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錢財酒肉它物,及有賣叚(假)賃貣於新黔首而故貴賦<賤>[1] 簡0895 整理者將“錢財酒肉它物”連讀。今按:疑斷讀為:“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錢財、酒肉、它物,[2]及有賣叚(假)賃貣於新黔首而故貴賦<賤>”。錢財,與酒肉、它物,三者是幷列關係。《嶽麓秦簡(四)》有幾處關於“它物”的記載,如0519號簡:“昭襄王命曰:置酒節(即)徵錢金及它物以賜人,令獻(讞),丞請出;丞獻(讞),令請出,以為恒。”[3]0666號簡:“夏賤衣而聯寒者,冬袍裘絝履及它物可衣履者,盡四月收。”[4]其中簡0519“錢金及它物”、簡0666“冬袍裘絝履及它物”,皆用“及”表示其中的并列關係。簡0895“酒肉”與“它物”之間並無“及”字,故宜用頓號區分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199“故毀銷行錢以為銅、它物者,坐臧(贜)為盜。”《田律》256“官各以二尺牒疏書一歲馬、牛、它物用稾數,餘見芻稾數,上內史,恒會八月望。”是“它物”與前面幷列詞用頓號區別的例子。可参看。 《嶽麓秦簡(四)》0529號簡:“令史、尉、尉史各一甲。丞相下,尉布,御史議,吏敢令後入官者出錢財酒肉,入時共分㱃(飲)食及出者,皆【貲】二甲,責費。”[5]此處也將“錢財酒肉”連讀,似乎斷讀開更妥當。 曰:以此當某。今多弗署者,不可案課,卻問之,乃曰:以某律令某比行事當之,煩留而不應令。今其令,[6]簡1008 整理者把“某律令某比”連讀。今按:疑斷讀為:“曰:以此當某。今多弗署者,不可案課,卻問之,乃曰:以某律令、某比行事當之,煩留而不應令。今其令,”似更爲妥當。比是律令的補充,條例之意。《禮記•王制》:“疑獄,汜與衆共之;衆疑問,赦之。必察小大之比成之。”鄭玄注曰:“比,已故行事曰比。”[7]《後漢書•恒譚傳》:“今可令同義理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國,蠲除故條。”李賢注:“比,謂類例。”[8] 在簡1008中,律令與比是并列關係,斷讀時用頓號區分句意更清晰。又,1009號簡:“制詔御史∟:吏上奏當者,具傅所以當者律令、比行事。固有令,以令當,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9],亦將律令、比斷開。由此可見,把簡1008中“某律令”、“某比”斷開似為更妥。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51 頁,中西書局2017年。 [2]讀書會討論的時候發現魏振龍師兄對此簡斷讀亦有相同看法。 [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09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 [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22 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 [5]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21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 [6]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61 頁,中西書局2017年。 [7](清)永瑢、纪昀等编纂:《欽定四库全书•禮記注疏》,第0115冊0288c-0288d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8](清)永瑢、纪昀等编纂:《欽定四庫全書•後漢書》,第0252冊0680c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9]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60 頁,中西書局2017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13日21:1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