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中国历史学家们按照常说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五阶段论,把从秦汉到明清2000余年的社会,界定为地主经济型的封建社会,但其本质特征与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完全不相符合,故提出再思考。其初衷是希望摈弃传统思维模式,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之最基本原则,改进对中国历史的研究。 【英文摘要】Since 1950s, many Chinese historians, following the "Theoryof Five Development Stages of Human Society", believe that Chinesesociety from Qin-Han to Ming-Qing dynasties was a feudalistSociety with landlord-economy. According to the basic principle ofMarxism, the article thinks that this viewpoint isn"t in conformity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eudalist society and hold that weshould abandon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thought and improve theresearch on the Chinese history. 【关键词】封建主义社会/专制主义社会/郡县制 feudalistic society/dictatorial society/shire-county 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许倬云先生提出了完全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见解,认为中国历史上只有过分封制度,而没有作为历史发展阶段的封建社会时代。他说:“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系统中,封建社会是一个介于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间的阶段,唯物史观的学者必须要在中国历史上确定一个封建时代,甚至削足适履也在所必行。中国的分封制在秦统一以后基本上即已结束,而中国的资本主义又迟迟不出现,于是中国的马克思史学家不能不在这一矛盾中找出路,不能不以如何划分资本主义未出现以前的中国历史”,作为“近三十年来聚讼的焦点”[1](第144页)。对于许先生完全否定中国曾有过作为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封建社会的见解,迄今仍不敢苟同,但上引许先生的那番话,却值得深深思考:从秦汉开始一直到明清,中国社会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中国历史的发展轨迹是否完全应该像西方那样,资本主义必须从封建社会母体中产生出来,其间有无另一种社会形态。 一、再思考的出发点 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经历若干本质特征完全不同的阶段,这差不多是东西方学者们的共识,只是划分阶段的理论和准则各异。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发展的理论,一般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等相继嬗变的历史发展阶段序列。这一历史发展阶段序列,被认为在欧洲完整地显示出来,具有典型的意义。即或如此,然而有典型就会有非典型,对具体情况必须进行具体分析,必须依据各地区不同历史环境来认识各个社会的性质,切不可像斯大林及前苏联学者那样,把视为典型的西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序列,作为一律皆然,不能有重大改变的铁定模式,普遍套用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注:斯大林1938年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把马克思和恩格斯按照欧洲历史条件提出的社会发展四阶段论,说成是全人类都必须经历的阶段。多少年来,中国史学界深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和束缚。)。否则,必然导致不顾各地区各民族国家的具体情形,削足适履,实有悖于辩证唯物主义之最基本原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先贤们所极力反对的。马克思在《给〈祖国记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严正声明:“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2](第1页)这话说得如此严厉而恳切, 历史唯物主义者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时,应牢记并切实遵循马克思的这一谆谆告诫;同样,在研究古代社会时,也应牢记并切实遵循这一谆谆告诫。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是根据欧洲(再加上美洲)的历史实际,研究古代社会又何尝不是主要根据欧洲(再加上美洲)的历史实际? 由于东西方在天时、地利、人文等各方面有差异,亚洲社会的发展在世界历史发展总趋势、总规律之内,还有不同于其他地区而独特的方面,世界历史有统一性也有多样性。马克思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提出了众所皆知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亚细亚形态”,有时又称“东方形态”。马克思在论及古代社会土地所有制、专制主义、城市与农村、手工业与农业等这些问题时,常常着重指出亚细亚或东方社会在这些方面的特点,却未曾见到他对亚细亚生产方式有过全面而较为详细的描述。