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四年十月乙卯到臤未到書到可亟遣報如律令 EPT53:23 本簡上,左殘,釋文“臤”原本釋作“政”,《集釋》從中華本作“臤”。今案,從其出現的位置來看,應該是人名。此人因某事徵召或派遣,“遣書”已到某一指定地點,而人尚未到,可以讓人催促督辦。類似的如“丁宮等入關檄留遲”,丁宮等人出入關的檄書沒有與人同行,與本簡“人到檄未到”相反,“書到人未到”。兩種情況均屬於不合理的行為方式,應該受到一種程度的處罰。作為人名釋作“政”字較“臤”字比較合理。 簡2.甘露二年五月己丑朔戊戌候長壽敢言之謹移戍卒自言貰賣財物 吏民所定一编敢言之 EPT53:25 本簡字跡殘泐外,簡體比較完整,屬於轉移公文用語簡。“候長壽”廼第十部候長。本簡是第十部候長將“戍卒自言貰賣財物”的憑證匯總後的上報文書。其中釋作“定”的這個字就是此類文書在當時的又一稱謂。“定”字釋文無異議,但是意思無解。疑作“定”不妥,可存疑待定。 簡3.□□□□□ 甲渠候長殷買許子方橋贛買肩水尉丞程卿牛 一直錢三千五百已入五百少三千煩願□□ …… EPT53:73 本簡左殘,致使上端原本的文書自名殘損不知,文義是與買賣糾紛有關,候長三人買尉丞牛一,錢是三千五百,尉丞僅得到五百,尚餘三千未得到。約是尉丞寫的文書希望某人或機構代為討要欠款。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但是從上文分析來看買尉丞牛的是三個人,分別是殷買、許子方、橋贛。這樣就會發現“買”作為人名不妥,可釋作“實”或“賓”,可以肯定不是“買”。 簡4.□□隧卒韓逢薛明□官襲一領 官袍一領 EPT53:115 本簡上下殘,字跡淺淡、磨滅。釋文《集釋》在原本的基礎上補釋“韓”字,可從。唯“薛”字確實不能成立,應存疑待定。 簡5.□石驚糒 ●二千五百六十六石七斗二升少糜 …… 六斗九升少粟 EPT53:121 本簡上下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省略號替代原有文字)。作為糧食之一“糜”應釋作“穈”。 簡6.須妸償君錢九千●都君□錢二 EPT53:130 本簡上下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須”字不妥,應釋作“顏”。 簡7.延甲渠第廿□候長□□ 鳳三年功勞案 EPT53:139 本簡上下殘,“功勞案”文書“楬”。類似的文書可參見簡EPT53:22“居延甲渠候史公乘賈通 五鳳四年功勞案”。同樣是“功勞案”文書格式,時間又都是五鳳之時,可見其文字應該是類似的。從另一個角度,在甲渠候官之內,序數在“廿”之上的“候長”僅有“廿三”,所以釋文應作“三”。 簡8.魏□□武里王邯六石具 EPT53:179 本簡下殘,約為名籍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按照文書格式簡判斷,第二個“□”可釋作“貝丘”的合文。 簡9.…… 之居延買□五十錢 EPT53:184B 本簡下殘,木牘文字四行,分兩段書寫,字跡淺淡,幾不可卒讀。唯此句二字可補釋,前一個空格應釋作“魚”,“錢”應釋作“枚”。 簡10. 郭中卿錢五千算 EPT53:232 本簡大體完整,約為“楬”。釋文原本作“□馬錢五千具”,《集釋》“郭中卿”三字可從,而《集釋》之“算”倒不如原本“具”妥帖,應從原釋。此字的字形雖有點誇張,但總體仍是類似簡EPT53:278的“具”。 簡11.入張年年廿三 交都內 EPT53:250 本簡上殘,下斷面整齊,文書性質不明。釋文除“年”外《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年”右下有重文號,“張年”為人名,其前的殘筆應釋作“史”;與“都內”有關係的殘字,不當作“交”,“受”的可能性更大。 簡12.市善□藥十束五 EPT53:288 本簡上下殘,釋文《集釋》較原本有很大進步,原本作“中蓋三乘牛車五”。今案《集釋》釋文可從,唯“□”據清晰的紅外圖版,應釋作芍藥之“勺”。 簡13.新步里楊弘三月丙午□□入 EPT53:289 本簡上下殘,字跡殘泐,入官記錄文書。也許是原簡字跡太為淺淡,原本作“□候史□□□□”,與《集釋》的差別很大。今案紅外圖版,《集釋》釋文可從,唯“步”應釋為“布”。 簡14. 今餘粱粟七石 十一月壬戊付主官甯襃 EPT54:1 本簡完整,糧食出入簿。《集釋》釋文與原本釋文同。今案“粱”紅外圖版作“”,應釋作“梁”。而實際上簡牘文書中作“粱”的情況還是很多的,唯本簡確作“梁”而已。 簡15.建始二年七月乙巳守令史□□□ EPT54:17 本簡左、下殘,官文書的具體用途不明。釋文《集釋》與原本同。現存的第二個半字字形應是“召”而不是“台”,所以“始”字應釋作“昭”。 2018年1月12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1月12日19:2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