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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大一统专制集权国家形态的完美标本(中)(20031013)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学说连线 张晓群 参加讨论

     但我们不能因为罗马法的存在,就说古罗马已经具有了某种“民主性”“现代性”。一些倾向于从文化传统中寻找造成今天东西方差别原因的学者,经常用罗马法来说明东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我的观点与他们不同。
     第一,在罗马真正起作用的,是罗马公民法和万民法,它们基本上都是罗马的统治者颁布的,维持的是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佩里•安德森认为:“奥古斯都选择著名的法学家为顾问,并授予他们解释法律的权利。••••••有产阶级的财产受到保护。刑法——基本上是为下层阶级制定的——仍保持着以往的专断和压迫的特性,它保证了整个社会的统治秩序。”6。
     第二,在罗马法中,自然法确实在道义上起到一种整合全体人民的作用;但它主要是作为一种理念存在,它既没有什么具体内容,也不能在现实中得到真正落实。其实相似的理念在中国传统中同样存在,作为中国古代官方正统学说的儒家,就一直有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至高无上的思想。
     罗马帝国是专制社会,而专制社会也是有法律法治的,在这一点上,专制社会和民主社会是一样的;而它们的区别在于以下三点。
     其一,社会规范、法律的形成机制不同。比如罗马法,是由罗马贵族中的法学家们制定的;比如中世纪领主与隶农的关系规范,是在领主对隶农拥有更强大力量的基础上形成的;比如中国古代的刑法,也是由官僚统治集团制定的。简单说,农业国家中——无论是统一的军事官僚国家还是松散的封建国家,法律都是统治者们制定的,至少是得到了统治集团的首肯,而且要有利于统治阶层的利益。而典型的工商业国家,因为实行的是全民民主制,所以法律是由大多数国民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首肯的,要满足大多数国民的利益。
     其二,社会规范、法律的内容不同。专制社会强调对百姓的统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要满足这一需要;民主国家的法律则会强调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另外,如果一个国家处于农业文明阶段,其法律的内容就会相对简单;而工商业社会的社会生活比农业社会的复杂一万倍。当一个社会体——比如今天的中国,社会生活在迅猛地复杂化、多样化时,大量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就需要制定规范来加以调节;而原有的社会规定或法律则因为社会的变化而需要重新制定。于是,民法、商业法、契约法、诉讼法、行政法、家庭法等就会纷纷应时而生。
     其三,法律制定的详细性、法律执行的严格性不同。专制社会的法律,条文相对较粗,在具体执行时有较大空间;而且在执行中,由于执行者受到的监督不强,所以不时会发生不按照法律办事的情况。比如休斯•托马斯就指出:“从罗马的一些历史学家的著作中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法律经常被忽视,而贿赂法官的现象则十分流行。”7而一个较为民主的社会,在这两个方面都与专制社会相反。
     三、专制集权的政治结构决定了压迫压榨的经济关系
     罗马是依靠军事胜利建立起来的,是由一个官僚集团控制的国家,该集团是罗马社会中最有力量的、最有组织性的集团,他们利用这种组织性力量,成为罗马最有财富者;地主阶层则和官僚集团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成为另一个既得利益集团。而罗马百姓虽然人数众多,但却不具有组织力量,因为他们都是农民,按马克思的话说,农民好比是一筐筐土豆,面对强大的罗马官僚集团,一盘散沙的罗马农民们是无力反抗的;奴隶则完全被暴力所控制,处于社会最底层。
     在对外军事征服中,元老院的成员以及罗马军队的将领们攫取了大量财富。罗斯托夫采夫论述道:“因布匿战争致富的并不只是国家。••••••分肥最多的是罗马军队的将领们、元老院议员阶级的成员。从远古以来,他们就是罗马人中最富裕的人。他们在扩张领土的战争中增加了自己的财富。大量的人畜都落入了他们之手。元老院派去统治新行省的人也都是属于元老院议员阶级的。••••••他们在这些地方的统治权几乎是无限制的。行省政府于是变成了元老院议员阶级一个发财致富的新源泉。”8中国有句俗语:“一年清知府,三千雪花银。”说的就是罗马行省的官员的。而且罗斯托夫采夫的这段描述,还令我想到当年国民党政府的四大家族:他们都是当时最有权利的人,因此也就是最有钱的人。而且既然当时罗马是这样一种有权就有钱的状况,既然当将军的、当大官的可以大捞,那么当中下级军官的、当中下级官员的――也就是骑士阶层――自然也可以小捞。
