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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国家形态新论(20030719)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华林风 刘伟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早期国家的产生模式,归根结底都可以称之为“氏族模式”。部落的形成就是国家出现的标志。早期国家就是政治组织处于部落或部落共同体状态的国家。由此国家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距今一万年以前的上古时代。公共权力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的出现是国家产生的标准。国家本身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早期的国家中不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因此没有阶级性。后来在向更成熟的国家过渡的进程中才逐渐产生了阶级性。所以可以说,恩格斯和其他马克思主义者的论述,适用于成熟形态的国家;我们今天所说的早期国家没有阶级性,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关键词:早期国家 部落 公共权力 成熟形态的国家 阶级性 模式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高速发展,人类思维水平的不断提高,考古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被大量吸收到历史研究之中。与此相应,人们对于早期国家形态问题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原有的传统观念正在被逐渐改造以更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实在是人类文明发展到又一个千年轮回之际的一大幸事。早期国家问题是当前史学界非常关注的问题,笔者不惴浅陋,现在此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求正于方家。
    一、 早期国家产生的模式
    关于这个问题,恩格斯曾经提出过“国家在氏族制度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具体地说,就是雅典、罗马和德意志人国家的产生方式。雅典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罗马国家是在平民和贵族的斗争中产生的,德意志人的国家是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产生的。 由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惯性思维 仍然很有影响力,国内学界大多对恩格斯的三种模式说(雅典式、罗马式、日耳曼式)持赞同态度。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恩格斯的论述是以欧洲的几个典型国家为参照系的,对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国家,限于历史条件而无法做出更周密的研究。因此,我们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来对人类早期国家问题进行进一 步的探讨。当然,恩格斯的理论仍然极具参考价值。不久前,谢维扬教授的一本专门讨论中国早期国家问题的著作《中国早期国家》荣膺中国图书奖,该书旁征博引,多所阐发,实为不可多得之杰作,获奖可谓名至实归。对于早期国家的产生模式,谢先生在书中认为,“从早期产生和发展的进程的角度来看”,有两种模式客观存在,“第一种模式是指早期国家直接从氏族社会中演化出来的那些个案;这可以称为‘氏族模式’。第二种则是指早期国家是从氏族社会解体后出现的酋邦社会中演化出来的那些个案;这可以称为‘酋邦模式’”。 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早期国家问题研究的一大突破。但是,如果我们仅就其两种模式来考察一下,则不难发现一些含混不清的地方。
    先说其“氏族模式”。谢先生认为“氏族模式”是早期国家直接从氏族社会中演化而来的方式,也就是说氏族社会结束后即转为早期国家,随后举出雅典和罗马的例子作了说明,指出雅典和罗马早期国家进程的直接基础就是古老的氏族——部落制度本身。这一点与恩格斯基本相同。 而谢先生把恩格斯的第三种形式即德意志人国家产生的方式也划入“氏族模式”,则可以说是一大发展。由此看来,谢先生的“氏族模式”可谓言之有据。
    问题在于“酋邦模式”。对于酋邦的特点,谢先生作了精辟的概括:“有关社会在进入国家社会前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中央集权的权力,亦即社会最高权力在一定形式下被占据社会特殊地位的个人所掌握。”“酋邦社会的权力结构同国家已十分相像,只是还不如国家权力那样正规罢了。而事实上,在这些社会的国家进程中,国家权力正是直接从酋长即酋邦首领的权力演变而来的。” (下划线为引者所加)在这里谢先生已经明确指出酋邦即是早期国家的一种类型,那么酋邦产生的基础又是什么呢?谢先生说酋邦是氏族社会解体后出现的, 这实际上并不否认氏族社会和酋邦是连续发展的。那么“氏族模式”和“酋邦模式”的区别又从何谈起呢?由此可见,谢先生所说的两种模式,就其实质来说,仍是一种模式,即“氏族模式”。所有早期国家的产生,归根到底都可以划入“氏族模式”之中。
    二、“早期国家”概念
