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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城邦》读后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凯迪网络 未知 参加讨论
(库朗热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古代城邦》的作者是一名籍籍无名的年轻教授。本书的研究目的如下: 研究某一信仰的历史。并且全书立论似乎基于这样的假设: 这一信仰成立:人类社会形成; 这一信仰演变:人类社会经历一系列革命; 这一信仰消失:人类社会改头换面。 库在书中区分了两种宗教,一种是祖先和家族的宗教,一种是自然力量所代表的宗教,并且前一种凌驾于后一种之上。 P10 过去的八十年代非常明确的显示了,阻碍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困难就在于我们的社会总是习惯于认为,古代希腊罗马就在眼前。 历史学家的任务,就是要使人们能够正确地看待这个一去不复返的世界,要梳理清楚这个古代世界的建立原则,展示它得以协调的正确逻辑,重视它的建构过程的每个阶段,以及它所经历的诸次革命、它的循序渐进的解体。 我们不应该“以今人的眼光评判古人”“对我们而言宗教并非如此”, “我们很难理解古人的祭祀”,“这些信仰在我们看来显得虚假而可笑”,“首先我们必须让自己的思维摆脱现代政治的所有习惯”…… P11 信仰作为社会关系的创建因素,不再存在。信仰消失,与此同时,通过信仰建立起来的社会也随之解体。写这个时代的历史,就是要重新找回这最初的信仰,衡量其效应,跟踪其转变。信仰造就历史(核心命题): 没有什么比信仰更能影响心灵的了。信仰是我们思想的产物,但我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处置它。它是我们的作品,对此我们并不知道。它出自于人,而我们却以它为神。它是我们自身力量的反映,但它却比我们更有威力。它在我们内,须臾不离,时刻地主使着我们。它要我们服从,我们就服从;它说你应当做,我们就照办。人固然可以降服自然,但却总是他自己思想的奴隶。(古代城邦卷3章3 ) P12 由古代的信仰产生了一切:葬礼的必要性、葬仪,以及对于死者的永不停止的祭祀。另外,没有家庭就无所谓祭祀,换言之,家庭就是一种宗教联合,祭祀是家庭的首要使命。家庭包含了婚姻,以确保繁衍,以及祭祀得以永久地承传。说到祖坟,就是说到了家庭和家产。事实上,在最初的时候,家产也确实就是每家用来安葬自己祖先的土地。家产就是死者的土地,不可变动,亦不可转让,在连续的家族世代之间流传。祖坟、家庭、家产,可以说是同一信仰的三种形态。我们是否还须明确一点,即无论是考古学家还是古代文本都没有证明过这一最初的信仰观?一家一坟,一坟一家,类似于后世的那种卖绝的墓地,并不具备什么验证的方法。(见 S.C.Humphreys, The family, women and death, londres,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83, 79-130, 136-143) P13 对于库朗热而言,死亡从一开始就促使关系产生。一种社会性的新形式得以诞生,首先必须经过认可,彼此双方有新的坟墓和共同的祖先。 孔德:生者越来越受死者的管辖,这是人类秩序的必然法则 Robinet: 没有公墓,便无城邦。 好男不当兵 创造比守望更要紧 罗马派某公民往某地,某地即成为这人的省(province),这人成了那地方的负责人,治理当地成了他的私人事务。这就是provincia (省)在古语中的意义。罗马治权托付给此公民,这样,在规定的期限内,他将对该地拥有主权。这个公民从此代表着罗马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他是那地方的绝对主人。他自己规定税收的数目,行使军权和审判权。他与臣服者或联盟者的关系无法可循。他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审批,不受任何法律的管辖。