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中世纪后期的英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动与议会君主制的形成,世俗贵族在层级划分上渐趋严格,形成了爵位贵族、男爵、小贵族三个阶层。而在爵位贵族、男爵中,则有一个享有显赫政治特权的议会贵族群体,他们对王国高层政治活动的直接参与,直接影响到了封建君主政治的历史走向。同时,由于“变态封建主义”的盛行,在议会贵族中,区域性大贵族——超级臣属——日益崛起,他们通过承接国王对“合同军”的征召,以付酬军役组建私家军队,强势干预国家政治,操控议会,甚至借助议会这个平台武力篡夺王位。由此,君权与贵族的冲突,构成了中世纪后期英国政治史的一个显著特征。 关 键 词:封建议会君主制/爵位贵族/男爵/小贵族/议会贵族/超级臣属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世纪后期英国贵族群体政治活动研究”(13DSS011) 作者简介:孟广林,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金德宁,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史学月刊》2017年第5期 自19世纪末以来,西方史学界对中世纪后期英国政治史的研究,在20世纪中期以前多聚焦在议会君主制的建构与运作上,并且深受以斯塔布斯为代表的牛津学派(School of Oxford)的辉格解释模式的影响,片面地夸大议会、法律对王权的限制。自上个世纪中期开始,著名史家麦克法兰及其弟子通过对“变态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与大贵族群体活动的探讨,开启了从政治制度史向政治群体活动史之研究的学术转向。麦克法兰学派(School of McFarlane)认定,只有摈弃某种先验的抽象理论和纯制度层面的分析,结合这一时期贵族群体政治活动作解读,才能洞见议会君主制的属性、运作与本质①。本文拟在借鉴西方成果的基础上,对中世纪后期英国世俗贵族阶层的层级划分、社会身份与政治地位作一粗略的历史辨析,提供给国内史学同人参考。 一 王权主导下的贵族层级划分 在诺曼征服后的一个半世纪中,英国贵族主要是指那些以血统和军功而获得大地产封赐且频繁参与王国政务的大封建主②。到了14、15世纪,在英国大约五百万人口之中,贵族(Aristocracy)这一特定的阶层概貌大体如是,且同样与王权的封赐、扼制密切关联。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动与议会君主制的形成,贵族阶层在层级划分上渐趋严格,其社会身份和政治地位也有所变化。 在这一时期,贵族常常被统称为男爵,但实际上它主要由伯爵、公爵和男爵构成。 在诺曼征服后,随着土地分封和封建制的确立,男爵(baronage)作为贵族阶层的集合名词就开始流行,它既包括国王分封的总封臣(tenant in chief),也包括后者再行分封而产生的次级封臣(subvassal)。贵族的封建领地称为男爵领(barony),贵族则被统称为男爵(baron)。男爵领系一块能提供5名骑士服役的封地。故男爵中既包括作为国王的总封臣的大贵族,又包括这些大贵族的封臣。不过,在诺曼、安茹两朝,男爵有时也是社会和政治身份的代名词。王廷会议与政府部门中的大臣与吏员往往也被称为男爵。他们中既有王的总封臣,也有家世卑微的吏仆。此外,有的次级封臣也被其封君称为男爵。基于此况,有史家指出,由于男爵一词泛指国王的总封臣和次级封臣,有头衔、职位的贵族应当以magnate一词来表示,最好更普遍地以noble一词来专门表示③。事实上,基于社会地位上的差异,王家文件逐渐对男爵作了区分,将上层贵族称为大男爵。《大宪章》第14条规定,国王征税将分别召集教会贵族、伯爵和大男爵前来协商。有史家则依据军事服役、议会召集(爱德华一世时)和土地占有等要素统计,在12世纪到13世纪末,处于世俗社会顶层的贵族被统称为男爵(baronage)的大约有两百个家族④。还有史家明确指出,13世纪大约有三百个家族可以被视为大男爵阶层⑤。到了14、15世纪,在王家令文和议会文件中,男爵称谓虽然边界模糊,但依然主要是贵族的集合名词。大贵族(magnate)、伯爵(earl)、大领主(great lord)、男爵等称号常常交互出现,有时则混淆一体,一概将之称为男爵。