    现在我们再来谈谈“早期国家”这个概念。虽然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很难取得明确的一致,但是“没有公认的定义不等于在对国家下定义方面没有任何比较一致的理解。”“对于某种定义的选择,实际上反映了研究者在理论上的思考。” 谢先生以为“早期国家这个概念的准确含义是指在脱离前国家社会后一段特定时期内保持着相对稳定的特征的国家形态。如果一个早期国家进程持续发展下去,那么它最终会过渡到成熟的国家形态。” “早期国家的定义的第一个要求是要把早期国家同一般国家区别开来。” 在这里谢先生讲得很清楚,早期国家就是一种具有某些特征的国家形态,但并不是真正的国家形态,那么它与一般国家只有发展阶段上的早晚问题,似乎并没有把它们勉强区分开的必要。对此,张光直先生在《中国青铜时代》中是这样论述的:国家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是指“具有空间界限的政治实体”,第二种意义是指“在政治这个领域之内具有若干特征的一种若干类型的社会。”“因为社会演进是连续性的与积蓄性的,国家与酋邦(这是张先生对早期国家的一般性称呼——引者)之间的界限不可能也不需要在任何一个确实的顺序之上划出来。” 在张先生看来,一般国家与早期国家根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里存在着一个严肃的原则性问题,即社会发展的连续性与积蓄性是不能随意割裂的。李学勤先生也持有这种看法,他在为谢先生这部大作所写的序中说:“国家的萌芽形态,以及其早期面貌,必然和后世人们习惯理解的国家有很大的、甚至是带有根本性质的差异。为了凸显这种差异,对萌芽形态的国家、早期阶段的国家,赋以特殊的名称,借示区别,或许是必要的。不过不能由此导致一种误解,以为真正的国家只能在早期国家之后算起。”(下划线为引者所加) 实际上,李先生已明确指出,早期国家就是真正的国家,我们没有必要在早期国家和一般国家之间人为地划出一条并不存在的界限。李先生这段话虽然不长,但是字字重如千钧,可以说是对早期国家研究的重大贡献。笔者本人非常同意李先生的卓识,在此只想作更进一步的说明。事实上,早期国家与国家发展的早期阶段是同一个名词的两种不同的表述方法。也就是说,国家形成之前的人类社会,就是原始社会。二者中间或许有一段时间处于过渡期,但这不足以说明,原始社会与国家之间还存在第三种社会组织形式。
    人类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和人类自身素质非常低下,为了生存,必须以群的力量来弥补个体能力的不足。当时没有家庭,群内是一种杂乱的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后来出现的血缘家庭,实行群体内的班辈婚。到这一阶段为止,国家还没有出现。对国家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的一次大变革,是族外婚制的出现。
    族外婚,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就是所谓的“普那路亚家庭”。 由于排除了群体内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人们不得不到其他群体中寻找配偶。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内部不通婚的人的群体,即氏族。氏族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史上划时代的大事。它表明人类社会正从原始社会向国家迈进。氏族的出现,引起了人类社会的连锁反应。首先,互相通婚的氏族组成了部落(可以说部落是氏族的伴生物)。部落是世界各地人类曾经普遍存在过的组织形式,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至于在部落之上是否还存在一个更高级的组织形式,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了。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一直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一种循序渐进的发展模式,即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似乎已成定论。但是摩尔根在其名著《古代社会》中就已经指出,部落联盟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他说:“大部分土著(指印第安人——引者)都生活在独立的部落中,这个事实说明在氏族制度下政治观念发展的迟缓与困难。其中只有一小部分人达到了他们所知道的最高阶段,那就是操同一语言中各种方言的部落组成了一个联盟。” 由此可见,在印第安人中,多数部落是独立发展的,只有很少形成了联盟。至于是否存在其它形式的部落间的联合性组织(可称之为部落共同体),摩尔根没有讲。谢维扬先生认为存在这样的组织,而且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是酋邦,酋邦的分布要比部落联盟广泛得多。 由于这一结论是在现代人类学和历史学所作的大量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所以具有很强的说服力,酋邦的存在几乎无庸置疑。
    从上面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原始社会发展到氏族阶段后,部落随之产生。在有些地方,部落之间没有形成联合的关系,各个部落互不干扰地独立发展,在这些地方,部落就是他们国家的最初形态;在另外一些地方部落之间形成了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可以是部落联盟,也可以是酋邦,也可以是其它一些组织形式,这些部落共同体也就是他们国家的最初形态。
    我们可以进一步说,部落的形成就是国家出现的标志。早期国家就是政治组织处于部落或部落共同体状态的国家。 这样的话,人类文明史将大大延长。对此,德国现任总统赫尔佐克说:“国家的踪迹却还可以追溯到更加遥远的古代。从几万年前冰河时代的混沌状态中脱颖而出的智人,其居住地就已经是按一种明显的模式来划分的了。这种模式既可能反映出游牧部落的头领们的规定和命令,也能反映出部落成员之间那种经历了许多代人的磨合才达到的齐心协力。因此,当时必定已经有了人统治人现象的零星踪迹。” 笔者以为,因为部落的出现是在旧石器时代的晚期,所以国家的产生也相应地可以追溯到距今一万年以前的上古时代。