当地法律不能管他,因为他是罗马人;罗马法也不能管他,因为他审判的不是罗马人而是当地人。他与他的下属官员之间的关系也由他自己定立,除了他自己,无能能对他说三道四。所以在他所接受的统治权内包括立法权。省总督在就职的时候,按惯例颁布一项法典,名为诏令,对这项诏令,总督有义务遵守。总督每年更换,所以诏令也每年更换,由此可见,这种诏令不过是统治者意志的一时表达。这个原则被严格地施行,以至于如果某案已宣判但还没有完全执行,这时总督离任,新到的继任者可以取消原判,重行审判。 这就是总督无上的专权,他是活着的法律。当地人无法引用罗马法律来对横暴或有罪的总督抗辩,除非他自愿做某一罗马公民的被保护人。因为当地人无权引用城邦的法律,或者到法庭告状。他们是外邦人,法律及公文将他们称为外人。他们仍然属于法律上的所谓敌人。 (p351) 政府状态在基督教下的改变 基督教的胜利意味着古代社会的终结。古代社会的变化发生在基督教之前的七世纪或六世纪,现在它因基督教的到来而寿终正寝了。 古代社会的基础是一种古老的宗教,这种古老的宗教相信,每个神灵只保护一个家庭或一个城邦,这神只为家庭或城邦而在。权利由此宗教而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有权、继承权、法律程序,这一切均以宗教的教义,而非以自然的公义而定,它们都围绕着祭祀的需要。也是由于这种宗教,人的政府出现了:在家庭中由父亲作主,在城邦中由君主或执政官作主。这些都是由于宗教使然,即由人对神的见解使然。宗教、法律与政府是相互的,他们不过是一个事物的三个方面。 我们的目的是要弄清古人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宗教无论对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都产生了绝对至上的影响;国家在那里是一宗教性团体,君主则是教主,执政官是祭司,法律是神的表达;在那里,爱国主义是一种宗教情感,流放即是被开除教籍;在那里,并没有什么个人自由可言,个人的灵魂、身体和财富都属于国家;在那里人们必须仇视外邦人;在那里权利和义务,正义和情感都只针对城邦而言;在那里人被组织在神庙的周围,所以不存在建立更大社会的可能性。这就是希腊人和意大利人在他们历史初期的特征。 然而我们看到,这种社会正逐渐在变化着。这些变化发生在政府法律以及信仰上。在基督教之前的五世纪,宗教与法律和政治之间的联系已经开始松动了。被压迫阶级的努力,祭司阶层的倒台,哲学家的工作以及思想上的进步一齐动摇了人类社会的古老原则。人们不懈的从这种古老宗教的支配中解脱出来,使他成为不可再信的。像道德那样,法律和政治也从宗教的束缚中脱身出来。 古老宗教信仰的失落使得这种分离成为可能,如果法律和政治获得一定程度的独立,那是人们不在相信宗教了。如果宗教已不再支配人类,那是因为它已没有了足够的力量。然而,随着基督教的出现,这种严格的宗教情感重回人间,信仰再度对人的精神施加影响。如此一来,发生在古代的政府与祭礼,信仰与法律之间的混合是否会重演呢? 然而,使宗教感情得以复活的基督教,它是一种更高级和少物质特征的信仰。在过去,人们将神比附于人的灵魂或自然的力量,而现在,神在人们看来是一位完全的陌生者,他本性上既超越人的本质也超越世界的所是。神决定性地超越人的本质也超越可见的自然界。在过去,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神,每个家庭和每个城邦也都有自己的神,而现在,神被认为是唯一的,无限的,普世性的,是世界的唯一推动者,只有他才能满足根植于人心内的崇拜的需要。过去,宗教在希腊人和意大利人那里不过是一种实践的总汇,是一系列不知所云的礼仪,是一种代代相传,以他的古老而显得神圣的传统,而现在,宗教是一整套的信义和信仰的内容,它不再停留在外表,而是深入到人的思想中。这种新宗教不是物质性的,而是精神性的。基督教改变了敬礼的性质和形式:人们不再给神献上食物和酒水。祈祷不在是一种咒语,而是一种信仰的表达和一种谦下的祈求。人与神的关系达到了一种新的形式,人们不在怕上帝,而是爱上帝。 基督教还带来其他的创新。它不再是一种家庭的宗教,不再与城邦或种族相关。它不属于某一阶层和组织。从它的出现那天起,他就属于全人类。耶稣基督对他的门徒说:“你们去教训天下万民。” 这句话的意思对于门徒们而言可说是闻所未闻的,以至他们犹豫起来。