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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爱棠]文化遗产关键词:行业(3)

http://www.newdu.com 2018-01-04 中国民俗学网 魏爱棠 参加讨论

     三、中国的行业传承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由于中国的行业缺乏“共同体”的概念,“行业共同体”概念所包含的平等、民主与专业整合的内涵在中国行业发展历史中从来不曾出现。因此,中国的行业并没有像西方行业发展那样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的专业团体”,中国行业内部的关系远比西方行业复杂多元,“专业自治”也从来不是中国行业整合的主要诉求与内容。长期以来,中国的行业至多只是以世家、流派为基础联结起来的松散的网络结构。尽管在中国的同业网络中存在一定的互惠性和排他性行为,网络内部也会遵循一定的惯例来减少内部竞争和维持彼此权力的平衡。但是,这种网络结构完全依靠个人性的关系连系,具有显著的不稳定性和强烈的宗族性色彩。
    且不说世家本身就是宗族组织在行业的体现,流派其实上也是以拟血缘方式结合的、带有地缘延伸性的拟宗族组织。这种组织特征就决定了辈份、等级、权威是中国行业网络内部关系最重要的特征。从业者在同业网络中的位置与权力并不像西方那样完全由其专业成就决定,无论徒弟在专业上的进展如何超越师傅,也永远不可能获得与师傅平等竞争的权利,更不可能与师傅分享权力。不同于西方行会成员之间权利平等的观念,中国行会组织内部强调的是谨守“本份”,即为师应传道授业,徒弟应尊师重教,同门应亲如手足。若师傅只重传艺没有育人,就会被鄙为“失德”;若徒弟出师后未能对师傅长辈克尽礼道,则会被同行斥为“忘本”。在中国的行业网络中,“德”的传承总是优先于“艺”的学习。换言之,在中国的行业网络中,重视的是每个人在关系网络中的伦常角色义务,个人在网络中的权利是与其能力评价相分离的。不仅如此,在中国的同行网络中,同行对艺人的能力评价也不只是建立在个人专业成就的基础之上,其个人的德行操守、所属家族、流派甚至其供职团体的集体声望也是影响其能力评价的重要因素。正因为如此,中国传统艺人特别重视自身在行业网络中的声望累积,他们把自己个人的声望与其家族的声望、师承的流派声望和所在团体或班社的集体声望紧密联系在一起。
    另一方面,正如费孝通所言,中国的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的团体格局,是一个建立在差序格局基础上的人际关系模式。中国的同业网络同样体现了这样的特点。处于这个同业网络核心位置的当然是那些世代传承的“世家”,他们以族规家训的准则构建了中国基本的行会组织,使中国的行会组织从一开始就烙上了鲜明的宗族性色彩。“世家”通过收徒建立拟亲属关系扩展了血缘性的行业网络,形成了“流派”的基础。然后,同一地域范围的“世家”之间通过相互的拜师、联姻、荐徒等方式增强彼此联系,进一步拓展“流派”的地缘性基础,从而使“流派”成为了一个可伸可缩的弹性同业网络概念。相对来说,“流派”的网络与西方行业网络的外延较为接近,但是,联系流派网络的纽带依然是拟亲属关系,规制流派内关系行为的仍旧是亲属关系的习俗惯例。中国的流派网络从来没有西方行会那种清晰的成员资格要求,也没有组织章程与结构,只有非正式的惯例与口头约定,网络成员之间的关系完全依赖于个人之间的情感关联,网络的界限是相当模糊和不确定的。因此,中国行业网络的关系是相当脆弱的和个人化的,“人情”而非“契约”构成了网络结构的基础。
    从中国行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中国行业的发展始终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联系在一起。由于中国数千年中央集权的帝国背景,中国行业从来不曾出现西方那种能够与政府权力抗衡的自治力量。相反,中国行业组织的发展是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的结果。“行”的出现缘于政府市场管理的需要,贯穿宋元明清,“行”的首要功能都是为了满足政府采购劳役的需要,甚至新中国专业团体的出现也离不开文化行政部门的组织管理。中国行业本身缺乏独立精神,甚至说它或多或少对行政权力存在一定的依赖性,行政管理的政策变化很容易影响到行业的组织运作。而且,自古以来,中国的行业组织从来没有具备垄断这一行业就业机会的功能。无论是古代的“团行”、“铺行”,还是现代的专业团体,都不可能完全排除“行外人”或“黑剧团”、“民间剧团”在同一地域范围内的市场竞争,更不可能涵括行业所有“世家”、“流派”的名家师傅。
    回归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众所周知,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行业技艺有关联。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却很少有人提到行业传承的问题,很少有人关心行业传承的后果将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结果。特别是中国行业传承的逻辑方式与西方行业传承的逻辑方式有何差异,中国行业传承的特点对于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能产生何种影响,几乎完全被忽略了。就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制度的建设来说,主要关注点都集中在传承人制度上。当然,目前已经有大量的研究揭示出传承人制度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困难,比如传承人认定制度二元化的问题、遗产传承人命名中出现的竞争矛盾以及代表性传承人“权威性”与“代表性”不足的问题,等等。也有一些研究探讨如何使传承人制度能够突破个体传承的限制,使群体性实践能够得到更合理的保护。但是,从根本上,现有的研究主要关注的还是传承人制度实践的具体技术问题,而对于这个制度设计本身是否符合中国行业传承的文化逻辑,却少有反思。为什么中国的行业传承那么容易出现政府过度介入的现象?为什么我们以硬性“三原则”遴选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却常常遭遇同行的质疑?为什么在中国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过程中常常夹杂着历史与现实、老人与新人、有名与无名、个体与群体等诸多的矛盾?为什么总有不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不愿传承其世代传承的技艺?只有我们深入中国行业传承的文化逻辑,才能真正理解传承者是在一个怎样的文化结构中理解和实现被传承与传承的行为,才可能为中国行业技艺的传承奠定一个能够培育本土文化根基的制度框架。
    (本文原载于《民族艺术》2015年第4期,详细注解请参见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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