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道德功能 究竟什么是爱?“仁”是孔子的爱;以爱欲(erôs)开始的柏拉图的爱,是对美和善的渴望,并被转化为philia,即对美、善、真的爱。孔子和柏拉图创造了一种爱的新观念。[1]很少有哲学家像他们那样以系统的方式关注爱。对于柏拉图和孔子来说,爱不单纯是一种感情或精神状态,而且是一种具有道德目的的行为。爱只有作为一种推动道德行为、促使个人和国家内部和谐的力量时才会显现。按照柏拉图和孔子关于爱的观点,我们发现爱的道德功能是:爱是作为个体及政治人的人类道德生活的基础。我们在爱及其道德力量问题上的兴趣,就是由我们想确定国家的道德基础的期望所激励的。 在孔子的道德观中,仁的中心地位已得到公认,而柏拉图的政治思想中对爱的重要性认识仍未得到应有的充分关注。把《会饮篇》中对爱的阐释与《理想国》中对正义国家的讨论联系起来,我们就会发现爱是国家的立国之本。目前在对柏拉图和孔子的研究中,解释性的重构而非逐字逐句解释原文的方法已被采纳。在这个比较分析中,我从在孔子和柏拉图政治哲学讨论中还没有采用的角度来探讨爱欲和仁。通过勾画柏拉图和孔子关于爱的类似性,我们发现希腊和中国的伦理传统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它们都阐释了爱在国家中的道德功能。柏拉图爱欲的观念,即占有美和善的渴望,当作为一种创造性的道德力量时达到了顶峰,这种道德力量和孔子的“仁”一样有着类似的道德功能。 在柏拉图和孔子那里,爱的观念是有差别的,但它们有着相似的道德意义。柏拉图和孔子都强调,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了实现个人对社会的道德义务,向个人灌输正确的价值观是非常重要的。当把两位哲学家的思想联系起来时,我们就获得了一种由爱的道德性质的发展所引发的关于国家基础的理论。在爱的来源问题上,孔子和柏拉图存在分歧。因为,孔子的“仁”是人类本性中固有的东西,它是人性的精髓(“为仁由已,而由人乎哉?”《论语》12.1)。仁是首要的道德,起初,仁是尊敬、仁慈、友善和仁爱意义上的爱。“爱欲”的来源明显不同于“仁”。在柏拉图那里,作为erôs的爱必须通过学习,并逐步扩展成 philia。 erôs作为拥有美的欲望开始,并以美的关系而不是道德关系来存续,直到它转化为philia,即对美、真、善的爱。在孔子那里,“仁”也是发展的:在道德品质和伦理生活的培养中,仁在个人精神各个方面的充分发展具有中心的地位。孔子和柏拉图都把爱从个人的体验转化为带有更广更深的道德功能的行为。作为国家基础的爱,来自我们把特定个人之间关系的爱转变为公正无私的爱。爱变成了所有伦理关系的基础,成了国家中的正义以及仁爱、和谐的基础。仁和爱欲产生了道德义务,并成为国家的伦理基础。 古代中国的爱和孔子的爱 在古代中国,爱的源头是什么?我们在公元前2000年的甲骨文中没有找到关于爱的记录(甲骨也称 “龙骨,”这种骨和贝壳作为占卜之用,在那上面我们找到了中国最早的文字)。在《诗经》中,仁不止一次与美联系在一起,“俊美与仁”——意味着“俊美与强壮”或“俊美与高贵”。当一女子歌颂一位出门狩猎的男子时,一种美学的理想,而不是某人赋予的道德品性,就是被称颂为一个完美的情人。[2]在《道德经》(第5章)中我们看到: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 从仁爱的意义上讲,圣人老子认为,仁不是一种美德,作为道教的真人,他并不有意培养仁爱和正直的美德,而是让所有事物任其自然。[3]在孔子之前,仁在文字中仅能偶尔见到。在大多数场合,它指的是一种仁慈的美德,即统治者对臣民的仁慈。孔子的创新在于将“仁”转化成所有人都必需的美德。孔子是第一位这样的哲学家,他将爱解释成人的本质并从爱中引伸出个人行为和公共道德的道德指导方针。 孔子的道德及政治哲学在《论语》、《大学》和《中庸》中得到清楚的阐释,《论语》是孔子的谈话集,《大学》、《中庸》是后来思想家编纂的。[4]在孔子的道德哲学中,仁是最重要的概念。仁在人类行为各个方面的发展是道德教育和政治生活的目标。在《论语》中,499节中有158节涉及到“仁”,从《论语》的谈话和非正式结构中,我们发现孔子的思想始终是对“仁”的性质和实践的不懈而执著的探求,而不是一种系统有序的讨论。 “仁”字是由人组成的,两个人。它来自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因而也是个人与他人之间所有关系的基础。“仁”经常被用做人的美德这个术语,其中全部包含了仁爱、仁慈、人性、友善、善良和爱。在孔子的作品中,对于“仁”的意义有相当宽泛的解释。[5]在把爱作为仁的本质意义时,我们关注的是仁的最直接、最有涵盖性的意义:即人际关系中所有层面的感情。孔子爱的观念始于家庭中的个人关系,而后扩展到国家中的所有关系。“仁”代表父母与子女之间、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爱,以及更宽泛意义上的友善。尽职尽责(忠)和利他主义(恕)是“仁”在社会环境中的表达。在行为上,仁被解释为凭良心待人(诚)和利他(恕)。 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当他从一个弟子那里引出对他的学问水平的怀疑看法时,孔子介绍了“仁”。