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封建国家的官员的俸禄制度发生过一系列演变,伴随着俸禄制度的变化,官员的行为和廉政程度乃至国家的财政状况和经济运行也发生了相应的演变。本文试图从中国历代俸禄制度入手,主要考察宋、明、清三代的官俸制度与廉政风气的演变,力求对官员俸禄制度提出规范性的解释,并对当前政府官员的工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字:官员俸禄,高薪养廉 (一)引言 官员的廉洁问题,一直是人们政治生活的焦点。前不久,刚刚评出的世界廉洁指数榜又着实吸引了大家的眼球,因为中国的排名上升了八位,但新加坡以及北欧国家一直雄居榜首,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号称奉行的是“高薪养廉”政策,2003年他们官员的平均收入是人均GDP的7.16倍,相比我国在同年是2.65倍1杭行,王立群《高薪与养廉:一个简单的模型和实证分析》世界经济文汇 , 2005, (Z1)。如此高薪是否确实能降低灰色收入的吸引力?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就官员俸禄制度演变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行考察。 (二)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始终是整个经济制度的核心,而国家的运转无疑直接相关于官员的行为。虽然官员的行为一部分取决于他所受的文化熏陶和教育水平,他们的最终价值取向可能是超脱于金钱和权力之外的清誉,比如历史上的陶渊明和海瑞。但管子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官员毕竟也是理性人,对为官的直接经济效益—俸禄就不得不考虑,可以说古代封建国家官僚机构出现那天起,就存在着官员的俸禄问题。 俸禄问题不同于平常的工资问题,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上说,工资应该是等同于工人的劳动边际产量价值,但是官员的工资以不能算入普通的分配理论的范畴,因为雇佣的官员的政府也不是平常意义上的经济机构,官员的行为大多无法用直接创造的经济价值来衡量,更重要的是官员的政绩,例如办事效率,廉政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官员的劳动是有着巨大外部性的行为,选拔官员与奖惩制度的合理性就可能直接与好的社会风气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关。本文就试图从中国历代俸禄制度入手,考虑到从宋代开始官员俸禄制度有一些有代表性的变化,以及辽金和元代在民族上的差异和统治时期的影响有限,主要考察宋、明、清三代的官俸制度与廉政风气的演变,力求在有历史根据的出发点上对官员俸禄制度提出规范性的解释。 涉及中国历代的官员俸禄制度研究到的论文已不胜枚举,具体到有关于俸禄和吏治廉洁状况的论文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对具体朝代的官俸特点进行研究和考证的文章,比如薛瑞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载于《清史论丛》第5辑;萧国亮《雍正帝与耗羡归公的财政改革》,载于《社会科学辑刊》1985年第3期;冯元魁《论清朝养廉银制度》,载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还有一类是跨越具体朝代,综合性论述的比如侯建良《古代官员的俸禄水平与廉政》载于《理论学刊》, 1997, (02);王军《中国历史上俸禄制度研究及启示》载于《经济研究参考》, 2003, (83)。另一类也非常有代表性,他们引入计量经济学的办法,对从历史说起,研究范围涉及世界上载入廉洁指数榜的国家,引入效率工资和公平工资的模型,或者用关于的收入水平和廉洁程度作相关性分析。如周军,刘民权《在不确定性条件下高薪养廉政策绩效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 2004, (12) ;杭行,王立群《高薪与养廉:一个简单的模型和实证分析》世界经济文汇 , 2005, (Z1) 第一类文章,往往有翔实的文献资料和研究证据,可以算作实证性研究成果,但对俸禄和吏治廉洁状况的研究可能并没有作详细的阐述,而且正是由于切入点的时间局限,他们大多没有就不同朝代进行比较。