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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筆記一則

http://www.newdu.com 2018-03-19 武汉大学简帛网 高一致 参加讨论
(湖北社科院楚文化研究所)
    

    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1]偶有筆記一則,寫在這裏,請教大家。
    
    簡013/1029至018/1111:
    •叚(假)正夫言:得近<從>人故趙將軍樂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當完爲城旦,輸巴縣鹽。請:論輪<輸>袑等013/1029【廿四人,故】代、齊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荊從人。•御史言:巴縣鹽多人,請014/1028令夫輪<輸>袑【等廿四人,故】代[代]、齊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當收者,比故魏、荊從人之015/0960【妻】子、同産、舍人及子已傅嫁者,已論輪<輸>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處難亡所苦作,謹將司,令終身016/0921毋得免赦,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其爲士五(伍)、庶人者,處蒼梧,蒼梧守均處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膠致桎傳017/0898。其夫妻子欲與。皆許之└。有等比。    ·十五018/1111
    依據文意,這裏“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應該是針對“終身毋得免赦”之人採取的措施,其中“盗戒(械)膠致桎”整理者注釋如下:
    《漢書·惠帝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盗械者,皆頌繫。”顔師古注:“盗械者,凡以罪著械皆得稱焉。”盗械,即是因爲犯罪而带上刑具。《里耶秦簡》8-532中有“解盜戒(械)”。膠致,猶同密封。《史記·張耳陳餘列傅》:“乃轞車膠致,舆王詣長安。”張守節《正義》:“謂其車上著板,四周如檻形,膠密不得開,送致京師也。”桎,拘繫犯人兩脚的刑具。
    整理者的訓釋應該説很清晰,但對其斷讀我們有不同的意見。早在《嶽麓秦簡(肆)》簡290/0326的注釋中,整理者已引述簡017/0898並斷讀作:“毋得免赦,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其爲士五(伍)庶人者,處蒼梧,蒼梧守均處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膠致桎傳。”[2]就整理者二説而言,《嶽麓秦簡(肆)》中舊説更佳。簡文“皆盜戒(械)”和“桎傳之”是兩層含義,二者斷讀爲宜。但我們認爲,“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句或應斷讀作或“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
    “盗械”,整理者認爲“即是因爲犯罪而带上刑具”,此説可商。《漢書·惠帝紀》“有罪當盗械者”注引如淳曰:“盜者,逃也,恐其逃亡故著械。”沈家本按:“《詩·巧言》:‘君子信盜。’毛傳:‘盜,逃也。’疏云:‘《風俗通》亦云盜逃也。’是盜乃古義,如説(今按:如淳説)不誤。《御覽》六百四十四:‘應劭曰:盜械,恐其亡,故著械。’不謂盜竊乃械也。師古不取如説,而不爲盜字作解,疏矣。”[3]“盜械”之名,沈氏梳理較清晰,顔師古注不若應劭、如淳之説,整理者僅引顔説似不妥。[4]
