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出版的《林甘泉文集》中的最后一篇题为《我仍然信仰唯物史观》。1 林甘泉的这篇文章,最早发表于萧黎主编的《我的史学观》(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一书之中。这种标题文章的出现,本身就是发人深省的。文中正确地指出:“近几年来,在一部分史学工作者中间,存在着一种淡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倾向。”接着,作者分析了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阐述了他自己仍然信仰唯物史观的理由。 2005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编的《雷海宗与二十世纪中国史学》中,刊登了沈长云的文章,题为《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的新一轮讨论及其前瞻》。这篇文章说明,1997年以后,一部分史学工作者,已经比“淡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走得更远了。为了证实这一点,笔者不得不详细地将沈文的关键之处抄录下来。 “那场旨在划分所谓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在什么时候分界的讨论不仅没有得出任何结论,却反而使许多人连中国古代是否有过一个奴隶社会也画起了问号。还有一些人对中国古代是否经历过像西欧那样一种封建社会也表示了怀疑。既然中国古代不像过去人们所说的那样是一个奴隶社会,接着又是一个封建社会,那末中国古代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社会呢?” “最有意思的是,曾经参加过以前古史分期讨论的一些老先生,包括几种分期说的代表,也纷纷表示对于旧说的放弃。他们有的经过深刻的反思后,‘觉今是而昨非’,转而提出自己的关于古代社会形态和分期的新说。” “当前重新开展的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讨论有什么特点呢? 纵观各方面的意见,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是大多数学者都抛开了按‘五种社会形态’的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做法,尤其是否定了中国存在过奴隶社会这个‘五种社会形态’说中最重要的一环。” “尽管还有少数人在那里不肯甘休地重复着旧说,但在真正从事基础性研究的学者中间,‘五种社会形态’说犹如流水落花,人们大多数转入了新一轮对中国社会形态的理性思考。”2 在这里,作者的思想是表达得很明确的,即否定中国存在过奴隶社会是否认“五种社会形态”水适用于中国历史的“最重要的一环。” 有趣的是,也就是在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重印了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一书。在这本书中有1972年郭沫若写的《中国古代史的分歧问题》一文。在其中,郭沫若写道:“在中国社会的发展,曾经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和马克思主义所划分的社会发展阶段完全符合。这已经成为一般的常识。四十年前,有些人叫嚷的中国社会空白了奴隶制,在原始社会的废墟之上建立起封建社会的议论,早已被抛道九霄云外去了。” 舍去“落花流水”、“九霄云外”之类的判断,剩下的实质性问题是:中国在原始公社瓦解之后,是否继而存在过奴隶占有制社会;与此相关连,“五种社会形态”说是否适应于中国。 凡是密切关注20世纪世界范围内以及中国史学思潮的人,对于上述方面的争端,都会有自己的立场和看法。至于孰是孰非,那就只能说,真理只会愈辩愈明,最后只能是真理占上风。 在整个20世纪之中,无论是在国外还在国内,否认奴隶占有制社会是人类历史上必经的一个发展阶段。否认中国历史上有过奴隶占有制社会阶段的说法,始终存在。”3 笔者不打算在这里列举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种种不同意见,而是认为,最为重要的是弄清楚马克思、恩格斯与作为一种特定社会经济形态的奴隶占有制社会究竟有什么关系。 1867年恩格斯在《对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未来报”作》一文中,曾经写道:“贯串于全书的历史的见解,使作者不把经济规律看做永恒的真理,而仅仅看做某种暂时的社会状态的存在条件的表述,我们应该承认,这种历史的见解我们是很满意的。而遗憾的是:在我们御用经济学家那里,我们要找寻这本书里用来描写社会不同的历史状态及其存在条件的那种渊博和精细的理解力,是徒劳无益的。像关于奴隶制的经济条件和规律,农奴制和人身依附的各种不同形态,自由工人的起源这样的研究,对于我们那些专门经济学家,到现在为止还是完全陌生的。”4 从恩格斯的这段精彩评论中,我们确切地得知,在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构建的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学说中,奴隶占有制社会占有十分明确的历史地位。 只要用心研读马克思的《资本论》,我们就会不断强烈地感觉到,马克思是如何始终一贯地、嫡熟自如地运用他所发现的唯物史观,按照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的学说分析和解释世界历史上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方方面面的情况。 在马克思之前,虽然有人提到奴隶占有制度,并巨指出过这种制度在古代希腊罗马的巨大作用,但是,只是伴随着唯物史观的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学说的产生,奴隶占有制社会才作为人类社会一个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而进人人类学术史的行列。换句话说,正是马克思首次在学术思想中划出了人类社会发展中特殊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发展阶段。 马克思不仅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中划分钞了特殊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发展阶段,而且根据详实的历史资料揭示了该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政治、社会状况。 我们在指出马克思创建历史唯物主义的伟大功绩的同时,应该公正地肯定恩格斯在阐述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过程中的巨大作用。实际上,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已经奠定了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学说的基础。恩格斯在于1847年写的《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十分明确地界定和区分了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中主要的被剥削者奴隶、农奴和雇佣工人的基本情况。5 公正地说,早在1996年,周怡天在《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一文中,已经十分确切地指出:“‘奴隶制社会(生产方式)’作为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概念,确实是马克思本人直接提出的。” 6 为了使不熟悉这方面情况的读者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笔者谨将周怡天的论述抄录如下: ㈠在《资本论》第3卷中有一段话:“作为商品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3页)在这里,‘原始共同体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原始公社生产方式,‘共同体’的德文词根为Gemeide,亦可译作‘公社’;‘奴隶生产的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奴隶制生产方式;‘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即封建制生产方式;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四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演进的顺序,是和下文所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有关它们的顺序相一致的。 “ ㈡马克思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antike)、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 为了节省篇幅,笔者不再继续抄录周文的论证,只是指出,周文中的两个重要的正确论断值得注意,即:“马克思是用具体的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作为概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的代词。”