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指出,从形式上看,两者之间具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都主张以法为本,强调立法和执法的重要性,强调以法治国,主张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客观性和稳定性,强调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等。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以下方面的区别:(一)一方面,法家所说的法是君主立的法,即“法生于君”;另一方面,法家强调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君主的利益。因此,法家的法治愈彻底,君主的权力就愈得到强化,专制程度就愈加深厚。而古代西方社会的法律,与公民的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从古希腊法治实践看,其法律基本上都是公民大会制定的。因此,它的法治越彻底,其民主的权威则越得以加强。因此,中国古代法治的实施,强化了君主专制,而西方社会法治的贯彻,则是完善了民主制。(二)在中国古代,法的主要内涵是刑。而西方法的主要内涵是权利,西方“法”这一用语(拉丁语Jus;法语Droit;德语Recht)本身就可以解释为“权利”。(三)在古代中国,法的目标是打击“小人”,严厉惩罚反抗专制君主统治的臣民。因此,中国古代的法治越发展,刑罚就越残酷。而在古代西方,法治则是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自由民之间的平等和自由、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等为主要目的。如在雅典,经过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和伯里克利立法等立法改革,先后完善、创立了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贝壳放逐法”等,使公民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任公职权、参与审判权,以及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等。因此,古代西方法治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和权利的法治社会。(四)在中国古代,法治是形式意义上的,即它不追求法本身的良、恶,只要是君主的意志,就必须严格执行。而在西方,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提出了法必须是良法,法的执行必须符合自然法,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思想。因此,西方的法治是实质意义上的。(五)由于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法院,完全由国君和行政官吏掌管审判权,所以中国的法治在程序上往往异化为一种行政措施,受个人尤其是受君主个人意志的左右。而在西方,例如雅典从梭伦立法起,就设立了陪审法庭,而且是民主性的、选举式的、公开平等的法院组织形式。在罗马也有独立的法院组织系统,并在最高裁判官之下还设立了承审官,有独立的民事审判程序。古代中国与西方这两种法治的差异,不能简单地归之于谁优谁劣。因为它们都是各自社会的产物,在适应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中起到了应当起的作用,都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和合理性。只是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法治,对后世产生着完全不同的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