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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 (2)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本文原载于《世界历史》 顾銮斋 参加讨论

    但宋朝建立以后,情况又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的基本趋势是两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日益削减,北宋时,两税尚占56%,但至南宋,已降至20.4%和15.3%。与此同时,商税急遽增长,构成了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而包括商税在内的非农业税,也就占据了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北宋皇祐治平年间,商税比重不过40%左右,及南宋绍兴、乾道之交,仅茶盐榷货一项即占49%,连同经制钱、总制钱,非农业税达79%强。而至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坑冶榷货已达56%强,加上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非农业税更达84.7%①。需要说明,上列数字出自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一书,这些数字是以表格的形式出现的。在这些表格中,有些农业税项似未列入,这就必然降低农业税的实际比重;其次,所谓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诸税项中,不说征自农业、农民、农产的繁多的项目,即使那些看似与农业税无关的科敛,实仍为农业所出,所纳税款多为农民的劳动成果。实际上,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诸项主要由自耕农承担,这一点,漆侠先生也曾多次指出。如果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则农业税所占比重较上面的推算高一些。
    但不管怎么说,农业税的削减和商税的剧增是一个直观的事实。赋税结构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中国南宋竟是舍弃了农业税而以商税作为政府财政的倚重对象吗?这里首先需要说明,所谓农业税的削减是相对商税的剧增而言的,但就农业税本身来说,即使是正税的征收,终两宋300余年,也基本维持一个大致统一的水平而未下降。如将与二税具有相同性质的附加税如和买、和籴、支移等考虑在内,则农业税不但没有下降,而且还有较大增长。漆侠先生估算了两宋的农业税额,认为,至南宋末年,包括附加税在内的农业税的征收较北宋增加了三四倍②。这样,上面的问题便可以分解为三个小问题予以解决,即为什么正税的征收基本维持统一水平而未有显著增加?为什么须大征农业附加税?为什么商税的征收如此大幅度增长?
    道理十分浅显。冗官、冗兵、冗费现象的形成虽使农业税的加征已成大势所迫,但中国中古社会以农立本,历朝历代无不将农业置于诸业之首而加以珍视和保护,由此形成了重农的传统经济政策。重视农业就必须佑护农业,体现在赋税上则是尽量减少农税税额。汉代的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甚至十多年的免征即是保护、倚重农税的显例。两汉之后,魏晋隋唐诸朝无不称羡两汉政策,遵奉重本传统。宋代沿革隋唐之制,亦不会数典忘祖。所以,宋初仍然如出一辙地宣扬了历朝的“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许诺,言犹在耳,自不能不有所顾忌。这大约是终宋300余年特别是南宋百余年来正税未尝增加的原因所在。
    如上所论,由于“三冗”局面的形成,加征农业税已成定局。而既然正税不宜也不能加征,就只有另立名目,并在一个“巧”字上做文章。于是两税之外有了和买、支移、折变、加耗等等一系列名目。由于新设项目众多,且各项不断增征,铢积寸累,附加总额很快超过了正税,并最终使农税总额在南宋末叶逾超正税三四倍之多。
    但是,出于对农业的倚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农业的佑护,农税的征收是有限度的。这就决定了所征税额远不能满足“三冗”的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更大的比重必须以商税的形式征得。而在笔者看来,重征商税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农税低少不足以应付浩繁的开支,而在于中国中古社会传统的抑商心理。在这个社会里,商业一直被看作贱业,商人被视为贱民,在国用日蹙的形势下,政府不征富裕的贱民焉能侵夺贫困的良民?身为庆历宰相的范仲淹的一段话充分反映了这一传统心理:“茶盐商税之人,但分减商人之利耳!行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减,岁人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须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于商贾?”③这样,商人纵然使尽浑身解数,也在劫难逃了。在这里,宋代工商业的巨大发展和“三冗”局面的形成是商税剧增的外在条件,重本抑末的心理状态或思想观念是内在因素,只有在二者兼备的情况下,商税的膨胀才成为可能。否则便难以解释为什么其它朝代实施同样政策而商税税额却未逾超农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取得如下认识:宋代商税的高涨是中国财政发展史的特殊现象。在这个重农本的国度里,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而表现出异常的现象是可能的。正因为这种高涨是异常的,且持续的时间极为短暂,所以不代表事物的本质或历史的主流。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商税的高涨不同于西方商税的性质。在这里,它是抑商的产物,西方则是重商的结果。
    蒙元帝国的建立,使生产关系出现了一些逆转现象。受此影响,赋税制度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田赋和人头税比例又有较大回升,而商税的显著下降却使赋税结构的演变恢复了南宋以前的状态。而总体观之,政府财政仍以农业税作为倚重。