我们在《使徒行传》看到,有些门徒拒绝到他们的生地以外传播福音。这些门徒与古代的犹太人一样,认为犹太人的上帝不应该被外邦人所敬礼,他们也象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一样,相信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神,向别人传授自己的神,无异于将自己的财物和自己的保障让给别人(宗教对于很多基督教徒而言,是一种宝贵的财富),这样的一种传教既不符合义务也违反自己的利益。但彼得反驳他们说:“上帝并不在我们与外邦人之间作出分别”。保罗更是三番五次地重复这一原则,在不同的场合讲述这一精神:“上帝向外邦人打开了信仰之门。上帝只是犹太人的上帝吗?当然不是,他同时也是外邦人的上帝……外邦人与犹太人一样,都被召向同一产业。” 这里面有一些崭新的事物。因为在远古的时候,人们认为神只属于一个民族。犹太人相信的是犹太人的神,雅典人相信的是他们的帕拉斯神,罗马人相信他们的在卡彼托山上的朱庇特。对神的敬礼在他们看来是一种特权。外邦人被拒绝在庙门之外;非犹太人不得进入犹太人的会堂;斯巴达人不得进入雅典人的神庙。确实,在基督教之前的五世纪,这些规定已经失去了它的极端严格性。自从阿那克萨哥拉开始,哲学就经常教育人们说,全人类的上帝一视同仁地接纳所有人对他的敬礼。Eleusis 的宗教向无论哪城的人都开放, Cybele对Serapis或者其他神的祭礼欢迎所有国家的人都去参加。犹太人也开始让外邦人走入他们的会堂,希腊人和雅典人准许非本邦人进入他们的城。在经历了这些思想及制度方面的变化之后,基督教的出现最终带来了一种具有普世特征的宗教,这种宗教崇拜一个主,一个属于万民的主,这个主没有特选的民族,无论来自何种种族、家庭、国家,他都一概接纳。 在这样的一位神面前,没有什么外邦人。外邦人的到来也不会再使寺庙和祭礼受到玷污。庙宇向所有信神的人开放。祭司也不再是世袭性的,因为这种宗教不是什么人的遗产。人们也不用在暗地里举行祭祀了,礼节、祷辞和教义也无须再向外人隐藏了。相反,它对人们展开宗教教育,它开始走向边远的人群,走向那样态度非常冷漠的人。 代替古代排外法律的是这种宗教无与伦比的传教热情。 【 对于国际关系、民族关系的影响 】这一点无论是对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还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都具有重大意义。在民族之间,这种宗教不再鼓吹仇恨(有些言过其实吧),不再让自己的公民仇视外邦人,相反它在根本上教导人们与人为公,与人为善,哪怕他们是外邦人和仇人也好。于是种族与种族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的隔阂被填补了,这正如耶稣的一位门徒所说的那样:“ 耶稣基督推倒了将人们分隔的墙,让人与人疏远的墙。 ”(马克思曾经批判过自由主义使人与人疏离)他还说,“有不同的肢体,但所有的肢体组成了一体,其中既没有什么外邦人,也没有什么犹太人;没有割礼与非割礼之分,没有野蛮人与西克特人之分。所有的人都被召唤并走向合一。”民众还被告知,他们源自共同的祖先。在与上帝的合一中,所有的种族也走向精神上的统一。从此之后,宗教必须教导人不要去仇恨他人。 【 对于政治的影响 】对于国家的统治机构来说,基督教所带来的改变可以说是本质上的,表现在这种宗教与政府脱离了关系。在古代,宗教与政府是一种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民众敬拜他们的神,他们的神统治着这些民众。管理人与人关系与规定人对神的义务的,是同一部法律。宗教支配国家,它希望国家以神意和占卜的方式来选出它的首脑。反过来,国家插手人的意识领域(自由首先是从思想自由开始的,这个是最重要的,柏克好像是这么认为的),对那些触犯了城邦宗教的人施予惩罚。