不过,从当时的社会分层来看,被统称为男爵的世俗贵族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级⑥。 首先是爵位贵族(titled nobility)。这一阶层是由有封号的伯爵、公爵、侯爵等组成的,处于整个社会的顶层,是统治阶级的核心。在这一阶层中,伯爵虽然位列于公爵之下,但却是一个人数较多且势力显赫的上层贵族群体。在诺曼征服后,英王基于以往英国和诺曼底的统治教训和经验,在沿边重要地区分设伯爵镇守,以总封臣任之,故“一个伯爵领基本上是一个人的封地”⑦。随着封建王权的发展,英王从拱卫王权的角度考虑,也在内地设置伯爵领。伯爵在其领地内大权在握,“拥有一个国王的所有特权”⑧。伯爵在王国政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是国王的天然顾问,作为重要朝臣参与王廷政务,署证王令,同时还担任政府官员、军事将领以及对外使节等。这一状况在中世纪后期依然如此。在议会形成后,伯爵则成为上议院中的议会贵族(peerage)。此外,伯爵爵位是世袭的,在1337年以前,世袭下来的头衔除了国王以外,就只有伯爵。除了显赫的政治身份和社会影响外,伯爵拥有的土地、财富都是任何其他贵族无可比拟的。在14世纪初,伯爵最低的年收入界限是1000英镑,但他们中的大多数至少是这个数的1倍。兰开斯特伯爵所拥有的地产年收入,高达12000英镑。格罗彻斯特伯爵的收入只有前者的一半,但却是王国第二位富有的贵族。1314年,格罗彻斯特伯爵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拥有160个庄园,外加在其领地中的19000英亩土地⑨。其他的伯爵也都是田连仟佰、富可敌国的大贵族。由于伯爵在拱卫王权上作用重大,中世纪后期的英王也同样重视伯爵领的设置,并依据统治需要增减伯爵数量。伯爵大多与国王关系密切,不少人本系王族。有的国王还认为,伯爵应当正式地为王之家族所创设。尽管如此,在14世纪,英国君主在伯爵封赐上仍旧注重提拔忠诚的大贵族乃至出身卑微的心腹臣吏。在1307-1397年间,在王之家族的直系成员之外,共有24个新伯爵领被创设,其中,爱德华二世设置3个,爱德华三世设置11个,理查德二世设置10个⑩。这些伯爵或是国王个人的亲属,或是其密友。国王通过这一举措来强化自己统治的政治基础。这些显赫贵族的支持与否直接关系到王权的稳定。有史家就指出:“当危险威胁到王权,通常是因为伯爵中的一个或数个已经和君主疏远了。”(11)由此,国王也常常注重在动荡、战乱之后将不忠、反叛的伯爵废黜,封赐新人为伯爵。例如,在1154年亨利二世即位时,共有22个伯爵。此后,经过几代国王的削藩,到了1307年,就只剩下7个(12)。到了15世纪,伯爵的设置也同样因形势不同而变化。1399年兰开斯特王朝建立后,鉴于前朝覆灭的历史教训,国王不轻易设置伯爵。亨利五世在位期间,只为其兄弟创设了2个伯爵,恢复了旧有的2个伯爵,但到其统治结束,这4个伯爵封号又被取消(13)。到了亨利六世与约克王朝的爱德华四世时,则为了巩固统治而多封赐伯爵。爱德华四世统治的22年间,其所创设和恢复的伯爵就达14个之多(14)。 公爵是14世纪才出现的爵位贵族。1337年,英国的第一个公爵领——康沃尔公爵领——是爱德华三世为黑太子(Black Prince)所创设的。有人认为,爱德华三世创设公爵是本着挑选“精英中的精英”来辅佐王权的意图而为之的(15),但同时也是为他要求继承法国王位的野心作铺垫。为此,他放弃其所拥有的阿奎丹公爵的爵号,并在与法国的百年战争爆发前创设公爵(16)。紧接着,在1351年,他又任命其堂兄科斯蒙特的亨利为兰开斯特公爵,后者是国王的第二个堂兄。1362年,他又分别任命其二子克拉伦斯的利奥勒尔(Lionel of Clarence)和三子冈特的约翰(John of Gaunt)为克拉伦斯公爵和兰开斯特公爵。理查德二世在位期间,为了培固势力与桀骜不驯的贵族相抗衡,在1385年将其最年轻的叔父沃斯托克的托马斯(Thomas of Woodstock)和琅莱的埃德蒙德(Edmund of Langley)分别提拔为格罗彻斯特公爵和约克公爵。15世纪创设的公爵数量也不多,最多的当数爱德华四世时期,为5个。这是因为被封赐为公爵的一般都是有王族血统的贵族。正因为如此,公爵的政治身份最高,地位最显赫,但实际上,在王国政治生活中,除了个别公爵以外,大多数公爵与伯爵的权势、影响并无多大区别。而在地产收入上,两者也不分伯仲。