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经济研究所和《历史研究》编辑部协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年中国古代史论坛日前在京举行。本次论坛以“‘封建’名实问题与马列主义封建观”为主题,围绕如何看待“封建”概念的演变、能否用“封建社会”一词来概括自秦至清的中国古代社会、如何认识和评价马列主义的封建观、如何比较中西方封建社会的异同,以及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等四个议题展开了探讨。 众所周知,在上个世纪20到30年代的中国社会性质大论战中,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起讫,尤其是秦至清的中国是否封建社会,有过激烈的争论。争论的各方大体上接受马列主义关于封建社会的概念,但在判别封建社会的标准的把握上有分歧。50年代在历史分期问题的研讨中,尽管对中国封建社会的上限(即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但对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属于封建社会基本上达成共识。自上世纪末以来,关于“封建”一词的含义,以及能否使用“封建”一词来概括中国古代自秦至清的社会,争论再起。至本世纪初,争论双方的分歧日益明朗化,不同观点的阐述也都比较完整,思考也较以前更全面、深入。 反对称秦至清的中国为封建社会的学者,认为这样使用“封建”概念,既不符合“封建”的本义,亦“与马克思封建社会的原论相悖”,是概念的“误植”,属于“泛封建”论。“滥用‘封建’这个词原来正是政治势力压倒‘知识分子的人文精神’的结果。”需要“循名责实、正本清源”。有的学者提出:“目前国内普遍将西文feudal、feudalism与中文‘封建’对译,实属不妥。”“西欧feudalism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只属于欧洲;中国的先秦是封建制,而且惟其符合中文‘封建’之本义;秦代至清代是皇权专制制度。它们本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谁也不能涵盖谁。”“封建”和“专制”是对立而不相兼容的概念。中国古代社会的矛盾是“官民对立”而不是传统所说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重新认识将彻底推翻‘封建社会’的理论。”等等。因此,他们提出“要淡化‘封建’概念”,要以“宗法地主专制”、“皇权专制制度”、“传统社会”等来替代目前使用的“封建社会”概念。与会学者对上述观点进行了热烈讨论。 与会学者指出,这一争论表面上是对“封建”概念的不同理解,实质是承不承认封建生产方式的普遍性,承不承认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正确性,因此,否定论者否定的不是“封建”之“名”,而是“封建”之“实”。绝大多数与会学者认为,社会经济形态有序演进的学说是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性的科学表述,应该坚持;封建社会作为人类历史的重要发展阶段不应否定。 有学者指出,“封建”概念是历史地变化着的,不应该把用凝固化的老概念去“匡正”人们鲜活的历史认识。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观虽然渊源于但又超越于“西义”封建概念,把“封建”视为生产方式,视为人类历史上的主要社会形态之一,列宁又发展了马恩的封建观。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工作者在其指导下,从中国实际出发,论定战国秦汉以后属于封建社会,并提出“封建地主制”理论。这种认识的正确性,被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所证实,是对马克思主义封建观的继承和发展。把它贬为“泛封建观”,指责它“与马克思封建社会的原论相悖”,是站不住脚的。 有的学者系统追溯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社会的有关论述,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对西欧历史的论述,也绝不是单纯地就西欧而论西欧,而是在解剖西欧历史的基础上,从更高的层面上进行的理论概括与总结,进而揭示出其有关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这种达到事物本质层面的理论概括与原理性的总结,当然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也有学者指出,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的提出,比达尔文的进化论的形成早,那种认为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理论是受古典进化论影响而产生的不正确单线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说马恩是“多线论”者也是没有根据的。与会学者指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地主制经济属于封建经济形态。20世纪以来众多学者的研究,将秦汉至明清这一历史时期论定为封建社会,既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 有的学者回顾和介绍了二战以后西方学者对“封建”概念的反思,认为这种反思对深化我们的认识是有好处的。西方学者最近的研究表明,“西义”的封建概念,尤其是其狭义封建概念,也是有问题的,不全面的,有必要调整和拓宽封建社会的概念。 又有的学者回顾了中国古代和近代“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发展,强调“封建”一词在社会发展和学术研究中已经发生了语义变化,这是学术界共知的事实。我们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是指生产方式、社会形态,而不是指封邦建国,或西欧的“封土封臣”。近代以来,人们把秦以后的中国称为“封建社会”,得到学界以至社会的普遍认可,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根据的,因而也是比较合理的。“封建社会”一词成为中国“约定俗成”的一种学术与社会名词相结合的特定名词,反映了中国史学界在西学东渐的大背景下,几代学者推进史学理论建设的成果,这其中既包含了老一代的实证史学的贡献,也包含了马克思主义史学的贡献。这种贡献,究其本质是学术性的,是在历史研究中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理论的尝试,是不可以任意加以否定的。他们还指出,无论用“宗法地主专制”、“皇权专制”或是“传统社会”等称谓概括中国古代自秦至清社会,都不可能代替“封建社会”这一概念,而只能增加混乱。 与会学者讨论了中国古代(主要指秦代至清代)有无共同性,能否概括为同一社会形态。有的学者认为,西欧封建社会并非结束于十三世纪或十五世纪,而是延续至十八世纪,把拓宽了的西欧中世纪与中国古代比较,可以看出无论生产力(以使用人畜力从事的农业生产为主)还是生产方式(大地产与小生产的结合),都存在许多共同之处,属于同一社会形态。有的学者指出,否定西欧中世纪与中国古代都经历封建社会的学者,只注意到不同地区历史发展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而忽略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历史事实是,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由于历史条件的差异,具体的发展道路也千差万别,可能有“超越”,可能有滞后,也可能有“变异”,但大体上遵循着同一的发展规律。有的学者指出,无论是中国古代自秦至清的封建地主制经济,还是西欧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经济,共同性大于特殊性,不过是同一生产方式下不同的发展类型而已,它们都属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有的学者针对东西文明“皇权专制”与“契约权利”二元对立说进行剖析,指出这种说法是片面的。还有的学者分析了中国秦汉以后的“官民对立”,指出“官民对立”的存在并不能否定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一主要矛盾,中国古代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于封建社会之外的“官僚社会”。 在讨论中,许多学者还强调了在学术研究中端正学风,避免断章取义的重要性。 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河北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史学月刊》、《读书》杂志社、《光明日报》社,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历史研究所、经济研究所、《历史研究》编辑部、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世界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等多家单位的40余位学者与会并提交论文多篇。会议上,不同的学术观点获得展开,本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精神相互切磋,从而在一些问题上取得了共识。大家一致认为,研讨会开得很成功。 (历史所) “封建”名实问题研讨会与会学者提供书面论文 刘秋根:“封建主义”再考辨——兼论广义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学说 黄春高:“封建主义悖论”与中古西欧封建国家 陈支平:跨越时空论“封建” 廖学盛:民族部落血缘关系以及私人大地产(提纲) 黄敏兰:从四种“封建”概念的演变看三种“封建社会”的形成(提要) 张岂之 刘文瑞:封建社会概念辨析 冯天瑜:严复、陈独秀“封建论”之比较 庞卓恒:封建社会本质特征的共同性及其具体形态的多样性 刘明翰 刘丹忱:中国的封建制社会历史阶段不容否定 马克垚:封建社会讨论提纲 栾成显:关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 李红岩:二十世纪关于“封建”的讨论 李根蟠:官僚体制与地主封建制——王亚南关于封建社会的理论不容歪曲 郭世祐:关于“封建”和“半封建”表达的误区 江太新:对中国传统社会的认识 赵德馨:马克思经济形态学说的两个层次与中国古代的社会经济形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