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罗马人是否学习过希腊的立法智慧,有一点无可争议,罗马的平民最终让步,同意成立一个纯由贵族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这十位立法者制定了一部两个阶层共同接受的成文法典——十二表法的前十表。成文法的制定把法律从贵族垄断的秘藏变成了直白的文字,因此明显有利于平民。但另一方面,制定与阐释法律仍然依赖于贵族的德性与智慧。整部十二表法的基本内容也可以说是混合了有利于贵族的古老习惯与有利于平民的较新规定。在罗马法漫长的衍生史中,对十二表法的阐释越来越偏向两阶层之间的平等。按照维柯,这意味着十二表法体现了一种新的礼法——以平等(aequitas/equity)为特征的人道自然法。而在西塞罗看来,罗马法表明了罗马的政体是贵族与平民共同统治、并且结合了王政因素的“均衡政体”——这种从未被希腊人认真实践的政体正是罗马共和国的荣耀所在。共和国的首席思想家自豪地宣称,在诸政体之中,均衡政体是最可取的:“因为一个国家中必须有最高的王政因素,某些权力则应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来协商个决定。这样一种宪制(constitution)首先提供了某种高度平等……其次,它具有稳定性 。”(西塞罗,《国家》,第一卷,45)可以说,罗马法的背景就是以上下阶层的相互承认为自然法前提的均衡政体。没有这种礼法-政制背景,一切宪政、民法典均不可能。 “均衡政体”确实是由罗马人发扬光大的。由于没有合适的制度框架,希腊人的阶级斗争只是导致了不断危及城邦稳定的左右党争,而没有确立一个稳定的宪制体系。但在理论上,亚里士多德早就进行过更为详尽然而不甚明确的讨论。在《政治学》第四卷,亚里士多德指出了柏拉图政体分类的遗漏,即没有发现在君主、贵族、平民、寡头这四种“基本政体”之外还有情况复杂的混合政体(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93a--1293b)。这样的政体混合了由各阶层自然本性而来的政治准则:即贵族的德性、寡头的财产与平民的自由。混合了三种全部准则的政体也可称为“贵族政体”;仅混合了“财产”与“自由”两重准则的政体的颇难命名,亚氏径直称为politeia。字面意思就是“政体”。通常英译为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中文旧译相应为共和政体或宪制政体。较新的汉译取polis(城邦)、politees(公民)、与politeia(政体)三者的联系,确定为“公民政体”。新译较胜,与希腊之城邦(polis /civitas)、罗马之市民法(civil law)、现代之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均有渊源可溯。亚里士多德讨论“贵族政体”与“公民政体”时,语多自相抵牾,关键原因是在平民阶层崛起不久的政体中,“贵族”因素与“寡头”因素经常无法分辨——由于财富仍然集中在贵族手中,古老的德性准则实际上为财产准则所遮蔽,居贵族之名者实际上已蜕变为寡头。此时的德性准则,只能部分地转移到财产适中,政治等级平平而自然等级较高的“金银集团”中(参见柏拉图,《国家》415a-b)——这种集团在希腊只是哲人的“高贵谎言”,在罗马却由深通实践智慧的政治与法学精英们部分实现了。如以亚里士多德的方式来看,则西塞罗所描述的罗马政体与其说是贵族式的,不如说是公民式的。十二表法因以制定的机缘——罗马贵族与平民之间围绕债务奴隶制的斗争最清晰地提示了亚里士多德归给“公民政体”的两条准则:寡头之“财产”与民众之“自由”。然而,作为贵族政体要素的德性并未全然消失,而是隐秘地存在于例如自我教养的政治家或者松散的法学家团体中,并以实践智慧(prudence)乃至法理学——关于正义的实践智慧(jurisprudence)的方式发挥作用。可以说,究其实质,“德性”在罗马政体中不是构成性的准则,而是运演性的动因。某种知识团体而非某一阶级担当“德性”,这也符合政治社会由“贵族政体”向“公民政体”演化的一般规律。 该知识团体的任务是以参议的方式统治,以阐释的方式立法。该团体的立身之基乃是公民教育与自我教育。“德性”的传承与容身是通过教育实现的。那个教育发生的共同体,是实际公民政体边缘的另一个言语城邦。这个城邦的构建本身必定是贵族式的。没有这个“立言”的贵族政体,就没有那个“立功”的公民政体。我们在西塞罗的作品中,清楚地发现了前者;在他的行迹中,同样清楚地发现了后者。 与律条一样,政体必须有其ius作为正当性之根据。政体与律条是同一种ius阐释之两个方面。从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的论述看,对混合政体的辩护与维护之道不外有二,一曰稳定;一曰平等。政治科学评价一个政体的首要标准是该政体能否保持自身的稳定。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对贵族、君主、寡头及平民四种“基本政体”的评价均低于混合政体。而混合政体本身不止一种,复有其稳定性高下问题。