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官灾后救济存在着两条并行的轨道,其一是“法内”行为,即严格的“先表后给”程序。灾情发生后,地方官首先要向朝廷上表请求救济。地方官上表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汇报灾情,二是提出救灾建议,比较应急的措施便是请求开仓赈济。上表经朝廷同意后,以诏书的形式下达批复文字之后,地方官方能动用官仓进行赈济。这是当时地方官进行灾后救济的一套合法程序。其二是被合法化的“法外”行为,即擅自开仓与私产赈济。一些地方官员擅自开仓,在特殊情况下会得到皇帝的赞赏和认可。从制度上讲,无论是赞誉还是默许,都是对“先表后给”程序的一种背离。与主流的“法内”程序相比,这并非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地方官的私产赈济以及地方官动员当地富户出资救济,皆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并且,这种私产赈济行为偶尔也会得到朝廷的褒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