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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骑士制度的社会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古代文明 倪世光 参加讨论

    提  要骑士制度是西欧中世纪社会的重要内容,它对中世纪社会的经济、政治、军事、生活方式、思想文化等都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它的存在,西欧中世纪社会具有许多与之相关的特征。
    关键词骑士制度  骑士  社会影响  中世纪
    骑士制度存在于西欧中世纪社会,它是骑士生活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总和,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司法、道德、文化和生活方式等许多方面。这些内容由于骑士集团所处的强势地位而对中世纪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探讨骑士制度的社会影响不仅能进一步了解西欧中世纪的社会状况,还能对其社会特征有新的认识。本文谨对这方面做初步探讨,不当之处还望学界同仁指正。
    一、    经济影响
    西欧骑士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是骑士制度产生、发展以及衰亡的重要条件。在实际生活过程中,骑士与经济发生各种联系,他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离不开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军事行为更需要经济的支持。从军事需要来看,装备完善的骑士经济需求量非常可观,战马、盔甲和武器装备的耗费相当于23头公牛的价格。[1]而维持这名骑士平时和战时的各项耗费,大体需要300至600英亩的耕地和大约100名维兰(villeins,通常指农奴)在此耕地上的劳作。[2]到骑士制度鼎盛时期,由于盔甲工艺提高以及对战马品种的讲究和数量的追求,骑士的经济需求量进一步增加。[3]骑士集团的经济来源主要有采邑、家庭豢养和雇佣等,不过,以土地为核心的采邑是骑士经济来源的主导。采邑的主要形式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能提供经济收入的项目,例如,出租的房屋、磨坊、可收费的市场、可征税的港口或桥梁、城堡等,凡能从中获得租稅的财产,都可以作为采邑封给某个骑士,以抵服役报酬。[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还出现“货币采邑”或“采邑年金”(the money fief or fief-rente)的形式,这类采邑不同于土地采邑的支付方式,而是以每年固定数额的货币支付给骑士。英国的诺曼国王们较早地采用了这种方式,在与佛兰德斯伯爵军事协议中,明确签署了这方面内容。[5]此外,还有所谓的“锁子甲采邑”(fief de hauberk),它指领主授予附庸能置办起盔甲的财产,附庸在服兵役时必须穿戴盔甲。骑士从领主处获得采邑的形式是多样的,也是多渠道的,不乏有骑士从多个领主那里获得采邑。[6]总之,采邑是骑士经济来源最重要形式。[7]
    骑士制度依赖一定经济条件存在的同时,也对中世纪经济产生了影响。首先,为满足军事需要,建立全副武装的骑士军队,催生和推动了采邑分封制,而采邑分封制是西欧中世纪最重要的经济制度,它使社会经济中相当一部分土地与军事义务联系在一起,形成土地经济与军事义务的持续性结合。[8]其次,骑士制度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土地所有权的格局和性质。骑士军队的发展在一段时间内以采邑的增加为重要条件,而采邑制的发展通常以绝对所有权土地,即自主地(allod)的规模不断减少为对应条件。[9]采邑的所有权性质截然不同于自主地,采邑分封使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相分离,形成各级领主对同一处土地间接和直接的多重占有。再有,骑士制度对庄园制度形成影响,某些庄园的规模与骑士服役的经济需求有一定关联。[10]另外,骑士制度影响到中世纪的财产继承制度,为保证军事义务的履行,采邑的分割继承受到限制,长子或单一后代继承制得到普遍施行。[11]骑士制度与采邑的密切关系,成为西欧中世纪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    政治和军事影响