    嶽麓秦簡中“盜戒(械)”數見,其中簡220/1922至222/1671,以及簡223/1797的記載對討論“盜戒(械)”關係密切,我們嘗試在整理者釋文基礎上斷讀如下:
    諸當衣赤、[5]衣冒擅(氈),枸、櫝、杕及當鉗及當盜戒(械)而擅解衣物以上弗服者,[6]皆以自爵律論之。其辠鬼220/1922薪、白粲以上,[7]有(又)駕(加)辠一等。以作暑故初,[8]及卧、沐浴而解其赤衣、擅(氈)者,不用此令。敢爲人解去此一物,及吏徒221/1764主將者擅弗令傅衣服,及智(知)其弗傅衣服而弗告劾論,[9]皆以縱自爵辠論之。弗智(知),貲二甲。告劾,除。徒出222/1671
    將吏坐之,居吏弗坐。諸當鉗、枸、櫝、杕者,[10]皆以錢<鐵>。[11]當盗戒(械)戒(械)者,皆膠致桎、梏。[12]不從令,貲二甲。·廷戊十七223/1797
    從這兩段簡文行文來看,“盜戒(械)”應與“枸”、“櫝”、“杕”,以及“鉗”有别。簡223/1797“當盗戒(械)戒(械)者,皆膠致桎、梏”,這裏“盗戒(械)”從陳偉老師説作名詞解,後一“戒(械)”我們認爲似屬名詞動用,理解爲著械,整句簡文似是説秦律中著“盜戒(械)”指膠致桎、梏(“膠致”後文詳述)。這大致與《説文》“械,桎、梏也,從木戒聲。一曰,器之總名”是相合的。
    “桎”指拘繫犯人兩脚的刑具,整理者注是。一般認爲,“桎”、“梏”一置於足,一置於手。《易·蒙》:“利用刑人,用説桎梏。”孔穎達疏:“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山海經·海内西經》:“帝乃梏之疏屬之山,桎其右足,反縛兩手與髮,繫之山上木。”再看簡017/0898“盜戒(械)”,這裏應指後面所説的“桎”,似乎也應包含未明言的“梏”;“桎傳之”即桎足以傳之,簡文是説“袑”等人足部都得配“桎”加以限制,來防止其在傳送過程中逃逸。
    “膠致”,整理者云“猶同密封”,並引《史記·張耳陳餘列傅》“乃轞車膠致,舆王詣長安”張守節《正義》“謂其車上著板,四周如檻形,膠密不得開,送致京師也”。此稍可申説。《史記》“乃轞車膠致,舆王詣長安”,《漢書·張耳陳餘列傅》作“乃檻車與王詣長安”,顔師古注:“檻車者,車而爲檻形,謂以板四周之,無所通見。”對比史漢異文,“轞車”即檻車,“膠致”並非不可或缺之文。與“轞車膠致”相近,文獻有作“檻車膠”。《急就篇》卷四“攻擊劫奪檻車膠”,顔師古注:“言强盜、群盜相與攻擊劫奪人者,吏捕得之,載之檻車,又加膠漆,取周密也。檻者,車如檻形,義在幽閑防泄露也。一曰膠者,謂膠罪人之目,使不得開,絕變難也。”[13]《史記》“轞車”後接“膠致”,《急就篇》有“檻車膠”之説。據此結構,簡文“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作“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斷讀更佳,“膠致”用以修飾、補充説明“盜戒(械)”,“盜戒(械)膠致”就包括膠致桎、梏。
    關於“膠致”,上引古注凡三説:(1)顔師古説之一“又加膠漆,取周密也”,對比《漢書》、《急就篇》顔注可知,這裏顔注是説將“以板四周之,無所通見”的檻車施用膠漆,使之“周密”,此説應即密封之意。(2)顔師古説之二“一曰膠者,謂膠罪人之目”,即膠粘罪人的眼睛。(3)張守節《正義》謂“膠密不得開”,這裏似有膠封不得開啟之意,又有施膠令檻車堅固不得開啟之意。[14]不難看出,顔、張二氏都認爲“膠致”都是一種施膠的措施。其中顔注中“膠者,謂膠罪人之目”,將“膠”視作對罪人的一種處置手段,傳世文獻中有此類記載。[15]但秦漢法律中是否確有“膠罪人之目”的舉措,不得而知,同時簡223/1797已謂“盜戒(械)戒(械)者,皆膠致桎、梏”,故我們在前面斷讀簡017/0898 “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時不作“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
