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贵阶层靠什么赢得了下层人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其政治特权地位的默认呢? 首先,不管是当作一种政治手段抑或出自本意,显贵们在谋求城市公共利益方面往往作出了独特的贡献。皮雷纳指出,自11世纪起,富有的商人们通过公益活动赢得社会威望。比如,建造教堂,从领主那里买断城门过门税,维修桥梁,等等。富有商人还是领导市民反抗早期的主教统治、获得城市自治的领袖。其次,在城市治理方面,自12世纪中叶至13世纪末,城市显贵保持了出色的统治。他们设计的行政管理系统即使在14世纪的民主革命中也被保存下来了。财政系统最为出色。对市场的管理具体入微。建造城墙、街道,从附近的溪流中引来饮用水,建造仓库、码头、桥梁、邮政以及一切商业设施,挖深河流,开凿运河,等等。在外交事务方面,也经验丰富。(39)再其次,善于笼络民心。比如,美弟奇家族的权力如此之大,使得那些心怀不满的人只好默然忍受。(40)但由于该家族头面人物不但生活朴素,行为检点,对人和蔼可亲,而且,最重要的是,精于以施舍、赠与、借贷等方式周济别人,(41)因此当一些反对其专制统治的人试图以“自由”来号召人民推翻其家族统治时,都只能在民众的冷淡态度中悄然作罢。(42) (2)经济特权 同政治特权相比,经济特权不具有法律依据,但的确是一种事实上的经济垄断权或者特权。这是城市社会等级现象不同于当时封建等级现象的特点之一。它更接近后来资本主义时代资产者的事实上的特权。具体可分为下面几类: 就业的特权(事实上的)。高贵的出身和一般人难以想象的教育条件,使他们理所当然地享有优越的择业地位。青少年时代,他们除了在本城接受各种正规教育外,还到国外接受最好的教育。威尼斯是许多南部德国商人的儿子们的学习之地。他们在此学习语言、实物贸易和意大利的记帐方式。有一位奥格斯堡(Augsburg)的大商人子弟,年仅17即去意大利,首先去米兰,然后去热那亚,最后去威尼斯。3年之后,他便成为奥格斯堡一位重要的会计。年轻的商人们周游世界之广让人吃惊。比如,一位德国富商的儿子,首先被送往他父亲在克来科(Cracow)的朋友处稍事实习,然后又去了亚美尼亚(Armenia)和鞑靼(Tartary)。整个中世纪都有德国的富有市民去意大利学习。1299年,两位卢比克议事会成员家族的成员在波洛尼亚学习。还有许多德国学生在法国学习。在1400—1405年之间,德国北部城市伦堡(Luneburg)控制了议事会的23个家族中,有一半多家族成员曾在布拉格大学学习过。1467年任汉堡市长的人就曾在德国的艾福和意大利的帕多瓦学习。他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其他一些城市的市长也有博士学位。从显贵家族成员的职业看,除了商人、土地经营者、官员外,还囊括了几乎其他所有的好的职业。比如,律师或法官:由于接受法律教育所需时间极长,费用极高,因此,他们大部分都来自贵族家庭。(43) 在同政府的关系中的经济特权。如果说经济实力是政治特权的基础的话,那么,政治特权又成为经济特权的基础。13世纪时一个人说:“我们观察到,在一些城市,穷人和中等阶层在政府中没有位置。政府由富人垄断……一个人作过1年市长或市政官员或收税人,他就要设法让其亲属和亲戚来继承其位置,这样的话,10年或12年内,富人将控制所有重要城镇的全部政府职位。那么,当平民要求公开帐目时,他们就会说他们已经互相对过帐了。以此隐瞒他们的行径。”(44)显贵们把握了城市政权,这个政权就必定要为他们带来经济上的好处。制定、执行有利于自己的经济政策,无疑是谋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也是最大的经济特权。不过,一般地说,显贵们从总体上控制了城市的经济命脉,他们的经济政策主要是针对外部的。同城市内部其他等级人们之间,往往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比如,大商人往往同手工人之间存在着原料、资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尽管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存在着不平等。