    骑士制度对中世纪的政治和军事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很大程度取决于骑士的社会地位及其内部关系。骑士的社会地位与其军事能力、经济实力和统治权力联系在一起,许多骑士既是军人,又是贵族,又是统治者,这种复合身份极大地增强了他们对政治和军事的影响力。[12]
    骑士集团内部以采邑分封为主导所构建起的层层人际关系,大体可分为军事组织关系、行政司法关系、主从关系、私人关系等。军事组织关系,涉及到军队召集、指挥、调遣、作战单位组合等。[13]获得采邑的骑士除了应履行相应的军事义务以外,还要帮助领主管理其领地内的诸多事务,负责或参与领主法庭的司法审判、镇压罪犯、维护道路安全、征收税务、筹集物资和款项、商定重大决策等,从而使这部分骑士与领主之间又形成行政和司法的隶属关系。[14]骑士集团内部的主从关系主要表现在相互的义务方面,骑士除了对领主的军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义务外,还有经济方面的义务,如领主被俘后的赎金、领主参加十字军的“援助费”、长子受封为骑士和长女出嫁的资助等,都属于附庸的义务范畴。[15]领主对附庸的责任和义务则主要是保护其生命及财产安全。领主在双方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16]骑士的私人关系主要表现为:骑士义务的子承父业;骑士组织系统中亲属血缘关系的存在;传统法律观念把领主与附庸关系定为家族内部关系;领主组建私人卫队;骑士从小生活在领主的城堡中,与领主家人结成深厚情感;领主对附庸私家事务的干预,附庸对领主私家事务的帮助等。[17]骑士集团内部的多重关系相互混杂,其中有些关系具有全社会普遍性,并非骑士集团所特有。尽管每个骑士与领主之间不一定都具备上述所有关系,但这些关系都包含在骑士集团之中,成为骑士制度的重要内容。
    骑士的强势地位及其内部关系对政治的影响表现在多方面。首先,它影响到西欧中世纪的王权状况。从总体上看,西欧中世纪一直存在着君主一统观念,但由于骑士制度的存在而影响到王权演进过程。查理帝国的分裂与采邑分封和骑士制度有内在关系。分裂后的各国,王权一度衰落。此后,王权加强、国家统一的关键是打败附庸并摧毁其属下以骑士制度为核心的军事体系。[18]其次,骑士制度影响到社会的行政和司法特征。采邑分封建立起各级政权的用人机制,领主通常任用自己的附庸掌管权力,从而造成部分行政、司法权力与作为军人的骑士结为一体。[19]司法与军事的结合,极易使军事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最后手段,各级司法执行者的军人身份和施暴能力具有强劲的制衡功能,可在一定程度制约当事双方在履行义务过程中遵守契约所定规则,从而有利于司法平等和公正习惯的建立。[20]西方近代政治走出中世纪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行政、司法等权利与军事分离。
    骑士是职业军人,武器和装备、军事训练、服役、战争等都属于骑士制度的范畴。精良的武器和装备使骑士具有较强的战斗力并一度成为西欧战场上的决定性力量。[21]他们的战斗能力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
    骑士制度在维护阶级利益、抑制阶级反抗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采邑分封建立了土地持有者之间的主从关系系统,同时也使他们结成共同利益集团,这个集团在共同对待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时,由于其自身超强的军事力量使中世纪农民起义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很难形成规模。14世纪初期之前,西欧中世纪没有发生大规模农民起义,原因有多方面,骑士制度就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骑士优良的军事装备和经过长期训练所具备的较强作战技能,使农民武装一度无法与之抗衡。西欧中世纪大规模农民起义出现于骑士在战场上对步兵作战优势丧失之后,足可引起我们对骑士制度与西欧农民起义关系的重视。[22]
