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顺利实现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鉴于西藏社会历史条件暂不成熟,毛泽东在西藏民主改革问题上提出自1957年起“六年不改”的方针。然而,1959年3月,西藏上层反动势力发动全面武装叛乱,撕毁“十七条协议”,导致“六年不改”方针失去继续实施的基础。有鉴于此,中央决定西藏在平叛中实行民主改革,彻底废除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地建立各级人民民主政权。 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务院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在西藏民主改革中,毛泽东注重调查研究西藏的历史与现实,特别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指导西藏平叛和民主改革工作,并确立了西藏民主改革后的“稳定发展”方针。1961年1月23日,他在同第十世班禅谈话时说,现在只搞互助组不搞合作社,搞互助组,发展生产,使农民安定下来,生活得到改善。西藏社会制度经过改革,从封建农奴制度改变成了农民个体所有制,要安定一个时期。他还督促尽早成立自治区,将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变成正式的地方自治区政府,并具体提出了成立自治区的时间、选举和召开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问题,明确指出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决定自治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政策,选举自治区政府,通过一个自治区自治条例。他希望先把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用选举的办法建立起来,在此基础上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实行民主选举,在西藏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西藏平叛和民主改革,使西藏的社会制度和政治面貌发生了深刻变革。1961年1月,毛泽东在同第十世班禅谈话时也提出,“现在积极筹备选举,准备在明年,最迟后年,开全藏人民代表大会”。事实上,西藏的民主选举工作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个时间表推进的。1961年8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常委会决定进行民主选举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1962年8月25日,西藏自治区选举委员会正式成立。1963年1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了全区普选工作,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自此,经依法普选,逐级召开乡、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乡、县人民政权。在此基础上,全区61个选举单位至1965年8月选举出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1人。随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决议》,批准成立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举行,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成立。 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宪法赋予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在西藏全面实现;标志西藏人民当家作主、依法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从西藏和平解放到成立自治区政府的历史过程,也是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西藏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实践过程,为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的成功实现奠定了思想基础、政策基础和实践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