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中世纪西欧有非常丰富的平等观念。其最基本的内容可以归结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在基督徒身份面前的平等和在部落成员资格面前的平等。关键词 中世纪 西欧 平等观念“平等”是自古以来人类最强烈的一种自我意识。在当代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面临着社会成员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的平等问题。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近代资产阶级的平等观,还是近代无产阶级的平等观,都能够在中世纪西欧发现某些渊源。中世纪西欧的平等思想和实践,成为后来资产阶级同封建王权斗争时的理论武器和历史先例。而作为科学社会主义来源之一的空想社会主义,也同中世纪平等的理论与实践有一定的相承关系。因此,探讨中世纪西欧人“平等”的观念,对于了解近代、现代以至当代的平等问题,也将有一定的意义。那么,中世纪西欧平等观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笔者迄今尚未在国内见到对这个问题比较系统深入的探讨。本文拟就此做一个初步的、一般的考察。一、上帝面前的平等基督教教义是中世纪西欧居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有着一个君临整个宇宙、当然更是君临整个人类的最高神———上帝。如果说,人与神的这种关系体现出的是完全的、绝对的不平等的话,那么,在另一方面,这种关系却有利于推导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因为,上帝是无差别地把整个人类而不是人类中某些部分当做它的对象的。《旧约·创世记》关于人是上帝创造出来的这一人类起源的神话,具有极大的政治学和伦理学意义。从这个神话可以推断出,人是先天地平等的(当然,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关系有些例外)。首先,人都是用一样的泥土所造,在物质属性方面是平等的。平等主义者们很重视这一“事实”,总是用它来作为人类平等的证据。1056年,一位女伯爵在释放一个女奴时说:“我们皆是从土造出来的,应当互相可怜……凡所交付我们的,应使他们自由。”①在这里,自由人和①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PageIndex=2] 不自由人的社会差别,在他们的物质属性的同一性面前消失了。文艺复兴时代,著名的人文主义者卜伽丘说:“我们人类的骨肉都是用同样的物质造成的……我们人类是天生一律平等的……”①可见这一看法影响非常深入而持久。其次,人都有着上帝给予他们的共同的祖先———亚当和夏娃。这意味着,在古代一切等级制度所强调的血缘和家世方面,每一个人之间也是平等的。中世纪英国农民的代言人约翰·保尔在攻击贵族时就说,“如果我们同是父亲亚当和母亲夏娃的后代,他们又怎么能断言或证明他们比我们更应当做主人呢?”②一首中世纪的歌谣中,亚当对他的后代宣讲道:孩子们,我的后裔们,亚当,我,是第一个父亲,在上帝之后,由他创造,你们都自然生自我的肋骨和夏娃;她是你们的母亲,为什么你是隶农而他却优雅高贵,你们本是兄弟?贵族从何而来?……③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共和国,相当长的时间内,有着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两者长期相互斗争。追求平等的平民们在谈到贵族时就说:“不要上当,以为他们祖先的古老血统会使他们比我们高贵;因为所有人类都出于同一祖先……”④英国的小说家乔叟也借他笔下人物的嘴说,草民们的先祖也就是权势人物的先祖⑤。再其次,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出来的,在形象上也是平等的。这种形象上的平等,在一些人那里也成为了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平等的依据。比如,在14世纪,一位伯爵在释放其管辖地上所有的农奴时说:“因为人是按着上帝的像造的,故按天然之规例,都应当自由。”⑥又如,佛罗伦萨的平民们在攻击贵族时说,大自然把所有的人都塑造成一个模样。大家都把衣服脱光了,就会看到人人都长得差不多⑦。最后,人人平等是神的旨意与精神。人在初始时上帝的乐园中是平等的。在精神方面,人格方面,上帝并没有在造人(甚至女人)时规定谁高级于谁。对这一点,神学家和其他一些人有着充分的认识。基督教神学大师奥古斯丁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上帝把人造成理性的东西,让人支配不合理性的东西,即不支配人而是支配禽兽。