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蔡锡勇是晚清首批接受西学训练的学生之一。他先后在广州和京师同文馆学习,光绪四年(1878)随驻美、日、秘公使陈兰彬出洋,担任驻华盛顿使馆翻译。驻美期间(1878-1881年),翻译了《美国合邦盟约》,即今日美国联邦宪法。由于中西文化不同,蔡氏译本无形中对原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一是将社会契约意义上的“constitution”,翻译为带有政体联合色彩的“盟约”;二是将国家主权与地方主权并存的复合共和,描述成偏向于中央集权的民主制。不过,与当时流行的格义比附相比,该译文对美国政制和人民权利的阐释,仍然算得上一个革命性的进步。1897年于《时务报》刊发后,《美国合邦盟约》很可能进入康有为等人视野,成为他们改造传统“民本”思想的一种知识参照。 [关键词]蔡锡勇 京师同文馆 《美国合邦盟约》 民权学说 在晚清西学东渐史上,蔡锡勇的名字少为人知。即使有人闻见其名,也很少了解其早年的履历和行事。[①]多数既有研究,仅仅关注其创立速记学、协助张之洞洋务等事,而不知蔡氏早在驻美期间,已经翻译了美国联邦宪法及十五条修正案。这与蔡氏在西学东渐史上的贡献,实不相符。[②]有鉴于此,本文在勾勒蔡氏早年履历的基础上,对其翻译美国联邦宪法一事进行了史实考证。进而,又以蔡氏美国联邦宪法译本为中心,分析了美国“constitution”传入中国过程中的“再生”问题,以及该译本在晚清思想史中的意义。 一、从广州同文馆到驻美使馆 蔡锡勇,字毅若,福建龙溪(今龙海)人。有些资料称蔡氏字“毅敬”,目前看来没有依据[③]。关于蔡氏生年,各种材料说法不一。其中有1847年之说,有1850年之说,更有1845-1851年间之说。[④]实际上,史料已经提供了答案。同治六年(1867),两广总督瑞麟送广州同文馆学生进京咨文中,附有一份学生人员名单,其中提及“蔡锡勇,汉人,年二十岁”[1](P12);同治十一年(1872),广东将军长善再次送学生进京时,又附了一份学生人员名单,其中提及“蔡锡勇,年二十五岁,福建龙溪县监生” [1](P15)。照此推算,蔡氏应生于1847年。这一时间也与蔡氏家谱的记载相符。[2] 同治三年(1864),17岁的蔡锡勇进入了广州同文馆。在同文馆中,他除学习汉语、满文与算学外,专攻英语。[3]目前,我们尚不清楚他的学习情形如何。不过,同治十年(1871),两广总督瑞麟曾在奏折中提到学生的学习情况:“设馆以来,诸生奋勉学习,著有成效者尚不乏人,两次考试,作为生监共十一名。旗籍诸生咸皆踊跃,惟民籍正学、附学各生,来去无常,难期一律奋勉,其学习西语者民间固有之,而偶有招入官馆肄习者,始愿不过希图月间膏火,迨学习一二年后,稍知语言文字,每有托词告病出馆,自谋生理,而于始终奋勉学生有用者,实难得人。”[4](PP117-118)按照瑞麟的说法,广州同文馆中的汉人学生似乎用功不够,学习不良。 但是,从各种材料来看,蔡锡勇的成绩应属上等。同治六年(1867)十一月,广东向京师同文馆推荐六名学生参加考试,其中就包括蔡锡勇,而且还名列第一。这说明蔡氏的学习成绩当属前列。蔡锡勇等人到达京师后,住在新成立的天文算学馆。总理衙门负责人“先以汉文译作洋文,继令将洋文照会译成汉文,嗣又以算法各条令其逐条登答。该学生等文理俱各明顺,登答均无舛错”[5](P263)。其中蔡锡勇表现最为优秀,被授予“监生”称号。但考试结束后,由于种种原因,蔡锡勇等人并未被京师同文馆留下,而是“仍照原议分别派充(广东)将军、督抚各衙门翻译官”[5](P263)。 同治十年(1871),京师同文馆再度急调上海、广州两地方言馆学生进京。广州同文馆原来报送了14人,其中亦包括蔡锡勇。但是,蔡锡勇与那三、左秉隆三人很快又被排除。据广东将军长善说,其原因是“讵意该生等恳求保举,当将翻译官撤退,扣除送京,仍留该生等衣项,在馆学习,如一年后果能立品悔过,再行开复,知照保奖在案” [6](P278)。由此来看,蔡锡勇等三人并不愿意到北京继续学习,而是想早点谋求差事。次年,广州同文馆又向京师同文馆推荐了蔡锡勇:“兹蔡锡勇等一年以来,颇知愧奋,现在照章奏请,给予升阶”[6](P278)。同治十一年(1872),蔡锡勇与那三、左秉隆正式进入京师同文馆学习。 在京师同文馆期间,蔡锡勇随丁韪良、李善兰等人学习。目前,笔者同样不清楚他此时的学习情形,只是在相关材料中看到他曾经参加同文馆组织的数学难题解答,并在《中西闻见录》上发表过《节译几何新本圆径求周法》一文。[⑤]由此可见,蔡氏学习课目应该包括数学。另外,蔡锡勇赴美期间喜欢旁听司法审判;回国办理洋务时,又以通晓西方法律而为张之洞所依赖。[⑥]因此,蔡锡勇在京师同文馆期间,很有可能学习过有关西方法律的课程。而在当时,丁韪良恰好酝酿开设万国公法课,为蔡锡勇提供了学习条件。[⑦] 光绪元年(1875),清政府任命陈兰彬为驻美、日、秘公使。陈兰彬随即奏调蔡锡勇担任英文翻译。对此,两广总督刘坤一有所耳闻:“即广东亦早设同文馆,名异实同,初议兼用满汉生徒,此次荔秋星使走调之蔡倅锡勇,系由此馆出身。”[7](P128)光绪四年(1878)六月,蔡锡勇随陈兰彬抵达美国,开始了不到四年的国外生活。在此期间,公使陈兰彬曾率员前往西班牙和秘鲁。不过,从各种资料来判断,蔡锡勇似乎并没有跟随前往,而是长留华盛顿担任翻译。 二、在美翻译《美国合邦盟约》 蔡锡勇在美期间,没有像其他出使人员一样,留下详实的出使日记。而且,其同侪的日记也很少提及蔡锡勇。陈兰彬在《使美纪略》中,仅提到蔡锡勇两次,且俱为无关紧要之处。其中一次为:“九月初三日,兰彬与容副使闳率同参赞容增祥,翻译陈言善、蔡锡勇俱用行装,并同洋员柏立乘马车”[8](P76),往见美国总统。另一次是在《纪略》末尾,陈兰彬表示写作时参考了陈、蔡等随员的记录。[8](P76)副使容闳在《西学东渐记》中,追述到甲午战争时,才顺便提及蔡锡勇:“蔡君前在公使馆为予之通译兼参赞者也”[9](P134)。对于蔡锡勇的其他情况,则只字未及。可以说,在蔡锡勇自己及其同侪笔下,没有出现任何关他翻译美国宪法的信息。 不过,蔡氏曾透露自己驻美期间的业余生活。他在自己的速记著作《传音快字》序中回忆说:“余昔随陈荔秋副宪,出使美日秘三国,驻华盛顿四年,翻译之暇,时考察其政教风俗。尝观其议政事,判词讼,大庭广众,各持一说,反复辩论,杂还纷纭,事毕各散。”[10](P1)这说明蔡锡勇驻美期间,曾经投入过很多精力,从事除使馆翻译之外的活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蔡氏了解太少,很少有学者注意这句话。