第二类文献和本文研究的出发点比较相似,但是由于涵盖的范围太广,没有能提供较为可靠和详细的史料,另外,由于作者需要论证自己的立场,在史料的选取上难免有失偏颇。本文实际上于第一类和第二类文献做了一些折衷,将视野锁定在宋,明,清三代,争取从俸禄制度的演变中归纳出俸禄和吏治廉洁状况的关系。至于第三类论文,他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但由于他们的出发点不是从历史的角度,忽略了不同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的特殊性,以及构造数学模型的一些缺点例如,计量经济学的手段在结果上排除了两个变量相关性,但是否能一定排除二者的因果性,历史发展的多元因素性使得单纯依靠数据分析有难以避免的缺点,所以本文对这类文献仅以参考。 (三)俸禄制度简史与分析 一、宋代: 第一时期:北宋前期,基本沿用五代旧制。官员依官品高低领取俸禄,俸额“宋初之制,大凡约后唐所定之数(《宋史》卷一百七十一志第一百二十四)”,俸禄只有唐时的一半,而且所支半俸中,本官月俸给1/3钱,2/3实物。所以,北宋前期是较低的,据王詠《燕翼诒谋录》卷2载:宋朝初年“士大夫俸入甚微,簿、尉月给三贯五百七十而已,县令不满十千,而三分之二又复折支茶、盐、酒等,所入能几何?所幸物价甚廉,粗给细孥,未至冻馁,然艰窘甚矣”。可知,宋建国之初,即使是朝廷的命官,也只是处于温饱甚至在贫困线上。直到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首次大幅度加薪,仁宗嘉佑年间正式制定"禄令" 。 第二时期: 宋仁宗时期,确定以本官为主的41等俸禄制。北宋中期,物价飞涨,宋政府多次调整俸禄,编著成《嘉祐禄令》。神宗元丰年间至北宋末年,建立元丰新禄制。这一时期是主要倡导增俸。正如宋太宗所说:“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宋史职官志十一》)因此,北宋从宋太祖至徽宗,都曾为百官养廉而不断增俸。北宋少数官员也曾提出高俸养廉问题。如范仲淹在“庆历新政”施政纲领中就提出:“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禄厚然后可以责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范文正公集答手诏条陈十事》)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不仅增了官俸,而且发了“吏禄”。 南宋时期,基本参用北宋俸制,虽然在初期,由于财政困窘,俸给和米麦均减半支给。 严格的说,宋代官员俸禄是不能用厚薄简单概括的,必须考虑到当时的物价水平和自身特点。对于宋代的物价水平,根据漆侠等前辈的研究(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又,全汉升:《北宋物价的变动》、《南宋初年物价的大变动》载《史语所集刊》等11本,商务印书馆1947年再版)北宋前期物价低廉,但普通官员的生活仍捉襟见肘,大中祥符期间俸禄虽有增加,但后来物价上涨使得官员的实际收入仍然偏低,直到神宗时期物价有所回落,再加上宋政府多次提高俸禄,官俸已七八倍于宋初。 北宋实行官员高俸制,目的在于养廉。刚刚实施时,吏畏重法,又有厚禄,贪赃恶迹确实有所收敛。《续资治通鉴长编》在记载 “仓法”文字之后,有一条小注说:“由是岁减运粮卒坐法者五百余人,奸盗以故不得纵。后推及内外吏,吏始重仍法。”但当法制日渐松弛后,吏对“厚禄”并不满足,王安石曾说:“今吏之禄可谓厚矣,然未及昔日取民所得之半也。” 以《宋史》而论,如果以熙宁为界,把北宋划分为前后期的话,便会清楚地看到,后期贪官赃吏大大多于前期,在俸禄成倍往上翻的同时,贪官赃累巨万者亦随之增多,至北宋晚期还出现了以蔡京等“六贼”为代表的贪官集团。另外,在这种政策下,官员人数猛增,给国家财政带来严重负担。吏人白中孚解释了吏额猛增的原因:“昔无重法、重禄,吏通赇赂,则不欲人多以分所得。今行重法,给重禄,赇赂比旧为少,则不忌人多而幸于事少。”这就是“事不加旧而用吏至数倍”的奥秘所在。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宋冗官冗费》云:“宋开国时,设官分职,尚有定数,其后荐辟之广,恩荫之滥,杂流之猥,祠禄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纪极。”仅以“三班员”(供奉官、左右班殿直)而言,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初仅三百人,真宗天禧间已达四千二百余人,而神宗时则多至一万一千余人。由于官吏队伍不断膨胀,至徽宗大观三年,国库耗竭,以至官俸有难以为继之虞。