人与人之间,开始时是不存在支配关系的。所以第一批圣洁的,也即在道德上超越其他人的人,他们最多也只是代表上帝的牧羊人,14中世纪西欧的平等观念①②③④⑤⑥⑦尼科洛·马基雅维里:《佛罗伦萨史》,第146页。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第96页。杰弗里·乔叟:《坎特伯雷故事》,黄杲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761页。尼科洛·马基雅维里:《佛罗伦萨史》,李活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6页。约翰·赫伊津哈:《中世纪的衰落》,刘军等译,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9—69页。马克斯·比尔:《英国社会主义史》上卷,何新瞬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6页。卜伽丘:《十日谈》,方平、王科一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357页。 [PageIndex=3] 而不是人世间后来所见的统治人的国王。所以在所有经书中,从未遇到过奴仆一词(只有这样一次,诺亚把它应用来医治他的犯罪的儿子)。所以,后来人铸造这个词,是犯罪的,不合自然的①。奥古斯丁对天堂的想象也可以体现出上帝的平等精神。他说:“在你(指上帝———引者)的居处,绝对没有贫富贵贱的畛域。”②有一位教皇居然写过一篇叫《论人人生而平等》(Omnesnamquehomiuesnaturaaequalessumus)的文章③。16世纪伟大的德国农民战争中,农民的代言人的言论,也充分地体现了“上帝”的平等思想。他们说:“一个真正的基督教徒,他是由真正的基督教信仰和爱心来指导的,因此,他遵照、牢记上帝的教导: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区别。这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无论他是一个牧羊人,还是教皇、皇帝或澡堂伺者。如果一个人没有一个基督徒兄弟之心,在上帝的眼里,没有王冠、盾形徽章或头盔能够使他成为高贵。”④既然人人平等是神的旨意与精神,那么,这种旨意与精神又是以什么形式体现出来的呢?另外,既然人在很多方面都有天生的,也即上帝安排的差异,比如高矮胖瘦美丑等等,那么,人又是在什么意义上在上帝面前平等的呢?这就引出了两个极其重要,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其深远的概念———“自由”和“自然法”。中世纪西欧人是在两种意义上谈论自由的。一种是在人与人的关系意义上。它针对的是一个人是否可以奴役另一个人的问题。另一种是在人与神的关系意义上,它强调的是人是否有独立的意志,选择的自由⑤。这里只探讨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根据中世纪西欧人在谈到人与人的关系时对“自由”一词的用法,自由就是神在造人时设定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即每一个人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奴役。这也正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点———人是在自由的意义上平等,在平等的意义上自由。我们可以举出下面这许多的例证,以资说明。中世纪一位自由人在释放农奴时说:“原始的时候我们的主上帝立一个乐园,放人在园里面,给他美满和完全的自由。”⑥1310年,一位英国普通法法庭仪仗官说,开始时,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⑦。公元1535年,一位英国主教说:“最初的时候,天然所造这人皆是自由的。”⑧英国大法官约翰·福特斯鸠在15世纪下半叶写道:“自由乃上帝植根于人类本性之中。因此,当一个人自然的(天生的)自由被剥夺后,它总想回归。因此,不赞成自由的人是不虔敬的和残忍的。”⑨乔叟借笔下人物的嘴说,有权有势的人不该为他们的权势而感到十分光荣,24 世 界 历 史 2004年第1期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贝克:《1200-1600年英国普通法之下的人身自由》,载戴维斯编:《近代自由在西方的起源》,第188页。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第92页。贝克:《1200-1600年英国普通法之下的人身自由》(J.H.Baker,“PersonalLibertyundertheCommonLawofEngland,1200-1600”),载戴维斯编:《近代自由在西方的起源》(R.W.Davis,ed.,TheOriginsofModernFreedomintheWest),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6页。