实际上,这句话不仅说明蔡锡勇对西方政治和司法感兴趣,而且还隐含了一个没有言明的重要信息,即蔡锡勇驻美期间翻译了美国联邦宪法。 光绪七年(1881),新闻界曾报道过蔡氏翻译美国律法一事。当时,蔡锡勇刚刚卸任回国,以介绍西方新闻为主的《西国近事汇编》,便发布了这样一则消息:“中国驻美使署有随员蔡锡勇译成美国律法一书。该员在美三年,广交天文历学之士,时往公议堂及律师处留心考察,译成此书,详加注解。经钦使咨送总理衙门,想邀懋赏矣。”[11](P73)这则消息称蔡锡勇翻译了“美国律法”,并未明说即是美国联邦宪法。不过,既然送请总理衙门邀赏,肯定不是一般法律条文。 光绪十二年(1886)二月,以善办洋务、通晓西学著称,并且两度入值总理衙门的张荫桓,奉命出任驻美、日、秘公使。当他抵达驻美使馆以后,发现了一份汉译《美国合邦盟约》。张氏说他在国内从来没有见过这个译本,也没有见过类似的译本,所以将其全文照录在日记中,并在后面注曰:“此项译文,不知吾华有无刊本,录于简端,以资考核。”[12](PP81-94) 就其文字内容来看,张荫桓所录即为美国联邦宪法。但是张氏在日记中,称其作者为“蔡毅约”,而与《西国近事汇编》所称的“蔡锡勇”不符。[⑧]那么,蔡锡勇与蔡毅约是否为同一个人?这两件事到底有没有关系?由于《西国近事汇编》未提供译文,仅凭这两份史料,尚不足以作出判断。帮助笔者解开迷惑的,是戊戌前夕《时务报》刊发的一篇译文。光绪二十三年十月(1897年11月5日),《时务报》发表了一份署名“厦门蔡锡勇译”的《美国合邦盟约》。经仔细对照,笔者发现此篇《美国合邦盟约》与张氏日记所录,除个别字词外基本一致。这样一来,事情就非常清楚,张荫桓所谓“蔡毅约”就是“蔡锡勇”,《西国近事汇编》所称“美国律法”即“美国合邦盟约”。至于“蔡毅约”,则可能是蔡锡勇之字“毅若”的笔误。 时务本与张录本在个别地方的措辞略有不同(以下简称《时务报》刊本为“时务本”,张荫桓所录本为“张录本”)。比如,在第一章中,第二节第一款,张录本为“各邦亦分上下两院”,时务本则为“各邦各有邦会,亦合上下两院”;第四节第二款,张录本为“国会每年至少须聚会一次,以洋十二月内第一次礼拜一为期”,时务本则为“国会每年至少须聚会一次,以西十二月内第一个礼拜一为期”;第八节第五款,张录本为“国会有权饬将钱币”,时务本则为“国会有权饬铸钱币”;第八节第九款,三洲本为“巡按署及合众国按察司署”,时务本则为“巡按署及合众国按察使署”;第八节第十二款,张录本为“惟筹饷不得逾两万之需”,时务本则为“惟筹饷不得逾两年之需”。在第三章中,第一节第一款,时务本比张录本多一按语“又曰上法院”。在合众国续增盟约中,第十一章,张录本为“无论本国列国之民,不得因例案争端兴讼”,时务本则为“无论本国外国之人,不得因例案争端兴讼”。另外在很多地方,张录本用的是“都城”,时务本则改用“京师”;张录本用的是“一次礼拜”,时务本则改用“一个礼拜”。[⑨] 根据上面的对照,1897年时务本应为1886年张录本的修订版。或许,蔡锡勇回国时随身带了一份副本。日常工作之余,又对译文进行了改订。《时务报》主持人汪康年与蔡锡勇同入张之洞幕府多年,相互之间应该比较熟悉,有可能从蔡氏处见到此本,最终予以刊发。不过,从其后人根本不知《美国合邦盟约》一事来看,蔡锡勇保存译稿的可能性似乎又很小。相反,根据各种史料,《时务报》主持人经由张荫桓日记获知这一译本的可能性倒是较大。因为载录蔡氏译本的张荫桓《三洲日记》,恰好在光绪二十二年(1896),即蔡氏时务报译本发表的前一年刊行于北京。黄遵宪、汪康年、梁启超等人,皆与张荫桓相熟而又对西学兴趣甚浓,按理说应该不会错过。他们最初看到的,或许就是张荫桓《三洲日记》中的抄本,不过在发表时邀请作者进行了修订而已。[⑩] 三、从西到东:“constituion”的再生[11] 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晚清法学翻译主要集中于国际法领域。[12]由丁韪良主持翻译的译著,如《万国公法》、《星轺指掌》、《公法便览》等书,在引介西方国际法的同时,亦触及西方国家政治理论。其中,《万国公法》还简要介绍过美国联邦宪法。[13](PP24-26)慕维廉的《大美联邦志略》,也介绍过美国政制以及联邦宪法。[14]不过,总起来说,这些引介零碎而模糊,并非完整的直接对译。因此,蔡锡勇翻译美国联邦宪法时,没有多少资料可供参考。换一个角度说,《美国合邦盟约》有可能是国人首次将“constituion”引入中文语境的一种尝试。 英文“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为规定、组织或结构。公元2世纪后,“constitutio”多被用来指称皇帝的立法行为。再后来,这一概念被教会借用,专指涉及教会和教会领地的法律规章。进入中世纪后,“constitutio”又被赋予了契约意义,指代一种基于历史权威和传统惯例的最高准则,以及一种非经封建主和自由民同意而不得变更的最高法则。在16世纪以后的英国,经由“constitutio”而来的“constitution”获得了新含义,被用来表示建立政府组织和法律制度时的最高原则。而18世纪的北美革命在继承英国“constitution”传统的同时,又为其注入了“社会契约”、“成文法”、“最高法”成分。因此,在美国联邦宪法中,“constitution”的主要内涵乃是指经由人民约定而形成的建国大纲或根本大法。[13]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内涵,应为“美国各州人民约定的创建政府的根本大法”,而不是美国各州之间订立的盟约。换句话说,它本质上代表的是美国人民的共同约定,而非美国各州之间的政治结盟。事实上,美国联邦宪法的制订,恰恰是联邦党人试图改变原有松散的政治结盟,而造就一个统一“国家”的结果。尽管在表面上,它是借助州的形式批准的。[14] 对于晚清国人来说,“constitution”的内涵无疑是陌生的。儒家所拥有的“民本”传统,同样强调人民的重要性。孟子甚至提出了“民为贵,君为轻”的学说。但是这种学说与近代西方“constitution”之间存在着原则性差异。儒家的民贵君轻之说,是对君主的告诫,是圣王应当遵守的原则。本质上,它是“圣王之治”学说的组成部分,与人民主权之间的联系非常微弱。自先秦至明清,很少有儒家学者提出过赋予人民最高权力的主张。其实,在启蒙运动以前,欧洲思想家亦作如是想。