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标题】The Helotism,Land Tenure and the Fall of Spartan Polis XU Song-yan School of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ourism,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Chongqing 400715,China 【 作 者】徐松岩 【作者简介】西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重庆市 400715 (1963—),男,山东招远人,西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世界古代史及西方文明史研究。 【内容提要】最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外学者在古代斯巴达历史研究中,对于斯巴达公民人数在古典时代后期急剧减少、“平等者公社”土崩瓦解的原因,有关论著的核心论点是: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兼并和集中是导致公元前4世纪斯巴达城邦衰落的最主要的原因。但历史事实并非如此。斯巴达的战败、美塞尼亚的丧失是其间斯巴达版图缩小、国力衰微、“平等者公社”成员数量减少、黑劳士制度衰落的最主要的原因。公元前5—4世纪,关于斯巴达土地兼并和集中史料尤其是关于土地买卖的史料的匮乏,恰恰是历史实际的真实反映。 【英文摘要】In the last half century,many scholars from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intheir works on ancient Spartan history,concluded that,the uppermost cause of the reduction of the citizens in the 4th century B.C.,of the decline of the Helotism,and of the fall apart of the polis,was the rapidly enlargement of private land in this period.In another words,they usually due the decline of Sparta to the land annexation and centralization among the Spartiates,i.e.the“equals”.But this conclusion was not accord with the historical facts.According to my textual research,the uppermost cause was Sparta failure one after another in the wars,and so they lost the Messenia.In fact,there wasfew historical sources about the land annexation and centralization inSparta in the 5th to 4th century B.C. 【关 键 词】斯巴达/土地制度/黑劳士制度/“平等者公社”/Sparta/land tenure/helotism/“community of equals”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K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77(2003)03-0125-06 最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外学者在古代斯巴达历史研究中,已经取得了许多精深的研究成果(注:本文所引古典作品凡未另注明者,皆据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希腊语英语对照译本。)。关于斯巴达城邦的土地制度、黑劳士制度(或译希洛特制度、希洛制)、军事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一直受到国内古典学者的普遍关注。早在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学者如郭沫若、杨向奎、童书业、日知诸先生在讨论古史分期和黑劳士的阶级属性时,都曾关注过这些问题[1][2][3][4]。其后,也不断有学者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5](pp244-253)[6][7](pp78-139)[8][9][10](pp81-116)[11](pp3-74)。在西方,自乔治·格罗特的《希腊史》问世以后,尤其是近50年来,不少学者参与过黑劳士制度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土地制度的研究和讨论[12][13][14][15][16][17][18][19][20][21]。1957年,F.W.沃尔班克教授指出:“斯巴达土地制度的问题是斯巴达制度研究这一模糊的领域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22](p728)。其中,英国学者P.卡特里奇所著《阿格西劳斯与斯巴达的危机》,在西方古史学界被公认为古典时代斯巴达历史研究中最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前苏联著名古史学者И.М.季雅科诺夫、Ю.В.安德列耶夫等也曾对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和黑劳士制度作过卓有成效的探讨[23][24]。土地制度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黑劳士制度是斯巴达城邦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考察斯巴达城邦(所谓“平等者公社”)兴衰的至关重要的历史因素。当然,除此以外,军事制度、继承制度、公餐制度等其他因素无疑也是不应忽视的。因此,近年来学者们在研究斯巴达历史时,似乎更加注重综合考察。