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继承了唐代的三院御使之设,御史掌握“肃正纪纲,纠劾不法,自朝廷至州县,由宰相及于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弹奏”的职权,又将门下等省的谏诤权别立为谏院。此前,御史主弹劾,言谏主讽诤,到宋代御史可以参与言事谏诤,形成台谏合一,成为很大的制约力量,以至于出现“宰相但奉台谏风旨而已”的局面。宋代对地方巡察的机构总称为“监司”,皇帝可以通过监司出巡制控制地方官吏。依律,监司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遍所辖地区,出巡时在地方上逗留的时间“无公事不得住过三日”,违反规定的监司就会受到处罚。 成熟时期 元代以后,巡视制度得以进一步强化。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诏书云:“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当时,全国划分为二十二个监察区,察院派“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并在江南和陕西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以统治各道。 根据规定,廉访使除两人留守外,其他人员一年的主要工作就是巡视各地,“副使以下,每岁二月分莅按治,十月还司”,负责对所属地区路、府、州、县经常性的巡察任务。明初,太祖朱元璋经常不定期派出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他在敕谕中反复重申:“风宪作朕耳目,任得其人,自无壅弊之患。”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按当时十三省区划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再从中选派巡按御史。选派巡按御史的条件和程序十分严格,先由都察院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面前,请皇帝钦点一名。明成祖称:“御史,朝廷耳目,非老成识体者不任。”十三道监察御史平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却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 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权力极大。每当地方发生重大事件,皇帝就派较高级别的都御史带衔出巡,不仅行监察权,有时也兼管行政、民政叫“巡抚”。开始是临时性派遣,后固定设在内地或边疆地区。这是巡视制度被强化和日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 此外,为监督六部的活动,明朝还在中央设立“六科给事中”,“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并在各省设提刑按察司,负责对所属地区经常性的巡察。多种方式相互交叉,相互补充,形成了全新的巡视体系。再加上“东厂”和“西厂”的监视,明王朝对中央和地方官员的控制可以说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清袭明制,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负责对地方进行巡视,不同的是将监察御史改为十五道,比较精简。但清朝御史机构的地位进一步提高,都察院不仅“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还有代“天子巡猎”、考察“政事得失”的职能,监察御史被誉为“天子耳目之官、朝廷之心腹”。雍正曾反复强调:“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所关甚大。”康熙经常亲自巡视地方,他说:“臣下之贤否,朕处深宫何由得知?缘朕不时巡行,凡经历之地,必咨询百姓,以是知之。”入清以后,“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由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分掌中央和地方巡察,台谏合一,成为国家机器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清初“康乾盛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特点和本质 从监察对象看,古代巡视制度主要是针对各级官员,防止其对君主不忠、谋反或违法乱纪,为巩固和强化君权服务。从职能上看,巡察官员主要有五项职责:一是监督朝政,驳正违失;二是纠弹百官,察举非法;三是检查政务,考察民情;四是推鞫狱讼,审录冤枉;五是广施恩惠,举荐人才。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官员职责明确,有完备的法规依据和法规保障。如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条》、唐代《巡察六条》以及明代的《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等,都是专门的巡察法规。此外,中央巡察官员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君主,只对君主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 (2)官员出巡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由于代表君主行使监察权,巡察官员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如汉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却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官。而且巡察官威势极大。在唐代,有“御史出巡,地动山摇”的说法。在明代,巡按御史虽然只有七品,但即便是三品以上的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员也“唯唯承命”,州县的一般官员更是“迎跪道旁,倘遇风雨,即知府亦陷膝泥中”。 (3)出巡时间有充分保证。汉武帝时的刺史,每年8月下去巡察,年底结束,有4个月的工作时间。唐代监察御史出巡可达半年之久。明代巡按御史有大半年的时间在各自的巡视区视察。这些官员长期流动,一般不长驻一地,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是地方一级行政机构。而且愈到后来,出巡时间愈长,明清时的“巡抚”甚至成了地方一级行政长官。 (4)注重对巡察官权限的设置。按照顾炎武的说法,中国古代监察官的特点是“人众、秩卑、权重、职广、位显”。“人众”是指其在政府机构系列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兼负监察职责的官员往往更多;“秩卑”是指其品级较低。明代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同地方县官,给事中则只有从七品;“权重”是指其权限较大,具有相对独立性;“职广”是指其职责十分广泛;“位显”是指其地位非常显要。这样定位是保证巡察官员能够无所顾忌,不畏权贵,独立行使监察、惩处大权。 历史作用 &n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