孔子对他的弟子说:“或许你把我当成是一个博闻强记的人?”就像预期的那样,回答的是“是”,然后这个弟子又补充说:“难道不是这样吗?”孔子回答说:“不,但我有一个贯通一切的原则。”什么原则?仁。当问到仁是什么的时候,孔子说:“爱人”(《论语》12,22)。爱的职责就是通过发展实现人的天性。道德就在于爱的潜能的充分发展。在《论语》中,存在着对准确理解“仁”的不断的探讨。孔子试图通过有说服力的现象,找到是什么组成了仁这个真正的美德,以及还有哪些我们没有注意到的东西与此相关。 “刚、毅、木、讷、近仁”(《论语》13,27) “克已复礼为仁”(《论语》12,1) “巧言令色,鲜矣仁!”(《论语》1,3) 如何把“仁”付诸实践?当问到“仁”的含义时,孔子认为要实践五种品德:“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促以使人”(《论语》17.6),这五种品德与实践者有着明确的利益关系。孔子强调仁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当“仁”有益于个人与社会时,它就是一种个人和社会的美德。 完整地说,“仁”作为一个美德术语,包括忠诚、利他、勇气和聪慧(《论语14.5:5.18》。它也包括私人的美德,如子女的孝行(《论语》17.21)。当私人义务与道德责任发生冲突时,何者应具有优先地位?赞同出于爱的不道德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吗?孔子把子女的孝道发挥到了极致。孔子关于正直(zhi 直)的例子就是儿子保护偷羊的父亲。当听说一个地方对儿子把这个事情告到法庭视为正直时,孔子则大叫说他的家乡把儿子保护父亲视为正直。孔子认为,我们应该温和地说服父母要有品德,但是当我们没办法说服时,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意愿。这难道是告诉我们保护父母是正确的,指出他们的错误就一定错了吗?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确立了子女在所有场合下孝与爱的义务,并决定了正当行为的方向。在孔子那里,具有较高道德优先性的是源自于仁的孝。柏拉图曾经思考过个人对家庭成员的义务与对社会的责任之间这种类似的冲突。在《尤息弗罗篇》(Euthyphro又译《论神圣》)中,苏格拉底曾问,控告自己的父亲杀人是否为一种孝行。苏格拉底没有给孝一个确定的定义,但是我们认识到,我们需要质疑这样的假定:道德上正当的就是去做我们认为神喜欢的事情,同时也必须仔细地审查那些能证明我们行为正当性的一般道德原则。 是否像有时被指责的那样,孔子把个人义务看得比公共责任更重要?在孔子那里确实存在着对孝的过分强调吗?孔子从《尚书》中寻找根据来为自己辩护。有人问孔子:“子奚不为政?”孔子说:“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论语》2.21)孔子暗示从个人义务的履行发展到公共责任的实现。作为“仁”的一种解释,孔子论述到, “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12.2)。 对孔子来说,实行仁的途径不是自我牺牲,而是实行互惠。“恕”和利他(对他人的尊重)美德是用互惠原则来描述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仁”来自于自我保存的愿望和一个人希望于自身的东西。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我们运用了道德的移情。孔子相信,在完善自身的同时,一个人也完善了他人。我们可能知道怎么完善自已,但我怎能知道如何去完善他人?在对仁的解释中,通过完善自己和他人,孔子的意思得到了清楚的阐明。 “夫仁者,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6.30)这是互惠原则这个主题的变形。与孔子那里仅有一个“否定性的黄金法则”这一看法相反,这里我们有了一个肯定性的公式。我们看到了仁与利他的联系。个人的道德生活与公共生活被看成了一个连续的统一体。孔子发现了人类发展的相互联系性。要是我们忽视与别人一起发展和保存,我们能够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利益吗?通过发展我们自己,我们创造了一种别人也能够繁荣的环境。仁是行动上的爱与利他,而不单是道德品质或个人美德拥有。有人问:“克、伐、怨、欲不行焉,可以为仁矣?”孔子答道:“可以为难矣,仁则吾不知也”(《论语》14.1)。自尊、谦逊、自律及温和毋庸置疑是值得称道的,但不能等同于仁,仁有较广泛的影响。当爱扩展到诸如关心他人的利他主义时,就一定得自我牺牲吗?孔子不赞同自我牺牲。有个怀疑仁之价值的弟子问孔子:“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焉。’其从之也?”孔子仅驳道“何为其然也?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论语》6.2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