    以上所述,我们只是简单地谈到早期国家的源头问题,而为什么把部落或部落共同体称为最早的国家形态呢?这就是以下要谈的国家产生的标准和国家性质问题。
    三、国家产生的标准
    对于国家产生的标准,当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看法。第一种可以以日本已故学者贝冢茂树先生为代表,认为应是文字、铜器、城市三者的出现,事实上这种看法只抓到了一些现象,并未接触实质问题,因此难以成立。第二种,田昌五等诸位先生认为应以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为着眼点来考虑。 这就是国内学者最常用的恩格斯的标准。至此大家都会立刻想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述,即(1)按地区来划分国民;(2)公共权力的设立。 恩格斯的这一标准有一个前提,就是国家是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在这个前提中,恩格斯就已经把部落和部落共同体排除在外了。但是我们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部落和部落共同体,就会发现这两个标准也同样适用。
    首先,按地区来划分国民。作为国家,必须拥有一块自己控制的地域,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部落和部落共同体是否拥有这种地域呢?回答是肯定的。每个部落或部落共同体都有某块特定的地域,在这片范围内,人们从事农业、采集、狩猎或游牧生活。如果其它部落或部落共同体侵入其势力范围,必然会引起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有时甚至是灭绝性的,直到其中一方被赶走或被全部消灭为止。这种情况可在印第安人或今天热带丛林的某些地方看到。 弱肉强食、以强凌弱也是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和后世相比,只有规模上的差异而已。或许会有人以游牧部落的迁徙流动来加以反驳,但是我们知道,游牧部落都是逐水草而居,久而久之,他们掌握了气候变化的规律,知道何时该到何处去生活,这种地区在一般情况下也是不会改变的(除非他们受到来自异常天气、自然灾害或其它强敌的严重威胁),再说他们的迁徙一般一年一两次,并不是很频繁。比如西汉时期西域的大月氏国,本来在今天的新疆地区一带,后来匈奴入侵,他们被迫西迁到今中亚地区。大月氏在西域消失并不是说这个国家已经灭亡了,只不过是他们换了一个生活空间而已。即使是到今天,很多国家也没有固定的区域,国家间的边境冲突屡见不鲜,这和早期国家不无相似之处。
    其次,公共权力的设立。“公共权力”这个词本身就很耐人寻味。它既可以说是公众共有的权力,又可以说是管理公众的权力。角度不同,理解方面存在差异自然不足为奇。恩格斯所说的“公共权力”是统治阶级用来镇压被统治阶级并以此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性的东西,这是与他所说的国家相符合的。而笔者并不以之为然。因为部落或部落共同体也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如可以宣布氏族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或撤换的权力,易洛魁部落联盟还有决定重要事务的权力,这些恩格斯也有论述, 只是他没把易洛魁人的联盟当作国家。现在我们把它放到国家中来理解,认为这是公众共有的权力也无可非议。从这一点来说,公共权力的设立这条标准也适用于部落和部落共同体。
    谢维扬先生的国家标准中包含以下内容:(1)有一个中央集权的最高政治权力中心,或者称为统治者或统治集团;(2)拥有与其中央权力的实施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和政治机构;(3)所处社会是社会分层高度发展的社会;(4)有针对某个固定地域实行统治的概念;(5)有支持其合法统治地位的国家意识形态。 下面我们对此作一简单的分析。首先,这里的“中央集权”与后世国家的中央集权在含义上有本质的不同,它只是说明一种最高权力的存在。部落或部落共同体中当然有一个权力中心,但是如果称其为统治者或统治集团,实际上是把“公共权力”的两种不同理解混为一谈。其二,部落或部落共同体中也设有与其行使权力相适应的机构,只是各个地方不同部落或部落共同体中有所不同。如易洛魁人有部落议事会,联盟中有联盟议事会。其三,所谓“社会分层”,实际上并不等同于阶级的分化。在后世国家中它指阶级分化,而在早期国家中则是指由于年龄、性别等的不同造成的个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差异。谢先生对此也作了一定程度的解释,我们可以通过认识妇女、儿童与成年男子分工的不同来加深理解。 其四,这一点谢先生称之为“领土观念”亦无不可。本文前已有述,在此不再赘言。其五,需要对“意识形态”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应该说,宗教观念、宗教意识也是属于这一范畴的。如果同意这一点,那么部落或部落共同体也已经具备这种“意识形态”,只是与国家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而没有达到系统化的程度。由上述可见,谢先生关于国家的标准对于部落或部落同体也是大体上相适应的。
    赫尔佐克先生在谈到国家标准问题时说:“我们要探究的最原始、最根本的现象,是人对人的统治。……要成其为国家,除了统治之外还必须有另一个标准,……”随后他分析了几个可以考虑的因素,即统治群体的大小、定居、“内部主权”、统治群体的职能,认为这些都不能成为国家的标准。最后他说:“现在只剩下组织——更确切些说是长期设立的统治组织——可以考虑充作我们所寻求的识别国家的标准了。而组织就意味着在其成员之间进行任务分配,或者换句话说,它表明已经有一些由某些人专职担任或者至少是连续担任的职务存在。” 也就是说,赫尔佐克先生的国家标准是统治和统治组织。就笔者个人看来,这一见解确实深刻。但是“统治”这个词的阶级色彩浓了些,说明他仍把国家限制在了阶级对立的范围内。我们不妨对此作如下修正,即公共权力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的出现是国家产生的标准。