但是,自启蒙运动以后,欧美思想家从个人自由权利出发,推导出了一个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民”概念。而且,还通过“社会契约”理论使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成为了可能。在某种意义上,美国“constitution”就是这一思想的具体化或文本化。因此,美国“constitution”与儒家思想存在一定对立。[15] 身处19世纪中叶的蔡锡勇,当然不可能了解“constitution”如此丰富的内涵。即使了解,恐怕也面临着用词上的困难。在以“圣王之治”为传统的儒家话语中,没有与“constitution”相对应的表达。不过,中文倒有一个含有“契约”之意的字,即“盟”。“盟”是中国较古的文字,本义为在神灵面前发誓结盟。《礼记·曲礼》曰:“约信曰誓,涖牲曰盟”,《三苍》曰:“盟,歃血誓也”,《说文》曰:“割牛耳盛朱盘,取其血歃于玉敦”。[16]据此,“盟”有订立契约、各方同意之意,可与“constitution”相通。或许因此,蔡锡勇才将其译为“盟约”。不过,“盟”在政治层面上的主体多指“国”或少数人[17]。因此,“合邦盟约”一语反映出来的,是一种国与国之间而不是人民之间的约定。此外,中文语境中的“盟”仅仅是一种约定,与“最高法则”没有关系。人可以订立约定,也可以随意取消约定。因此,“合邦盟约”一语所传递出来的,更多是一种各邦达成约定之意,而缺乏原文中的“人民”和“最高法则”成分。[18] 西方“constitution”概念的复杂性,不仅仅在于其背后所隐含的“社会契约”思想。它在某种程度上,还隐含着对各州原有主权的确认。根据这一确认,美国各州既是合众国政府的下属,又拥有联邦政府不得干预的自主之权。因此,联邦宪法提到合众国时用“state”,提到各州时亦用“state”或“states”。在某种程度上,一个“state”就是一个小国。这种复杂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在古代中国没有出现过。中国从秦汉以后,就废除了封建制,大力推行郡县制。郡县制下的州郡与中央政府,是纯粹的上下隶属关系,很少有独立性可言,更谈不上人事和财政主权。顾炎武曾提出一种类似于美国的“寓封建于郡县”的设想,不过昙花一现,很快就消失了。至19世纪中叶,国人早已习惯了中央集权的传统。因此,对于蔡锡勇来说,要理解并表达出原文的准确内涵是较为困难的。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章第二节部分原文为:“A person charged in any state with treason, felony, or other crime, who shall flee from justice, and be found in another state, shall on demand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y of the state from which he fled, be delivered, to be removed to the state having jurisdiction of the crime.”该条款的意思是,凡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它罪行,逃脱法外而又在另一州被拿获者,应该根据他所逃脱的州行政当局之请求,而被引渡回对该罪案件拥有管辖之权的州。该款规定的主旨,在于确保各州的独立司法审判权。因此在该条款中,“the state having jurisdiction of the crime”是一个关键点。但是,蔡锡勇仅仅将其译为“起事之邦”,没有体现出“邦”的司法独立性质。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章第四节原文为:“The United States shall guarantee to every state in this union a 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 and shall protect each of them against invasion; and on application of the legislature, or of the executive (when the legislature cannot be convened)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该条款意在厘定合众国对于各州的保护界限。它的意思很清楚,即当各州遭受外来侵犯时,合众国政府可以直接采取保护措施;而当各州内部发生暴乱时,则必须接到该州合法机构之请求才能采取行动。这是对各州独立主权的又一确认。然而,蔡氏译文没有体现这一意思:“合众国愿保全各邦永行民主之政,各邦遇有外侵内乱,一经该邦邦会或总督报知(邦会停议即由总督)合众国,必妥为保护。”这一译文将各州内外事务混在了一起,而且将“application”译为“报知”,大大弱化了各州的主权性。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蔡氏译文在引入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中,实际上无意中对其进行了诸多“改造”。美国联邦宪法的关键之处,一方面在于它提出了一种最高的国家大法,另一方面又在于对各州原有主权进行了确认。前者代表了联邦党人的主张,后者则代表了反联邦党人的声音。[19]某种程度上,美国联邦宪法是对两者主张的融合。而古代中国恰恰缺少中央集权之下的分权传统。除了顾炎武等,很少有人提出过“寓封建于郡县”的设想。相反,长期郡县制之下的中央集权传统,已使国人习惯于从地方绝对服从中央的角度思考问题。蔡锡勇的译文亦没能避免这一点。其译文呈现给读者的,主要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民主国家,而不是中央与地方分权之下的政治安排。 四、《盟约》在晚清思想史中的意义 美国联邦宪法是一篇政治宣言,讲述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原理和制度安排。这样的内容,在晚清以前的中国极为少见。