而耶稣的做法不同,他教导人们说,他的王国不在地上,他将宗教与政府分开,宗教不属于地上,它与地上之物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耶稣说:“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由此可见,神权与政权的分离,是走向民主的重要一部,既然文化是制度之母,而宗教又是文化的灵魂,那么,神权从政权中分离而独立出来,对于现代民主的形成尤其是人民主权思想的形成就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当然,这种分离要遭受的一种不太好副产品就是,神权对于政权的干预甚至压制,但不要就此认为只有在那些政教分离了的国家里,神权对于社会自由思想的压制才是强烈的,对于社会的渗透和控制是无孔不入的,事实上,在所有的传统国家,这种现象都是存在的。毋宁说,我们现在之所以那么痛恨中世纪的神权政治,抨击中世纪教会对于社会思想的禁锢,正是我们对于这种脱离了政权的神权进行反抗的一种自觉,而在那些尚未脱离的社会里,人民还在遭受着这样的饿压制和禁锢。即便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世纪对于现代政治的形成也并不是没有功劳的,而是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而基督教更是如此。)将宗教与国家作如此清晰的区分,这还是头一次。(我们就发现,在东方,由于宗教或者说神权长期和政权结合在一起,于是中世纪的另一种漫长形态得以在中国延续两千年而没有根本性的转变。虽然,技术的推进,外部环境的变化都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在中国这个自成体系的大系统里,我们确实看到是文化禁锢社会自身的变革因素。正如梁漱溟所说的那样,中国文化是一种原地打转的文化,由于没有在宗教与现实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因此,整个社会尤其是作为这个社会的大脑的士大夫阶层始终没有从三代的循环史观中跳出来,而中国社会也就始终没有从治乱的循环中跳出来。)在耶稣的年代,凯撒还是一位最大的教主,是罗马宗教的首领和机构原则,他是信仰的解释者与保护者,他掌握着这种宗教的教义和祭礼。他本人是神圣的,就是神。这种皇帝的政治特征属于古代王国的性质,在古人那里,君主就是神圣的教主,建城者就是神圣的祭司。而现在,耶稣将这种外邦人和罗马人所希望的关联打断了,他宣布,宗教不是国家,服从上帝与服从凯撒不是同一回事。 【 对于社会有机体的影响,社会忠诚的转向 】基督教最终推翻了那些地方性的宗教。它熄灭了神庙里的圣火,不可逆转地砸碎了城邦的神像。而且基督教并不去复辟这些旧的祭礼对社会所曾具有的统治权。它主张,在宗教与国家之间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它将古人混淆的东西重新分开。我们可以看到,在最初的三个世纪里,这一新的宗教完全生活在国家的行为之外。它既不希望国家成为自己的保护人,也不与之作针锋相对的斗争。这三个世纪在政府的事务与宗教的领域之间划出了一条界限分明的线。由于对这一光荣时代的记忆不会淡去,这种政教之间的分别便成了一条深入大众内心的不可否认的真理,这一真理不是一部分神职人员想除去就能除去的。 这一原则产生了许多的后果。一方面,政治最终从古老宗教的严格准则中解放出来。现在对人的治理不必再按宗教的习惯办,不必再去求神问鬼,不必再以教义和祭祀的需要为准。政治在它的实施中变得更自由了,除了道德之外,没有什么再能妨碍它。另一方面,如果说国家在某些事上有了更大的权力,那么同样可以说,国家的权力范围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人有一半不受国家的控制。基督教教导人们说,人的某部分不属于国家的管辖,人只是把自己的身体和利益交托给了国家,作为国家专政的臣民,人应该服从,共和国的公民应为他们的祖国献出生命,然而,人的灵魂却不受制于国家,人只将自己的灵魂交给了上帝。(基督教解放了人的思想,不是直接解放,却打开了一个口子) 斯多亚学派曾指出了这种分别,它将人还给人自己,坚持人的内心自由。基督教所做的,就是将这本是一派之见的东西变成了普遍的和不可动摇的准则,并使它为后代人所接受,它将某几个人的 哲学安慰 变成了人类的共同财富。 