本文拟简要回顾近50年来的有关研究成果,并试图指出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 众所周知,公元前6—5世纪,斯巴达以其强大的陆军称雄于希腊大陆。斯巴达人称霸的基础,是它所拥有一支训练有素并且完全脱离生产劳动的职业化军队。而此前斯巴达人对美塞尼亚的侵占和征服,使其领土、财富和奴隶数目皆得以成倍增长,这是他们能够成为完全依靠剥削黑劳士为生的寄生阶级的决定性因素。然而,斯巴达在取得伯罗奔尼撒战争的胜利之后,尤其是到了公元前4世纪,“平等者公社”的经济基础日趋瓦解,城邦公民人数急剧减少[15](pp307-324)。希罗多德告诉我们,公元前480年,斯巴达人的成年男子约有8 000人[25](VII.234.2),这个公民数字比较可信,因为它与普拉泰亚战役时斯巴达陆军兵力(有5 000战士(注:除在境外作战的士兵外,通常还有一部分士兵留守国内。))是相符的[25](IX.10.1;11.3;28.2;29.1)[26](V.64)。亚里士多德 也提到斯巴达在“某个时期公民数确实不少于1万人”[27](1270a36-37)。可是,公元 前464年,斯巴达发生强烈地震,普鲁塔克说斯巴达城几乎被夷为平地,仅有5间房屋保 存完好[28](XVI)[29](IV.24.6);人员死伤惨重。狄奥多拉斯记载说,仅拉哥尼亚就死 了2万多人[30](XI.63)。H.米歇尔认为,这个数字并非不可能,但也许有所夸大[12](p 32)。到公元前418年曼丁尼亚战役时,参战的斯巴达公民为3 584人,这意味着公民总 数约4 300人[26](V.68.3)(注:修昔底德斯(V.64)说此前有1/6的公民已返回家乡。)。 公元前394年约有2 500人[31](IV.2.16)[15](P308),及至公元前371年留克特拉之战时 ,斯巴达陆军兵力仅有700人[31](VI.1.1;4.15;17),J.M.摩尔认为这意味着能担负兵 役义务的斯巴达人总数约为1 200人[32](p93)[21](pp131-137);A.H.M.琼斯估计有1 3 00人[13](pp134-137);P.卡特里奇认为至多1 500人[15](p308)。亚里士多德说,在他 撰写《政治学》时,有能力担任战事的斯巴达公民人数减少到不足1000[27](1270a29-3 1)。在亚氏看来,斯巴达的衰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当政者对妇女的放纵,以及妇女的贪 婪和穷奢极欲;另一个原因是缺少男子,因而一战失利(指留克特拉之战),便一蹶不振 [27](1269b-1270a40)。斯巴达公民迅速减少的原因何在?它与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关系如 何?美塞尼亚和美塞尼亚人在斯巴达城邦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怎样?这都是国内外学者感 兴趣并试图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早在公元前4世纪,希腊的思想家们,如伊索格拉底、柏拉图、色诺芬等,就试图对斯巴达公民迅速减少的原因作出自己的解释。这是色诺芬撰写的《拉栖代梦人的政制》的重要动因之一[33](I.1-2);亚里士多德指出,斯巴达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而另有些人却陷于贫穷[27](1270a15)。按照斯巴达的法律规定,如果公民不能交纳用于公餐的粮食,他就会丧失公民权[27](1271a33-35;1272a13-15)。普鲁塔克对于斯巴达的土地制度亦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提到,斯巴达的立法者来库古斯曾将土地分成9 000份,每个公民分得一份[34](VIII.5)。后来,这种份地制度的瓦解,正是斯巴达衰落的重要原因。 在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中,日知(林志纯)教授的《古典作家所记的黑劳士制度》、刘家和教授《论黑劳士制度》(以下简作“刘文”)、王敦书教授《斯巴达早期土地制度考》(以下简称“王文”),这三篇论文,堪称20世纪中国学者对斯巴达历史研究最有分量的著作。日知先生相当全面地搜罗了古典作家的有关记载和评论,重点对斯巴达以及其他地方的黑劳士制度进行考察,认为“黑劳士制度和中世封建的农奴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它属于早期奴隶制的范畴之一[4]。王敦书先生通过深入扎实的研究和精审缜密的考证,指出,“直到公元前5世纪末,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在本质和根源上是以剥削国有农业奴隶希洛人(黑劳士——引者)为基础的土地国有制,但这种国有制已在不同程度上遭到破坏;另一方面,土地私有制开始产生和发展,但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到公元前4世纪,斯巴达的土地国有制迅速破坏,私有制则急剧发展”;王文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斯巴达土地财产分化和集中的渠道是多方面的。不但国王和贵族能在征服战争中多占土地,而且地产可以通过馈送、遗赠、嫁妆、嗣女婚姻、充当养子和负债抵押等多种方式集中到少数人手里……总之,斯巴达的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财产的分化与集中的现象,在公元前5世纪之前已逐步发展起来,但是在土地国有制尚占上风的情况下受到抑制。而到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以及公元前371年斯巴达战败失去美塞尼亚后,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土地国有制瓦解,私有制迅速膨胀。”[6] 刘家和先生指出,“黑劳士制度是一种与城邦土地所有制相对应、与斯巴达城邦命运共始终的奴隶制度”[7](p138)。刘文主要考察的是黑劳士制度的兴衰,但同时不能不论及土地制度。文章写道:“在斯巴达,私有制受到抑制的情况,经过伯罗奔尼撒战争而发生了剧变。斯巴达赢得了战争的胜利,赢得了霸权,也赢得了大量金银货币。”[7](p127)据普鲁塔克所记,“在阿奇达姆斯统治的时代(公元前427—398年——引者),金银钱币最初流入了斯巴达,随着金钱的流入,贪婪和致富之欲也泛滥起来,虽然吕山德本人并不腐化,然而正是通过他的行为,他从战争中带回金银,才在国家中充满了发财与奢侈的风气,并因此而破坏了吕库古斯的法律”[34](XXXV.1)。