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形成是三种力量作用的结果,罗马帝国的解体,日尔曼人的入侵,基督教的传播。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再加上东方的分离趋势及阿拉伯人的打击,地中海文明终于让位于欧洲文明,不管人们对这一文明的失落如何扼腕叹息,真正的中心已经转移到西欧。西欧文明是在地中海文明的边缘兴起的,它受到罗马中心文化的强烈影响,却又保持了自己的边缘特征。因此,西欧文明出现了不同于地中海文明的发展方向。西欧的兴起不仅仅是研究分析的结果,在中世纪早期和盛期,当时人对欧洲即有一定的认识,而加洛林王朝对欧洲(至少是西欧)表面上的统一,则从事实上证明了西欧的存在,查里曼帝国的强盛更证明了此点。一般认为,到公元1000年欧洲的基本轮廓已经形成,至少以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为主体的西欧已经形成。这里有从比利牛斯山脉往东、北方向一直延伸到北海、波罗的海的连绵不断的大平原,有无尽的森林宝藏,有纵横交错终年无冰期利于航行的河流,有绵延不绝的海岸和由大西洋吹来的温和湿润的西风滋润西欧大地。“中世纪的西欧”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更是一个文化概念。它反映和揭示的是中世纪西欧文明这一独特的历史现象,它既非希腊罗马的,也非亚细亚的,而是西欧的。它兴起和发展于西欧大地,带有独待的地域色彩。在罗马帝国灭亡后的1000年(500——1500)中它是西欧文明的主流。以日尔曼民族为主体的西欧文明受基督教影响甚深,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既非古典又非近代的特征。 四 然而我们首先要遭遇的一个问题就是理论。封建主义、封建制度、封建社会是概念,是人们研究中世纪西欧时常常交替使用的几个词汇。学者们对于封建的不同理解造成他们研究这段历史后得出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封建主义是个含义不明的词汇,一般人们多从两个角度来研究封建主义,一是技术的角度,将其视为一种政治法律制度;一是社会的角度,将其看作社会形态。 据考证,封建(feudal)一词最初的使用是在17世纪。而16、17世纪的学者们已开始对包括伦巴第、苏格兰、英格兰在内的一些地区的封建法律的研究,在研究中他们“发现”了封建主义。如法国的古加斯和霍特曼在16世纪即已注意著名的伦巴第地方习惯法《封土之律》,该律于12世纪编定,记载着关于封臣以服军役为条件领有封土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等。17世纪英国的斯佩尔曼爵士则依据封土之律来研究英国的封建制度。他们所发现的封建主义只是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以严格的,至少是正式的封君封臣关系及封土的存在为特征。18世纪的学者仍然强调该制度的政治法律特征,如盂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的著作就反映了当时的研究倾向。17—18世纪的学者们发现具有明显法律特征的封建主义的时代背景是当时君主专制国家的存在与发展。那些封建领主所拥有的作为封建残余的种种特权引起当时社会的反感,封建主义因此被视为几乎所有不公正或荒谬可笑的代名词。18世纪英国小说家斯默里特(1721—1771)开玩笑说:“凡政策、习俗甚至性情的特征都被追溯到封建的起源——我希望看到男人穿的宽大短裤和奶油啤酒的饮用也被归于封建制度的影响。”封建主义(Feudalism)一词出现于19世纪,尽管学者们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拓展,但除了马克思等人,其他大多数西方学者仍然多从政治、法律方面认识与讨论。20世纪的学术研究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对封建主义的讨论也相当深入。虽然有法国学者布洛克的《封建社会》将封建主义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封君封臣关系、封上制、封建国家政权、庄园制、农奴制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但总的趋势仍然是坚持走政治、法律的路子。如比利时历史学家冈绍夫的对莱茵河与卢瓦尔河之间地区的研究纯粹为法律上的追根溯源,法国历史学家福尔昆则批评那些混淆封建主义与领主权的行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将二者合为一体的做法,说明福尔昆将封建主义更加狭窄化,即法律化了。最近,更有学者批评布洛克在20世纪初的研究错误地扩大了封建主义的范畴,断言若接触到最新的史料布洛克会退回到法律的解释上来。可以这样说,直到今天西方学者中的绝大多数仍然多从政治。法律角度来研究封建主义。其大体强调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封建主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封君封臣关系,一是形成了与封君封臣制相适应的封土制度,一是国家权力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内取得了独立的行政、司法权力。前两点指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后一点指领主权。领主权能否归入封建主义一向有不同的看法,福尔昆对混淆封建主义与领主权的做法很不满,他认为封建主义最多只存在300年,而领主权则一直到18世纪依然存在,有近千年的历史。英国历史学家梅特兰则认为领主权尤其是领主的司法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它甚至比军事封土制更为重要,是封建主义一切现象的深刻根源。为什么领主权被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所排除呢?