在亨利六世统治后期,沃威克伯爵与白金汉公爵、约克公爵被并列为“三位最大的英国大地主”(17)。有的时候,一个公爵还身兼一个伯爵。与伯爵一样,公爵的封赐也并非是一劳永逸的,同一个公爵,常经历了国王依据统治形势的变化及需要而创设、废除,恢复或再创设的历程。在公爵、伯爵之下,爵位贵族还包括侯爵(marquis)和子爵(Viscount),但数量不多,政治影响远不及伯爵与公爵。 其次是男爵。14世纪初,一个人之所以被称为男爵,主要是依据他从国王那里获得一块男爵领的土地占有权,并向国王提供封建支助金。不过,作为次一层级中的男爵,有的是国王的总封臣,也有的是爵位贵族的封臣。有史家指出:“男爵被用来称呼大约百来个家族的首领,这些家族拥有的财富和影响,位列于拥有男爵领的伯爵之下。”(18)作为贵族中一个层级的男爵,土地收入大多在100~1000英镑之间,虽然身份世袭,但并不专享君主授予的特权。不过,他们对王国政治生活仍有相当影响,除了担任朝臣和政府官员外,一般还有参加议会的特权。例如,1295年8月和11月的两次议会,就分别有53名、41名男爵参加,1297年2月的议会,则有75名男爵参加;1307年议会的召集令状中,有86名男爵位列于伯爵等级之下,1309年这个数字则达到90名(19)。由于其身份比较显贵,此种男爵一般与伯爵、公爵一样,也被单独接受议会召集令而参加议会,召集令状常常将他们的名单列在“有头衔之贵族”之后,如在爱德华二世1313年的议会召集令中,名单排列在前的是兰开斯特等9位伯爵,排在其后的是46位男爵(20)。而在146l一1483年爱德华四世在位期间的上议院议会贵族中,除了有5位公爵、2位侯爵、14位伯爵外,男爵就达到32位(21)。 如果放开视域,我们还可以看到,在这一时期贵族群体的分层结构中,骑士—乡绅(gentry)构成了小贵族层级。这一以小封建主为主体的阶层,主要由三类群体构成,即骑士(Knight)、方阵骑士(esquire)和乡绅(gentlemen)。有史家分析,在1300年左右,从身份和等级意识看,这个群体就有了两个等级之分,骑士和方阵骑士都各有1250~1500名。尽管在战场薪酬的支付上,方阵骑士仅是骑士的一半,但在社会身份与地位上,两者并未有明显的区别。有人就推算,14世纪初约有一千五百名方阵骑士,他们在财富和身份上与骑士大致相同,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被看作是骑士。不过,他们对当时的大约三千名骑士家族组成的骑士阶层有着群体认同的倾向性(22)。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到了14世纪末,乡绅群体开始出现,也加入到这个小贵族阶层的行列。此后,这个阶层逐渐扩大,有史家估计,在15世纪的英国,乡绅包括了在男爵和约曼之间的所有地主,人数在6000~9000之间波动(23)。在社会身份上,这三个小贵族群体仍有等级差别。例如,在14世纪初,骑士可以有自己家族的盾徽(盾形徽章,coats of arms),而方阵骑士只是到了1350年左右才有这个特权。乡绅则要在百余年后才有盾徽。有人统计,到了1500年,有60个大贵族、500名骑士、800名方阵骑士和5000名乡绅有资格拥有盾徽(24)。在参战时,这三个小贵族群体所获的报酬也不相同。不过,方阵骑士并非是一个轮廓清晰的社会群体,其中,有的人难以与乡绅区分,有的人则很类似于骑士的身份,这种情况在某些地区尤其明显。据史家估计,在1400年的柴郡和兰开斯特郡所辖地区,大约有600个乡绅身份的家族,而其中有100个家族的精英群体部分构成骑士,部分构成方阵骑士。在14世纪中期的格罗彻斯特郡,真正属于乡绅阶层的约有50个家族,而其中的骑士家族则有30个。这种部分身份混杂的情况其实在很多地区都存在。尽管如此,经济收入仍可在这几个群体之间标上大致的分界线。1436年的税收表显示,950名骑士的年收入在40~200英镑之间(达到200英镑者很少,也就10名左右),而1200名左右的方阵骑士的年收入则是在20~40英镑之间。在他们之下,还有大约5000名较小的地主,其中大多为乡绅阶层,其年收入大致在5~20英镑之间浮动(25)。小贵族群体在地方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构成了史家所谓的郡的政治共同体(political community)(26)。他们选出代表参加王国议会下议院,充任王国的郡守、治安法官、王田监守、验尸官、税吏等,对地方政治有重要影响。