自先秦到明清,中国儒家处处以天下为己任,不可谓不关注天下政治。但是,隋、唐以后的儒家在释、道两教压力下,不得不照顾个人的心性问题。虽然他们刻意与释、道划清界限,努力将个人心性导向天下国家,使“内圣”变为“外王”的基础,但是其建立的一套“内圣外王”功夫,仍然避免不了沉溺于心性。至于“外王”的具体方案,则迟迟提不上讨论日程。及至朱元璋废除丞相,从制度上切断“得君行道”之路,儒家士大夫更是干脆将说教对象,从天下国家转向了个人和社会。他们试图以个人与社会对抗日渐威猛的君主专制。[20]由此,儒家学说变得愈来愈“非政治化”。顾炎武、黄宗羲对“旧制度”的批判,曾一度表现出不同的思考方向,可惜没有被后人所继承。[21] 1840年前后的西方入侵,给儒家士人带来了一种新的精神刺激。以英、法、美为代表的西洋,不仅向中国展示了精良的器技,而且亦呈现出不同的制度。对此,梁廷枏、魏源、徐继畬等人都给予了一定注意。梁氏《海国四说》曰:“(英)其会同议国事署曰巴力满。凡新王立,先集官民于署,议其可否。大事则王与官民同入署议。……英吉利自开国时,已有五等之爵职。最尊与王共治国事,统称之曰国政公会。”[15](P136,P158)徐氏《瀛环志略》曰:“华盛顿,异人也。起事勇于胜、广,割据雄于曹、刘,既已提三尺剑,开疆万里,乃不僭位号,不传子孙,而创为推举之法,几于天下为公,駸駸乎三代之遗意。其治国崇让善俗,不尚武功,亦迥与诸国异。”[16](P277)魏氏《海国图志》曰:“(美国)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徇同,即在下预议之人,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17](P369)这些关于西方政制的只言片语,反映了国人从纯粹关注社会到部分关注政制的一种转换。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晚清士大夫不得不更加注意西方。其中,对于西方政治的关注愈来愈明显。1861年,冯桂芬在《校颁庐抗议》中写道:“及见诸夷书,米利坚以总统领治国,传贤不传子,由百姓各以所推姓名投匦中,视所推最多者立之,其余小统领皆然。国以富强,其势骎骎凌俄英法之上,谁谓夷狄无人无人哉!”[22]十余年后(1875),总理衙门大臣文祥亦在遗折中说:“说者谓各国性近犬羊,未知政治,然其国中偶有动作,必由其国主付上议院议之,所谓谋及卿士也;付下议院议之,所谓谋及庶人也。议之可行则行,否则止,事事必合乎民情而后决然行之。”[18](P11691)在当时,冯桂芬、文祥尚都没有出洋的经历。他们应该是依据他人文字或讲述,得出了上述看法。这意味着,当时已经存在不少关于西方政治的信息。 以上对于西方政治的论说,显示了晚清经世思想的一种新动向。部分儒家士人受西方冲击的影响,开始在人伦日用、实学器技之外,关心天下国家的制度问题。他们在“睁眼看世界”的过程中,意识到了一种“天下为公”制度的存在,并且对之表现出一定的肯定。这种倾向在明清儒家思想基调中,原本是很微弱的。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晚清士人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关注,是对中断的顾炎武、黄宗羲思想的一种再续。他们由西方“民主”制度,忆及中国上古三代之遗意,进而试图探求一种避免君权独断的制度安排。 蔡锡勇选择翻译美国联邦宪法,无疑是这种新思想动向的一种持续体现。不过,他这一选择又与前人存在差异。在蔡锡勇之前,魏源、徐继畬、冯桂芬、郑观应是从中国上古三代出发,去想象和判定西方“民主”的。他们觉得,西方“民主”政治不过是中国上古三代的外传。而蔡锡勇选择直译西洋经典文本,显然是对前人“格义”的一种超越。尽管他选择译词时依旧存在“格义”成分,但是就整体篇幅而言,其译文与原文信息是相对吻合的。该译文对美国政治的描述,如总统选举,议会至上,国会、总统、律政院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等等,已将由“格义”而起的想象降到了最低。在蔡氏译本中,美国脱离中国上古三代之制,具有了自己的主体意义。当然,在甲午战争之前,由于没有公开刊行,《美国合邦盟约》很少为人所知,对思想界的影响有限。 光绪二十三年(1897)十月,《时务报》终于将这一译本呈现于公众面前。此时距蔡氏翻译已去十七、八年,西学引介进入了新阶段。不过,即使如此,《美国合邦盟约》在当时亦算得上较为“前沿”的西学译本。据笔者的了解,戊戌之前较为重要的西政翻译,仅仅局限于《万国公法》、《公法便览》、《公法会通》、《星轺指掌》、《环游地球述略》、《佐治刍言》、《法国律例》、《天演论》、《拿破仑法典》等十余部。光绪二十二年(1896),梁启超尚且表示:“惟西政各籍,译者寥寥,官制、学制、农政诸门,竟无完帙。”[19](P83)因此,《美国合邦盟约》的发表,仍有其独特价值所在。这种价值,除体现于进一步丰富国人对美国的认知之外,更表现在它比《环游地球述略》更为鲜明地折射出了西洋政治与儒家学说之间的张力。 光绪七年(1881)夏间,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在《万国公报》连载《环游地球述略》。其文亦对美国联邦宪法及其修正案进行了引介。我们可以通过对照林乐知译本,来分析蔡氏译本的“独特”之处。以下是林译修正案中的部分内容: 第一条,“公议堂大臣不得行法关系立教,亦不得阻人愿从何教,且不得禁人言论、报馆登录、聚集会议、具奏上闻、求免责备。”第四条,“不准无故行查民产、拿获人民、搜检书信等事,倘奉官查访,须求实据,并须立誓详言访查何地何人何事则可。”第五条,“审问审结后,不得再行审判,亦不得强逼人自证己罪。凡斩杀、囚狱、封产等事务,须照律审定,不得违□律法,亦不得以民产充公,如欲取民物,必当偿其价值。”第十条,“凡有权柄未交于联邦,此权仍在,或曰在于民乎。”第十四条第一款,“凡生于美国或入籍人等,既属于美,皆为美国有分之人,则不得弃其分,即如斩杀、封产、释放等事,悉照律法所定。不论何邦何法,不得减少其人之分,亦不得照律例一体相待,庶无轻重之别。”[20](PP8159-8160) 林乐知在这里介绍了美国人民权利。这些人民权利的内容,显然是传统儒家话语所缺乏的。比如,政府不得阻止人民信仰宗教,不得禁止言论、报馆登录、聚集会议、具奏上闻、求免责备,不得无故行查民产、拿获人民和搜检书信,不得违法斩杀、囚狱、封产等等,都与传统儒家的“管理者”思维不同。