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抑商就成了经济史学界关心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围绕各朝代政府是否推行了抑商政策展开讨论。清代政府执行的是什么政策?对此大致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政府推行的是抑商政策;另一种则认为政府没有推行抑商政策,两种看法都可以列举出许多史料进行证明,致使清代的抑商问题争论相持不下,很难得到比较一致的结论。然而,在这些争论中,对于抑商到底指的是什么,几乎没有不同意见。 学者们通常认为,“抑商”主表现为“一加重赋税。二专卖制度。三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1]有人具体指出抑商政策的内容,“第一,抑制商人,但重视商业。以官商代替(部分地代替)私商,而非一般地阻碍商业的正常发展,更非不要商业。第二,为统一国家、举办公益事业或抵御外侮等必要的支出而筹措经费,从私人手中收回工商山泽之利,而非主要是奢侈浪费、搜括民财,搞单纯的聚敛。第三,从抑制兼并势力、减轻农民负担、均节贫富、缓和矛盾的角度出发,打击富商大贾,限制商业的畸形发展,损有余,补不足,而非简单的掠夺商人,尤其是中小商人。第四,从稳定农业劳动力,保护经济基础,增加粮食生产的目的考虑,遏阻农民弃农经商,限制工商人口过分膨胀,而非简单的压迫、榨取中小商贾,剥夺其正当的经营机会和生存权利。”[2]具体到清代,有人认为:“清政府的抑商政策主要表现为对商业的进一步垄断与控制。在国内商业领域,清代的抑商政策主要表现在专卖制度、榷关制度、牙行制度和行会制度等方面,利用这些制度对从事国内贸易的商业资本进行有效的垄断与控制,从而达到既能使商业资本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又能对商业资本瓦解封建经济的作用进行限制的目的。”[3]“抑商并不是简单地抑止商业的发展,而是封建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干预商业经济的发展,把商业经济的发展控制在封建经济、政治体制所能容许的限度之内。既需要商业经济保持一定程度的繁荣,以便为封建体制,又需要防止商业经济的过度发展而危害封建体制,这就是清政府推行抑商政策的实质。只有这样理解,才能认识到恤商与抑商之间的内在联系。”[4]简言之,包括笔者在内,绝大多数学者都是用现代经济学理论来解释抑商所指内容的。在这里,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就是当时的学者、决策者是如何认识抑末、抑商的,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探讨。 明清时期人对抑商的看法。永乐帝曰:“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5]吕坤曰:“夫百工之事,百货之通,以有易无,本为民便,故古者讥而不征。今税课设官,一则收余利,以充国家之用;一则征商贾,以抑逐末之人。”[6]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认为,商税不能取消,否则会导致“抑本崇末”。[7]俞正燮在《癸巳类稿》中认为,征商非抑末,“商贾民之正业”从未轻视。他既反对不征商税,又反对将征商视为“重征以抑末”。[8]顺治年间,有官员指出:“设关榷税,上以裕国课,下以通商民,诚非细务,故特遣部臣,专敕往督之。盖取商贾之纤微,以资军国之需,重本抑末之意,亦行乎其间。”[9]康熙年间的官员仍然认为,“窃惟国家取民,原有定制,故田赋而外,设有关税。固所以取商贾以资正供,亦所以抑逐末而稽奸宄,断未有市民交易原非兴贩,而亦税及纤毫者也。”[10]“关之有征,以抑末崇本,示重农也。”[11]“诸税之设,所以重本而抑末也。”[12]乾隆帝则明确指出:“国家设关榷税,定其则例,详其考核。凡以崇本抑末,载诸会典,著为常经,由来已久。”[13]因此可以认为,征商即抑末、抑商是当时决策者、执行者及学者的共同认识,政府也以此为基本国策。反过来看,除了征商是抑末、抑商的内容之外,当时人并没有提出别的抑末方式,所以征商也应该是抑末的唯一内容。命题的反面,即抑末也就是向商人征收商税。可见,明清时期的人们把抑末、抑商看成是对商人收税,而这就是抑末、抑商内容的唯一所指,并非包含其他内容。 之所以推行这种国策,与当时国家的经济结构有重要关系。雍正帝指出:“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14]所谓四民之业,是把农、士、工、商作为四种职业,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看,也可以理解为产业,即在农、工(主要指手工业)、商各产业中,农业是根本,手工业、商业是以农业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称为末业。