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卓恒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073) 史学月刊 2005/1 (作者简介) 庞卓恒(1935—),男,重庆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史学理论、现代化比较和历史文化比较研究。 [关键词]比较史学;因果性;规律 [摘 要]最早倡导比较史学的社会哲学家孔德和密尔以及被誉为比较史学名家的马克·布洛赫都认为,比较史学的功用在于察同察异求规律。然而,由于他们都未能找到决定历史进程的“首要因素”或“普遍原因”,终究未能实现探求规律的抱负。只有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才提供了实现这一抱负的根本途径. [中图分类号]K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5)01-0089-08 Searching for Law Through Examining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The Goal of Comparative History PANG Zhuo-heng (Department of History, Ti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g 300073, China) Key Words: comparative history; causality; law Abstract:August Comte and John S. Mill, the first two social philosophers to advocate comparate, history, and Marc Bloch, a distinguished comparative historian, held that the goal of comparative history is searching for law through examining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However, because of their failures to discover the principal factor or universal cause, they could not realize their aspiration. The materialistic concepts of history point out the fundamental route to realize this aspiration. 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1886~l944),不仅作为著名的年鉴学派创始人之一而名垂青史,而且被誉为“以往比较史学流派中一位最杰出的名家”①。他获得如此殊荣,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他在1928年召开的第六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上发表了题为《欧洲社会历史的比较研究》的长篇论文。②在现代西方史学中,该文第一次对历史比较研究方法作了理论阐述,并且结合欧洲社会历史研究中的一系列问题阐述了如何运用比较方法寻求解决的途径,堪称现代西方比较史学的开山之作。 不过,布洛赫本人承认,他并不是比较方法的创造者:“比较方法已不再需要加以创造。在人类的许多科学领域中,比较方法很久以来就已经证明了自身的效能。”布洛赫这一自谦的表白是十分真诚的:的确,他既不是比较方法的发明者,也不是它的第一个系统表述者。 在我看来,比较方法有点像“三段论”推理方法那样,不可能具体指出哪一位人士发明了它,因为那是千百万人的认知活动“集体创作”的成果,最后由亚里士多德那样的学问大家系统地表述出来。单就比较方法而言,我觉得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实际上堪称对它作了系统表述的第一人。密尔的系统表述集中体现在他倡导的所谓“求因果关系的密尔五法”之中。③ 若用符号语句表述,“密尔五法”可以简明地表述如下:[1] 一、察同法: 如果 有Al就有B和C但无D; 有A2就有B和D但无C; 诸如此类; 则 B是A的“原因(或结果)”. 二、察异法: 如果 有Al就有C和D……和B; 有非A2就有C和D但无B; 诸如此类; 则 B是A的“结果或原因,或不可缺少的那部分原因”。 ———————— ① 小威廉·西威尔:《马克·布洛赫与比较史学的逻辑》,原载美国《历史与理论》杂志1967年第6卷第2期:该文的中译文载于《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3年,总第4期。② 原载法国《历史综合杂志》1928年12月号。该文的中译文载于《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3年,总第4期。 ③ “密尔五法”的内容集中表述在他所著《逻辑体系》(Logic System)第3卷第8章“论实验研究四法”中。密尔本人在该章中只说了“察同”、“察异”、“共变”和“剩余”四种方法,“五法”中的“察同察异并用法”是别人根据他提出的察同法和察异法推演出来的。