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活林酒店,果如武松所说,是施恩花钱开设的(第二十九回),则施恩当然有所有权。所有权受人侵害,照常理说,应该向官厅起诉。但是施恩竟然不用法律手续,而必等到武松来了之后,才假借武松的武力,把酒店夺回(第二十九回)。这桩事情,由现代人看来,真有一点莫名其妙。 其实,这座酒店乃和普通的酒店不同,他的生意不依靠于买卖,而依靠于垄断,凡客人、妓女到快活林时,都须先来参见施恩,施恩则把他们分配给各客店、赌坊、兑坊,而各客店、赌坊、兑坊每月则须送钱给施恩,以作报酬(第二十八回)。试问这种古典的托拉斯是否依仗施恩的财力?不是,第一依仗施恩的武艺,第二依仗营里有八九十个拼命囚徒(第二十八回)。换言之,托拉斯的基础乃放在强力之上。既然依仗强力,则有一个更强的人来了,这座酒店当然非让给他不可。 但是施恩乃是施管营的儿子,蒋门神何人?敢来强夺。“不怕官,只怕管”为《水浒传》诸好汉常说的话,难道蒋门神既不怕官,又不怕管?不,蒋门神背后也有一位官,那便是施管营的上司张团练(第二十八回及第二十九回)。施恩能够依仗官势,开设酒店,垄断客人,则蒋门神有一个更大的官势依仗,当然可以夺取酒店。 由于这个事实,我们可以知道所有权神圣的观念,在古代完全没有。谁有强力,谁便有财产。这里所谓强力乃包括肉体力和政治力而言。施恩开设酒店,一半由于他的肉体力,一半由于施管营的政治力。蒋门神夺取酒店,也是一半由于他的肉体力,一半由于张团练的政治力。 原始的资本蓄积就是由此而产生的。依各国经济史所示,在封建末期而至于资本主义初期,资本的蓄积依靠勤俭者少,依靠强力者多,谁有强力,谁便可取得资本。真命天子有最大的强力,所以他富有四海。看吧,武王伐纣,而即帝位之后,不是大封同姓诸侯,姬姓子弟若不狂惑,都可以成为领主,大的百里,中的七十里,小的五十里么?在中国历史上,最富的人不是王婆口中所说的邓通么(第二十三回)?然而邓通的财富从何而来,不是汉文帝赐以蜀岩道铜山,许其铸钱么?文帝说:“能富通者在我也”(《史记·卷一百二十五·佞幸列传》)。不错,皇帝有最大的强力,当然他所喜欢的人便可成为富豪。 所有权(Dominium)的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的贵族乃以侵略为最高理想。罗马每征服一地,就将该地宣布为殖民地,而贵族则在殖民地之上获得了许多田园,以作私有地。这许多田园当然不是无主的土地,而是被征服者的土地。罗马帝国由剑戟而建设,同样Dominium亦由剑戟而设定。所以在罗马法,“剑戟乃是所有权的象征”(Das Symbol des Ergentums war Speer)。英语Dominium之涵义,一为权力,二为所有权。“所有权”由“权力”而发生,由此可以知道。 所有权既已设定之后,又受政治力的保护,而使事实上的权力关系变成法律上的权利关系。既然变成权利,经过数代之后,就渐次失去暴力的色彩,而带有神圣的性质。谁敢侵犯这个权利,不但法律上要受刑罚,就是道德上也要受人毁骂。欧洲各国受了罗马法的影响,学者均视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马基维利(N.MachiaveHi)主张君主专制,甚至于谓君主可以不讲信谊,而使用一切奸谋诡计;但他又说:“君主绝不可侵害人民的财产。人们死了父亲,不久就会忘记;失掉财产,终身不忘。”布丹(J.Bodin)以主权属于君主,君主既有主权,所以不受法律限制,不但自己公布的法律,便是教皇制定的法律,也无妨束之高阁。但他又谓君主的权力应受自然法的拘束,例如个人的财产权是根据自然法而设置的,所以非经人民同意,不得征收租税。学说如斯,其表现于法律之上者,例如英国的《大宪章》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既禁止官吏强取人民的粮食、器具、马匹、车辆了,而第三十九条又说:“自由民除非领主依法审判,并遵照法律规定之外,不得没收其财产。”美国的《独立宣言》虽然只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乃上帝给予吾人的权利,不可让与。人类设置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这种权利”,而未曾明白提出“财产”及“所有权”的观念。然独立时代各邦所发表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或权利典章(Bill of Rights)无不宣布财产及所有权为神圣的权利,不可侵犯。例如一七七七年Vermont的《权利典章》第二条云:“私有财产唯于必要之时,才得供为公共之用;而供为公共之用之时,对于所有主,必须给与以赔偿金。”一七八○年Massachusetts的《权利宣言》第十条亦说:“个人的财产非经本人同意,或经人民代表同意,纵是极小部分,亦不得侵害之,或供为公共之用……若因公共需要而须征收私人财产之时,对于所有主,应给予赔偿。”法国的《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云:“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非依法律,且系公共利益所要求,并给予以适当赔偿者,不得侵害之。”