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江华条约》不同,《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的签订方式和过程基本是平等和和平的,但从内容中还是可以看出它实际上对朝鲜是不平等的,只是损害程度相对于同期的中美、日美以及日朝条约要小得多。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合理地评价美国和朝鲜的这份条约呢? 《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的签订方式和过程大体上是平等与和平的。美国实现了它打开朝鲜国门的目的,清朝和朝鲜也自以为达到了“以夷制夷”的愿望。但就条约内容来看,依然是不利于朝鲜的不平等条约。在第四款中,规定了抗辩会审制,实质上使朝鲜丧失了治外法权。第十四款则规定了美国的片面最惠国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领事裁判权虽被承认,却又规定待朝鲜法及审判制度改革后,美国当撤销裁判权。第二,片面最惠国待遇是有条件的,即将来朝鲜若有专约,一体遵守时,“片面”的将会变为“互惠”的。第三议订该约最大的成果是尊重了朝鲜的关税自主权。税率的规定是:输入的生活用品为10%,奢侈品为30%。这与当时西欧诸国之间的关税率很接近,算是一个公平的条款。故署理北洋大臣张树声称赞马建忠的议约能仿照西洋诸国的通例,“取益防损”、“筹虑周密”。相比当时中美、日美及日朝间的条约,《朝美修好通商条约》是对主权损害最小的了。 “以夷制夷”是清朝和朝鲜签订该条约的指导思想和最终目的,这在条约中反映在第一款:“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这段话照录1858年的《中美天津条约》。但美方代表薛斐尔认为这一条类似援护条约,不便订入通商条约。李鸿章坚持写上这一条,是想借美国之力,牵制日本对朝鲜的侵略,这是他“以夷制夷”战略的直接体现,但历史证明了日本向朝鲜半岛的扩张并未因朝美建交而受阻碍。反而是朝鲜在之后为摆脱清朝的干涉,屡屡求助于美国,从“以夷制夷”玩成“以夷制华”,遂引发了福久事件、朴定阳事件等外交风波,从这个角度来说,李鸿章颇有点“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味道。最关键的是美国人的态度,美国并不重视这个条款,所以对朝鲜的求助几乎从来都是敷衍了事或置若罔闻。由此可见,美国等西方大国只是把朝鲜作为一枚棋子,是从更广阔的范围和战略眼光看待与朝鲜的关系的,绝不会为小国朝鲜的利益牺牲自己。只有在朝鲜具有足够的自卫力量时,李鸿章和朝鲜政府的“以夷制夷”战略才会发生作用。 在条约之外,尚有马建忠为朝鲜拟的“属国自主”照会。原本李鸿章在保定与金允植讨论草约时,亲手在条约中加入了这个条款(有学者认为是受同时进行的中法越南交涉的影响),朝鲜未表示反对。但等到在天津与薛斐尔议约时,薛斐尔却坚决反对加入这一条款,为此争辩不休,最终由薛斐尔请示美国政府,但美国政府迟迟不予回复。李鸿章、马建忠等便另想代替方案,即改在条约外另备照会,由朝鲜国王发给美国总统,照会内容由,马建忠拟定,内容为: 大朝鲜国君主为照会事:窃照朝鲜素为中国属邦,而内治外交向来均由大朝鲜国君主自主,今大朝鲜国大美国彼此立约,理属平行相待。大朝鲜国君主明允将约内各款,必按自主公例,认真照辨。至大朝鲜国为中国属邦,其分一切应行各节,均与大美国毫无干涉,除派员议立条约外,相应备文照会,须至照会者。 但是,对这份照会的态度,中、朝、美却是同床异梦。朝鲜理解的重点是“自主”,而中国理解的重点是“属国”,美国虽然受理了照会,但认为其不附加任何政治性条件,故对其并不重视,他们也将朝鲜的自主作为照会的重点内容,同时对中朝关系则采取不干涉态度。尽管在《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缔结时,“属国自主”照会并未引发争议,但对照会内容不同理解的张力进一步演变为甲午战争以前中朝关系的波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