以下引密尔语凡未另注出处者,均出自该章,不另注。 三、察同察异并用法: 如果 有A1,A2,……就有B; 有非A3,非A4……就无B; 诸如此类; 则 B是A的“结果或原因,或不可缺少的那部分原因”。 四、剩余法 如果 B加C构成A; D和E之后有A; B是D的“结果”; 则 C是E的“结果”。 五、共变法 如果 A从A1变到A2,B就从Bl变到B2; A从A3变到A4,B就从B3变到B4; 诸如此类; 则 B或者是A的“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或由于某种因果联系而与A相联系。” 对归纳逻辑的深入研究证明,“密尔五法”只是枚举归纳法的扩展形式,①由它得出的结论都只具有或然性,不具有因果必然性。所以,只能把“密尔五法”视为探求现象之间的或然性的“因应关系”的方法,而不能视为探求因果必然性的方法。运用“密尔五法”只能归纳出或然性的“经验规律”,不可能归纳出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2](p32~33) 但是密尔自己认为,他那一套比较和归纳方法不仅是探求“经验规律”的方法,也是探求支配各种“经验规律”的共同的终极的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的方法;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还适用于社会历史科学的研究。他说:“有两种社会学的研究。第一种研究提出的问题是,某种社会环境的总的条件所含有的某种既定原因将产生出什么结果。例如,在任何欧洲国家现有的社会和文明条件下,或关于一般社会环境(不考虑在那些环境中可能发生过的或可能正在发生的变迁)的任何其他既有的特定条件之下,如果贯彻或撤消《谷物法》,废除君主制,或推行普遍选举权,会出现什么结果。但还有第二种研究,即决定那些 一般环境条件本身的规律是什么。后一种研究所探讨的问题不是在某种社会状态下的某种既定原因会产生什么后果,而是探讨产生一般社会状态的原因和使那些社会状态具有特征的原因是什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形成了一般社会科学。其他的较为特殊的研究的结论必然受到一般社会科学的限制和制约。”怎样从各种特殊的局部现象的“经验规律”的探求上升到对共同的总的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律”的探求呢?他认为仍然是通过观察和比较。他似乎已经朦胧地意识到,这是一种更高或更深层次的观察和比较。他说:“在这里所要求进行的观察和比较的困难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事实,即在社会的人的复杂存在中有某一因素在其他一切因素中作为社会运动的主要作用因素而居于首要地位,那就显然有极大的助益,因为那时我们就能把那一要素的进步视为中心环节,所有其他方面的相应的进步环节都依随于该因素的每一个前后相继的环节,事实的前后系列就会按那一因素而纳入一种自然的规则,而且比从其他任何单纯的经验观察过程所获得的规则都远为接近于实际的规则。”探求普遍的因果必然性规律,似乎是密尔的最终目标。因此可以说,“密尔五法”追求的目标就是“察同察异求规律”。 布洛赫的历史比较方法显然就是“密尔五法”在历史研究中的具体运用。这首先表现在他给比较所下的定义当中。他说:“比较就是在一个或数个不同的社会环境中选择两种或数种一眼就能看出它们之间的某些类似之处的现象,然后描绘出这些现象发展的曲线,揭示它们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并在可能范围内对这些相似点和不同点作出解释。”②简而言之,在布洛赫看来,历史比较研究的目的就是察同察异求解释。求什么样的解释呢?他没有明确说出来。不过,他在评论一些学者对中世纪法国等级会议的研究时指出:“几乎所有作者从一开始就遇到了一个他们无法解决的困难,而且他们甚至没能始终抓住困难的实质:即‘起源’的问题。我有意使用这个历史学家们惯用的表达方式;这是一种流行的表达方式,但它的意 ———————— ① 有的学者认为“密尔五法”包含着枚举法(enumerativemethod)和排除法(eliminative method)的交互运用(参见http://plato.stanford.edu/contents.html: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John Stuart Mill.)。在我看来,排除法可以视为逆向的枚举法。 ② 马克·布洛赫:《欧洲社会历史的比较研究》,中译文载于《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3年,总第4期。以下引布洛赫语凡未另注出处者,均出自该文,不另注明。 义是含混的。这种表达方式趋向于混淆两种本质不同、意义不等的思考研究:一方面,人们要研究更古老的机构(例如,公国和伯国的宫廷会议),而且看来等级会议往往仅仅是这些机构发展的结果,——进行这样的调查是完全合理和必要的;但是接着还要找出原因——这是第一步,——以解释这些传统机构如何在某个特定时期有了发展以及发展的意义,解释它们又如何演变成等级代表会议……因为,普遍现象的产生只能源于同样是普遍的原因;如果说在欧洲有过一种普遍现象,那就是我说的等级代表会议的形成(formation de etats)……我们看到,在不同时期——不过总的说来它们彼此间隔很近——法兰西到处涌现出等级会议,可是在德国的‘领地’内也出现了各级会议(Stande)(德文的Stande同法文的etat这两个词的含义在这里令人吃惊地相似),在西班牙产生了议会会议(Cortes),意大利则建立起议会(Parliamenti)。