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包含有许多非法律方面的内容,如领主对农奴的控制等。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无论是严格的法律封建主义论者,还是宽松的社会形态论者,他们都要涉及领主权这一问题,只是角度与方法不一样而已。布洛克对封建农奴制的研究所揭示的正是领主权的重要特征,所谓各类农民融合为农奴的过程也就是领主使用暴力完成对农民的控制的过程、美国学者斯垂尔就认为只有政府权利依附于领主权及封土实现之时,才可以说充分发展的封建主义在西欧出现了。 综上所述,几个世纪以来的西方学者所发现的封建主义是一种西欧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封君封臣关系的存在及封土的领有,尽管各地区的契约关系与领有形式各有不同,该制度出现的时间也有先后,但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共性。封君封臣关系建立的仪式化及封土的授予和领有的书面化表明封建制度的法律内核已经控制了该制度的运行,至少表现为具有法律形式的契约关系的存在。不能否认对此种契约关系的认识和研究有许多人为的因素掺杂其中,如 19世纪法学家多从法律的角度着手,但事实上自罗马法复兴以来西欧学者一直强调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因素,并且许多重要的史料都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因此,西方学者从政治法律方面来探讨封建主义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可以借鉴的。简言之,无论以什么标准来定义封建主义,对西欧封建主义的理解都离不开法律这重要的一环。国内学者为求获得一种普遍性的结论,往往将西欧封建社会的法律特征淡化,或者将其融合在封建生产方式之中,以至人们感觉不到它与其他社会的差异。出现这一现象与东西方的学术传统之不同有关,自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史学占主导地位以来,我们就以一套独特的话语系统来研究东西方的历史。我们强调的封建关系是地主与农民的对立,而不是封君封臣的契约;我们注意的土地关系是大土地所有制的存在,而不是土地的封授;我们强调的是社会的经济基础,而不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我们爱讨论阶级斗争,西方人则爱追寻思想意识;我们关注农民,他们看重贵族;总之,话语系统的差异性使我们的研究未能深入到西欧封建社会的实际层面,而只停留在某些概念的层面上,隔靴搔痒,不得要领。所以,要把握和理解西欧封建社会,首先应摒弃一些先人之见,宜设身处地分析研究。 然而,理解上的差异确实也反映了西方传统方法的某些不足。典型的封君封臣武的封建主义在西欧只存在约300年(从10世纪至13世纪),此前的四五百年及此后的三四百年都难以归入其中。于是,西方学者对封建主义的研究只能揭示长达千年的中世纪的部分时段。即是说,要解释西罗马帝国灭亡至文艺复兴的出现这一时段的历史存在困难,至少在概括上如此。在某种意义上它造成了对中世纪史研究的混乱,使历史显得破碎不堪。前期被称之为黑暗时代,后期则被冠以专制时代。尽管将中世纪三分,但仍难探寻历史发展的逻辑与规律。对封建主义的过分强调削弱了对前后两期历史的关注和研究,并且过于严格的法律封建主义的看法与历史事实不尽相符,如封建堡主的许多依附骑士并不持有封土,而是拥有自由持有地。他们的报酬或是吃住在城堡或是分享堡主的部分领主权。法国历史学家杜比因此指出在玛高奈典型的封建主义的两大特征,即中央权威的解体和依附关系网并没有同时出现,这就使定义封建主义有了困难。梅特兰之所以否认英国封建主义的存在正是反对以不具特色的依附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占有关系来概括一切,他说:“封建主义是一个不幸的字眼,它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一个复杂社会中的单只一种成分而又不是最具特色的成分,它把我们的注意力只引向依附关系的流行以及由之而起的土地占有关系。”这就是问题所在、对冈绍夫等人的批评是他们力图以有限时间和有限地区的文献资料来概括封建主义的典型,至少是欧洲的典型,其代表性因而是有限的。将复杂社会简单化的后果是严重的,西方学者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表现最突出的是法国年鉴学派。该派几十年的研究成果可称之为对上述简单化的反动,当历史研究日趋复杂和深入时封建主义的范畴必然随之扩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研究西欧封建社会只停留在传统的政治法律角度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拓宽视野。 封建主义就是一种滋生于日尔曼土壤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它带有那个时代那个社会的不可磨灭的印迹。对西欧封建社会的研究应该结合前述两种方法和理论,充分突出其政治法律之特征,在此基础之上再扩大其范畴,如西欧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突出政治法律特征,就是对封君封臣式的依附关系及其相关表征做出描述与分析,如封君封臣关系的结成、封土的授予、骑士制度的兴起与发展、权力分割下的政府体制等。惟有突出此种政治法律特征,西欧社会的一些独特之处才能得到真正的揭示。而研究范畴的扩大则意味着西欧社会更多更深的层面得到了反映,诸如农奴制、庄园制、农村公社、城市、商人等。还有思想文化方面的内容,如经院哲学、大学的兴起、加洛林文艺复兴等。总之,既突出政治、法律特征,又扩大其范畴,则西欧封建社会的历史就能得到较好的反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