自是而后,一直至一九一八年德国公布《威玛宪法》之时为止,列国宪法均有保障所有权的条文。这种条文不是对人民保护个人的所有权,而是对政府保护人民的所有权。政府不得侵害人民的所有权,所以产业能够发达,社会能够进步。 反之,吾国古代以国家为皇帝的私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属于皇帝,土地之上的人民也属于皇帝,因之人民劳动所得的结果遂亦属于皇帝。皇帝侵害人民的所有权,道德上虽为虐政,法律上无须负责。固然各朝律令也有保护人民财产的条文,然其所保护者乃是禁止个人侵害个人的财产,不是禁止政府侵害人民的财产。换言之,人民对于政府不能主张权利,政府要怎么样,人民就须怎么样。宋时,“徽宗颇垂意花石……政和中……舳舻相接于淮汴,号花石纲……朱缅擢至防御使东南部刺史……所贡物豪夺渔取于民,毛发不少偿。士民家一石一木,稍堪玩,即领健卒直入其家,用黄封表识,未即取,使护视之,微不谨,即被以大不恭罪。及发行,必彻屋抉墙以出,人不幸有一物小异,共指为不祥,唯恐芟夷之不速”。同时在学说之上又有“为富不仁,为仁不富”之言。这固然因为古代官僚往往利用“政治的手段”,刮索民膏,而致引起社会对于财富的反感。然而既有斯言,则人们唯勤唯俭,由自己劳力,正当获得的财富,遂亦挂上了不仁之名。白圭“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勤苦如此,倘若斥之为不仁,那末,何怪陶朱“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以博取“富好行其德”之名。一方法律上政府不尊重个人的所有权,他方观念上社会又认财富为不仁的结果。财产不安定,资本无法蓄积,从而各种产业就不能作“扩张再生产”。生产规模一仍旧贯,而人口增加不已,社会消费力超过于社会生产力,贫穷成为普遍的现象。这个时候,若再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则人民受了生活压迫,势必相聚萑蒲,蝟毛而起,大则称帝称王,小则攻城剽邑,而天下遂大乱了。 好了,好了,中外的典故不必再引了。说来说去,不过证明快活林酒店的所有权,由于施恩的先占应该属于施恩罢了,蒋门神倚势豪强,公然夺去,施恩不向官厅起诉,这不是证明中国古来重王道,轻霸道,凡用强力得来的东西,都不受法律保护么?不是,绝对不是。罗马立国,约有一千馀年,历史既长,贵族的Dominium当然失去劫掠的性质,而变成法律上的权利。反之,中国则朝代变更,不绝于史。周代传祚虽长,然而又因为实行农奴制度,农人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至于大地主的诸侯又复兼并不已。他们的财产显然有劫掠的色彩,所以不会发生神圣的观念。周亡之后,中国虽然破坏了农奴制度,许农民有土地所有权,然而内乱不已,朝代常常变更,农民或死于兵灾,或失去田契。所有主既然时时变更,而一般皇朝新贵又往往恃其功劳,横夺民产,则保护所有权的法律,当然也没有发达的机会。宋乘五代之后,五代大乱历半世纪,当时官吏怎样劫夺财富,只看下面所引的文字,便可知道。 五代之乱,朝廷威令不行,藩帅劫财之风,甚于盗贼,强夺枉杀,无复人理。李匡俦为晋军所败,遁沧州,随行辎重妓妾奴仆甚众,沧帅卢彦威杀之于景州,尽取其赀(《晋纪》)。张筠代康怀英为永平节度使,怀英死,筠即掠其家赀。有侯莫陈威者,尝与温韬发唐诸陵,多得珍宝,筠又杀威而取之。筠弟篯守京兆,值魏王继岌灭蜀归,而明宗兵起,篯即断咸阳桥,继岌不得还,自缢死。遂悉取其行橐。先是王衍自蜀入京,庄宗遣宦者向延嗣杀之于途,延嗣尽得衍赀。至是明宗即位,诛宦者,延嗣亡命,篯又尽得他赀,由是筠篯兄弟皆拥赀巨万(《筠传》)。马全节败南唐将史承裕,擒以献阙下,承裕曰:“吾掠城中,所得百万,将军取之矣。吾见天子,必诉而后就刑。”金节惧,遂杀之(《全节传》)。高允权为延州令,其妻刘景岩孙女也,景岩家于延,良田甲第甚富,允权心利之,乃诬景岩反而杀之(《允权传》)。李金全讨安州,至则乱首王晖已伏诛,金全闻其党武彦和等为乱,时劫赀无算,乃又杀而夺之(《金全传》)。张彦泽降契丹,奉德光命,先入京,乃纵军大掠,又缢死孙维翰,悉取其赀(《彦泽传》)。成德节度使董温其为契丹所掳,其牙将秘琼杀其家而取其赀。琼为齐州防御使,道出于魏,范延光伏兵杀之,以戍卒误杀闻。后延光叛而又降,挈其帑归河阳,杨光远使子承勋推之堕水死,尽取其赀(《延光传》)。杨光远后亦叛而复降,其故吏悉取其宝货名姬善马,献李守贞(《光远传》)。欧史谓琼杀温其,取其赀,延光杀琼而取之,延光又以赀为光远所杀,而光远亦不能有也。可见天道报施,虽乱世亦不爽,且多财为害,乱世尤易召祸。白再荣在镇州,劫夺从契丹之官吏,镇人谓之白麻苔。及归京师,遇周祖兵入,军士至其家,悉取其财,已而前启曰:“我辈尝事公,一旦无礼至此,何面目见公乎?”乃斩之而去(《再荣传》)。则以人事言之,非分取财,更杀身之道也。(赵翼撰《廿二史札记·卷二十二·五代藩帅劫财之习》) 宋乘五代之后,人们天天所看见的,只是劫掠与夺取,所以施恩强占快活林,蒋门神夺取快活林,时人并不奇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