清代前期历届政府都认为“民以食为天”,所以他们不敢轻视农业,但在决策时也并未把农业、手工业与商业对立起来,而是以农为本业,其次是手工业、商业。由于从事手工业、商业所获得的报酬比从事农业来的快且多,就会促使更多的农民去经商,历届决策者都害怕弃农经商的人多了,影响农业发展。雍正在同一上谕中还称:“市肆中多一工作之人,则田亩中少一耕稼之人。且愚民见工匠之利多于力亩,必群趋而为工,群趋为工,则物之制造者必多,物多则售卖不易,必致壅滞而价贱,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于农,而并有害于工也。小民舍轻利而趋重利,故逐末易而务本难……惟在平日留心劝导,使民知本业之为贵。”[15]乾隆帝称:“至于商贾,阜通财贿,亦未尝无益于人。而古昔圣王,尚虑逐末者多,令不得衣丝乘车,推择为吏,以重抑之。”[16]“朕欲天下之民,使皆尽力南田。……将使逐末者渐少,奢靡者知戒,蓄积者知劝。”[17]可见,清代前期决策者认为,向商人征税可以抑制经商人口增加,但从当时的实际看,经商人口不但没有减少,而且还有所增多,在整个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农业、手工业、商业比例适中,是协调发展的,从未发生只发展农业,不发展手工业、商业,使比例失调的情况。因此,抑末政策并未能起到抑制商业人口的作用,商业仍不断发展。 其次,从政府征收商税的主要目的,相关政策,以及收税重还是轻,可以说明政府推行抑末政策的情况。商业税主要包括关税和杂税。杂税中“有当税、有牙税、有契税,各省皆征之。其余或有或无,原编不一。其目有牛税、马税、驴骡税,有鈩税、有酒税、有坑税、有铁税、有茶税、有木筏税、有烟税、有靛税、有曲税、有石膏税。市集之地有落地税,皆随征随解,附于地丁奏销。”[18]政府始终把商税征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和推动商品流通,便于百姓衣食住行的主要目标。“设关榷税,上以裕国课,下以通商民,诚非细务,故特遣部臣,专敕往督之。盖取商贾之纤微,以资军国之需,重本抑末之意,亦行乎其间。”[19]国家财政收入重要自不待言,但值得指出的是政府非常注意恤商、便民。顺治帝曾说:“榷关之设,国家藉以通商,非以苦商。”[20]官员对上谕的理解也很准确,“职细阅恩诏一款,关津抽税原寓讥察,非欲困商。”[21]“商贾虽四民之末,而备物致用以利天下,率本诸此。至于设关榷税,国家自有成宪,疏商便民,法至善也。”[22]“国家取民,原有定制,故田赋而外,设有关税。固所以取商贾以资正供,亦所以抑逐末而稽奸究。断未有市民交易原非兴贩,而亦税及纤毫者也。……臣查榷关之设也,税课税务诸司皆征其本地出产,与夫兴贩杂货,或船装车载,或列肆造作,原系商贾,自当遵例输助国用。”[23]康熙说:“桥道渡口处所概行收税,于朕恤商裕民之意不符。”“桥津地方贸易船车等物,仍停其征收。”[24]以后又说:“不可专以税额为事,若立意取盈,商贾不至,与禁止何异?”[25]雍正帝称:“朕念商贾贸易之人,往来关津,宜加恩恤,故将关差并归并巡抚兼管,以巡抚为封疆大吏,必能仰承德意,加惠商旅也。”[26]乾隆帝则认为:“管理关税,莫过于恤商便民,国课其次耳。”[27]他从乾隆7年到13年,全免各关粮食税。免税受到一些官员的反对,乾隆不以为然,“宽赋一事,诸臣动辄以关税为言,不知关税正额,本无害于商民。”[28]这种决策与行为,表现出乾隆对通商便民意义的深刻认识,所以才有后来的上谕:“国家设立关隘,原以查察奸宄,利益商民。”[29]嘉庆帝继承了祖父们的理念,他称:“将关税赢余酌加裁减,原以体恤行旅,加惠商民。”[30]道光帝也说:“各关税课之盈绌,由商贾之多寡,而裕课必先恤商,恤商必先除弊。”[31]政府在征收商税的同时,注重便商、恤商、保护商人利益。 与此同时,决策者对扰累商人的事情也十分重视,时常下令除弊。顺治“令各关差刊示定例,设柜收税,不得勒扣火耗,需索陋规。并禁关役包揽报单。”“各关纳银数多,给票数少者,许商民首告议处。”[32]康熙帝说:“商民领吴逆资本者甚多,隐匿者亦或有之,若据告追究,恐无赖之徒,借此诈害富民,有累百姓。商人为四民之一,富民亦国家所庇,藏富于民,不在计此铢两,以后有首告者,应不准行。”[33]雍正帝“谕各省商牙杂税,固有关国课,亦所以便民。是以各有额设牙帖,皆由藩司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所以杜增添之弊,不使贻累于商民也。”[34]乾隆帝认为:“其为商民之害者,乃胥役之需索,额外之诛求耳。督抚大吏,身任地方,于此等事不能留心查禁,以苏商困,而但欲妄减惟正之供,可乎!”[35]嘉庆帝指出:“关市之设,所以通商便民,成法极为详备。近日该管官奉行不实,日渐废弛。各关口应立之税课木榜,并详单小本,均不竖立刊刻,商贾不知税例多寡,任听家人吏役额外抑派,多收少报,亏课病商,丛滋弊窦。”[36]道光帝则进一步提出扰累商人的弊端,就是管理人员乱征商税,并且税官与商人结合共同贪占税款。“乃近闻各关奸丁蠹吏,勒征卖放,及以正作罚,上下分肥,加之奸商偷漏绕越,粮船包揽夹带,百弊丛生,亏短日甚,转藉口年岁歉薄,商货短少。试思商民贸通有无,往来络绎,断不致逐年大相径庭,总由经征各员,任听丁胥人等例外横征,通同舞弊,以致商人裹足不前,于榷务大有关系。”[37]各省地方政府还以勒碑示禁的立法方式,对商人进行保护。保护商人的地方性法规有很多,不便一一例举。[38]这些无疑是清楚而正确的认识和做法。 政府推行的一些免税政策,参见表一。[39] 各朝免税情况表一