    与西方不同,中古中国社会未曾提出过税权归属的问题,所以不存在纳税人或纳税人组织与官府争夺税权的斗争,而中国历史的发展也就形成了税权归属官府并进而为皇帝天然所有的格局。由此,大自赋税结构的演变,小至某项税额的增减,一由官府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南宋偶然出现商税逾超农税的现象自然是官府控制的结果。这一点,后文也还要论及。
    在西方,赋税结构演变的基本趋势是农业税日益减少,商税取代农业税而居主导地位。
    第二阶段伊始,英国主要有三种税:土地税、动产税和商税。其中动产税占据主导地位,它包括萨拉丁什一税、盾牌钱、任意税、犹太税、出租财产税、一般动产税等。在这些税项中,犹太税主要来自商业收入,其它诸税虽都包含一定商业因素,但主要部分则来自农业收入。在这一时期,还很难将这些税项的来源比较清楚地划分出来,而只能大体说,动产税以农业来源为主体。以关税为主体的商税自非农业所出,然因其刚刚设立,国际贸易又尚未发达,税量有限。这样,动产税和土地税合计,便构成了政府收入的绝大部分。所以,在第二阶段前期,政府财政仍以农业税为倚重。
    也正是自第二阶段起,农业税开始削减。首先是土地税的下降。这时的土地税是从盎格鲁一萨克逊时代继承来的丹麦金,以海德为单位征收,税率为1—4先令不等。12世纪初叶,为不定期征收,每次少者1万镑,多者亦不过四五万镑④。约12世纪中叶,曾作为常税征收,每年一次。但这仅仅维持了几十年,以后,由于封建主的反对,以及以海德为单位的计税方法紊乱过时,丹麦金遂于1169年废止。为了弥补丹麦金废止所带来的损失,政府复设新的土地税卡路卡奇(Carucage)代之。卡路卡奇的计税单位和税率与丹麦金约略相当,但征收量因征收范围缩小仅为封建主而显著下降。例如,1200年、1220年征收所得仅为7 500、5 500镑⑤,比丹麦金显然少多了。
    13、14世纪,土地税在英国税制中的地位明显下降。首先,卡路卡奇的征收因经常遇到封建主的抵制,且征收量小,在日益浩繁的开支中可有可无,乃在完成1224年征收后宣告废止⑥。尔后,土地税的课征仅仅偶尔为之,且只是非常时期的特殊举措,不成常例,税额日减。至14世纪末15世纪初,土地税征收不再具有纯粹意义,多数情况下是作为动产税的补充或附加形式征收。既然是补充或附加,税额便不会很大。这说明土地税已完全处于从属动产税的地位。15世纪末叶之后,文献中已经极少见到土地税的记录,根据各方面情况考虑,它很可能在税制中消失了。 ’
    动产税是在纳税人与国王的斗争中逐步下降的。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颁行导致了税权从国王之手向贵族会议的转移,这意味着动产税征收次数的减少和税额的降低,从而引起赋税结构的变化。而鉴于笔者对此涉及已多,这里不作细论。1297年大宪章确认令(ConfirmatioCartarum)的颁行进一步促进了动产税的下降。现存1297年宪章确认令有法语和拉丁语两个版本,条款不等,内容亦有别。两版本除确认大宪章的有效性外,又增加了一些新款,这些新款即主要是关于动产如谷物、羊毛、皮革、以及其它物品的征税问题的。法文版云:“近曾征收协助金、特别税金(prise)⑦,今确认下不为例”。“确认此后非经国民同意,且为了共同利益不征上述税金”。拉丁文本云:“非经国内大主教、主教、其他高级教士、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和其他自由人同意,不征任意税或协助金”。“若非所有者自愿,不对谷物、羊毛、皮革或其它物品征税”。“禁止征收‘邪恶的税金’(maletote)”⑧。与《自由大宪章》相比,确认令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征收范围不仅有了扩大,而且更为具体。大宪章中仅涉及协助金、免役税,这里另外涉及了任意税、特别税、“邪恶的税金”等,尤其指出了谷物、羊毛、皮革等特别税金,而这些物品都是征收对象中的大宗。二是征求意见的范围有了显著扩大,大宪章中除宗教人士外,仅涉及伯爵、男爵,确认令则及于骑士、市民甚至所有的自由人。三是协助金、免役税的征收问题。如上所述,大宪章中已涉及这一问题,但效果不显。正因为如此,这里将它们与特别税金相提并论,强调它们都具有国税性质。它们的征收不仅必须征得中上层贵族许可,而且须征得自由民同意。这便不仅表明国王的征税权受到了严重限制,而且意味着动产税征收的次数大打折扣⑨。显然,这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实施,都必然造成动产税征收额的下降。而综合作用的结果,则将大大改变动产税在赋税结构中的地位。另外,1237年机构改革,1258年《牛津条例》,以及1302年赋税改革等无不导致了动产税的下降。这首先表现为废除了一些不合理的税项,包括构成动产税的一些主要税项如萨拉丁什一税、盾牌钱、任意税等。其次固定了税率和税额,规定城市和乡村分开征收,税率为城市1/10,各郡1/15。税率固定了,动产税总量也就固定在3.8万至3.9万镑之间。如征收一个1/10和1/15税不敷使用,议会可另授1/2、1/10和1/15税。如需要量很大,可授两个1/10和1/15税,必要时还可多授。总之,只能以1/10和1/15作为税率的基本单位,一般不另立新率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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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406—40页。
    ② 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第43]页。
    ③ 沈栝.《梦溪笔谈》卷十二,《官政》二,“庆历中”。
    ④ 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8—9页。
    ⑤ 哈里斯:《中世纪英国的国王、议会和国税》(G.L.). Hariss,King, Parliament,ond Public Finance in Medieval England to 1369),牛津1975年版,第15页。
    ⑥ 哈里斯:《中世纪英国的国王、议会和国税》,第29页。
    ⑦ Prise,一种依据封建特权征收的税金。初仅对过往船只所载酒类征收,后延及粮食、羊毛、皮货等物品。我们称之为特别税。下文的maletote,意为“邪恶的税金”。国王曾对出口的羊毛征收每袋40先令的出口税,人们认为此种征收蛮横无理,故以此名。
    ⑧ 斯达布斯:《英国宪政史》(william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第2卷,牛津1873年版,第148页。
    ⑨ 参阅哈里斯:《中世纪英国的国王、议会和国税》,第67—68页。
    ⑩ 道沃尔:《英国税制史》第1卷,第88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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