正如御史中丞张克公抗言:“今官较之元丰已多十倍,国用安得不乏!” 客观的说“高俸养廉”的政策并没有毫无成效。清人赵翼评宋代俸禄之厚曰:“其待士大夫可谓厚矣,唯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历代以来,捐躯救国者,惟宋末居多,虽无救于败亡,要不可谓非养士之报也。”(《二十二史札记》卷二五,宋制禄之厚)。 但总体上宋朝的官俸制度是失败的,高俸制并没有“养”出官吏们的廉。究其原因:第一,对皇室俸禄的过度优宠和高、低级官员的收入悬殊。一方面,皇室享有优厚的赏赐,远远超过文武官员的俸禄,这种做法无疑助长了当时奢侈贪婪的风气,使得官员更贪得无厌的极力鼓吹“增俸”。另一方面,在官员之间,俸禄分配高低悬殊,五品以上官员,俸禄高的惊人,还有大量赏赐和恩例,过着奢侈的生活。但广大的低级官员,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官员之间过度的贫富差距是影响社会的稳定,也为低级官员贪污埋下了隐患。第二,在高俸的同时缺少有力的与之相应的防贪惩贪措施。北宋惩贪先严后宽。赵翼《廿二史札记宋初严惩赃吏》云:“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之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至真宗时,弃市(杀头)之法不复见,惟杖流海岛”,“盖比国初已纵弛矣”。到了仁宗,“则并杖流之例亦不复见”。神宗一朝更加“姑息成风”,“自是宋代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由于放弃了对贪官赃吏的惩罚,“仓法”亦弛而不行,长此以往,于是官吏对农民及小商人等弱势群体,横取豪夺,以致怨痛结于民心,民怨沸腾,“盗贼”竞起,杀戮官吏,备极惨毒,以泄其愤。而此时的俸禄及各项补贴,“视元丰禄制,更倍增矣”。对此,史学家赵翼在考察了这段历史之后,慨而言之:“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廿二史札记宋制禄之厚》) 二、明代: 明代俸禄以品级制度为基础,其共分为十八等,实行年俸、月俸双轨制。明代官员俸禄制度的确定最初始于洪武四年(1371年)。是年,明太祖命中书省、户部制定文武官员的俸禄标准,规定:“正一品九百石,从一品七百五十石,..正九品六十石,从九品五十石。省、部、府、县、卫、所、台宪诸司官验数月支。”随着政权的逐步巩固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明政府有条件改善官员的待遇,增俸的范围开始扩大,幅度也大为提高。综合洪武时期来讲,此次官俸定制应是官员生活较为宽裕的一个时期。明代官俸制度的最终确定乃是在洪武二十五年。废除了明初“勋戚皆赐官田以代常禄 ”之制;把核定官俸与文武官员的品、阶、勋相结合,根据官制统一按月发放官俸,这一次改制大大降低了官俸的基本标准,进一步缩小了品级岁俸的差距。 明代俸禄制度特点有: 1.官田的赏赐过于冗滥。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明代初年“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诸王、公、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这首先使国家控制的土地、人口减少,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加重了地权两极分化,对社会稳定有负面影响。 2.官员的俸禄过于微薄。明代俸禄的主要特征是俸钞的折色制度。据清代史家赵翼考证:当时的官俸仅有米一石,谓之本色。其余则以布和钞折算,谓之折色。折色部分不给实物,只发给凭证,凭证可以自由流通。明成祖时,一石禄米的凭证,只能兑现白银一二钱,较之开国时的官定兑换标准:米一石值银一两,已经贬值了很多,其价值仅是原来的一二成。到明成化年间,一匹布只相当于钞二百贯,当时的钞一贯只相当于钱二三文,而米一石折钞十贯,即是一石米仅值钱二三十文,布一匹亦仅值钱二三百文,一匹布可折合二十石米,是一石米仅值十四五文钱3(事见《廿二史劄记》卷三十二明官俸最薄条:洪武时,官全给米,间以钱钞,兼以钱一千、钞一贯抵一石。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卑者支米十之七八,九品以下全支米。后折钞者每米一石给钞十贯。又凡折色俸,上半年给钞,下半年给苏木胡椒。成化七年,户部钞少,乃以部估,给布一匹当钞二百贯。是时钞一贯仅值钱二三文,而米一石折钞十贯,是米一石仅值二三十文钱也。布一匹也仅值二三百钱,而折米二十石,是一石米仅值十四五钱。)