因此,在同外部竞争中,显贵同本城其他阶层往往是荣枯与共。在与政府的关系中,显贵相对于其他城市人的经济特权,主要体现在财政、税收和政府提供的获利机会上。例如,佛罗伦萨显贵或其富有的亲属以一种不太直接的方式从税收制度上大获其利。共和国的财政收入部分来自直接税,它是在各城镇及辖区的农村中征收的,由郊区或外地运进佛罗伦萨销售的粮食也征这种税。这些税对于辖属各地区,以及对城内的穷人剥削最重。但是,城内的富人却可逃避直接税。(45)而且,由于他们每年夏天回乡避暑期间在他们的农村别墅消费农庄自产粮食,他们也就不像城内穷人那样负担酒、肉、粮食的重税。为了弥补预算赤字,公社政府对城市居民发放强制性的债款。这些债款可积累成一股一股的国库公债,它按时支付较低但恒定的利息,这样,公债的投资在15世纪就成为显贵家族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在1427年,大家族帕拉·斯特罗齐的公债股额达10万佛罗琳,从其中他每年可收入1千佛罗琳,这笔钱足够15个中产之家过小康生活了。 垄断经营、托管教会财产的特权。这些权利是历史地形成的。教会拥有大量财产。比如,佛罗伦萨附近的一个女修道院在城内的财产包括一座毛织工厂、一家裁缝店、一家理发店、一间住房。教会在佛罗伦萨领土上拥有1/3的地产。几百年里,威斯多米尼家族对主教的收入有一定的分成取息权;阿里古西家族也有同样(但较小)的权利。许多显贵家族对城内的教区小教堂、或者郊区的洗礼教堂有推荐牧师之权。在13世纪的一段时间里,美弟奇家族对旧市场旁边的圣·托马索教堂有照管庇护之权。在这些教堂做荐任牧师的俸禄通常不大,但是它们不失为分给穷亲戚和门客随从一份中等收入的好机会。从4世纪以来,各地贵族靠教会职位发财自肥,已是欧洲社会生活中普遍的事实。有关某一佛罗伦萨家族财产中究竟有多少是来自教会这个问题,目前还无系统研究,但从一些零星资料看来,它可能是很重要的。比如,有人在任主教期间,其亲属得以掌管教会产业,并靠此谋利发财。13世纪亲教皇的归尔夫党获得了教厅银钱业务的垄断经营,成为教庭在拉丁基督教各国(即西欧各国)税款的征收包办。他们还利用了他们受保护的特权地位垄断了西欧各地的国际银行业务和国际贸易。 (3)社会特权 至于显贵们政治特权之外的社会特权,由于很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在民法和刑法领域里,他们和其他公民是平等的,因此,我们更多地要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之:优越的经济政治地位,可能使他们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享有了事实上的特权。佛罗伦萨显贵阶层不能免于法律制裁。数以百计的显贵上层分子在1382年到1434年显贵专权期间被判刑事犯罪,从多次谋杀到简单伤害都有,其中12人被处死。但史料也证明许多上层分子以收买官员、提供伪证、暂时躲避、让亲友为其获得免刑处理等方法,使自己的罪行逃脱法网。财产、出身、政治势力打破了法律面前的平等。(46)对显贵家族违法乱纪行为的控告,充斥于意大利各城市的历史。比如,马基雅维里指出,米兰公民中的不平等很严重,原因在于贵族中有人“如此超出于一切规则之上”,以至法律都不足以制服他们。(47)马基雅维里所指的贵族,实际上是当时广泛存在于意大利共和国内的土地贵族(gentleman)。(48) 佛罗伦萨1394年送交法官的一份告密信中写道:“你应该知道这个巴尔第家族是一强大倨傲之族,他们对任何人都无所顾忌,每天每时他们都用暴力对付每一个和他们打交道的人。”(49)这些控告,以及关于显贵们违法乱纪行为的记载是否真实,我们难于确定,但是,佛罗伦萨著名的《正义法规》以及其他法令对显贵们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却从反面证明了这一问题的真实性。有直接证据的一个事实是,低地国家城市根特到13世纪末,显贵权力的腐败已到不能容忍的地步。他们倒行逆施,令人发指。他们甚至被指控允许其亲属诱拐富有市民的女儿,其扈从诱拐中等阶级市民的女儿而不受惩罚。他们包庇纵容自己圈子里的一切恶行。他们将那些根本不能干活的老人、病人,甚至麻风病患者保留在政府职位上。到了后来,富有的市民都无法忍受,更何况平民百姓了。(50)意大利有些城市贵族的特权包括免除直接税。