤岛,其封建性质自不待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外国资本、技术和设备,起步阶段面临的诸种制约因素和困难加上主办官员的腐败无能,因而大多经营不善,较少成效,没有形成较有规模的资本积累,也未能有力地促进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 但客观的说,这种初级形态的不完备的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和国家资本企业占统治地位的现象,一方面具有与外国资本抗衡、抵抗其入侵的性质;另一方面,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中国近代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晚清时期国家资本主义性质企业占据统治地位的这种产生和发展道路,又有着历史的必然性。其原因除前文提到的外,还因为中国资本主义近代工业并非由工场手工业时期发展过渡而来,它的出现不是生产力在某些主导部门取得突破的结果,而是向西方学习,引进和移植西方先进生产力,是外力作用的结果,而这种引进和移植首先需要满足“自强”的要求,也因而必然体现为从军事工业为中心的国家资本重工业开始起步并逐步扩散延续至民用工业领域。 至于晚清时期国家资本工业企业一枝独秀和占据统治地位,还由于鸦片战争前后中国资本原始积累相当缓慢,剩余产品基本被国家以赋税的形式占有,民间资本没有力量独立创建以重工业为主的近代企业,且清朝政府在1895年前,所认识到的,所能允许和实行的,还限于引进生产技艺即“机、船、路、矿”等器物层次上的东西,以延续中国封建主义政权的统治,并没有准备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改变国体,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的道路,因此没有也不可能放开民间自由兴办近代企业的限制,因此,以“机、船、路、矿”等重工业开始的中国近代企业的创办只能由晚清政府承担,1895年后虽有所改变,但改变的程度和时间都有限,也因此,国家资本性质的企业占据这一时期的主导地位就是不奇怪和必然的事情了。 注释: [1]李鸿章《李鸿章全集·奏稿》卷43《试办织布局折》(光绪八年三月初六日)。 [2]《清史稿》卷213《李宗羲传》。 [3]上引均见李鸿章《李鸿章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4]李鸿章《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6《复丁稚璜宫保》(光绪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5]转引自李鸿章《李鸿章全集·奏稿》卷43《试办织布局折》(光绪八年三月初六日)。 [6]张之洞《张文襄公奏议》卷29《勘定炼铁厂基筹办厂工暨开采煤铁事宜折》(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六日)。 [7]《外国主要轮船公司设立情况表》,见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第72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8]班思德《最近百年中国对外贸易史》,第144、145页,海关总税务司统计科译印,民国二十年版。 [9]据刘广京著,丘锡镕、曹铁珊译《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1862-1874)第119页表28和129页表32计算,上海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10]参见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序言》,第9页,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 [11]本身是华商,却假借洋商的名义创办企业和经营,这种现象在当时被称为“跪寄”经营。 [12]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第234页,附录一《外国资本在中国经营的近代工业简表》,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 [13]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一)(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第2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以下简称《洋务运动》) [14]李鸿章:《李鸿章全集·《译署函稿》卷3《论海防筹饷》(光绪元年五月十一日)。 [15]《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三),第866页(同治六年五月初一日上海通商大臣曾国藩函)。 [16]李鸿章《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2《复张振轩制军》(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17]李鸿章《李鸿章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 (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18]郑观应《盛世危言·开矿》(上),转引自夏东元编《郑官应集》上册,第70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9]《列宁选集》第4卷,第627页,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 [20]《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三)《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函》,第920页。 [21]《洋务运动》(第六册)《光绪七年正月十五日两江总督刘坤一奏》,第44页。 [22]《洋务运动》(第六册)《光绪七年四月十四日总理各国事务奕等奏》,第68页。 [23]郑官应:《商务》二。转引自夏东元编《郑官应集》(上册)第61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4]统计数据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第1 057页“甲表二”和1 065页“甲表三”,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5]参见叶世昌、潘连贵著《中国古近代交融史》第200、201页统计表6-4,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6]陈旭麓、顾廷龙等编:《中国通商银行——盛宣怀挡案资料选辑之五》,第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7]陈旭麓、顾廷龙等编《中国通商银行——盛宣怀挡案资料选辑之五》第57页,《中国通商银行大概章程”(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十九日(1897年2月20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8]《光绪朝东华续录》卷186。转引自张郁兰著《中国银行业发展史》,第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29]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第625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0]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上册,第7、8页,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 [31]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上册,第174、176页,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