    行政权力与军事的结合,造成政权体系对战争的即时反应机制,有利于统治者随时发动和投入战争。“战争是政治的继续”,骑士制度不仅使中世纪政治充满军事色彩,也使战争异常普遍和频繁。骑士的首要职责是打仗,他们乐于战争,战争能给他们带来财富、地位和荣誉。他们对战争的热衷是封建主“私战”以及各国间战争不断的主要原因,也是 “十字军东征”和西班牙半岛“再征服运动”的动因。[23]长期不断的战争,造成西欧中世纪社会内部军事组织、政权结构、思想观念等更适应战争和对外征服的需要。骑士的崇尚武力既影响到中世纪的战争状况,也影响到西方后来的军事征服、远航探险、殖民掠夺、争夺霸权等现象的出现。[24]
    三、    生活和文化影响
    骑士的生活方式寓于骑士制度之中,骑士的各种军事生活从童年的训练开始,贯穿一生。[25]他们不从事生产劳动,平日生活中的饮食和娱乐等也都带有明显军事色彩。
    人的饮食特征除受本能和传统习惯影响外,在中世纪也受到社会地位和职业的制约。骑士们养成喜欢食肉、饮酒的习惯,并以能吃能喝为荣。[26]军事行为对体能的需要,以及出生入死的职业,是解释骑士形成这种饮食特征的重要理由,而骑士的社会地位又为这种带有享乐性的饮食特征提供了条件。骑士们的吃喝嗜好影响到中世纪贵族的饮食文化:食品结构侧重肉类;强调量的充足而忽视精细烹饪;多烧烤和煮炖;大量饮酒等。[27]骑士的饮食习惯还是贵族经常举办宴会、热衷于狩猎以及大规模种植葡萄等现象的主要原因。骑士的生活方式是下层社会仿效的榜样,14世纪以后,随着部分下层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改善,大量食肉的习惯在民众中蔓延开来,从而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并使屠夫和畜牧业主们发家致富。[28]畜牧业发展会带动纺织业、农业以及阶级关系等系列变化。
    此外,骑士从小在宫廷或城堡中学到的社交礼仪、高雅谈吐、衣冠整洁、唱歌、跳舞、演奏乐器、礼貌对待贵族妇女等内容,逐渐成为上层社会的时尚,这套时尚中的许多内容,由于受到后来“资产阶级”和“新贵”们的羡慕和向往而得以延续和发展。
    骑士大体相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喜好,形成了他们自己的文化娱乐形式。在战争和训练之余,骑士们喜欢听行吟诗人弹琴演唱英雄和男女爱情故事,一些骑士还成为这类诗歌的创作者和传唱者。“骑士文学”一度成为中世纪世俗文学的主流,其中描写查理大帝及其家族成员事迹的史诗、亚瑟王和圆桌骑士们的传奇、从普罗旺斯抒情诗发展而来的骑士爱情故事等,在各地的宫廷和城堡中广泛传唱,深受骑士们的欢迎。骑士文学是西方文学瑰宝,对后来的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当今西方仍流行的冒险传奇类文艺作品,以及英雄加美女、加爱情的浪漫创作模式,都带有中世纪骑士文化的印记。[29]
    骑士对文化的影响还表现在比武大赛等活动方面。比武大赛既是骑士演练技能、展示武艺的机会,又是开展各种娱乐活动的场所,除了在比武间歇举办舞会和其他娱乐活动外,比武本身也逐渐具有戏剧表演成分。中世纪后期,比武大赛时常按文学作品中的情景设计场地和编排程序,亚瑟王及其圆桌骑士的故事往往成为设计和编排的依据,使比武与表演混在一起。[30]正如有人评价的那样,“比武大会的奇特装饰和庄严的场面,其诗意的幻想和悲怆,使得它充当了后世戏剧的角色。”[31]
    骑士文化及其观念对教会的传统思想造成冲击。骑士与教会既有互利关系,也有矛盾冲突,反映爱情观念的抒情诗,把骑士对女人的欲望要求表现得淋漓尽致,其中的“破晓歌”题材竟公然描写和歌颂骑士与别人的妻子同床共欢的情景,这种行为和观念是被教会明令禁止的。不仅如此,骑士的世俗观念对文艺复兴运动起到推动作用,正如约翰·赫伊津哈所认识到的,“追求荣誉同时伴随着英雄崇拜,这种英雄崇拜或许也可以看作是文艺复兴的先声。1300年以后的欧洲宫廷中充满了辉煌的骑士制度复兴的征兆,这种复兴已和文艺复兴有了真实的联系。”[32]