不过,这个阶层既常常依附大贵族,后者的政治态度相当大地制约着他们的政治行为。 二 世俗议会贵族 在14、15世纪的英国,随着封建议会君主制的建构,能否参与王国议会政治活动就成为界定贵族身份的重要参考指标。基于这种考量,史家在贵族阶层中圈定了一个议会贵族(Parliamentary Peerage)群体(27)。这个群体在当时又被称作议会上议院“俗界大人”(Seigneurs temporeles,lords temporal)。1380年5月颁布的议会召集令上,首次出现这一称谓(28)。与议会贵族相对应的术语则是男爵等级(Baronetage)。在当时,王家令状和议会文件往往使用男爵(baron)与同侪(peer)的称谓来称呼议会上议院中的贵族。这样的称谓与作为土地占有的男爵相互关联,但此时却有了独特的政治特权含义。 最初,同侪是以法律的、封建的用语出现的,是占有土地并拥有相同的法律身份和政治特权的大贵族阶层的自称,《大宪章》第39条中就出现这一称谓。到了1317年,这个称谓作为一种显赫的政治身份标识而在议会中首次出现。在这次议会上,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要求在“王国之同侪”(pares terrae,peers of the land)面前讨论北部边境的恶化状况(29)。大致与此同时,单独召集“王国之同侪”的各单也大体被事先拟定。在14世纪以前,这种对贵族的议会召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往往是按照所处理的事务类型与朝廷处理所需的时间来决定的,且颁发机关中书省也时有随意性。大约在1307-1330年期间,逐渐出现了一种标准化的议会召集方式,依据先例、相关记录与贵族领地等因素综合拟定召集名单。在这样的名单中,“单个贵族的名字、与此后他们家族的名称开始反复出现,且显示出有规律的增长”(30)。尽管其时王家政府事务繁多,拟定这一名单的工作较为繁重,但大约到了14世纪30年代,某些家族拥有被议会召集的特权的观念最终形成(31)。由于议会也将参加的大贵族同侪称为男爵,常常导致两者等同与混淆,就连时人也未免如此。例如,在1374年,王国的大法官伯尔克拉普(Belknap)就认为,所有占有一块男爵领的贵族都应该作为男爵参与议会。史家却认为此说不符合史实,因为“只有国王召集的那些人才能参与议会”,而“大领主并非都是同侪,如果他们不拥有显赫头衔,他们只能是男爵”(32)。 在这个由这些参与议会的同侪构成的议会贵族中,伯爵和此后相继出现的公爵、侯爵和子爵都是其中当然的成员,但这些爵位贵族并非是其中唯一的成员。在他们之下,还有一批被称作男爵的贵族。有史家指出,在14世纪的英国,议会贵族构成了一个显赫的特权阶层,大约有七十个家族的人组成的群体,在法律上、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远较一个世纪以前的程度而区别于他们的臣属。“作为一个群体,他们拥有被拒绝给予较小的地主的特殊的特权,即在某些案件上只被他们自己的同侪审判的特权,和接受单独召集令参加议会的特权。”(33)有人统计,在1330-1377年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议会贵族约有243名,其中175名来自以往的旧贵族家族,包括25名爵位贵族和150名男爵;还有68名被提拔的新人,他们中包括9名爵位贵族和59名男爵(34)。 按照当时的封建政治原则,议会贵族的这一政治身份是世袭的,理应参加每一场议会,且拥有单独接受召集令的特权,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大贵族时常奉令在外进行军事、外交等活动,或因反叛、绝嗣而不为国王所待见,国王提拔的新人也不时跻身于议会贵族之中,对议会贵族的召集令在此后仍保持了相当的随机性,有的贵族这次被召集参会,但下次却与此机会无缘,有的则完全被剥夺了这一特权,爵位贵族群体如此,其下的男爵群体也是如此。有史家就统计,1295年8月的议会,有53名男爵被召集出席,而在是年11月的议会中,就少了两名男爵,到了1296年的11月议会,这个数字则骤降至36名。到了1297年2月的议会,又升至75名,到了1307年则升至86名(35)。此后,这一数字一直起伏不定。1321年,有90名男爵被召集参会,到1343年变为63名,到1348年则只有30名了(36)。对议会贵族数量变化的状况,还有史家从整体上作过长时段统计。