传统儒家主要思考如何教化民众,而很少思考如何确保民众不受侵犯。因此,林乐知在此对美国宪法的引介,对儒家政治思想是一种理论上的挑战。不过,林乐知在翻译原文时有所省略,而且完全选用中国传统法律术语予以表达,比如以“斩杀、囚狱、封产”和“分”分别对应“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和“right”,因而又大大淡化了美国宪法原文与儒家传统之间的张力。 蔡锡勇的翻译与林乐知差异甚大。其相应的译文为:第一条,“民间立教奉教,各行其是,国会不得立例禁阻。至于言论著述、安分聚会、负屈请申等事,皆得任便行之,国会毋得立例拘制。”第四条,“民间身家、房屋、物业、契券、字据不得无故搜夺,如请搜检票,必须案出有因,又必具誓确实,指明应搜之处某人某物应行搜拿,方准发票。”第五条,“罪犯既已办结,不得再拿惩办,并不得勒令犯人自供其罪指明刑鞫讯。除遵例办理外,不得杀害人之生命、拘制人之行藏、侵夺人之家产。如以私业取为公用,必须公平酬偿。”第十条,“合邦盟约所载民间应有权利,非谓所有权利,仅此而已。其寻常所有者,仍旧照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凡在合众国内生长之人,及入籍于合众国,或其属地之人,即为合众国之民,亦即为所住此邦之民,无论何邦不得立例减少合众国人民应享之权利,并不得违背例章杀害人之生命、拘制人之行藏、侵夺人之家产,凡属合众国辖内之人,皆须遵例一体保护。”[21](PP3428-3431) 与林氏译文相比,蔡锡勇的翻译相对详细、完整。更为重要的是,蔡锡勇没有像林乐知一样,为便于中国人理解而皆用固有中文词汇进行翻译。相反,他选用了很多新词汇、新表达,比如“国会”、“生命”、“家产”、“人民应享之权利”等等。如果再加上宪法正文中的“自由”、“总统”、“上下议院”等,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新型话语表达。这种话语将美国从“西学中源”论中独立出来,更有助于揭示西洋政治与儒家政治之间的张力。毕竟,传统儒家士人很少从“言论著述、安分聚会、负屈请申”等“人民应享之权利”角度,去思考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界定政府的性质、组织和任务。因此,凡有机会阅读这一译本者,很有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思想启发,从而对传统儒家“民本”学说进行再反思。 蔡氏译文发表后,到底受到过哪些人关注,现在不得而知。不过,以汪康年、梁启超、黄遵宪、康有为、谭嗣同、唐才常等人与《时务报》的密切关系,可推断他们应该有机会阅读这一译本。其中,黄遵宪、康有为与张荫桓相熟,甚至可能此前就在《三洲日记》中浏览过。此时,康有为正热衷于“改制”设计,对日本“宪法”兴趣甚浓。他曾在光绪二十三年夏间完成的《日本书目志》中说:“聚大众则不能无律法以治之。族有谱,国有法,天之理也。日本自维新以来,考求泰西之政,更立法度,讲义图解详哉。《国宪泛论》、《美国宪法史》、《各国宪法》、《万国现行宪法》比较四种最精矣。其《内外臣民公私权考》,人有自主之权,又有互制之法。泰西之良法哉!”“所谓宪法权利,即春秋所谓名分也。”[22](P228,P263)这两句有限的按语,反映了康有为对“宪法”的重视。不过,当时有限的日本法律汉籍,恐怕很难满足康有为的兴致。[23]在此情况下,蔡氏宪法译文按理应该不会被康有为忽略。 至于蔡氏译文进入康氏等人视野后,会经过怎样的思想“发酵”,又对他们的思想起了什么作用,外人难以把握。就其将“宪法”理解为“春秋名分”来推测,他应该不会同意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美国联邦宪法。事实上,他后来也确实透露出过这种倾向。1913年,康有为草成了一篇《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认为美国联邦宪法“益便暴民之横行”,故而对师法美国联邦宪法持否定态度。[23](P91)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康氏对西方政治论说一无所取。他曾在成于1901年的《孟子微》中指出过:“民者,如店肆之东人;君者,如聘雇之司理人耳。民为主而君为客,民为主而君为仆,故民贵而君贱易明也。”[24](P13)在这里,康有为将“民贵君轻”解释为“民主君客”、“民贵君贱”,显然是受西学影响而对传统“民本”学说进行的一个革命性改造。至于黄遵宪、汪康年、梁启超、谭嗣同、唐才常等人,亦在西学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民权”,或作为民权的补充,或作为君权的制衡。 当然,康有为等人的“民权”学说不会仅受蔡译《美国合邦盟约》影响而成。实际上,康有为等人的思想转变,是儒家思想自我调整的结果,亦是晚清学者持续引介西学的结果。笔者只是认为,作为有可能最早的一份国人译本,作为戊戌前夕对西方“人民权利”界定最详的一种文本,《美国合邦盟约》应该在部分晚清士人,尤其是在康有为了解西方、改造传统的过程中,发挥过一定刺激和参照作用。 五、结语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蔡锡勇的了解,局限于创立速记学和协助张之洞办理洋务。很少有人知道蔡锡勇还是一位擅长翻译的人才。[24]至于他翻译美国联邦宪法一事,则更少为人提起了。学人在讨论美国宪法的早期中文翻译时,多追溯至1902年的章宗元译本,而不知早在19世纪70年代末,就已经出现了较为完整的蔡氏译本。[25]而且,这个译本不但早于章宗元的译本,还可能略先于林乐知1881年连载的《环游地球述略》中的美国联邦宪法译文。 美国联邦宪法是联邦党人试图造就中央权威的结果。其中的“constitution”一词,具有经由人民约定而建立国家之意。“constitution”代表的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政治原则,而不是意味着各个政治共同体的随意联合。不过,为照顾各州原有的自主传统,宪法亦处处隐含着对各州主权的确认。这样一种复杂的政治设计,既没有在中国传统政治中出现过,又没有被中国思想家所讨论过。