“马克思也是使用当时仍存在于亚洲(主要指印度)的原始公社形式——农村公社,作为概括的原始公社生产方式的代词。” 7 顺便说一下,在《世界历史》1979年第2期中,发表了林志纯和笔者合写的《怎样理解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一文。文中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它的原始性,指的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属于人类历史的发韧期;一是它的普遍性,即它是全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决不因有‘亚细亚’之名而局限于某一特定地域,诸如亚洲,或者东方,或者欧洲以外的地区。这里的‘亚细亚’决不是什么地理名称,而是基于对世界历史深刻研究抽象出来的一个形容词,用以概括地指一切文明民族在其历史初期都曾经经历过的一个阶段。因此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业生产方式是指原始社会。” 在同一文中还提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采用‘亚细亚’这个形容同来称呼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第一种生产方式,正如他用‘古代的’称呼奴隶制生产方式一样,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8 我们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发展历史的时候,还要高度重视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问题的方法。 1913年列宁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一文中写道:“马克思的全部天才正是在于回答了人类先进思想已经提出的种种问题。他的学说的产生正是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极伟大的代表人物的学说的直接继续。”9 历史唯物主义就是在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黑格尔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是有统一规律的光辉思想的基础上创造的。 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中,恩格斯极其扼要鲜明地揭示了马克思顺应时代的需要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他写道:“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巨大历史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想像为一个过程,即想像它是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改造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从这个观点看来,人类的历史已经不再是乱七八糟的一堆统统应当被这时已经成熟了的哲学理性的法庭所唾弃并尽快被人遗忘的毫无意义的暴力行为,而是人类本身的发展过程,而思维的任务现在就在于通过一切迂回曲折的道路去探索这一过程的依次发展的阶段,并且透过一切表面的偶然性揭示这一过程的内在规律性。”10 接着,恩格斯写道:“现代唯物主义把历史看做人类的发展过程,而它的任务就在于发现这个过程的运动规律。”11 很明显,“把历史看做人类的发展过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就在于揭示具有阶段性的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运动规律。同样明显的是,为着这种目的而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不可能只“是一种历史哲学,是一种意识形态,与客观的历史无关。”12 它也决不可能“只是对西方所经历的历史的归纳”。13 深刻揭示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历史唯物主义具有高度的科学性。 早在1894年,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文中,就十分明确地写道:“自从《资本论》问世以来,唯物主义历史观已经不是假设,而是科学证明了的原理。”它“是唯一科学的历史观”。14 列宁十分详细地说明了马克思得出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个基本思想所用的方法。“就是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即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 15 列宁还指出:“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 16 列宁批评历史唯心主义者“虽然承认历史现象的规律性,但不能把这些现象的演进看作自然历史过程,这是因为他们只限于指出人的社会思想和目的,而不善于把这些思想和目的归结于物质的社会关系。” 17 笔者之所以反复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产生的过程以及马克思研究问题的方法的论述,是因为在当前的情况下,存在着脱离马克思主义产生的具体历史环境、抛开马克思坚持的历史和逻辑的统一的科学研究方法而随意解释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现象。这种现象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他错误思潮相呼应,18 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和危险性,应该对它采取分析批判的态度。 行文至此,笔者可以说,郭沫若的论断,即“中国社会的发展,曾经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和马克思主义所划分的社会发展阶段完全符合”,是正确的。只是在中国对奴隶占有制社会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还需要继续深化。只要关注世界的史学发展史,就不难发现,即使是对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的情况,也都同样需要深入研究。更不用说,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逝世之后,由于考古学、民族学等等与世界古代历史有关的诸多学科的蓬勃发展,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积累的无数资料所揭示的人类社会早期的纷繁复杂情况,需要长期花大力气深入研究。史料在增加,人们的认识在深化,但马克思揭示的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序列,并没有改变。之所以没有改变,因为它是经过历史实践反复证明的千真万确的真理。 列宁已经把问题的关键,即“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指点得十分清楚了。离开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辩证联系来讨论社会形态,不可能得出真正科学的结论。 作为独立从原始社会步入阶级社会的古代中国,是决不可能越过奴隶占有制社会这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的。要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与其他地区或民族的历史发展作比较,首先就要着眼于生产力的水平,以及由特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比较。可喜的是,在中国已有一些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致力于研究原始社会和早期阶级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与特定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状况。19 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否认奴隶占有制社会的普遍性的惯用“武器”,都是臆造出来的“西方”与“东方”的对立。沈长云文章中使用的,仍然是这个武器。该文中第4部分中写道:“在马克思主义有关社会形态的理论中,已经判明所谓‘五种生产方式’只是对西方所经历的历史的归纳”,“指导我们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形态的,只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东方社会理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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