     罗氏还指出:“公家官吏,无论地位高低,都靠贪污行贿发了财。元老院议员阶级把他们的赃利投之于土地,并直接榨取国库,以及奴役人数越来越多的工人。他们霸占大片肥沃的田地。••••••这是一群真正的寄生虫,他们对经济生活从来没有任何贡献,而靠别的阶级的辛勤劳动为生。”9
     伴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在罗马和意大利还兴起了一个人数众多的富裕的商人阶层。他们充当放债者、商人、畜群主人、城市中的房东和店主等。但在农业社会的罗马,这些富人们最多的还是购买土地,成为大大小小的地主。
     这些富人都是些什么人呢?罗氏说得很清楚:“那些地主们要不是罗马元老院议员阶级和骑士阶级的成员,就是一些最精明强干和最勤俭者。”10。但在当时的社会中,那些精明强干和勤俭者也必须和当地的官员们建立密切的关系,最好是通过血缘和联姻的方式,否则,自己的命运是难以得到保障的。也就是说,他们必须依附于当时最有权势的社会集团——官僚集团。
     在这一点上,古罗马和古代中国是相似的,古代中国的地主们也必须依附于官僚集团。巴林顿•摩尔在论述中国的官僚和地主的关系时说:“是官僚机构,而不是土地本身,(为社会上层)提供了最大的物质奖励。因为没有长子继承权的规定,富裕的家族不消几代,就能把遗产平分得一干二净,以至变成赤贫。防止家道中衰的主要办法,是把有知识有才干的子弟送到官僚机构中,他们会受纳虽遭明令禁止、但为社会所默认的贿赂,来使自己的家业愈益兴旺。以买地的方式把钱投资于土地,以备告老还乡之用,这类事情是非常普遍的。这里,官僚机构用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来榨取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经济剩余。••••••从各方面看,官僚机构似乎是比土地所有者更有权势,更有效率的组织,虽然双方谁都离不开谁。土地的财富来自于官僚机构,并受官僚机构的保护而存在。”11官僚组织当然比土地所有者更有权势、更有效率,农民是一个个小土豆,地主不过是一个个大土豆而已;而不论是罗马共和国还是罗马帝国,不论是唐朝还是明朝,其官僚集团都是一个在上下左右的关系上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网络,那岂是一个个大小土豆能比的?
     有人会提出:中国古代和罗马不同,中国有科举制,可以广泛而平等地选拔人才。但是,就地主阶级和一般的贫苦农民相比,地主们显然更有钱供养自己的子弟进行长期的脱产学习,而不用去管地里的事;地主们显然能够有钱请老师,而且可以请最好的老师;地主们显然更有可能成为“书香世家”。所以,虽然贫苦农民中也会有一些才子冒出来,但是,就总体上看,地主阶级在科举中显然更占优势。在这里,家族起了关键性作用。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家族里,有的成员专心当地主,有的成员则专心考科举以后好做官,这两类成员共同为家族的繁荣兴旺出力。
     巴林顿•摩尔说:“在研究中国时,我们需知的是地产、知识所有者和政治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这一切是通过家族、或更确切地说是父系血统的途径联系起来的。••••••(一个家族中的若干成员把)为国家服务所谋得的财富投资于土地,••••••个人积聚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亲属的利益。••••••家族则通过得到学位或准学位的方式••••••在政府机构中谋得一官半职,从而可以继续扩大家族的物质财富。靠着在帝国中的职位,儒生们补偿并扩充了家族的财产,并维护着血缘家族的社会地位。由此形成一个循环。••••••在理论上,官僚阶层对一切人开放,哪怕是地位卑贱的农民,只要智慧超群而又雄心勃勃,都能作官。但由于缺少普遍的大众教育体制,学生进行长期艰苦的学习就必须要以家族的富裕为后盾。••••••因此,政权和财富通过血缘家族联系起来,这可以说是中国社会面貌最重要的特征之一。”12费正清也认为:“富贵子弟仍然比一般人更有希望通过科举获得功名。为考试需要经年累月地攻读经书,这只有富贵之家才负担得起。国子监的学生主要也是贵族子弟,地方举荐的贤才亦大多出身上层。此外,高官大员们往往享有举荐子弟、门生做官的特权。”13 “获得功名者与地主在很大程度上是交叉重叠在一起的。”14
     那么是不是说,因为罗马存在着一批非官员的富人阶层,就说明罗马社会是有着一定的资本主义性质呢?我认为不能这么说。确实,罗马社会是有着一定的私有观念,有着一定的商品交换,并有着一些因此而致富的人。但这是所有农业社会都有的。中国古代同样也有土地的私有观念(所以也有土地兼并),也有商品交换,也有一些富裕的商人,也有一些人靠着勤劳节俭、善于经营而成为比较富裕的地主和商人;但也不能说中国古代因此就是资本主义的。因为,在农业国家里,占压倒地位的社会关系,是有组织的官僚群体与广大百姓的关系。商品交换的关系只在当时的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国家可以没收某人的财产,国家可以垄断某一行业,官员可以对有钱但没有势力或靠山的人敲诈勒索,官员可以自己经商(就像罗马的各级官员一样)。而所谓的近现代资本主义,是产权明确的社会关系、商品交换的社会关系,成为了社会上占压倒地位的关系,任何官员都不能对此加以破坏。