(51)在佛兰德尔的一些城市教堂里,牧师们被规定应当每天向虔诚的祈祷者们推荐权势人物们的灵魂。他们的像完全按照骑士的习惯画在唱诗班前面的石板或金属板上面,他们的躯体就埋在其下。(52)出身显贵家族而被迫进入修道院的修女,可以享受到和其社会等级相同的一些舒适待遇。(53) (二)非显贵等级 显贵等级之外的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本身并未自动地发生变化,仅仅是由于显贵等级凌驾于其上,才使得这种社会地位相对地低落。等级差别的根本特征是一个或一些等级相对于另一个或另一些等级的特权。由于中世纪西欧城市比较明显的社会等级主要就是显贵等级和非显贵等级这两个,因此,显贵等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里的特权,就意味着非显贵等级在这些领域里的无特权;从而,上文对显贵等级特权的考察,事实上就是对非显贵等级在这些领域无特权的考察。 但是,由于政治特权或者政治权力垄断地位是显贵等级最大的、最根本的特权,作为同其地位的对照,也是为了更鲜明地表现出城市社会的等级特征,我们还有必要把非显贵阶层在政治上的无权地位作一简单介绍。 同显贵阶层的政治特权相比,是大批不能享受或不能充分享受基本政治权利的居民。 无公民资格者。在很多城市,受种种条件限制,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公民资格,这意味着他们享受不到许多政治权利。14世纪佛罗伦萨之公民资格包括:住在市内,在一个行会内注册,加入了民兵,等等。(54)佛罗伦萨城外之共和国居民,城内之劳动阶层均无公民权。有人认为,直至共和末期,真有公民权从而可任政府职务者实在不多。1494年时,尚几乎不超出3千人。而1300年时佛罗伦萨的总人口估计就有约3万人。(55)在帕尔马,公民必须拥有房产。任何一位在该城建造了一处有一定价值的房屋的陌生人,只要他是“一位帕尔马之真正的朋友,不是一个放高利贷者或谋杀者,并且未因任何罪行被流放或禁止某些行动”,就被承认为公民。任何已为公民而无此种房屋者,必须购买一所。比萨亦规定有公民身份者得纳税、借贷给政府和履行其它义务,并且每年至少在该城居住9个月;夏季(7—9月份)可以在农村度过,但他本人不得干农活。如此种种条件,无疑要将一大批人排除在公民群体之外。 其他无参政资格者。有些城市并不规定公民资格,但规定参政资格。因此,许多无资格者便被排斥在政治职位之外。1277年,帕多瓦之平民组织禁止所有水手、园丁、农业劳动者、无地者和牧人,以及其他一些类型的人,包括一切分配税额少于某一标准的人,参加官员选举。理由是,有权势者会利用这类人来威吓选举者。(56)在低地国家的城市,事实上,最迟自13世纪初开始,平民就无参政资格了。首先这一事实是被默认。正式的文件只规定窃贼和造劣质钱币者应排除在外。但是,在布鲁日,在1240年,正式规定,手工人不得担任执政官,除非他已经放弃了他的职业,并在行会中获得了一个位置。在阿罗斯特(Alost),1276年,一个规定禁止任何“低级职业”的人担任执政官。(57)甚至到了15世纪,在大多数贸易城市里,工人们是被排除在政权之外的。比如在卢比克,15世纪初,工人和非显贵家族者的政治经济愿望就没有得到满足,而事实又是,这个城市的对外关系构成它的经济命脉,而离开了显贵家族们数百年积累起来的在外事方面的经验,城市又无法运转。德国城市中的纺织工人在政治上处于无权地位,甚至手工人行会中的师傅──这些殷实的居民,在政治上也站在了显贵们一边。(58) 未加入行会者。每个城市都有大批未加入行会者,由于在很多城市存在着行会同政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在这些地方,他们的政治命运可想而知。比如,佛罗伦萨地位最低的是那些未进入行会组织之劳动者了。马基雅维里对他们的状况有一个详细的描述:“各行业最初组织行会的时候,人民中最底层和那些庶民所从事的许多行业并未建立行会,而是附属于和他们最接近的那些行业的行会。因此,当他们付出的劳动得不到适当的报酬,或受到他们的雇主压迫的时候,他们就无处找人申诉和纠正,只能去找他们所属的那个行会的官员;但他们认为在这些官员手中并不能经常得到公正的处理。”(5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