稳定取决于具有不同政治准则的各阶级之安顿。混合政体中的“贵族政体”要调和三种准则,因此比仅调和两种准则的公民政体更加困难。而在寡头平民之争中,薄有财产、不忧自由的中间阶层隐隐然作为“第三方”给两造以缓冲,因此可算政体稳定的压舱石。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最稳定的公民政体当数这种中间阶层政体。如无法造就一个庞大到足以缓和尖锐阶级斗争的中间阶层,那就只有依赖高超的政治技艺在寡头与平民之间实行均衡统治。中间阶层政体起初只是亚里士多德中道政治学的悬想,它既没有在希腊主要城邦,也没有在罗马找到经验证实。但该政体最清晰地提示了混合政体的礼法根源。稳定的真正根基其实并非“寡头主义因素”与“平民主义因素”的单纯“混合”,而是通过这种混合、协调完成的第三因素——“平等”(isotees),或者我们也可称之为“公民主义因素”。这个第三因素在第三方(中间阶层)政体那里可以得到最清晰的呈现。而在那些力求稳定的其他混合政体中,礼法演化所趋近的,也正是这样一种新的正当之道。如果说,“稳定”或者阶级和解作为政治技艺的目标主要是政治科学关切之事,那赋予该目标以正当性的“平等”则是政治哲学的讨论主题。这个被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的轻蔑中拖出的主题,无疑是古今之变的关键之一。罗马法的自然法平等之道上承古典、下开现代,正是透视古今变机的绝好例子。 平等并非不见容于古典政治哲学。实际上一切证成平等的现代政治哲学无不贯穿着对古代的引证。亚里士多德早就分析过平等概念的复杂性:既可以指齐一均同的“数目上的平等”(一切平均),也可指相对而言的“比例或价值上的平等”(按才力而得)。亚里士多德既批评了寡头政体的绝对不平等,也批评了平民政体的绝对平等。他自己的主张是在某些方面实行一切均同(例如自由状态),另外一些方面实行价值平等(例如财产状态之多劳多得)。这其实已不自觉地提出了与公民政体相应的第三种平等概念。回过头来看罗马共和国,让人有点奇怪的是,立法之初罗马并没有庞大的中间阶层作为承担第三种平等的第三方,那政体何以在内部的不断调整中仍然保持稳定呢?实际上,稳定的礼法(ius)根源仍然是上述第三种平等。但罗马共和国的第三方不是中间阶层,而是阐释法律维护国家的法学家们。正是在他们手中,后人总结为平等之人道自然法的新礼法才缓慢而顽强地成长起来。这个第三方逐渐与国家以及新君主(恺撒们)融为一体,最终完全拉平了贵族与平民乃至罗马公民与外邦万民的差距。平等的实现过程也就是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的崛起、衰亡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罗马法的平等已经决定性地转化为那第三种平等。这样的平等消除的非但是上下之别,而且也是内外之别。至大无外的罗马帝国扩充为“开放社会”之日,也正是它从世界顶峰上跌落之时。“最后,整体的分解终于造成普遍灾祸和伦理生活的毁灭;民族个体性消亡在一种万神庙的统一中,一切单个人降格为私人,他们一律平等,……只有……那种抽象任性才把他们联系起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57节) 结果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于开端之中。十二表法与新生的共和国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十八世纪初的维柯说,这意味着平等之人道自然法的普世正当性。二十世纪的科热夫有了更开阔的历史视野。他说,那第三种平等正是辨证地融合了“贵族政体之均等”与“布尔乔亚之等价”的“公民平等”。这个公民平等甚至可以由纯粹的法学家集团作为第三方来维护。有这样的第三方的国家叫做“法治国家”。象罗马帝国那样将公民平等推到至大无外的国家叫做“普世大同国家”(the universal and homogeneous state)。罗马帝国那样的国家如能再出现一次,那或许就是历史的终结了。科热夫虽然是上个世纪最伟大的黑格尔解释者,看来却远比后者乐观的多。其实,按照再上个世纪最伟大的黑格尔解释者看来,正因为科热夫的人类学前提:斗争与劳动(参见科热夫,《法权现象学大纲》第35-37节),所以法与国家只是阶级斗争、阶级压迫的工具,罗马共和国则是由于斗争的势均力敌,导致国家以虚假的“第三方面目”出现(参见马克思,《共产党宣言》以及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在这位赫拉克里特的崇拜者看来,法与国家的可能完全依赖于暂时的“和平”;而历史归根结底是斗争而不是和解。在他的学生那里,法与国家正是有待扬弃的东西,争论只在于在“国家自行消亡”的过程中,革命政党应当如何发挥作用(参见列宁,《国家与革命》第一章)。那使法与国家乃至政治不可能的东西,正是西塞罗维柯科热夫们认为使法与国家可能的东西——平等,或者,为了承认的斗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