。诚如顾炎武所云:“百官所受俸,亦米也,或折以钞,其后钞不行而代以银,于是粮之重者愈重,而俸之轻者愈轻,其弊在于以钞折米,以布折钞,以银折布,而世莫究其源流也4。在米折银的时候,明廷并未严格执行这一措施。而是在银、物之问反复的折腾;加之商人的盘剥,高者为原来的几分之一,低者仅为原来的几十分之一,直接导致了清廉官吏入不敷出的状况日益严重。 3.冗官冗费现象严重。官僚机构的不断膨胀,官俸支出的增幅远远不及官僚队伍的膨胀速度。在嘉靖年间,刘体健就上书指出:“以历代官数,汉七千八百余员,唐万八千员,宋极冗至三万四千员。明代文职官数在国初五千四百有余,武职官员在国初为二万八千余员,自宪宗五年,武职已逾八万,全文武官数盖十余万5。”由于冗员冗官享受政府俸禄人员的范围大大扩大,个体官俸就大为减少,以致造成各级官吏所得大多人不敷出,严重影响了官吏的实际生活水平。 明朝前期有将近一个世纪吏治的相对清明,在廉政建设上有相当出色的成就。清人赵翼认为:“洪武以来,吏治澄清者百余年6。”谈迁(《国榷》卷92)也认为“自明兴至洪、宣、正统间,民淳俗富,吏易为治。而其时长吏亦多长者行,以循良见称”。由于太祖“重绳贪吏,置之严典”,官吏畏法,为此“吏治澄清者百余年”;更深远的影响是“英、武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鲜贪残,故祸乱易弭也” (《明史循吏列传》)。嘉靖以前,“当时士大夫畏清议,归来宦囊皆淡,无豪强兼并之风,民有限田,家无甚穷,谷无甚贵。”此后风气大变,“仕改清操,捆载而归,求田问舍,每户数千石租,郭尚书租至一万三千石。7”但明中叶以后,这种俸禄制度则加深了吏治的腐败和政治的腐朽。俸薄如此,使得小官舞弊以救贫、大官贪污以致富,导致吏治败坏,加重了百姓负担。对于明朝的官俸现状,其时人亦颇多议论。永乐时任双流知县的孔友谅(《明史》卷164,《黄泽传附孔友谅》)说:“国朝制禄之典,视前代为薄。今京官及方面官稍增俸禄,其余大小官员自折钞外,月不过米二石,不足食数人,仰事俯首之资,以道路往来,费安所取资。贪者放利行私,廉者终萎莫诉。”在俸禄普遍低微的情况下,众多官员侵渔百姓,相互影响,势必造成贪污成风。在薄俸制下,更是使得廉吏生活拮据,难以维持生计。洪武年间,官至正三品的通政使的曾秉正,去职时竟“贫不能归,鬻其四岁女”。大清官海瑞,在死的时候,同僚在其家,更是只见麻布帐子破箱子,只好由其同僚凑钱办了丧事。对明代的官俸制度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二《俸禄》)一针见血地指出:“今日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于人心不可去者,以给俸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国在明代官员其家庭成员普遍多达数十人的情况下,单单靠低微的俸给,绝大多数是无法满足其生活享受的,入不敷出是迫使他们竞相走上贪污之路的重要原因。 清朝俸禄制度的特点: 1.俸禄支给形态以银为主。克服了明代折色制度了诸多弊端,也保证官员能获得实际俸禄标准的收入,也标志着传统俸禄制度向现代薪金制度的转换。此外,清代俸禄制度由不同的系统组成,要比前代复杂,源于职司不同的俸禄标准的区别,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 2.出现了正俸与恩俸、双俸和养廉银等不同形态的俸禄。清初的正俸沿自明代,依然微薄,此后,由于财政状况的改善,清廷欲施“恩政”,所以在京文官渐有恩俸、双俸,武官和外地文官有“养廉银”的支发。养廉银数额大大高于正俸。据《大清会典》中所载地方官员养廉银一般为:总督13000-20000两,巡抚10000-15000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000两。佐贰官也均有,但数目与正印官相差很远。京官由朝廷拨出一部库银作为养廉银,但数目比地方官少很多,大多数人仍以正俸为主。伴随着养廉银制度,乾隆朝出现了议罚养廉银制度。 社会效果: 雍正帝时期的“养廉”来自于“耗羡归公”,清初沿袭明制,各地征收钱粮,加收“火耗”(碎银加火铸成银锭时的折耗,亦称耗羡)。实行中,官员任意加派,一两可加至数钱。因不在上交正额之内,官员从中任意侵贪,成为官场公行的陋习。康熙帝曾说,清官也取火耗。康熙末年,各地官员以火耗为名,肆意横征中饱,已无法限止。所以,那时的吏治可以说是相当腐败的。