从表一中可见,免税主要针对的是粮食,这是因为“民以食为天”,粮食价格不稳定,社会就不会安定,所以政府对粮食流通格外重视。这种重视程度以乾隆朝最为明显,乾隆认为:“其米豆各项,向因商人贩贱鬻贵,是以照例征输。第思小民朝饔夕飧,惟谷是赖,非他货物可比。关口征纳米税,虽每石所收无几,商人藉口额课,势必高抬价值。是取之商者仍出之民也。朕御极以来,直省关税,屡次加恩减免。又恐榷吏额外浮收,刊立科条,多方训饬。每遇地方歉收,天津、临清、浒墅、芜湖等关口商贩米船,概给票放行,免其上课,皆以为民食计也。”[40]“蠲免各关米豆税银,本以食为民天,关税优免,则市价可减,是以不惜一万正课,为小谋饔飧裕计。”“朕意欲试行数年,果否于民食有裨,再行酌量。乃数年来,税免而米豆之价不惟不减,且昂贵时或有加,”[41]所以只得恢复征税。免税证明价格与关税并无一定关系。但免税的效果是过关商品粮食数量增多,加之当时粮食流通量在所有流通商品中占主导地位,所以经营粮食的商人确是直接受益者。 各地方的免税情况,见表二。[42] 各朝免税情况表二
表中反映的内容虽然不够全面,但是也可以说明地方免税主要是对“穷乡僻社,些小生理,无关课税者,永行革除。”[43]也就是说,各地方不是对所有买卖商品的人都征税,对那些本小利微的小商人,也包括仅为了生计进行商品交换的农民是免税的,可见,小商人是各地方免税的受益者。 最后,对清代前期通过税关的商品税率[44]进行简单探讨,从中可见关税轻重。税率是税关征收诸商品税的数量,与该商品在该关所在地区的价格比率,以此为定义,笔者曾在《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45]一文中,对一些税关,特别是以粮食为主要税种关的税率进行过估算,文献资料及计算过程请参见该文。这里只取结论,列表说明。 税率表(单位:%)
从粮食税率看,浒墅关康熙和雍正时的税率都是最高的,应该说税率如此之高,只是理论上的估计,因为如果苏州当地的米价很低的话,那么商人就不会倒贴钱,把外地米运入苏州城,这样浒墅关进口米量就基本不存在了,所以实际税率只能低,不会等于或高于这个水平。浒墅关的米税率,从低走向高,至雍正时最高,到乾隆及以后,米价上升,税则不变,税率下降的趋势是很明显的。临清关的情况与浒墅关相似,雍正税则改革前税率较低,在改变征税方式之后税率升高,但总体上临清关米麦税率,大概不会超过5.5%的水平,因为这是按最低价格计算的,乾隆之后税率趋于降低。扬州关粮食税率分两部分,一是从北方向经扬州关的来船,另外是从从河南光州运到扬州关的米,再由邵伯镇船户转贩苏州。两部分粮食的税率不同,但都不到1%。夔州关雍正年间改变了粮食税则,表中是用最低米价计算的税率,所以最高。清代前期以商品粮食为主要税种的常关,大约在雍正7年以前,都进行了税则改革,税率也增长了,但从实际看,商品粮食税率并不高,其中夔州关的粮食税率最高,因为四川是粮食输出省,当地的粮价应该比湖北、江南的粮价低,才有外运的可能性。所以浒墅关与夔州关税率相同是完全不可能的事,由此可以估计,各关的粮食税率一般不会超过夔关的水平。 白蜡税率,芜湖关和浒墅关都没有超过1%。四川重庆是白蜡产区的集散地,白蜡价格比较低,而苏州、芜湖是销售区的集散地,白蜡价格比较高,因此夔州关的白蜡税率应当最高,估计其他各关的税率当不会超过夔州关的水平。中丝、土丝的税率都没有超过1%,而当时杭州是丝的主要产地,所以通过北新关的丝税率应该最高,在其他销售集散地各关的丝税率,不会超过北新关的水平。棉花税率,是以崇明县的棉花价格为基础计算的,同时期安徽各府棉价,北方陕西地区棉价,都比崇明的棉花价格高,说明浒墅关棉花税率比较高。崇明县是棉花产区,如果不遇到灾荒,那里的棉花价格是比较低的,估计其他各关的棉花税率要低于这个水平。山海关锦口青茶税率当比较低,因为山海关锦口是青茶销售地,产地税率要高于2.4%的水平。 清代前期各关的情况不尽相同,各种商品的税率也相异,应该进行具体分析。税则下降,而该关附近的物价上涨,税率下降;或者税则不变,该关附近地区的商品价格下降,该商品的税率会下降的情况都可能存在。从清代前期来看,乾隆以后,税则基本不变,商品价格总趋势是上涨的,税率自然显示出下降趋势。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清代前期政府规定征收的商品税率是比较低的,商品税也是不重的。