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第96页。比如但丁认为,自由的基本原则是有选择的自由。如果判断力能完全控制欲念,丝毫不受欲念的影响,那它就是自由的;如果欲念设法先入为主,影响了判断力,那么,这种判断力就不是自由的,因为它身不由己,被俘虏了。但丁:《论世界帝国》,朱虹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17页。转引自朱孝远:《神法、公社和政府:德国农民战争的政治目标》,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页。约翰·赫伊津哈:《中世纪的衰落》,第59-69页。奥古斯丁:《忏悔录》,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3页。奥古斯丁:《上帝之城》(SaintAugustine,TheCityofGod),JohnHealey译,爱丁堡(Edinburgh)1909年英文版,第十九卷,第十五章。 [PageIndex=4] 因为在本来的自然状况下,他们并不是人家的主子,并不能奴役别人①。什么是自然法?17、18世纪西方法学家把它解释为人类理性的表现,是自然存在的、永恒不变的、一切人共同的行为规范。据笔者所知,“自然法”是一个来自古典时代的概念。在《旧约》中,甚至都无“自然”一词。因此,更无自然法了②。《新约》中有“自然”一词,但无“自然法”。据《罗马法典》解释,自然法就是自然教给动物和人类的法则;雌雄结合、子女的生养和教育等,都是由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行为③。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把自然法等同于,或者相通于神意。神学家们认为,万物既然为神所造,那么其法则也必定来自神了。基督徒有《圣经》,所以直接从神那里懂得了神为万物制定的规则,那么非基督徒呢?他们就是通过对自然法的理解来理解神意的。《圣经》中的真理,在异教徒的心目中就是自然法。《圣经》中,使徒保罗说:“外方人没法律时,依本性行法中所有之事,这些……对他们都是法。显示他们心中所有的法,他们的良心也可作证。”④这些话显然承认有自然法存在。著名神学家和法学家格雷先(Gratian)认为,人类受到两种方式的统治:自然法和习惯。自然法包含在主的法律和福音之中,根据它们,人们对别人做他们希望别人对他们做的那些事情,禁止对别人做自己不愿别人对自己做的那些事情。属于神意的一切东西都在神法或者自然法的名义之下⑤。中世纪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奥康姆的威廉(WilliamofOccam)认为,“每一个来自自然的建立者上帝的法律都能被称为神法;而每一个自然法都是来自上帝”⑥。中世纪基督教神学集大成者阿奎那认为,宇宙是由不同等级的法则所支配的。按照顺序,最高的法是上帝据以行动的永恒法;其次是上帝在《圣经》中直接向人们揭示的、成为教会建立基础的神法;再次是神为了使人们能理解他对世界的意图和目的而灌输“给人的自然法”;最后是人类的成文法⑦。既然自然法就是神意,那么,它当然主张人在最初的时候是自由平等的。照此推理,当然,后来也应该是自由平等的⑧。这就是“自然法”和“自由”这两个重要概念之间最重要的联系所在,当然,也是它同“平等”概念之间最重要的联系所在。我们在中世纪的文献里,发现了大量的,甚至可以说是不胜枚举的以自然法论证人的自由、平等的例子。下面略举数例。自然法与人人自由。著名法学家布莱克顿的《论英国的法律与习俗》一书中有一段话说:“根据自然法,所有的人,甚至连农奴在内都是自由的。”为鼓励犹太人所拥有的非基督徒奴隶受洗,教会提出,这些奴隶在受洗后应该获得自由。格雷先认为,“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无论是自由人还是奴隶,在造物主面前都是平等的具有相同理性的人。因为这一原因,无论人在生34中世纪西欧的平等观念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3-404页。马克斯·比尔:《英国社会主义史》上卷,第7页。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QuentinSkinner,TheFoundationsofModernPoliticalThought)第2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148页。译文参照了段胜武、张云秋、修海涛等翻译的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爱华特·刘易斯编:《中世纪的政治观念》第1卷,第82页。