有人指出,在14世纪,有将近三百个家族的人曾经被召集进议会,但其中只有30个家族自始至终地被召集进议会,包括爵位贵族家族和效忠君主的次一级贵族。在15世纪,组成这个群体的成员来自60~70个家族,这些家族的首领以拥有或多或少地接受议会的单个征召的世袭特权,而与其他的贵族阶层区别开来(37)。有人更细致地给出了变动的数字:在1300年,有136个家族的首领从爱德华一世开始就接受过议会发布的个人召集令参加过议会。而在下两个世纪中,有221个家族的首领也接收过这样的召集令。在这总数为357个家族中,到了1500年,仅有61个家族的这一特权因男嗣没有中断而延续下来,其他的要么完全绝嗣,要么男性的世袭特权被一个女继承人或几个女继承人的插入所打断。而在这61个家族中,大多数都是后来所封赐的新贵族家族,而在最初的136个家族中,没有一个获得议会贵族的身份(38)。 议会贵族难以保持世袭身份、特权的状况,与国王提拔新人充任其中直接关联,这每每引起其中旧人的不满。在1341年的议会上,萨里伯爵就当着新人的面,对议会中这种鱼龙混杂的状况而质问国王,认为议会充满“低下等级的人”,而“第一流的人物被排除在外”,声称出席议会的特权“仅仅属于王国的议会贵族”(39)。不过,尽管一些新人因王恩而充任议会贵族,但由于封建世袭观念的作祟,他们并不拥有接受议会召集令的世袭特权。常见的情况是,从第二代开始,新人子孙单独应召出席议会的数量总是趋于减少。例如,在爱德华三世时期,在68名新人中,有38名未留下有资格的继承人,另有13名虽然有世袭其父辈的这一特权,却没有被单独召集出席。没有后人继续保留议会贵族特权的新人共有51名,占这类新人的75%(40)。 除了接受单独召集出席议会政治活动外,议会贵族还拥有不少特权。如在市镇中批准设立市场、在其地产及周围和私家百户区自由狩猎、获准将其地产圈围饲养动物、为裁决百户区内基层的案件而设置荣誉法庭等方面的特权(41)。对政治上的特权,议会贵族要求亦多。在14世纪50年代,议会贵族仍旧继续主张:他们若有犯罪,必须经过其他议会贵族在议会中进行审判,否则不能被逮捕、监禁、流放和罚没土地财产;如国王的官员职位有空缺,经过咨询身边大贵族的同意,可以由他们接任;等等(42)。这些要求有时见效,但并不能长期维持。 在中世纪后期的英国,议会贵族无疑是整个贵族阶层的精英群体。他们对王国高层政治活动的直接参与,直接影响到了封建君主政治的历史走向。有史家指出:“归根到底,议会贵族包括王国最富有、权势显赫和政治上得意的家族,对任何国王都至关重要,如果他想要保持对王国的控制和影响的话。”(43)正因为如此,历代英王都重视对议会贵族的培植与驾驭,使之成为王权统治的重要支柱。但在某些时期,议会贵族往往形成一个以权益缔结的朝臣派别,为私家权益而不断对国王发难,酝酿出剧烈的政治动荡。 三 “变态封建主义”与超级臣属 在中世纪后期,随着“变态封建主义”的盛行与私家庇护制或扈从制的形成,区域性大贵族超级臣属(over-mighty subjects)(44)日益崛起,构成了英国贵族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历史现象。 “变态封建主义”概念是19世纪中期英国学者普卢默·查尔斯(Charles Plummer)首次提出的,但将其充分阐发和界定的则是当代著名史家麦克法兰。在麦克法兰看来,“变态封建主义”是以庇护制和扈从制为主要内容的非常态的封建制度。与以土地占有为基础、以封君封臣关系为纽带的传统封建制度不同,“变态封建主义”则是以货币支付相应的土地收益并以此建立以契约为纽带的、以亲缘关系为核心的庇护制(Patronage)与扈从制(Retinue)(45)。 有关“变态封建主义”的起源争论不少,但它的勃发无疑是英国社会发展变动的产物。在中世纪后期,因继承、婚姻、买卖等因素的侵蚀,封建骑士领的分割与碎化十分严重,骑士军役的征召日趋困难。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货币在政治、军事领域中的效用日益凸显。地租的折算、官员的报酬乃至爵位的封赐都与货币紧密相连。在此情况下,为了应对这一时期不断的、大规模的对外战争,国王开始对军役征召方式进行改革,以书面契约的方式,用货币为报酬征召“合同军”(contract army)。这一新的军役征召制在爱德华一世时开始萌发,到了爱德华三世时普遍盛行。大贵族利用这一新的付酬军役制,通过承接国王的征召合同,纷纷合法地组建私家武装,“拥有了由其支配的大量由有经验的士兵组成的团队”(46)。