    骑士制度推动社会形成了崇尚武力、重视军人的风习。骑士的身份和地位令人仰慕,他们的军事职责也被视为具有神圣性。中世纪关于骑士产生的理论认为,人类堕落后,战争和罪恶降临到这个世界并搅乱了秩序,骑士由此而生。他们的职责是抑制邪恶、保护人民。在每千人中最强壮、最忠诚、最具高贵精神者才可被选为骑士。他应拥有战马——动物中最高贵者、最好的武器和装备,还要有扈从为他服务。而其余普通人则被安置在他之下,耕种土地,提供骑士和战马所需的各项物资。[33]此外,关于3个等级的理论,把骑士与世俗贵族身份重叠在一起,强调了骑士以及军事的重要地位。[34]再有,骑士的行为准则被推崇为是贵族才具有的“高尚”品格,其中的具体内容,如勇敢、忠诚、保卫教会、保护弱者、与异教徒战斗到底、维护公平正义等,都与骑士的军人职责联系在一起,这些具有军事特征的价值标准对世俗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甚至关系到全社会对从军打仗的态度。到中世纪晚期,许多社会下层者,积极投身于战争,通过军功争得荣誉和地位,正如当时人写道:“在这些天里,我们看到有多少穷人,凭借在法国战场上的效力而赫然成为贵族。”[35]骑士制度既把一部分人造就成军事精英并赋予他们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也推动了整个社会重视军事崇尚武功的风气,这是我国古代社会所没有或缺乏的。
    总之,存在于西欧中世纪社会的骑士制度有着广泛的内涵,它对西欧中世纪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状况、生活方式、思想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由于骑士制度的存在,西欧中世纪社会具有广泛的军事特征。
    [作者倪世光(1957年—),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050091]
    [收稿日期:2008年11月27日]
    
    


    [1] J. F. Verbruggen, 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 Amsterdam, New York: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 1977, p. 24.
    [2] Joseph and F. Gies, Life in a Medieval Castle,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4, p. 46. 各家对耕地数目的估算有些不同,从公元805年的《提恩维沃法令集》(Capitulary of Thionville)的条文中可了解到,全副武装者,至少要拥有12份采邑,大约为300—450英亩土地。见J. F. Verbruggen, 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 p. 24。另有材料证明,甲胄装备完善的封臣需要有12个胡符(Hufen)的耕地,1胡符大体相当于30英亩。由此折算,也当有360英亩左右的耕地。如此经济规模,远远超过一般自由民的经济支付能力,小自由民农户通常拥有60—90英亩左右的土地,而有些人身非自由的农户土地拥有量不足10英亩。参见M. M. 波斯坦和H. J. 哈巴库克主编,王春法主译:《剑桥经济史》第1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82页。上述经济规模只是骑士装备较为完善的基本标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骑士的经济条件达不到这一标准,有些要超过这一标准。
    [3] 参见J. F. Verbruggen, 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 p. 26。
    [4] Guy Fourquin, 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 trans. by Iris and A. L. Lytton Sells, London: Pica Press, 1976, p. 133;G. Duby and R. Mandrou, A History of French Civilization, trans. by J. B. Atkinson, London: Weidenfeld and Nicolson, 1965, p. 49;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等译:《封建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90页。
    [5] A. V. B. Norman, The Medieval Soldier, New York: Thomas Y. Crowell Company, 1971, p. 105.