爱华特·刘易斯编:《中世纪的政治观念》(EwartLewis,ed.,MedievalPoliticalIdeas)第1卷,伦敦1954年版,第32页。《新约·罗马人书》第二章。马克斯·比尔:《英国社会主义史》上卷,第7页。斯特劳斯:《自然权利和历史》(LeoStrauss,NaturalRightandHistory),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81页。杰弗里·乔叟:《坎特伯雷故事》,第761页。 [PageIndex=5] 活里的地位如何,在主面前都应按照同一法律受到裁判。”①“同一法律”即是指自然法。自然法确立的人人自由、平等,还可以从财产公有上体现出来。一个叫布里顿的人也说:一切人本来都是自由的,他们共有一切财产,并依据自然法生活②。格雷先认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东西都属于所有人。奥康姆的威廉说:“根据自然法,所有东西都是属于大家的。”③自然法与人的意志自由。上面讲的自由,是指没有外在的束缚。而从主体的角度看,它首先就是指个人的意志自由。一位波洛尼亚的法学家(Irnerius,d.ante1118)说:“根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他“任意所为”都是“合法的”。一个佛罗伦萨1289年的著名法律规定,禁止获得对另一个人的“自由或人身”的权力。该法的前言是这样定义自由的:“被自然法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的自由———基于它,每一个人的意志依赖于他自己的判断,而不是另一个人的判断———就是这样一种事物,凭借它,城市和人民免受压迫,他们的法律得到保护和改进。”意志既然是自由的,那么根据意志而行动的自由,或者至少是这种行动的自由的可能也应该是存在的。因此,一位13世纪的民法学家(Accursius,d.by1263)说,自然法赐予个人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的“可能性”。如果每一个人既是内在地自由的,又是外在地自由的,那么,其结果当然就是人人平等了。对自然法中平等观念的基本阐述来自古罗马人乌尔丕安(Ulpian,d.228):“在民法中,奴隶没有地位(stature);在自然法中,不是这样,因为,根据自然法,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如前所述,中世纪的许多教会人士和法律人士继承了这一观点④。这种依据自然法而强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一些人对欧洲殖民主义的批判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体系中,对异端、异教的歧视、仇视,是最为根深蒂固的一种基本态度。这种态度甚至直到21世纪初期的今天,在西方一些人关于文明之间的关系的看法上,都有所流露。发生在中世纪,延续了一两百年之久的“十字军”东征,是这种态度的典型体现。而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遍及全球的殖民掠夺中,这种态度更是得到了肆无忌惮的表露,成为侵略、强占、屠杀、奴役,甚至人口买卖的理论依据和道义依据。但是,在欧洲,也还存在着良心。在宗教改革运动中,有一批具有正义感的人,对残酷卑鄙的殖民掠夺进行了批判。而自然法赋予任何人在上帝面前的自由平等,则是他们的理论武器。他们说,既然所有的人们都能理解自然法,那么任何人类集团也必然同样无须神示,仅靠其思考和遵循自然法原则的本能,便可建立政治社会。因此,在欧洲之外广大地区,异族、异教徒建立的政权就是合法的、不可侵犯的。他们认为“自然法以特殊的方式写在了哪怕是异教徒的心中”。因此没有理由怀疑“在基督到来之前,真正的政治权力便存在于世界上,而且现在正被许多异教的或未受洗礼的民族所行使”⑤。他们这样谴责殖民者:“你们对待这些无辜的印第安人如此横暴残忍,实属罪孽深重,恶贯满盈;告诉我,你们是根据什么权利或道义,把印第44 世 界 历 史 2004年第1期①②③④⑤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第168—170页。译文参照了前引中译本。威廉·J.波斯马:《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代的自由》(WilliamJ.Bouwsma,“LibertyintheRenaissanceandReformation”),戴维斯编:《近代自由在西方的起源》,第114、113、120页。爱华特·刘易斯编:《中世纪的政治观念》第1卷,第34、81页。马克斯·比尔:《英国社会主义史》上卷,第19—20页。彭小瑜:《格兰西之<教会法汇要>对奴隶和农奴法律地位的解释》,《世界历史》1999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