于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什么,一度成为当今中外史学界讨论的热点。李朝远先生认为是“奴隶制社会形态的东方类型”[3](第12页),朱晞先生认为本质上“是一种早期封建制度”,中国的夏商周三代属于这一阶段[4](第10、21页)。 意大利学者翁贝托•梅洛蒂把中国近代以前的古代社会统称为典型的“亚细亚社会形态”(注:详见[意]翁贝托•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62、122—127页。),并列举出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土地国有,无土地私有制存在;二是专制王权;三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此说不无可取之处,触及到中国社会的特点,如专制王权在中国历史上存在长达2000余年之久,为世界历史之最。但说中国古代不曾有土地私有制,则不符合史实。至于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也并非东方和中国如此,古代所有自给自足的农本社会均是如此。德国学者贡德•弗兰克则根本否定“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存在,认为“这种说法也是纯粹的意识形态虚构,根本没有事实依据或科学依据”,是马克思“以欧洲中心论制造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寓言”[5](第429页)。分歧如此之大,要取得一致意见,看来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应当注意,马克思在谈论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东方形态时,是与西欧的社会历史诸方面情形进行对比,作为一种不同的历史现象来阐述的。这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马克思多次谈论亚细亚或东方社会形态的重大意义,与其说是给后世学者提出了一个需潜心探索的课题,勿宁说是在强调研究亚洲社会历史时,必须充分考虑亚洲社会历史的区位和民族特点,在历史唯物主义原则指导下,进行切合实际的具体分析,然后得出结论;不应该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欧社会发展研究而得出的理论,经过斯大林和前苏联学者们加工之后,丝毫不变地套用于世界各地,套用于中国。这就是本文提出对秦汉社会性质再思考的出发点。 二、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 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中,西周封建说与战国封建说,都肯定秦汉是封建社会,称之为地主经济型的封建社会。何谓封建社会,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只有弄清了这个问题,才能识别秦汉社会的性质。 一种社会形态,必有规定其性质的本质特征,封建社会当然也不例外。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考察中世纪时期的西欧和秦汉前的周代,尽管两者在时间和地理位置方面均相距很远,但却有惊人的相同之处,大同而小异,从中不难看出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是:政治上的分权制,经济上的土地王有制和阶级关系的农奴制。应该说,凡不具备这三大特征者,概不能称其为封建社会。 中世纪的欧洲为封建社会,勿须论证,早已是中外史学家们均无异议的结论。公元5世纪日耳曼族灭掉罗马帝国之后, 其国王对所属贵族分土封爵,建立起各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统治者均世代相传。同样,周朝在公元前11世纪取代商朝建立新的国家,周天子对同(姬)姓王族子弟和异姓功臣,分土封侯,即西周青铜器“大盂鼎”铭文所谓的“先王受(授)民受(授)疆土”,让他们建立各自独立的大小国家,其统治者亦世代相传。两相比较,西周封建论把西周社会确定为像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封建社会,是有充分理由的。把西方中世纪日耳曼人分封贵族制度的西文词汇,译成汉语为“封建制度”也是非常贴切的。 更为重要的是,东西方受封的诸王侯,均在其封域内享有独立的政治、司法、经济和军事等各方面的权力,一般不受国王(天子)的干预。国王的权力被局限于其直属领地(周代称为“王畿”)之内。所谓封建制度,表面上是裂土封爵,实质上是国王把其统治全国人民和土地的权力,分割给各个受封的诸侯,是分权制度。这点《国语•周语上》说得明明白白:“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6](第37 页)“临民”即统治人民(东汉•贾逵《国语》注:“临,治也。”)名义上为全国最高统治者和国家代表的国王,对诸侯只不过是权力极有限的“天下宗主”而已。由此可见,最高统治者权力分割,是封建社会的首要特征。正如清初王夫之所说:“据三代以言之,其时万国各有其君,而天子特为之长,王畿之外,刑赏不听(王)命,赋税不上供,天下虽合而固未合也。”[7](卷末,叙论,第949页)德国学者贝洛夫也说,封建国家,“其主要特征是最高权力的分散和地方权力的独立”[8](第62页)。 封建制国家国王实行分封制,是以授民授疆土来换取贵族们维护其“天下宗主”的地位。就中国周朝而言,受封诸侯主要是王族子弟,国王认为血缘关系最为可靠,所谓“封建亲戚以藩屏周”[9 ](僖公中,第345页)。西周分封的71个诸侯中, 姬姓王族“居五十三人”[10](第60页),其次才是为建立新王朝有功的勋臣。无论西欧还是中国,受封诸侯还可将其土地、人民进行再分封,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国家组织形式。东西方的封君与封臣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作为维护国王居全国领袖地位的纽带和维护诸侯独立自主的保障,按照契约,双方互有义务。在西欧,封君对封臣有保护之责,保障封臣在其封地内的稳固地位。当封臣受到不正当攻击和侵犯时,封君应予以救助。封臣对封君的种种义务中,主要是军事义务,自备武器、马匹和给养,为封君守卫城堡、巡防领地、出征作战等,因为封君无力蓄养庞大军队。中国周代君臣间的封建义务与西欧相仿。