雍正帝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以后,在一定时期内确实发挥了一些作用:(参见萧国亮,《雍正帝与耗羡归公的财政改革》,社会科学辑刊 , 1985, (03)) 雍正帝诏谕内阁大臣说:“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而公然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世宗实录》卷九十一)田文镜把耗羡归公之前后的情形,作了一番比较: “耗羡未归公时,原系各州县所得,各上司因其得有耗羡,于馈送节礼之外,恣意勒索,借名派捐……及至地方一有公务,仍派里甲,小民受累不浅,此耗羡未归公之情弊也。自耗羡归公之后,各上司俱得有足用养廉银,不敢向州县勒索派捐。各州县亦俱得有足用养廉银,反得实在归己,日用即足,又不至亏动正项钱粮仓谷。至于一切公事……既不取捐于官,又不派及于民,数年以来民间竟不知有派款一事。上下各足,彼此相安,此耗羡归公之成效也。”刑部侍郎钱陈群也说: “当时初定耗羡,依从前州县自征之数,有减无增,奉行以来,吏治肃清,人民安业。” 其他学者的研究如冯元魁(《论清朝养廉银制度》(《复旦学报》第2期)认为清朝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至少对雍乾二朝发生了三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吏治稍得澄清;二是理足国帑;三是闾阎咸免扰累。所以,社会矛盾比较缓和,局势较为安定,为清王朝的强盛创造了条件。(薛端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清史论丛》第5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48-149页)但是,学术界对于雍正帝“养廉银”的官俸制度在澄清吏治上到底有多大作用仍抱有争议,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到乾隆年间,由于皇帝的“仁政”政策,法制有所松弛,出现了诸如和珅之类的贪官。可见光靠“养廉银”它不能产生明显养廉功效,必须与皇帝的励精图治,国家法典、监察制度、学校与科举制度的正常运转紧密结合。 (四)俸禄制度与吏治的相关性考察 适当的俸禄水平是官员廉政的必要条件。明朝后期官吏极为腐败,其中原因很多,而俸禄微薄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官吏的俸禄水平需因时制宜,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官员待遇;俸禄水平偏低,影响官吏的积极性,与其地位和作用不相称,弱化行政效率;同时易造成官吏生活拮据,导致贪风盛行,殃及百姓。有识之士对此曾作过精辟议论。顾炎武说:“忠信重禄,所以劝士;无养廉之具,而责人之廉,万万不能。”康有为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求人则无气,久贫则无耻。”这里引用他们的话,并不是说单纯地提薪就能防贪,而是意在表明,严格管理下的低俸制并不能防止官吏的腐败;只有在严格管理的同时,适当地提高官员的俸禄(是“适当”不是“高薪”),即约束与激励相结合,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官员之间的俸禄平等跟吏治清明有关。俸禄的厚薄不能单纯从平均水平上阐述。宋代文散官中最高与最低者每月的官俸相差17倍,职事官中最高与最低者相差18倍;清代官员的俸银不同时期变化较大,以顺治年间汉官中文官的岁俸银为例,正一品官是从九品官的11倍,虽然宋代的高级官员俸禄水平相当高,但低等的官吏仍然生活困难,那么比较雍正时期的清朝官吏,高俸禄伴随着官吏之间的分配较平均,那么“高薪养廉”的效果明显更好。例如宋代,皇室享有优厚的赏赐,远远超过文武官员的俸禄,这种做法助长了当时奢侈贪婪的风气,使得官员更贪得无厌的极力鼓吹“增俸”。在官员之间,俸禄分配高低悬殊,五品以上官员,俸禄高的惊人,还有大量赏赐和恩例,过着奢侈的生活。但广大的低级官员,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官员之间过度的贫富差距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也为低级官员贪污埋下了隐患。 俸禄制度太依赖于统治阶级自身的偏好,缺乏长久的制度化,使得每个封建王朝最终不可避免走向腐败。每代的开国统治者往往会吸取上代的教训,但代代的延续往往会导致矫枉过正,好的贯彻不长久,坏的改革阻力又太大。明代俸禄之薄朱元璋出生不无关系,他自己年幼时亦饱受官吏欺压和饥寒流离之苦,对社会各阶层的人情世故有很深的了解,并目睹了元末“百官多贪暴”的黑暗政治现实。一向以简朴著称的皇帝,虽视“前代差已薄”,但在他的观念之中乃认为,官员的俸禄只要足够养家糊口略有剩余即可。