刘文接着评论道:“金银风暴卷起的贪欲狂澜,以不可抗拒的威力震荡着斯巴达人的社会,浸淫着贵族们的心。由于原来缺乏工商业方面的基础,从而缺乏从这方面吸收和利用金银货币的能力,因此这一狂澜便主要卷向了土地。”[7](p127) 国内外学者在探讨斯巴达土地制度时,经常援引普鲁塔克所记的一段材料:“现在可以这样说,拉栖代梦人的国家在推翻雅典霸权并被金银充满之后不久,它就开始忍受纷乱和腐化的痛苦了。不过因为吕库古斯所规定的家庭数字还因地产的遗传而保持未动,父亲仍把家产遗给儿子……。但是有一个时候某一个名叫爱皮塔丢斯(Epitadeus)的有势力的人作了监察官,他是一个刚愎任性脾气暴躁的人,他因为和自己的儿子发生口角,就提出了一条法律,允许一个人在其生前把自己的财产和份地赠给任何他所愿给的人,或者用其遗嘱和誓言来这样支配其财产。这个人是用立法来报复个人的私恨,但他的国人却因贪欲而欢迎这项法律,并把它付诸实施,于是制度的最优秀之点就被毁坏了。因为有权势的人们立即毫不犹豫地开始掠取地产,把合法继承人从其继承权中排挤出去,于是国家财富迅速流入少数人手中,贫困变成了一般规律……。剩下来的旧斯巴达家庭不过700家,而700家中,大概只有100家是占有土地和份地(所据有的土地和份地)的;而普通的群众,既无资财,又无公民权,只好无所事事地生活着。他们无心也无力防御外来的战争,却时刻伺机在国内进行政变。”[35] 刘文在引用这段史料后紧接着指出:“从这个记载里似乎还未见到土地的买卖,其实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土地转让和自由买卖‘导致了同样的后果。’所谓赠与或遗赠,不过是变相的买卖而已。随着土地的兼并和集中,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也在变化。过去斯巴达的城邦公有地和份地,显然都成了兼并的对象,变成了如普鲁塔克以上所说的富人‘所据有的土地’的来源。于是大量的城邦所有制(公地和份地)的土地迅速地转化为私有地。”[7](p128) 黄洋博士在《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以下简称“黄著”)一书中,专辟一章“斯巴达的‘份地’及其土地制度”,就此做了专门研究。黄著吸收了20世纪90年代初以前西方古典学界的主要研究成果,正确地指出,“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同它的共餐制、教育制度和军事制度都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同它的黑劳士制度更是不可分割的”[10](pp81-116)[36]。作者在对相关史料认真加以考辨后认为,斯巴达城邦的土地可分为二类,“黑劳士为斯巴达城邦而不是公民个人所有,他们被用来耕种公民的份地”,“斯巴达城邦进行过分地的平均分配”,“份地的平均分配实质上是征服者对被征服领土的瓜分”,“而这实际上主要是对美塞尼亚土地的瓜分”。这是第一类,即公民的份地。第二类土地即斯巴达本土拉哥尼亚的土地。“拉哥尼亚的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少数贵族手中,而大多数的下层斯巴达人则没有或拥有很少的土地”[10](p115)。黄著在该章最后的结语中指出:“份地的分配使得社会的下层获得了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从而能够参与城邦的社会与政治生活……他们才得以成为城邦的正式成员即公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斯巴达份地的分配实际上限定了公民群体的范围,从而也就定义了公民权。此后,公民的份地为他们的后代所继承。子女共同继承的制度以及女继承人的众多又导致了土地的集中和公民群体内的贫富分化”[10](p103;pp115-116)。 裔昭印博士在其《古希腊的妇女》(以下简作“裔著”)一书中,从一个新的视角对斯巴达的土地财产状况加以考察,指出:“经济上,公民间财富分配不平等,贫富分化日益加深,财产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财富的集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土地财产的集中。来库古立法时,约有9 000户斯巴达公民家庭得到了土地,到了公元前4世纪,保有田产的公民战士大约只有1 500户”[37](pp155-156)。作者认为,“通过富有家庭之间交换妇女的联姻,富者更富,土地日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作为城邦社会基础的公民的数量也不断减少”;值得注意的是,裔著还特别强调,“是私有制的发展,而不是妇女的奢侈导致了斯巴达城邦的衰落”[37](p174)。 值得注意的是,S.霍德金森从份地制度、婚姻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角度对斯巴达土地所有制的历史沿革做了全面、系统的研究[38]。他系统地发展了斯巴达土地私有制的理论,力图否认城邦主持份地平均分配的所谓“正统观点”,强调在整个古典时代斯巴达人土地所有权的明显不平等性,并特别指出女性(包括嗣女和其他家庭的女儿)拥有土地所有权、财产继承权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婚姻制度,在加速私有制发展中的至关重要的作用[20](pp79-121)。 综括上述,可以看到,国内外研究者对于斯巴达公民人数在古典时代后期急剧减少、“平等者公社”土崩瓦解的原因的大致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主要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兼并和集中的加剧而引起的贫富分化,二是认为子女共同继承份地的制度以及女继承人的众多又导致了土地的集中和公民群体内的贫富分化,其最终结果都是导致众多下层公民的贫困化以至破产,从而失去公民权。这两种看法实际又不无相通和交叉之处。其共同的核心论点是财产私有制尤其是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导致斯巴达城邦的衰落。需要说明的是,普鲁塔克是罗马帝国时代的学者,熟悉晚期罗马共和时代土地兼并和集中的情况,他在写作斯巴达土地改革者阿基斯和克里奥蒙尼的传记时,就是与罗马的土地改革家格拉古兄弟配对比较的。因而我们不能排除他有可能把罗马的情况类推于斯巴达,进而夸大斯巴达土地集中的程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