周天子不得任意收回或改变诸侯受领的封地,“古之诸侯,虽至小弱……非大无道,弗能灭也”[7](卷29,第899页),且有责任维护诸侯在其封国的统治地位和权利, 有责任调解诸侯间的纠纷,必要时对侵犯别国的诸侯加以法律的惩处。《史记•周本纪》说:周穆王时,“诸侯有不睦者,甫侯(穆王之相)言于王,作修刑辟”,经审理属实,对侵犯者当“正于五刑”,或“正于五罚”(处以罚金)[11](卷4,第138页)。诸侯对天子的义务包括:在其封国内实行周朝的法度,所谓“疆以周索”[8](定公上,第1620页,西晋杜预注:索,法也),必要时须派遣军队去保卫天子的安全和权威、定期到王朝述职、进献贡赋、提供劳役、参加天子主持的祭祀等等。诸侯如果不履行其义务,要受到天子的谴责、惩罚乃至征讨(注:《孟子•告子》云:诸侯对周天子“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杨伯峻《孟子释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87页。移通陊,毁灭也。))。双方的这些封建义务, 在初期执行得还比较严格,随着王室力量日弱,诸侯势力日强,封臣不再认真履行。中国在东周时期(即春秋战国时期)表现得非常明显,大诸侯势力不断膨胀,拒不向天子履行其义务,甚至把天子不放在眼里,只是在侵犯其他诸侯或争霸时,才打起周天子的旗号,以达到“挟天子以令天下,天下莫敢不听”的目的[12](卷3,第23页)。 周天子不仅无能控驭大诸侯之为所欲为,而且连自身安危存亡也处于诸侯强大势力威胁之下。双方义务终结,意味着原及于全国的宗法脐带被剪断。于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分崩离析,诸侯彼此征战不休,成为封建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东方如此,西方亦是如此。这种局面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完全在于封建制度自身,是分权制度的必然结果。唐代柳宗元《封建论》说得对:“周之丧久矣,徒建空名于公侯之上耳。”“失在于制,不在于政,周事然也”[13](卷3,第19页)。 再考察封建社会的另两个基本特征,即土地所有制和阶级关系的具体情况。 随着政治分封制度的实施,封建经济制度也确定下来,即土地国王所有和诸侯领有(占有)两个层面。土地王有是封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诗经•小雅•北山》所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所谓“王土”实际是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转形。故此,马克思把亚细亚历史上土地王有制称之为土地公有制。公有制土地,原则上是不能买卖的。这种公有制也并非东方古代社会特有的经济现象,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同样是建立在土地名为王有实为公有的基础之上。无论欧洲中世纪或中国周代,国王授民授疆土,就是把封地内的人口(劳动力)、田地、山川、湖泊交给诸侯占有,而所有权仍属于国王,仍然是“封略之内,何非君土”[9](昭公二,第1287页)。国王对诸侯土地经营有监察之权,“土地辟,田野治”则有赏,“土地荒芜”则加谴责[14](第287 页)。诸侯对受封土地虽无所有权,但其占有权是永世的,代代相传,受到制度保障,只要不违反封建法规,国王不得任意削夺。诸侯对领有的土地有自行处置之权利:独立经营管理和收取土地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利益;也可将一部分土地分赐予臣属,天子不得干预或阻止,如此等等。可是,还应进一步看到,封建社会毕竟是私有制社会,名为王有实为公有的土地所有制,必然会逐渐发生质变,化公为私。随着王权的衰弱,诸侯对土地支配权力日益加强,领有权逐渐演化为所有权。同样,诸侯分配给臣属的土地,从卿大夫到最基层的领主,也相继化为私有。虽然如此,在整个封建时代,从法制上说,土地王有即公有仍然是惟一合法的所有制形式,不承认土地私有制度合法存在。 封建制社会的土地如何经营管理,是一个重要问题,从中显示出劳动者农民与封建主的关系。西方封建社会所实行的“条地制”,是领主经营土地的一种普遍形式。领主将其所占有的耕地,留一部分作自领地(demesne),其余的划分为若干条形长块,称为“条地”(strip)。条地分两部分,一部分分配给农奴自耕自收,一部分属于领主,由农奴为之义务耕种,作为向领主交纳的力役地租。农奴与领主的“条地”混杂在一起,每年收割后均撤除界线,成为牧场共同放牧,来年耕种又重新划分,进行再分配。农奴对份地(条地)无丝毫占有权,不能传于子孙,子孙若继耕份地,还须交纳继承税(heriot)。农奴无人身自由,不得离开领主庄园,其子孙永为农奴。中国周代封建制的土地经营管理,与欧洲中世纪本质一样,只是具体实施略有差异。周代领主将其土地划分为若干方块,形如井字,因称“井田制”。这些方块耕地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称为“私田”,是农民的份地,自耕自获;另一部分称为“公田”,属于领主,几家农民为之义务耕种,作为力役地租。孟轲将井田制加以规范化的描述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14](第119 页)但农民的份地“私田”可以长期不变地耕种,不像西欧在收割后来年重新划界分配,大概是因为中国古代无放牧的习俗。《汉书•食货志》对井田制的记述与孟轲所云大致相同,且其中说:“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15](卷24上,第1120页)有受有还,表明周代的农民对份地无占有权,也不能传之子孙,子孙的份地,须由领主重新授予。 周代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其境况如何,是否如同中世纪西欧的农奴,史料不足,难以确知。《国语•晋语一》记载郭偃的一段谈话中提到农民的处境。他说:“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享),为人而己。”(易,治也)三国时吴国之韦昭注释云:“隶,今之徒也。”[6](卷7,第258、261页)徒,即刑徒或服劳役的囚犯,隶农就是当时的农民,其处境如同刑徒一样,无人身自由,勤恳耕种,收获为人而已,自己一无所得。《诗经》国风中也描写农民备受领主残酷的剥削。如果井田制下农民都是如此,西周时期的农民与西欧中世纪的农民便没有根本区别。由此可见,土地王(公)有制和阶级关系农奴制,又同样是东西方封建社会均具有的共同基本特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