    以上我们通过对恩格斯、谢先生及赫尔佐克先生国家标准的分析已经知道,部落或部落共同体已经大体具备了他们列举的条件。在这里笔者并不是要赞同或否定这些标准,只是以此为例加以说明。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家产生的标准只有一条,那就是有无公共权力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出现。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认定,既然部落或部落共同体已经具备了公共权力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即国家标准,那么它们就是国家。
    国家标准问题不可避免地与国家本质相联系。如果我们能够对国家本质作一些深入的理解,那就可以对国家标准有一个更清醒的认识。
    四、国家的本质
    恩格斯曾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在这句话中,我们需要理解“自我矛盾”和“对立面”到底指什么内容。恩格斯接下来的一句话对此作了说明:“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个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在这里,恩格斯认为“自我矛盾”就是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阶级间的矛盾,而“对立面”就是这些存在矛盾对立的阶级。国家就是用来缓和对立阶级之间矛盾的力量。列宁继承了恩格斯的观点,他在《国家与革命》中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 而在《论国家》中则直截了当地说:“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由上可见,恩格斯、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领袖都坚决认为国家必然具有阶级性,这是他们为适应当时社会变革的需要而提出的,都是有其时代性的。笔者以为,恩格斯、列宁等所说的阶级性国家都是指国家的成熟形态而没有涉及到早期国家的实质。我们前面已经知道,早期国家即部落或部落共同体是一种没有阶级对立的国家形态,其实质是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机关,根本无所谓阶级性。只是到了后来,这些部落或部落共同体向更成熟的国家形态过渡时才逐渐产生了阶级和阶级矛盾。因此我们可以说,恩格斯、列宁的论述,适用于成熟形态产生以后的国家,我们今天所说的早期国家不具有阶级性,实际上也是对他们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前面所说的国家标准中的几个方面,如恩格斯提出的“公共权力”,把它放在早期国家形态中,它就没有阶级性;把它放在成熟国家形态中,它就表示阶级统治的机关。再如“自我矛盾”,放在早期国家形态中可以指人口增长与自身能力的矛盾,放在成熟国家形态中则指对立阶级间的矛盾。笔者对赫尔佐克先生国家标准的修正,就是基于对国家阶级性问题的认识而作出的。
    五、关于中国的早期国家
    以上所述,笔者只是从世界范围来对早期国家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下面仅以中国为例来作一简单说明。
    关于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由于近年来全国各地大量文化遗址的出土以及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等资料的大量出现而形成了研究热潮。由于篇幅所限,恕不详述。但是,大多数学者囿于传统观念而无法取得更大的进展。谢维扬先生的《中国早期国家》在突破传统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已经把中国早期国家的上限回溯到五千年前。 但前文已说过,谢先生把早期国家与一般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概念,这就限制了他再进一步。按照笔者的看法,中国出现了部落之后,就出现了最初的国家。从目前的文化遗址资料来看,应该能够上溯到北京山顶洞人时期,也即一万八千年前。也许很多人会认为这是哗众取宠,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天方夜谭。但笔者以为,国家概念的产生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国家产生初期,并不存在这样一个明确的概念,而事实上的早期国家形态却是已经存在了的。可以说,“国家”存在于时人的意识中,反映在他们的日常活动中。
    六、简短的结语
    现在笔者对所论述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单的结论:早期国家形态与一般国家形态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它们都是国家。国家产生的标准就是公共权力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的出现。就世界范围来说,部落或部落共同体的出现就是国家产生的标志。
    由于本人才疏学浅,谬误之处必然极多。再者,本文引用谢先生大作《中国早期国家》之处甚多,在此谨致谢忱,并请谢先生及时贤不吝赐教。如果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那么笔者也就心满意足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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