而且,随着“合同军”的盛行,大贵族进而以支付货币以及生活用品为条件,以签订随扈合同(indenture of retinue)的方式,招募包括亲属在内的中小贵族来充当自己的随扈,让他们对其效忠与服务。随扈合同最初的本意,乃是招募军役服务于国王,其中都要明确规定同时要效忠王室。不过,应募者在和平时期,也就成为贵族内府的臣仆承担各种役务,有的甚至领受贵族私权的职位。由此,以大贵族为顶级领主,以主人和随扈之间相互权利、义务的契约为纽带,以货币支付并附加封建私家特权赐予为基础的庇护制与扈从制也就逐渐建构起来。一些地位显赫、富可敌国的大贵族,充分利用这一社会变动态势,滚雪球似地聚集随扈,建构其以私家内府(household)为轴心,以领主会议(seigniorial council)为决策、行政、司法一体化之中枢的私家政府。进而通过这一政府的运作,招募私家武装,称霸一方,干预国家政治,形成王权难以驾驭的区域性大贵族——超级臣属。 借助强大的经济实力与政治特权组建常备私家军队,是这一时期超级臣属崛起的基本特征。在中世纪前期,大贵族虽然可以利用其封君的权力召集封臣服兵役,但却有着役期的限制。因此,除了少数武装扈从外,大贵族并无常备的私家军队。但到了中世纪后期,“合同军”的征召和庇护制的形成,促使情况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本来,对王权而言,“合同军”招募,服役者为报酬志愿而来,这避免了以往强制服役所带来的社会抱怨,也使役期不受传统封建习惯的限制,同时还减少了征召军队与支付给养的繁重负担。然而,由此一来,王权也失去了对征召兵役的控制权,大贵族组建私家军队得以合法化。正是基于这一点,有人认为“变态封建主义不过是贵族野心通过私人武装的手段的扩张”(47)。据史家估计,在1313-1314年,地产庞大、政治地位炙手可热的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内府中,作为随扈的骑士与准骑士(esquire)人数有322名,这些人加上随从、马夫等,无疑是一支有规模的武装(48)。在1319年对苏格兰军队占领的伯威克实施包围的军事行动中,兰开斯特伯爵动用的马匹常在1000~1200匹之间。据此可以推测,他动用的私家骑士及其随从、弓箭手、马夫应有1000多名(49)。私家军队也让托马斯花费甚大,每年支付的骑士领费用(Knight fee)达到1500~2000英镑,支付的土地年金(Land grant)也超过了1725英镑(50)。 到了理查德二世统治时,超级臣属组建私家军队更是流行。兰开斯特公爵冈特经济实力雄厚。其土地年收入达到12000英镑,如果再加上他所享有的在大陆卡斯提尔之督管特权的收益,可以多达20000英镑(51)。政治上,冈特拥有显赫的特权。自1377年开始,由于王权的赐予,该公爵在其领地中拥有任命兰开斯特郡之郡守、治安法官、为议会输送两名郡骑士代表的特权。这些都为其组建私家军队提供了便利。残存下来的冈特的随扈合同显示,其内府中的随扈有1名伯爵、3名男爵、83名骑士、122名准骑士(esquire),这个数字不及该世纪初兰开斯特伯爵。不过,由于其随扈中有几位属于有地位的贵族,这些人能够容易招募到较多的武装,故而冈特拥有的私家军队数量十分可观。据史家统计,在1373年7月底,冈特指挥一支五六千人的军队向大陆加莱进军,其中有780名骑兵和800名马上弓弩手属于他的私家军队(52)。因此,他在这支队伍中的花费巨大,在1393-1394年的一年中,就花费了3000英镑(53)。 到了15世纪尤其是亨利六世统治后期,由于王权的孱弱,超级臣属的权势迅速发展,约克公爵、沃威克伯爵、白金汉公爵、索尔兹伯里伯爵、诺森伯兰德伯爵等就是其中的代表。他们的大地产“跨州连郡”,收入丰厚,经济实力强大。例如,约克公爵的地产集中在约克郡、东盎格利亚和西部威尔士边区,甚至在爱尔兰也有不少。沃威克伯爵的地产集中在中西部各郡与威尔士边区。诺森伯兰德伯爵亨利·珀西的地产集中在诺森伯兰德、库博兰德(Cumberland)和约克郡。在年毛收入上,约克公爵为7000英镑,沃威克伯爵为5900英镑,白金汉公爵则为6300英镑。这些超级臣属不失时机地利用庇护制积极扩充武装,甚至将扩充的触角延伸到庄园农民。正如史家指出的那样,“主人越强势,以职位的形式适合于随扈的庇护范围就越大,能被召集来组成一支私家军队的大众的农业租户数量就越多”(54)。大贵族的随扈平时在地产中担任管家、百户长、庄园法庭法官,战时则组成武装团队出征,而且常常担任团队头目。大贵族还通过这类人员召集庄园农民参战,对这些参战者临时提供食宿和薪水。