正是朱元璋的这种心理致使其几次调整官俸,导致官俸越来越薄。而北宋和清代惩贪先严后宽,扩大化的加俸与惩罚的松弛,使得“高俸养廉”不但成效微薄,而且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试想,一个相对稳定的俸禄制度如果能独立于统治政权的更迭,可能腐败就不会是最终的结局。 (五)政策建议 由以上对宋明清三代的俸禄制度考察,联系当今中国的政府官员工资制度,不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实现官员报酬待遇的货币化。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特点是,政府官员的货币工资水平虽然不高,但是他们却基本上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在职消费或公款消费。事实已经充分证明,政府官员的报酬待遇非货币化制度规定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官员本身而言都不是一种最佳的制度安排。将政府官员的隐性收入转为显性的公开收入(货币收入)同样有着一石数鸟之功效:第一,政府财政支出并不会增加很多;第二,官员收入得以增加,进而有助于增加官员卖官的机会成本,最终防范卖官行为的产生;第三,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廉洁形象。 突出官员工资的激励作用。在北宋前期和雍正年间的“高俸养廉”的成功证明了工资对官员存在激励作用,但是“养”字,一方面显现出工资制定的消极政策,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纵容官僚机构膨胀,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我们提出“高俸奖廉”就是选取少量模范官员,对他们进行大幅度的经济奖赏,“少量”降低了财政负担,也保证了选择质量,“大额”保证了足够激励性,此外,设定时间限制,避免终身受用带来的负面激励。 将官员工资水平制度化。现在的政府工资水平,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有时候也取决于官员的偏好,比如各省之间的官员的工资差别就比较大。如果可以制定出工资基本定额比例于就任地的人均收入,并且根据级别和政绩有上下浮动的固定规则。这样可以使官员的工资更具有可比性,有利于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中国俸禄制度史》(第九章清朝俸禄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 薛瑞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载于《清史论丛》第5辑 3. 萧国亮《雍正帝与耗羡归公的财政改革》,载于《社会科学辑刊》1985年第3期 4. 冯元魁《论清朝养廉银制度》,载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 5. 侯建良《古代官员的俸禄水平与廉政》载于《理论学刊》, 1997, (02) 6. 王军《中国历史上俸禄制度研究及启示》载于《经济研究参考》, 2003, (83) 7. 周军,刘民权《在不确定性条件下高薪养廉政策绩效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 2004, (12) 8. 杭行,王立群《高薪与养廉:一个简单的模型和实证分析》世界经济文汇 , 2005, (Z1) 9.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0. 全汉升:《北宋物价的变动》、《南宋初年物价的大变动》载《史语所集刊》等11本,商务印书馆1947年再版 11. 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选编》下,第58页赵冀:《廿二史札记》卷33《明初吏治》 12. 《世宗实录》卷九十一 13. 《宋史》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14. 王詠《燕翼诒谋录》卷2 15. 《宋史职官志十一》 16. 《范文正公集 答手诏条陈十事》 17. 《续资治通鉴长编》 18. 《明史》卷164,《黄泽传附孔友谅》 19. 《明史循吏列传》 20. 《大清会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