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世纪等级会议制度在欧洲各地先后形成,它是以贵族封臣会议为基础,再加入教会组织和自治城市的代表,接地域性并以君主权为中心结合而成。它的形成有宗教会议的影响,以及罗马法,教会法中“众人之事应由众人商议赞同”原则的影响。(28)等级会议的一般特点是它包括有王权(或地方首领)、教俗贵族和市镇代表,主要商议重大的司法、司法和财税事务,其成员有一定的选举程序,对重要事项有各种的表决权利和程序。至于具体的组成、权力和职能则在各国家与地区各有不同,并随着历史前进有着不同的发展变化。英格兰从13世纪制定《大宪章》起,为限制王权而建立了贵族会议,又扩大为吸收小贵族与市民选举代表参加的议会(Parliament),取得了“无承诺不课税”的权利;在14世纪分为上下两院,下院成为由全国由郡与市镇为单位各选举代表,决定批准赋税的议院,议会产获得了立法权和最高司法裁决权。(29)法兰西在14世纪形成了由教士、贵族、市民代表组成的三级会议(Estates),虽然在商议国家事务和征税方面有重大作用,但没有获得立法和批准征税方面的明确和专有的权力。(30)在德意志也出现了由宫廷会议发展而来的帝国议会(Diet),在14世纪中期开始由选帝侯和帝国诸侯两部份组成,确定了皇帝由选帝侯多数选举产生,并排除了罗马教皇的干涉,但它除了协商诸侯间的事务外并无其它明确的权力。帝国内各诸侯召开的等级会议理角实际意义。城市在15世纪前被排除帝国议会之外,城市只有通过由“汉萨同盟”这样的城市同盟及组织松散的同盟代表会议,独自发挥其经济、政治以至军事力量。这类议会均不具有统一政治实体立法机构的权力与职能。(31)#西班牙各王国在“收复失地”的斗争中,骑士贵族、宗教团体和移民在“收复土地”上建立的城市都得到了经济、司法和军事上的特权,又有联合的必要,因而在12世纪末就组成了国会(Corte),但是国会将维护扩展军事与宗教集团的特权作为支持与操纵王权的出发点。(32)#北欧贵族会议在中世纪保留着选举国王的实际权力,在15世纪国家趋向需要统一团结的政体时,形成了四级会议,在教士、贵族和市民外,还有支持王权和国家财政的自由农民等级。(33)波兰和匈牙利的议会则由贵族把持,王位是他们选举、操纵的工具。到中世纪末期波兰演变为贵族共和国。(34)从以上各种情况看来,等级会议制和等级君主制在总的趋势上是有利于加强国家的统一和促进地区统一的,并且将原来贵族封臣会议,宗教组织社团,特别是自治城市中的民主因素在国家规模上得到体现。但是这种代表制、选举制、多数决定原则既局限于少数有等级特权的人之中,等级之间甚至等级之中又存在着利害冲突,被排除在等级之外的大多数人对此抱着不满与敌视,因而等级会议随着王国的社会经济背景变化和政治法制结构的差异,可以为不同的阶层或政治力量所利用,兴衰趋向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这是中世纪民主因素在国家规模的政治生活中的初步萌芽,对西方近代国家代议制民主政治的模式和不同发展途径提供了成长基础。 15世纪起欧洲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结构开始有了较大变化,商品经济的发展,财富的集中,技术的进步,战争规模的扩大,新思想新文化的兴起和传播,资本主义生产与经济方式的出现,世界性新的航海、贸易、殖民途径的发现,使封建领地制、市镇行会制及罗马教会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面的统治地位都日渐衰落,等级会议制和等级君主制也在进行大变革。但是政体的变革是以既有的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为出发点的。在欧洲从中世纪体制向近代国家过渡的这场大变革中,日耳曼人法律出自民众传统,王在法下,人民自古享有权利与自由的思想,罗马传统中自然法人人平等的理论,人权与财产权利的明确界定,共和制度,大一统有严密行政系统的主权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基督教原始教义中人只凭自己之信仰获救蒙恩,教会组织由信众自愿组合,民主选举教职人员,世间应体现公正博爱精神之国度的精神,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传播并成熟起来。而等级会议制度中国家大事应由全国各阶层代表商议,无代表同意不征税,制定法律之权出自全体代表的机构,司法应在“平等者”参与下依法审决的传统,在欧洲各国政治生活中也根深蒂固。在欧洲各国形成建立近代国家政治体制的进程中,这些多少具有民主与共和因素的传统和思想都起了重要作用。 但欧洲近代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最强有力的现实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经营方式的出现,政治实体的财富、武力的实力规模和运作的有效性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各个政治实体的统治者加强了对内聚敛和对外掠夺。对内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利润,增强征税规模和手段,对外需要凭借武力维护和掠夺原料、贵金属、稀有货物,进行商品输出,并在海外殖民和掠夺奴役劳力。因而建立强大而有效率的国家就是政治体制发展的明显趋向。(35)但是这不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或某一个国家的强大力量及单方面执行的政策。因为欧洲大一统与多元化的政治文化为资本主义在欧洲及世界大经济圈的形成发展和多国多种经济社会力量的竞争与并存提供了条件,也为欧洲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历史条件下通过革命或变革发展出不同的具有民主因素和共和体制的政治制度准备了组织、思想和动员力量的基础。 