    [6] 值得注意的是,采邑作为建立中世纪主从关系最重要的依据,它具有更普遍意义,已远远超出骑士制度范围,获得采邑者还有神职人员和不从事军事活动者。不提供全副武装骑兵兵役者,虽获采邑,但并非是骑士。参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第280—282页;A. V. B. Norman, The Medieval Soldier, p. 123。
    [7] 采邑是骑士经济来源最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有数量不少的骑士通过被领主豢养在家中而得以存在。当然,他们的存在及其数量有赖于领主以土地为主的经济收入程度。还有些贫困的骑士靠比武和参加各种战争维持生活,不乏有人以此发家致富,典型例子是威廉·马歇尔,他做游侠骑士15年,与佛兰德斯(Flemish)的另一名骑士罗杰(Roger of Gaugi)一道,到各地参加比武大赛,在10个月的比武大赛中,两人俘获103个骑士以及他们的战马、装备和随从,从而成为十分富有者。D. Crouch, William Marshal: Court, Career and Chivalry in the Angevin Empire 1147-1219,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90, pp. 26-37.
    [8] 参见D. Nicholas, The Evolution of the Medieval World: Society, Government and Thought in Europe, 312-1500,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92, pp. 146-147;G. Duby, The Early Growth of the European Economy: Warriors and Peasants from the Seventh to the Twelfth Century, Translated by Howard B. Clarke,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 166-168。
    [9] 自主地是西欧中世纪重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它并非从领主封予中获得,而是完全独立占有。到11和12世纪,随着骑士制度的发展,自主地数量明显减少,并广泛地转变为采邑。参见S. Reynolds, Fiefs and Vassal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p. 50;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第286—288页。
    [10] 骑士制度与庄园的关系有待深入研究,骑士—采邑—庄园有着内在联系。《末日审判书》所反映的较小庄园应有330—550英亩,这与装备一名全副武装骑士所需的土地规模大体吻合的现象,并非纯粹偶合。参见汤普逊著,耿淡如译:《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74—375页。在英国,诺曼征服后一名全副武装的骑士所需“费用”大体为5海德(five-hide),而每海德大约相当于60—120英亩。参见D. Nicholas, The Evolution of the Medieval World: Society, Government and Thought in Europe, 312-1500, pp. 218-219。更为有趣的现象是,欧洲许多没有庄园的国家,也没有封臣和采邑,而且“非完全庄园化的地区也没有完全封建化”。M. M. 波斯坦和H. J. 哈巴库克主编:《剑桥经济史》第1卷,第234页。
    [11] 参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第327—338页;G. Duby, The Early Growth of the European Economy: Warriors and Peasants from the Seventh to the Twelfth Century, pp. 169-171。
    [12] 参见D. Nicholas, The Evolution of the Medieval World: Society, Government and Thought in Europe, 312-1500, pp. 146-147。三个等级观念,即一部分人祈祷,一部分人战斗,一部分人劳作,从理论上反映了中世纪时期对骑士社会身份的认识,骑士兼有军人、贵族和世俗统治者的复合身份。这种观念继承并融合了古典和基督教思想,认为社会秩序既需要剑也需要语言来维护,因而,要有一部分人战斗,一部分人祈祷和教化,世俗贵族既肩负着保护社会秩序的任务又承担着统治世俗社会的职责。G. Duby, The Three Orders: Feudal Society Imagined, trans. by Arther Goldhammer,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 p. 78;J. Bumke, Courtly Culture,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 p. 26;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等译:《封建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525页。实际上,骑士的身份问题较为复杂,中世纪三个等级理论中的骑士身份,只是部分骑士身份的笼统概念,有关辨析,参见拙作《中世纪骑士身份辨析》,《世界历史》,2006年3期,第101—107页。
    [13] J. F. Verbruggen, 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 pp. 74-76.