因此,尽管以后见之明来看,蔡氏将“constitution”翻译为“盟约”,没有完全传递出美国宪法的本意,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已经将翻译中不可避免的“语义失真”降到了最低。更何况,美国宪法内涵本身就是流动的,是不断被阐释的,不存在一个清晰固定的意义主体。 如果撇开语言翻译,将蔡氏译本作为一个独立文本,置于晚清思想史中进行考察,还会看到它的另一番意义。在晚清以前,除顾炎武、黄宗羲等少数人以外,儒家学者很少思考国家的制度设计。余英时先生曾经指出,明清以来儒家的说教对象,主要是个人和社会,而非天下君主。及至道、咸年间西洋频频来侵,魏源、徐继畬、冯桂芬等才在“师夷长技”的过程中,注意到西洋各国的政制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蔡锡勇选择翻译美国联邦宪法,就是这一“新经世思想”持续发展的结果之一。尽管美国联邦宪法的设计存在缺陷,但是蔡氏译本对于美国政制和人民权利的阐释,仍然足以为儒家士人带来刺激和启发,推动他们去改造儒家传统。 [参考文献] [1] 京师同文馆学友会第一次报告书[R].北京:京华印书局,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本,中华民国五年三月. [2] 蔡凯如.自强:珞珈精神的源头——纪念自强学堂首任总办蔡锡勇先生[J].武汉大学学报,1993,(6). [3] 高晓芳.晚清洋务学堂的外语教育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 同治十年十月二十一日文渊阁大学士两广总督瑞麟等折[R].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二)[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 [5]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奕新等折[R].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一辑上册[Z].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 [6] 广州将军长善等续送学生咨文[R].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一辑上册[Z].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 [7] 光绪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致黎召民函[Z].刘忠诚公遗集.载杨家骆:洋务运动文献汇编第2册.台北:世界书局,1963. [8] 陈兰彬.使美纪略(卷21)[Z].载王锡祺辑.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16册第12帙)[Z].杭州:西冷印社,2004. [9] 容闳著.徐凤石、恽铁樵译.西学东渐记[M].上海: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四年. [10]蔡锡勇.传音快字·自序[M].湖北官书局藏板,光绪三十一年. [11]钟天纬编辑.西国近事汇编[Z].上海:机器制造局,光绪壬午年. [12]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Z].上海:上海书店,2004. [13]惠顿著.丁韪良译.万国公法[M].上海:上海书店,2002. [14]裨治文.大美联邦志略[M].上海:墨海书馆,辛酉夏续刻.国家图书馆藏本. [15]梁廷枏.海国四说[M].北京:中华书局,1993. [16]徐继畬.瀛环志略(卷9)[M].上海:上海书店,2001. [17]魏源.海国图志(卷59)[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 [18]赵尔巽主编.清史稿·文祥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7. [19]梁启超.《西学书目表》序例[A].梁启超全集(第1册)[C].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20]林乐知.环游地球述略第二十七次[N].万国公报(第379卷). [21]蔡锡勇.美国合邦盟约[N].时务报(第5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 [22]蒋贵麟主编.日本书目志·法律门[M].台北:宏业书局,1987. [23]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发凡[M].超星数字图书馆,1916. [24]康有为.孟子微(卷1)[M].台北:商务印书馆,1987. 作者简介 胡其柱,法学博士,聊城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山东 聊城,252059) 注:在本文修改过程中,幸蒙中山大学桑兵先生多次指教,在此谨表衷心谢意。另外,笔者曾将原稿提交华中师大“中国近代史”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2009),并在会上受到承红磊、袁逢等同学批评指正,在此同样表示感谢。文中不当和错误之处,完全由笔者个人承担。 [①] 汪敬虞先生在一篇文章中说:“蔡锡勇的历史,现在还不大清楚。人们只知道他是1896年死去的,至于他是哪一年出生的,连集中国的专家在1988年编写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都是打了一个问号。”汪敬虞:《中国现代化征程的艰难跋涉·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②] 学界对于蔡锡勇生平尚有一定注意,但是其叙述相互间存在诸多冲突。