     所以,我把罗马国家,以及中国的历代王朝,统称为“农业性官僚国家”,以和“工商业性资本主义国家”相对。两者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财产所有制,是否存在商品交换的关系、商品交换的活动。区别在于:这种关系及其活动,在社会中是否占有了一个压倒性的地位。在欧洲,这种社会形态的转化,是到了近代才基本完成的。还有,为什么一种社会关系会在社会中占优势地位呢?这取决于汇聚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并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受益的人的总体力量。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依附、依靠于这种社会关系的,所以当然就会尽力维护这种社会关系。如果这些人的总体力量在一个社会中占了优势地位,那么,他们所支持的社会关系模式就会在社会上占优势地位;反之亦然。
     要维持国家机器和军队,以及要建设和维持公共事业,都需要大量的开支。而随着统治集团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越来越高、随着国家开支的越来越大,国民赋税的负担就越来越重。汤普逊认为:“罗马帝国从三世纪起开始逐渐衰落,并接连不断地衰落下去直到灭亡。这种情况使课税问题,越来越被推倒前台了。政府靠课新税来弥补国库的经常亏损;同时,把旧税更加推广开来;••••••税率也在不断地提高着。”15火上浇油的是,富人们一直在争求免税权;而罗马皇帝们则发现,他们必须收买富人们的好感,来获得富人们的支持,结果,很多富人得以免交或少交赋税。到4、5世纪,就在帝国日益贫困化的时候,赋税也日益加重,这实在是一种饮鸠止渴的方法。当时的另一位作家圣巴锡尔说:“比如有一个船夫在汹涌的波涛里驾驶着一叶扁舟,正在他应该减轻船货,竭力使船平稳下来的时候,反而有人再以行李什物满载于他的船上。”16越穷赋税越重,赋税越重就越穷,这样下去,船(罗马帝国)如果还不翻,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了。
     在这里我想谈谈两种性质的赋税。
     一种是罗马帝国式的,以后的欧洲中世纪的各个王国,以及中国的历代王朝,还有马其顿帝国、波斯帝国、印度莫卧尔王朝、莫斯科大公国、古代日本的幕府统治,等等,都属于这个类型。在世界各地的农业文明的社会体中,这种国家比比皆是,举不胜举,就像雨后的树林里会到处长出蘑菇一样,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这种类型的国家,是由一个军事集团通过军事胜利而建立的,它的建立并没有得到百姓的广泛同意,它一旦建立以后,就对百姓进行政治和经济上的压迫压榨。赋税就是这种压迫压榨的形式。如果这个军事官僚统治集团缺乏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百姓所遭受的压迫压榨就会加重,赋税也就会加重。
     另一种是现代民主国家式的。因为在这种国家里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国家机构实际上成了社会分工协作的一个环节,它提供的是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运转的需要。国家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关系,和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是一样的,而诺齐克则把这种国家机构称为百姓们聘请的“镖局”。
     就律师事务所而言,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花律师费请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办理某些事务;律师事务所则要向客户说明办事所需的经费以及律师所需的报酬。如果客户同意,就照此办理;如果不同意,就要削减经费;如果觉得这家事务所服务质量不错,就继续请他们;如果觉得服务质量较差,就会换一家。
     就民主国家而言,社会各界根据自己的需要,花税费请国家机构为自己办理某些事务;国家机构则要向社会各界说明办事所需的经费以及公务员所需的报酬。如果社会各界同意,就照此办理;如果不同意,就要削减税费;如果觉得政府服务质量不错,就会投赞成票;如果觉得服务质量较差,就会要求政府改进。所以,税费就相当于律师费,它是社会各界形成共同意愿之后,自愿支付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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