由此,大贵族私家军队的作战人数战时往往增加好几倍。这种情况,尤以王国的北部、西部为甚,因为这些地区与苏格兰、威尔士相邻,时常发生战争,大贵族素有组织庄园农民参战的传统,国王为确保这些地区的安宁和大贵族支持,也默认了这一习惯。此外,大贵族在这些地区拥有大量地产,容易招募大量的农民从军。由于平时和战时的武装人员的身份、数量的变动,难以精确地估计这一时期大贵族私家军队的数量,但仍可在当时一些情况中得窥一斑。有人估算,在1415年亨利五世对法国征战的十余万大军中,相当一部分来自贵族征调的各支私家武装,其人数一般在50~500人之间(55)。亨利六世统治后期,作为王国的显赫大臣,拥有私家军队的大贵族常带领军队出入于重要的政治场合。在1450年5月召开的议会上,有300名武装随扈随德汶伯爵前来出席,而跟随沃威克伯爵到会的武装随扈则多达400人。1456年2月召开议会,因事态严峻,约克公爵和沃威克伯爵分别由身披全副盔甲的300名随扈护送到会。1458年2月的议会,约克公爵率领一支约有140匹马的武装随扈前来参会,这只是其私家军队的部分人马,而索尔兹伯里伯爵的随行队伍则拥有400匹马,包括80名骑士和准骑士。萨默塞特公爵则由拥有800匹马的武装随扈陪同前来(56)。这种现象其实在14世纪就已出现,但到此时则更为流行。 在玫瑰战争期间,在封建效忠原则不断弱化之传导效应的作用下,大贵族更是运用私家军队对王权发起有力挑战。有史家就强调:“随着玫瑰战争的推进,拥有私家军队的贵族对君权构成了潜在的威胁”(57)。其实,这种威胁是公开的与巨大的,而且早在玫瑰战争之前就已经初露端倪。1452年2月27日,欲图谋不轨的约克公爵曾在泰晤士河北岸率军与南岸的王家军队对峙,组建3个战团为单位,并由7艘船提供后勤给养。据估计,双方的军队大约共有两万人,不过由于不少贵族效忠国王,约克公爵的军队数量可能要少些(58)。只因其他大贵族调停,才避免了一场血战。在1460年年底西约克郡威克菲尔德(Wakefield)战役中,约克公爵使用的私家军队达到5000人(59)。 强势卷入国家政治,垄断朝政,则是这一时期王国超级臣属崛起的另一重要原因。在王权软弱的时期,他们不仅垄断议会及其立法,引用“祖宗旧制”“先王成法”与《大宪章》抨击王权之“苛政”,弹劾效忠国王的官员,甚至借助议会平台为其阴谋篡权披上合法外衣。而将权威延伸至议会下议院,力图让下议院成为为其效劳的政治机构,尤其值得注意。在这一过程中,他们通过干预地方等级代表的选举,将自己的私家臣仆塞进议会下议院,以此既控制地方郡政,又制约下议院活动,收到“一石双鸟”之政治效果。这一情况在14世纪初就开始萌发,在爱德华三世末期越演越烈。在1376年“好议会”中,无所顾忌的下议院发言人彼得·德·拉·马莱(Peter de la Mare)堪称典型。此公在1374年曾为赫里福德郡郡守,兼任边地伯爵埃德蒙·莫尔提默(Edmund Mortimer)的内府管家。正是依仗该伯爵的操控,他才被选为赫里福德郡的骑士代表而进入下议院。理查德二世即位后,摄政的兰开斯特公爵冈特更是公开干预议会地方等级代表的选举。1377年议会召开前,由于冈特的公开搅局,至少有90名骑士经过了两轮选举。这一时期共召开了25次议会,冈特均以王室管家(Steward)身份来主持。在1386-1397年间的历次议会中,属于冈特随扈的下议院议员平均每届有12名,多时达到17名(60),其中有9名男爵随扈。例如,雷比·德·内尔(Neville de Raby)在1397-1399年间每年从冈特处领取500马克年金,先后7次以雷比男爵的身份出席议会。伯尔顿的理查德·斯洛普(Richard le Scrope of Bolton)在1367-1399年间,每年从冈特处领取的年金为40英镑,以伯尔顿男爵的身份出席了所有25次议会(61)。此外,威尔特郡的托马斯·亨格福德爵士(Sir Thomas Hungerford of Wiltshire)也十分典型。作为冈特内府的随扈,从1372年到1393年,他不仅担任过内府管家、总管,还负责监管冈特在威尔士和南部诸郡的地产,每年获得100马克的酬金。正是在冈特的扶持下,他在1377年进入议会,并当选为议会下议院议长(62)。此后,他多次出席并主持下议院。在冈特的随扈中,还有一名叫约翰·哈康(John Hacon)的人被作为城市市民代表选进议会。此人是一介船长,自1383年开始,被大雅茅斯(Great Yarmouth)的市民选上参与了6次议会。而他一直追随冈特,每年领取10英镑年金。