尽管如此,大多数商人并不一定能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这一方面是因为前述决策者们提到的种种扰累商人的现象,另一方面则是税则制度缺陷造成的。但是商人自有对付的办法,许多商人偷漏税款,而且商人与税官联合起来漏税也不是少数,所以最终大中商人还是受益者。 综上所述,作为向商人收税的抑商政策,确实贯穿于清代前期的始终,实践证明这种政策是十分合理而正当的,因为税收是每个政府管理国家经济的正当手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清代政府征收商税的目的非常明确,为了得到能使政府正常运转的经费,同时疏通商品流通的渠道,保证百姓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所谓抑末、抑商实际是政府控制经商人数的方式,而作为农业国,商业人口当然要少于农业人口,无疑也是正确的。但从实际看,这种抑制有一定限度,在产业结构不改变的情况下,商业人口继续增长,商业也不断发展。政府有诸多法令保证抑末政策的推行,其中不乏保护商人利益,及低关税率。虽然社会上存在种种屡禁不止扰害商民的事情,商人实际上能得到多少政策的保障值得考虑。然而,清代前期决策和执行者对抑末、抑商的看法,确与我们把抑商完全賦予现代经济学的内容毫不相干,所以讨论抑商问题的基本点,应该是当时人的认识。当然也不妨用现代经济学理论,从整体上分析清代前期政府推行的商业政策,而这应该是包含抑商政策在内,且比抑商问题涵义更广泛的课题。 注释: [1]叶茂《略论重农抑商的历史根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第14~21页。 [2]李克毅《论抑商政策》见《平准学刊》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5年,第1辑,第183~202页。 [3]昌景琳,郭松义等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山东:齐鲁书社,北京:文津出版社,1996年,第4册,第420-421页。 [4]昌景琳,郭松义等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4册,第423页。 [5](清)张廷玉等撰《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卷81,《食货五·市舶》。 [6](清)郑端《政学录》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2册,卷2,《税课司》。 [7]转引自王成柏,孙文学《中国赋税思想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第513页。 [8]转引自王成柏,孙文学《中国赋税思想史》第551页。 [9]顺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御史伊辟题本,见《历史档案》1983年,第1期,第30页。 [10]康熙十一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李赞元奏折,见《皇清奏议副本》稿本,藏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室。 [11]《浒墅关志》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6年影印道光7年(1827)刻本,卷18,《原序·康熙十二年苏州府知府宁云鹏撰序文》。 [12](清)吕耀曾等修《盛京通志》乾隆元年(1736)刻本,卷24,《税课》。 [1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商务印书馆,光绪34年(1908),卷237,《户部·关税》。 [14]《清世宗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卷57,雍正五年五月已未。 [15]《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已未。 [16]《清高宗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卷6,雍正十三年十一月辛丑。 [17]《清朝通典》商务印书馆,民国24年(1935),卷1,《食货1》。 [18]《钦定大清会典》商务印书馆,光绪34年(1908),卷18,《户部》。 [19]顺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御史伊辟题本,见《历史档案》1983年,第1期,第30页。 [20]《清世祖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卷54,顺治八年闰二月乙卯。 [21]顺治四年浙江巡按秦世祯揭帖,见《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第29页。 [22]顺治八年十二月初一日江宁巡按上官鉝题本,见《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第29页。 [23]康熙十一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李赞元奏折,见《皇清奏议副本》。 [2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 [25]《清圣祖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卷207,康熙四十一年正月丙午。 [26]《清世宗实录》卷26,雍正二年十一月甲辰。 [27]《清高宗实录》卷36,乾隆二年正月是月。 [28]《清高宗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乙巳。 [29]《清高宗实录》卷50,乾隆二年九月戊子。 [3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0,《户部·关税》。 [31]《清宣宗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卷53,道光三年六月丙寅。 [3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 [33]《清圣祖实录》卷97,康熙二十年八月丙申。 [3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7,《户部·杂赋·禁例》。 [35]《清高宗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乙巳。 [3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04,《户部·关税》。 [37]《清宣宗实录》卷53,道光三年六月丙寅。 [38]散见:苏州历史博物馆著《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福建省例》台湾文献丛刊,第199种;(清)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培远堂藏版,道光7年(1827);(清)凌燽《西江视臬纪事》剑山书屋藏本,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善本;《西江政要》江西:布政司藏本;以及各地方志。 [39]资料来源:(清)陶澍等修《安徽通志》卷78,《食货志·关榷》,道光10年(1830)刻本。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23,《户部》。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卷237《户部·关税》。《清宣宗实录》卷99,道光六年六月己卯;卷106,道光六年九月丁未;卷216,道光十二年七月丁未;卷236,道光十三年四月辛酉;卷249,道光十四年二月丙午。 [4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 [4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 [42]资料来源:《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7,《户部·杂赋》;卷239,《户部·关税》。《宫中档雍正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民国68年(1979),24辑,349页。《清高宗实录》卷12,乾隆元年二月庚午;卷41,乾隆二年四月丁亥;卷44,乾隆二年六月壬戌;卷78,乾隆三年十月壬午;卷107,乾隆四年十二月辛卯;卷90,乾隆四年四月己丑;卷147,乾隆六年七月庚辰;卷141,乾隆六年四月壬戍。《清宣宗实录》卷175,道光十年九月丙子。王庆云《石渠余纪》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卷5,《纪酒禁》。 [4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7,《户部·杂赋·禁例》。 [44]杂税税率另文论述。 [45]原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153~168页。 原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4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