英格兰王国是通过宗教改革与内战革命,建立包含代议制民主因素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典型。英国的议会在中世纪中期就获得了立法和批准赋税之权,下院实际上成为全国各郡各市镇选举代表组成的全国会议,打破了等级会议的界限,向着全国性代表会议转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建立了英格兰国家教会,也使某些民主、共和与信仰自由的思想传播开来。议会在这场改革中将权力扩张到对王位继承、政府机构设置、教会组织与教义具有立法权的地位,使议会被认为是全国的最高最绝对的权力。(36)英国传统习惯法的法律界人士也为维护国王不得破坏法律的原则进行了抗争。(37)在17世纪王权向专制发展时,就爆发,议会与王权,普通法院与王家司法特权,清教徒与国王为首脑的国教会间的激烈矛盾与斗争。议会下院议员、普通法的法官司与律师、反对国教专制的清教徒联合起来,以维护《大宪章》,《无承诺不课税法》,维护自古法律赋予人民生而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为旗帜,终于在内战与革命中一度废黜国王建立共和国,后又经“光荣革命”后制定的“权利法案”、“宽容法案”,(38)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君主立宪制;普通法也一直延续和发展下来并进一步确保了司法独立,并实行了初步的宗教宽容与信仰自由,使英国成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最早得到发展的统一强国。日耳曼法律和议会传统较强大并进行了宗教改革的丹麦、瑞典等国虽未爆发革命,但在王权与议会长期的合作与抗衡后,也形成了君主立宪制。正由于中世纪传统中的民主因素,使君主立宪成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形式之一。 中世纪的共和制度在向近代国家过渡中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曾经一度兴盛的意大利各共和国,由于内部的贫富分化使有民主因素的制度逐步名存实亡,蜕变为少数富商的寡头政治,甚至王公夺取了政权。内部的分裂互斗又使小规模的城市无力抵御外来强国的入侵和摆脱罗马教廷的控制,最终丧失了独立地位。德意志的汉萨同盟诸城市也由于分裂状态敌不住统一国家的竞争而趋于衰落。但是在宗教改革的大潮中,尼德兰和瑞士的诸城市结成同盟共同抵御外来强敌,最后成功地建立了联邦共和国。尼德兰16世纪成为西班牙的属地,具有发达的城市经济和兴盛的海上贸易,以各城市为中心的省拥有召开三级会议、缔约、铸币的特权。(39)西班牙国王加强统治、剥夺各省特权激起了各省城市和贵族的反抗,加尔文教的组织和共和思想进一步促进了各省的团结。在与西班牙国王进行妥协,和从英国、法国邀请国王的尝试均告失败后,只有建立联省共和国,团结起来武装抵抗和保卫民族独立一途。(40)联省共和国中各省仍保留有中世纪特点的最大限度的自治权,但荷兰省的突出地位和作为贵族代表和军事统帅的执政维系了国家的统一。(41)联省共和国是中世纪自治城市向近代国家发展的一种典型,它在17世纪曾取得称霸全球海上贸易的成就。瑞士联邦共和国是又一种典型。从1291年就有三具州缔结了“永久同盟”反抗哈布斯堡王期和其它外来领主的统治,后陆续有反抗德意志、法兰西封建领主的各州加入,最初联邦的主要民众基础是自由农民,他们以维护传统的自由和权利与司法独立为旗帜,农民在各州作为一个等级起着重要的作用。(42)随着苏黎世,巴塞尔,日内瓦等工商业城市的加入,城市自治的体制也被引入。16世纪初瑞士联邦已具规模。宗教改革运动中,苏黎世和日内瓦成为慈温利教派和加尔文教派的中心,尤其是加尔文基督教共和国的思想在日内瓦得到了系统贯彻。(43)瑞士联邦是不同民族、语言、宗教信仰的各州为抵御外来强权结成的同盟,使各州从中世纪得到的自由、权利和自治组织一直保留到近代。1648年,尼德兰和瑞士被欧洲各国公认为与各国有平等地位的独立国家。 另一些欧洲国家走向控工民主共和政体的道路更为曲折和漫长。一些国家经历了“绝对君主制”的历史阶段。法兰西王国即属于这一类型。在那里,王权得到充分发展,等级会议完全消亡或名存实亡,国王从15世纪就获得了自主征税权,可以维持军队,建立官僚机构和向地方派出官僚,收买贵族。贵族与教会的特权只有在效忠与依属王权的条件下予以保留,国王的敕令即为法律,司法系统也必须尊重国王的意志。城市也基本被作为王国一级行政单位而丧失了重要的自治权。(44)但是法国“绝对君主制”是在封建教俗贵族等级存在的基础上发展的,在镇压了各等级的主要反抗后,必须对贵族、教会、法律界、工商业巨头进行收买,用官职、金钱和各种剥削压迫、侵压百姓的权力保留他们的封建特权。这必然加重对一般民众乃至工商业者的剥削压榨,并使政治腐败,经济衰退。(45)在这种状况下,资产阶级反对绝对君主的思想家只有诉诸自然法中人的权利,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反对封建特权来反对王权的专制,求助于中世纪包含有民主与共和因素的惯例已经没有实际意义,(46)因而在1789年法国君主为救危局而召开停止了近200年的全国三级会议是索很快就演变为国民公会,废除封建特权并通过了《人权宣言》。这说明到此时中世纪政治制度中的民主共和因素已推动了利用的实际意义,它作为绝对君主制的附属品和封建割据遗存成为改革与革命的对象。其他绝对君主制或诸侯割据延续更久的国家也属于这一类之列。 从以上大略的分析来看,中世纪初期、中期、晚期政治制度中的民主与共和因素随着历史的发展,在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下有着不同的体现形式,代表着不同阶层和社会力量的利益,并有着不同的政治功能。