这一隋况,在1387-1388年“无情议会”(Merciless Parliament)上也可以看出。其时,5位大贵族组成的上议院上诉人(Lords Appellant),正是通过他们的被选进下议院的随扈而控制议会程序的,尽管在259名下议院议员中他们才有34人,但这些人善于出头露面,拉帮结派,有相当的知名度。他们分属于沃威克伯爵、格罗彻斯特公爵和德比伯爵(63)。 从15世纪初开始,大贵族通过管家或代理人干预乃至操控地方等级代表选举的现象,更是在德汶、威斯特莫兰德、沃彻斯特、诺森伯兰德伯爵领等诸多地区盛行。为了遏制这一态势,王权通过下议院颁发令状,要求各地要在选举令的回执上注明出席选举场合的大贵族及其随扈名单,并将回执直接送达中书省以备查。对这类回执的最新研究,显示了大贵族及其随扈临场干预选举的严重性。在1377-1422年间的德汶郡,尽管选举看起来与地方乡绅的意愿并不相悖,相关的回执上都有选举经过整个郡法庭的“建议”“同意”之类的套语,但是至少有42名被选上的下议院议员与德汶伯爵的关系密切,而且其中至少有4名是伯爵的亲属(64)。而在沃威克郡、苏福克郡,这类名单虽未见于回执,但大贵族的代表、亲友是作为所谓的证人或竞选者参与的。此外,一些地区的大贵族对郡骑士代表的选举,直接实施权威干预。在威士莫兰德,郡守职位由大领主克里福德(Clifford)世袭,他有权提名自己的随扈为候选人参与选举。在沃彻斯特郡,郡守一职则由沃彻斯特伯爵无条件地领有,其所提名的代理郡守直接操控选举,被选上者大都有该伯爵支助的背景。在1404-1421年间该郡的28名骑士代表中,至少有14名与该伯爵关系密切(65)。亨利五世即位之初,被任命为财政署国库长的阿伦德尔伯爵托马斯·菲兹·阿兰(Richard Fitz Alan),在此时的第一届议会中至少有其11名随扈充任下议院议员。事实上,直到1415年去世前,他的随扈几乎垄断了施罗普郡所有下议院代表的席位(66)。有史家通过对中世纪时期3173名下议院议员生平的分析,发现其中占14%、约456名属于贵族的追随者。而在这些人中,有125名与议会贵族关系甚密,14名则是议会贵族之子(67)。这一比例虽然不高,但这些大贵族的随扈进入下议院后,常常与其作为上议院议会贵族的主子密切勾连,相互呼应,影响议会的讨论与决策。其中的一些人还借助于主人的权势被选为下议院议长。例如,威廉·伯利(William Burley)在1428年2月首次被选任此职的两年前,就一直为格罗彻斯特公爵效劳,被公爵私家任命为其在柴郡和北威尔士的司法代表。1437年后,伯利又转而投靠约克公爵,作为其领主会议成员而每年领取20马克的年金(68)。威廉·奥德霍尔(William Oldhall),本是约克公爵内府的财政主官与公爵领主会议的要员,1450年9月参与公爵对王室的谋反活动,是约克派的骨干之一。是年11月,在公爵的扶持下,奥德霍尔被作为赫特福德郡的骑士代表选进议会,进而当选为下议院议长。正是由于他的努力,下议院立马改变以往支持王权的立场,对王党产生敌意,转而对约克公爵示好(69)。对议会地方等级代表以及对下议院议长选举的干预、操控,让诸多与超级臣属有着千丝万缕之主从关系的私家随扈进入议会,使得下议院中的这类议员在某些时段和场合与其上议院的议会贵族主子互为唱和,谋取私利,限制王权,此即史家形象比喻的那样,“狮子和狼能实现相当和谐程度的共同行动”(70)。更为严重的是,这类互为串通、步调一致的政治行动,甚至进一步激发超级臣属借助议会这个平台实现篡夺王位的勃勃野心。 诸多的事实表明,在中世纪后期的英国,作为封建统治阶级和封建议会君主制之政治基础的世俗贵族,较之此前既有更为森严的层级划分,也更为常态化地卷入王国政治。而其中的大贵族尤其是超级臣属,对这一时期英国政治的历史走向,更是产生深刻重大的影响。由于与王权有着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贵族阶层当然是国王的天然联盟。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个阶层与王权也存在着封建权益的固有的争夺,这种争夺更因超级臣属的崛起而趋于激烈,这一时期出现大贵族在议会中时常与国王缠斗乃至超级臣属武力篡夺王位的现象堪可为证,以至于有史家认定,“君权与贵族的冲突,构成了中世纪后期英国政治史上唯一的主题”(71)。由是观之,如何将贵族阶层的政治活动与议会制度的属性、运作作一有机联系的、整合式的研究,应该引起国内史学界的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