详细情况请参见苏精:《清季同文馆及其师生》,作者1985年自印版;苏精:《蔡锡勇:张之洞的洋务专家与中文速记鼻祖》,(台湾)《传记文学》第三十九卷第三期;葛继圣:《中国近代高校第一位校长、中文速记首创人——蔡锡勇》,《广西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蔡凯如:《自强:珞珈精神的源头——纪念自强学堂首任总办蔡锡勇先生》,《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6期;黎仁凯等:《张之洞幕府》,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张永刚:《蔡锡勇——张之洞幕府前期实业总管》,《河北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另外,潘光哲曾对《独立宣言》在晚清的传播进行了深入研究。详见潘光哲:《美国〈独立宣言〉在晚清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7年9月第57期。 [③] 在笔者所见资料中,没有一则称蔡锡勇字“毅敬”。辜鸿铭、郑观应、黄遵宪致函蔡锡勇时,都称“蔡毅若观察”,详见(清)辜鸿铭:《大臣远略》,冯天瑜点校:《辜鸿铭文集》,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4页;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1页;吴振清、徐勇、王家祥编校整理:《黄遵宪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页。蔡氏后人蔡凯如曾称蔡锡勇又字“启运”。详见蔡凯如:《自强:珞珈精神的源头——纪念自强学堂首任总办蔡锡勇先生》,《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6期。 [④] 葛继圣、蔡凯如和黎仁凯认为蔡锡勇生于1847年,《福建名人词典》、《武汉大学校史》称蔡锡勇生于1850年,台湾学者苏精称蔡氏“约生于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至咸丰元年(1851年)之间”,并另加注释说“蔡锡勇确实生于何年不悉,这段时间是由广东同文馆成立于同治三年,招收十四岁至二十岁的学生推算而来。”以上信息详见吴贻谷主编:《武汉大学校史(1893-1993)》,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刘德城、周羡颖主编:《福建名人字典》,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182页;苏精:《清季同文馆及其师生》,作者自印本,1985年,第225页;葛继圣:《中国近代高校第一位校长、中文速记首创人——蔡锡勇》,《广西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蔡凯如:《自强:珞珈精神的源头——纪念自强学堂首任总办蔡锡勇先生》,《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6期;黎仁凯等:《张之洞幕府》,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 [⑤] 参见张剑:《〈中西闻见录〉述略——兼评其对西方科技的传播》,《复旦学报》1995年第4期;姚远:《〈中西闻见录〉与中士第一批科学论文》,《科学时报》2008年9月25日。 [⑥] 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初十日,张之洞发电报致蔡锡勇问道:“来禀言:‘查各国购产条例,遇有来历不明、串买盗卖,经官查出,契据作废,且须罚办’等语。此外国购产条例系载何书?此书有译出华文者否?望速查明电复,以便奏咨。”次日,蔡锡勇便回电:“光绪十一年粤人胡礼垣所译《英例全书》载:购产来历不清,而故为隐饰,是欺诈也,买约作罢论,买价追回。又云地有关于众用者,不知而买,买约可废。又云立契约不法,其故有三皆可,一伤德,二碍份,三骗诈,均有罪名。勇。”同年七月,《马关条约》签订后,张之洞又急问蔡锡勇条约“第六通商条”应如何补救。蔡锡勇向他提供了十一条补救建议。由此可见,蔡锡勇对于西方法律颇有心得,深得张之洞依赖。以上资料见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七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484、6581页。 [⑦] 根据林学忠的研究,丁韪良1873年开始在同文馆教授国际法。此时,蔡锡勇刚刚进入京师同文馆,恰好有机会选修。尽管目前还不清楚,丁韪良到底教了哪些学生,但是根据蔡锡勇的知识素养和个人兴趣来看,可以推断他有可能选修了这门课程。关于丁韪良教授国际法的情况,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133页。 [⑧] 笔者在此依据的是任青、马忠文整理出版的《张荫桓日记》,而不是张氏日记原本。目前,笔者尚不确定整理本与日记原本是否有出入。 [⑨] 除个别措辞外,时务本与张录本的不同,还在于前者遗漏了续增盟约第十四章第二款至第四款的大部分内容。 [⑩] 笔者在此对《时务报》获得蔡氏译本途径的分析纯为推论,尚没有相关支撑资料。不过,从修订内容以及作者署名来看,《时务报》发表该译文时当经过作者校阅,应该是可以肯定的。 [11] 本节内容(包括第四节)意在分析蔡氏翻译在19世纪中后期语境中的意义,所以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所引文字均据张荫桓日记所抄录译本。 [12] 参见(挪威)鲁纳:《万民法在中国——国际法的最初汉译,兼及〈海国图志〉的编纂》,《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刘禾:《普遍性的历史建构——〈万国公法〉与十九世纪国际法的流通》,《视界》第1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至于国内法翻译,在1880年以前,只有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及其修订本对美国联邦宪法做过简单意译。此后两年间,毕利干译述了《法国律例》,林乐知则较为完整地翻译了美国联邦宪法。 [13] 论述“constitution”概念的经典文本,无疑是C.H.麦基文的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and Modern。中译本参见(美)C.H.麦基文著,翟小波译:《宪政古今》,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笔者在写作过程中,还重点参考了下列文章:胡锦光、臧宝清:《宪法词义探源》,《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王人博:《宪法概念的起源及其流变》,《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刘守刚:《“宪法”词义的历史透视》,网址: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6/2/21/20914.html。 [14]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联邦宪法是一个流动性的概念。其内涵随着最高法院的不断阐释,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在建国初期,部分美国人认为他们的国家就是各个独立州的联盟。不过,这一理解很快就被联邦党人的解释取代了。根据联邦党人的理解,美国是建立在人民契约之上的统一国家,而不是各个州的松散联盟。据此,美国宪法的性质也就不是盟约,而是人民的社会契约。 [15] 当然,今天我们不再这样认为。部分新儒家学者,甚至尝试着从儒家学说中开出宪政的道路。笔者在此所说的“对立”,是针对晚清以前的中国士大夫而言的。 [16] 参见在线新华字典(http://xh.5156edu.com/html3/14819.html)或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15778.htm)。 [17] 这里的“国”,是指中国古代语境中的“国”,而不是指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国”。 [18] 美国联邦宪法的本质,恰恰主要在于这两点。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1779-1845)在《美国宪法评注》中指出:“人民制定和确立的是一部‘宪法’,不是‘盟约’(confederation)。宪法与盟约之间的差异是众所周知的。后者,或者说至少一项纯粹的盟约,是独立国家之间的纯粹条约或者联盟合约,一方不愿意,即不再具有约束力。一部宪法,……一旦被批准,就作为基本法令或者法律而具有约束力。”显然,蔡锡勇译文是与斯托里的观点相对立的。详见(美)约瑟夫·斯托里著,毛国权译:《美国宪法评注》,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28-138页。不过,蔡锡勇在译文中还偶尔使用另一个译词“律纲”。与“盟约”相比,这一译词倒具有一种最高原则的意义。 [19] 其实,联邦党人是反联邦主义的,反联邦党人才是真正的联邦主义者。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顺应民情,占据舆论制高点,抢先使用了这一称谓。详见(美)赫伯特·J.斯托林著,汪庆华译:《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0] 笔者在此参考了余英时对明清儒家思想基调的论述。详见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从明清思想基调的转换看儒学的现代发展》,收入沈志佳编:《余英时文集》第二卷,广西师大出版社2004年版。 [21] 黄克武分析过顾炎武、黄宗羲思想与清代中叶以降经世思想之间的关系,详见氏著:《从追求正道到认同国族——明末至清末中国公私观念的重整》,收入刘擎主编:《公共性与公民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不过,黄克武分析的主要是顾炎武思想与清代经世致用之学的关系。 [22] 冯桂芬在手稿中写下此段文字,而后修改时被抹掉了,故在行世本中不得见。详细情况参见陈旭麓:《关于〈校邠庐抗议〉一书——兼论冯桂芬的思想》,收入《陈旭麓文集》第三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3] 关于《日本书目志》及康有为的日本西学来源,可参见沈国威:《康有为及其〈日本书目志〉》,(日)《或问》2003年第5号;黄兴涛:《新名词的政治文化史——康有为与日本新名词关系之研究》,黄兴涛主编:《新史学》第3卷,中华书局2009年版。 [24] 蔡锡勇在翻译上的才能,在生前有一定名声。光绪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李鸿章曾在致张佩伦的信中问道:“蔡锡勇长于翻译,未知有何奇技?”见李鸿章:《李致张书札续之122》,载上海图书馆历史文献研究室编:《历史文献》第十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25] 章宗元译:《美国宪法》,上海文明书局铅印本,光绪二十八年刊刻。有关晚清美国联邦宪法的翻译文献,可以参见黄安年辑:《关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中译本》,http://www.annian.net/show.aspx?id=40&cid=21。更为详细的讨论,参见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一个初步考察》,《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另收入杨玉圣编著:《美国历史散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聂资鲁:《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美国宪法〉在清末民初的传入及对民初中国立宪的影响》,《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