……只有全面比较,才能从杂乱的、臆想的原因中理出那些具有某种普遍作用的、真正的原因。”从这一大段论述中可以看出,布洛赫实际上把察同察异的目的归结为查清同或异的“普遍的、真正的原因”,或者导致出现“普遍的现象”的“普遍的原因”,也就是密尔所说的“普遍规律”。由此可见,布洛赫运用历史比较方法的目的,也是“察同察异求因果”,实际上也是致力于“察同察异求规律”,因为探求因果关系就是探求因果规律。 问题在于,单纯运用“密尔五法”的归纳方法去察同察异,是否真能探求到“普遍现象”的“普遍原因”或普遍的因果必然性规律。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布洛赫本人谈到过的几项比较研究。 其一,关于中世纪初期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与加洛林王朝和西哥特王国的国家与教会关系的比较.把布洛赫的论说加上若干符号标记,可以把布洛赫的比较方法和运用那种方法列举的异同点表列如下:[3](p53) A 法兰克墨洛温王朝(5~8世纪中期) B 法兰克加洛林王朝 (8世纪中期以后) C 西哥特王国(7世纪以后) A1 统治者虽是教徒,但皆世俗人士。 B1 统治者即位时要领圣油,表示王权神授。 C1 君主接受涂圣油仪式。 A2 控制、加强并利用过教会,但从未动用国家力量维护教会利益。 B2 一面驾驭、利用教会,一面以上帝在人间代表自居,御前会议与宗教会议几无区别。 C2 以国家推行教会,宗教会议与政治会议混在一起。 A3 依附关系虽已盛行,但与法律无关。 B3用法律维护依附关系。 C3 法律很早就承认领主和臣属之间的保护—依附关系。 B4 国家管理教会。 C4 教会管理国家。 从上表可以看出,A1—B1、A2—B2、A3—B3之间均存在相异关系,B1—C1、B2—C2和B3—C3均存在相似关系,最后只剩下B4—C4存在相异关系。布洛赫认为,通过这样的比较就可以启发研究者去探究造成相似或相异现象的原因。他说:“是否应该把这些相似点看做是由同样的原因所产生出来的呢?”或者,既然C1、C2和C3在时间上先于B1、B2和B3,是否后一组现象是由于前一组现象通过人的迁徙而传入的呢?布洛赫由此提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观点,即比较研究可以启发人们去发现许多新的研究线索和研究课题,而且,如果按照他提出的前一个问题去探索引起相似现象的“同样的原因”,就有可能从现象的相似性深入一步去探索因果关系的共同性,从而探索到促成王权与教会关系演变的共同的因果必然性规律。遗憾的是,他没有朝这个方向走下去,反而朝着“可能从C传入B”的方向去探索。在这里他似乎忘记了自己提出的必须把“起源”和“原因”区别开来的告诫。 其二,关于西欧中世纪等级代表会议的特征和原因的比较。如前已引述,布洛赫注意到,欧洲中世纪晚期相继出现的法国的等级代表会议(etats)、德国的各级会议(Stande)、西班牙的议会会议(Cortes)和意大利的议会(Parliamenti),都是同一类的历史现象,表明那种现象在欧洲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应该去探寻引起那个“普遍现象”的“普遍原因”;而且,探寻“普遍原因”不是从“更古老的机构”去找到它们的“起源”,而是要弄清“这些传统机构如何在某个特定时期有了发展以及发展的意义,解释它们又如何演变成等级代表会议”,这样“才能从杂乱的、臆想的原因中理出那些具有某种普遍作用的、真正的原因”。布洛赫是否真真找到了那个“普遍原因”呢?遗憾的是,我们再次失望了。 其三,关于封建社会特征的比较。布洛赫肯定封建制度不是一种偶然的、孤立的历史现象,而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历史现象。他认为通过历史比较可以证明这一点。为此,他首先根据欧洲各国封建社会的一些最明显的“类似之处”,归纳出六个共同的“基本特征”:第一,“一个居于从属地位的农民阶层”;第二,“盛行服役的领有地”(即采邑)制度,“以代替无法实行的薪俸制”;第三,“一个职业军人阶级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第四,“在军人阶级内部把人与人联系起来、具有所谓附庸制的特别形式的服从和保护的纽带”;第五,“必然导致混乱的权力分散状态”;第六,“与此同时,其他的联系形式,家族和国家,保存了下来”。他就以此为模式,把西欧的封建制度同其他地方的、特别是日本的封建制度作了比较。他通过比较确实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首先,他确认封建制度是“一种社会类型”,而不是像其他许多西方史家那样仅仅把它视为一种军事组织或一种政治上的分散统治形式。其次,他肯定欧洲与欧洲以外的封建制度有一定的共同性。①这些认识触及到了封建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内在规律性的边缘。然而,他同样未能从这里找出封建制度这种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背后的“普遍原因”,更不用说找到封建制度产生、发展和瓦解的普遍规律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