但从总的发展趋向而言,这些民主与共和因素在中世纪晚期到近代过渡的时期的发展,要符合成长中的资本主义经济和资产阶级使政治与其经济活动协调而“市场化”,使国家保障市场社会化并在世界竞争中占有优势的要求,对于任何符合这种要求的政治传统,改革沿用比破坏重建更合乎资本主义活动的效率原则。并且资本主义经济活动和资产阶级正是在中世纪民主共和因素的传统中萌生和发展的。这些带有民主共和因素的传统,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为反对剥削压迫和专制暴政的人民大众所运用,成为世界政治史和政治文化传统中有价值的遗产。了解西方民主共和政治文化的历史源流和其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经济背景,对于我们批判地借鉴吸收世界政治文化中的民主传统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作者郭方,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所副研究员) -------------------------------------------------------------------------------- 注 释: (1) 基佐:《法国文明史》第2卷,沅芷、伊信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338—347页。 (2) 盖涅:《国家与统治者》(E.Gueneé,States and Rulers),牛津,1985年,第91—94页。 (3) 盖涅:上引书,第6—22页。 (4) 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马雍、付正元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59—62页。 (5) 华莱士—哈德里尔:《蛮族的西方,400—1000R上》(J.M.Wallace-Hadrill,The Barbarian West,400—1000),伦敦,1969年,第11、40、50、128—129页。 (6) 华莱士—哈德里尔,上引书,第140—141、158—159页。 (7) 韦利:《意大利城市共和国》(O.Waley the Italian City-Republics),伦敦,1978年,第42—45页。 (8) 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选》,王绳祖,蒋孟引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42—45页。 (9) 吉本,上引书,40—41页,45—51页。 (10)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232—235页。 (11) 基佐,上引书,第2卷,第345—347页。 (12) 基佐,上引书,第2卷,第338—342页。 (13) 基佐,上引书,第1卷,第63—65页。 (14) 萨拜因,上引书,上册,第258—261页。 (15) 萨拜因,上引书,上册,第254—257页。 (16) 萨拜因,上引书,上册,第251—254页。 (17) 萨拜因,上引书,上册,第254—264页。 (18)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489—495页。 (19) 萨拜因,上引书,上册,第275—289页。 (20) 伯尔曼,上引书,第469—472、450—460页。 (21) 伯尔曼,上引书,第441—449、460—467页。 (22) 伯尔曼,上引书,第436—441页。 (23) 伯尔曼,上引书,第475—483页。 (24) 伯尔曼,上引书,第436—439页。 (25) 伯尔曼,上引书,第473—475页。 (26) 伯尔曼,上引书,第437—331、477—483页。 (27) 伯尔曼,上引书,第412—413、473—475页。 (28) 盖涅,上引书,第172—175页。 (29) 盖涅,上引书,第175、178、180—182、186页。 (30) 盖涅,上引书,第175、181、185—186页。 (31) 盖涅,上引书,第182—183、186页。 (32) 盖涅,上引书,第175、181、183、187页。 (33) 安德生:《瑞典史》,苏公隽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66—167、281—282页。 (34) 阿尔诺耳德等:《波兰简史》,史波译,商务印书馆,1974,第61—62页。 (35) 蒂利:《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C.Tilly,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普林斯顿,1975年,第25—31页。 (36) 萨拜因,上引书,下册,刘山等译,第506—508页。 (37) 萨拜因,上引书,下册,第508—512页。 (38) 萨拜因,上引书,下册,第502—505页。 (39) 布罗尔:《荷兰史》,郑克鲁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21页。 (40) 布罗尔,上引书,第58、60—61页。 (41) 布罗尔,上引书,第65—71页。 (42) 盖涅,上引书,第58、182、192页。 (43) 马多克斯:《宗教与民主的兴起》(G.Maddox,Religion and the Rise of Democracy),伦敦,1996年,第121—128页。 (44)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74—91页。 (45) 托克维尔,上引书,第64—73页。 (46) 托克维尔,上引书,第714—81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