我们在上边说过,国家在古人那里是无所不能的,城邦以它的神圣性和它所属的宗教进行绝对的统治,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些,我们就会明白,这一新的原则乃个人自由的根源所在。 灵魂的自由是最困难的事,这事一成,人的社会自由便水到渠成。 与政治相比,人的情感和风俗习惯也获得了同样的进展。人们对公民义务曾有的理解渐渐失去了市场。最高的义务不是将自己的时间、力量和生命都献给国家。政治和站长不再是人的一切,人的美德不再以爱国主义为转移,因为灵魂没有祖国。人们感到在城邦之外,有其他的值得他为之生和为之死的理由。基督教将个人的美德从公共的美德中分离出来,并通过贬抑公共美德来抬高个人美德。因此,上帝、家庭和个人高于祖国,邻人高于公民。(这就是基督教将家族、部族打碎,使社会原子化的逻辑。梁漱溟的论断是正确的。) 【 改变法律 】被改变的还有法律。在古代的国家中,法律从属于宗教,并从宗教中形成它的规定。无论是在波斯人那里还是在印度人那里,在犹太人那里还是在希腊人那里,在意大利人还是在高卢人那里,法律都是写在圣书里或宗教传统内的内容。每种宗教都以自己的想像来制定它的法律。而第一个认为法律与宗教无关的宗教,是基督教(这个好像不是这样的吧——007)。基督教关心的人的义务,而不是人的利益关系。基督教即不对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也不对责任和法律程序做出任何的规定。它置身于法律之外,就像它置身于纯粹世俗事务之外一样。法律因此具有独立的性质,它可以取法于自然、人的良心以及我们内在的正义观。法律可以自由自在地进行变革和改良,它可以依据道德、利益关系以及时代的社会需要而有所变化。 【 破坏宗法制度 】关于这一全新的观念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我们可以在罗马法的历史中见到。在基督教取得胜利之前的几个世纪里,罗马法以及开始摆脱宗教并接近公正和自然的观念。但这种解放的过程充满迂回和计谋,这就损害到了它的道德力量。重写法律的事业,首先由斯多亚学派倡议,接着有某些罗马法学家站了出来,他们做出了一些令人瞩目的工作,最后大法官以瞒天过海之计实现了这一计划,但这一事业是不完全的,它的完全实现要等到基督教让法律获得独立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基督教在社会上的胜利,新的规定进入了罗马法中,而且这些新的规定在表达上不再扭扭捏捏,而是采用了直截了当的方式。 随着家庭宗教的倒下和家火的熄灭,家庭的古老制度以及相关的规定一去不复返了。 家父失掉了由司祭权而来的绝对权力,现在他只有自然赋予他的照顾子女所需的权利。过去,女人被宗教置于丈夫之下,现在她在精神上与丈夫平起平坐。【 基督教只是为女人的解放解除了宗教的枷锁,但是女人的枷锁并不只有这么一条,最重要的还有经济的枷锁,尤其是男人作为既得利益者,并没有那么容易放弃其支配权 】所有权也在根本上被改变了,田地的神圣界限消失了,所有权不再有宗教来定(?),而由劳动来定。成为所有者变得更加容易,古老的形式最终被抛弃了。 只因为这样,家庭便失去了它的家庭宗教,它的制度和它的礼法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同样只因为这个原因,国家便失去了它的官方宗教,它的管理原则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 我们的研究当止步于古代政治与近代政治的分野处。我们在本书中探讨了宗教信仰的历史:它的建立带来了人类社会的建立,它的改变带来社会的一系列革命。它的消失带来了社会面貌的改观。这就是古代的法则。 感想 : 教区体系指的是等级化、行政化的教区组织 教区制度则是制用来规范各级教区行为的制度,从而以利于政令统一,提高效率,协同行动。因此,肯定不可避免的出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就一如现在一样。似乎可以用这样的关系模式去解读。比如地方想扩权,中央想集权,于是就产生了主教叙任权之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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