    [14] 参见G. Fourquin, 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 p. 124。
    [15] J. S. Critchley, Feudalism,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1978, p. 31. 骑士集团内部的主从关系只是西欧封建社会主从关系的组成部分。西欧中世纪主从关系是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复杂程度,参看S. Reynolds, Fiefs and Vassals, p. 33;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第272—273页。
    [16] 参见G. Fourquin, 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 pp. 124-125;J. F. Verbruggen, 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 p. 70。
    [17] 参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第362—365页;J. F. Verbruggen, 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 pp. 66-71。
    [18] 骑士制度造成地方政权多由强势军人把持,从而形成妨碍君主权力加强和国家统一的状况,可参见G. Fourguin, 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 pp. 68-76。
    [19] 西欧中世纪各地区城堡的兴建及其集军事、行政、司法等一体的功能,是这种政治现象的体现。参见G. Fourguin, Lordship and Feudalism in the Middle Ages, pp. 87-96;Joseph and F. Gies, Life in a Medieval Castle, pp. 39-55。
    [20] 中世纪主从关系建立在双方大体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的契约之上,由于附庸具有军事能力和反抗领主违背契约的权利,使世俗社会政治中上司与下属、领主与附庸、君主与臣下的责任和义务具有双边相互性,不同于纯粹专制政体至上而下的单边绝对性。参见W. Ullmann,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 Methuen&CO         LTD, 1978, pp. 151-152;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78页。
    [21] M.Strickland, War and Chivalry: The Conduct and Perception of War in England and Normandy, 1066-1217,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169.
    [22] 骑士制度与农民战争的关系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参见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03—404页;基佐著,沅芷等译:《法国文明史》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62—163页;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86页;R. Rudorff, Knight and the Age of Chivalry, New York: The Viking Press, 1974, pp. 111-185;J. F. Verbruggen, 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Eighth Century to 1340, pp. 106-108。
    [23] 参见M. Keen (ed.), Medieval Warfare: A Hist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2。骑士居于社会上层,他们有发动战争的能力和积极性,这点从西欧中世纪战争几乎没有间断的历史现象中得到证明。
    [24] 参见J. R. Goodman, Chivalry and Exploration 1298-1630, Woodbridge: Boydell Press, 1998, pp. 192-218。
    [25] M. Keen, Chivalry,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26; G. Duby, The Chivalrous Society, trans. by C. Postan, London: Edward Arnold, 1977, pp. 113-116.
    [26] 参见Claire Sponsler, “Eating Lessons: Lydgate’s ‘Dietary’ and Consumer Conduct”, in K. Ashley and R. L. A. Clark (eds.), Medieval Conduct,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1, p. 13。骑士的食量从中世纪《武功歌》作品描写中可见一斑,例如,“他吞下一条猪后肘,两口饮下一加仑葡萄酒;他向谁动武,此人性命堪忧!”。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487页。教会人士对骑士的大吃大喝不断指责和嘲笑,但无法根本改变他们的这种习惯,骑士观念认为,食量与力量和勇敢成正比,能吃的人绝不会是懦夫。参见L. Gautier, Chivalry, trans. by D. C. Dunning, New York: Barnes & Noble, 1968, pp. 242-246。
    [27] S. F. Weiss, “Medieval and Renaissance Wedding Banquets and other Feasts”, in M. Carlin and J. T. Rosenthal (eds.), Food and Eating in Medieval Europe, London: Hambledon Press, 1998, pp. 60-62; L. Gautier, Chivalry, pp. 243-246.
    [28] 杜比:《中古农业:900—1500》,载契波拉编,夏伯嘉译:《欧洲经济史<中古篇>》,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第158页。
    [29] M. Girouard, The Return to Camelot: Chivalry and the English Gentleman,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 1-38.
    [30] R. Barber, The Knight and Chivalry, New Jersey: Rowman and Littlefield, 1975, p. 174.
    [31] 约翰·赫伊津哈著,刘军等译:《中世纪的衰落》,北京:中国美术出版社,1997年,第76页。
    [32] 约翰·赫伊津哈:《中世纪的衰落》,第65—66页。
    [33] Ramon Lull, Book of Knighthood and Chivalry, Trans. by Brian R. Price, Union City, California: Chivalry Bookshelf, 2001, pp. 15-22.
    [34] G. Duby, The Three Orders: Feudal Society Imagined, pp. 271-280.
    [35] M. Keen, Chivalry, p. 15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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