    結合古注和簡文來看,我們傾向於認爲“盜戒(械)膠致”是對盜械施以膠(漆)。至於“膠致”的目的,大概有二:其一,對盜械施以膠(漆),使之堅固耐用,[16]在輸傳過程中不易損毀,從而預防械囚之人逃逸。其二,在盜械上施以膠(漆),以作標識,來防止盜械上被做手腳或私自開啟。[17]此二者,或取其一,或兼而有之。整理者逕視“膠致”作密封,稍顯簡省。
    另外,整理者所引《史記·張耳陳餘列傅》“乃轞車膠致,舆王詣長安”之前文作:
    漢九年,貫高怨家知其謀,乃上變告之。於是上皆并逮捕趙王、貫高等。十餘人皆爭自剄,貫高獨怒罵曰:“誰令公爲之?今王實無謀,而并捕王;公等皆死,誰白王不反者!”乃轞車膠致,與王詣長安。”
    此事謂漢九年趙相貫高欲謀反被人告發、逮捕,與趙王張敖一併押送長安,這一過程應可視爲傳送重罪囚徒。《急就篇》“攻擊劫奪檻車膠”中“檻車膠”的對象是從事“攻擊劫奪”的暴力罪犯。《嶽麓秦簡(伍)》中“盜戒(械)膠致”用於“輸”和“傳之”過程中,其對象是“終身毋得免赦”之“從人”舍人袑等。[18]“從人”,整理者注:“從這組簡文看,從人的來源都出自故六國,其身份特殊,‘级别较高’,不是普通的夥同從犯,這種特殊的犯人應該是文獻中所説的主張合縱抗秦之人。”以上三例中涉案人員雖然所處時代不同,但或有嚴重政治罪行(袑等爲抗秦“從人”之舍人、貫高欲謀反),或是性質惡劣的暴力罪犯,故而用“膠”這種方式加固或膠封檻車、盜械等,防止其在押解、輸傳途中逃逸,就很有必要性。
    其後簡文“戒(械)膠致桎傳之”,也應斷讀作“戒(械)膠致,桎傳之”。這裏“械”或是“盜械”之省。此外,“疑亡者”前似應以句號或分號標點,以避免産生歧義。據上下文,這裏“戒(械)膠致,桎傳之”的對象是論輸的士伍、庶人中的“疑亡者”。亡,逃亡也。“疑亡者”,相似者見《嶽麓秦簡(肆)》簡290/0326“不疑亡者”,整理者注:“疑,疑忌、擔憂。不疑亡者,不擔憂其逃亡者。”[19]其説是,故“疑亡者”應指擔憂有逃亡傾嚮的人,因此也需要“戒(械)膠致,桎傳之”。
    
    附記:這則筆記匆匆草成,得陳偉、何有祖老師和吳紀寧、黃浩波、魏振龍兄審看、修訂,十分感謝。尤其是陳老師,給小文提出很多修改意見,但因自己愚鈍,有些仍未吃透,請您見諒!最後還説明一下,文中揣測之處頗多,皆由己出,與諸位師友無關。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中西書局,2017年。本文所引簡文、整理者意見若無特别説明,均出自此書,不另注。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25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
    [3] 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歷代刑法考》第1199-1200頁,中華書局,1985年。
    [4] 于豪亮先生謂,盜械“足上著木械”。參看《于豪亮學術文存》第135頁,中華書局,1985年。
    [5] 整理者原將“衣赤”與“衣冒擅(氈)”連讀。相近内容,簡221/1764整理者将“赤衣擅(氈)者”連讀,今斷之。
    [6] 整理者原將“枸櫝杕”連讀。相近内容,簡223/1797整理者將“鉗枸櫝杕”連讀,今斷之。
    [7] 整理者原將“鬼薪白粲”連讀。
    [8] 整理者原將“故初及”連讀。
    [9] 簡文“告劾論”,我們原斷讀作“告劾。論,”。陳偉老師郵件告知,整理者説是,同時認爲《嶽麓(伍)》簡046-047原斷讀亦當改讀爲“同船食、敦長、將吏見其爲之而弗告劾論,與同辠。”簡335“治辠及諸有告劾而不當論者”,可佐证。陳老師説可信,今從之。
    [10] 枸、櫝、杕,整理者注:“枸櫝,加在囚徒身上的械具”,“杕,一般指套在刑徒足上的鐵鉗,傳世文獻中常作釱。《急就篇》:‘鬼薪白粲鉗釱髡’,顔師古注:‘以鐵錔頭曰鉗,以鐵錔足曰釱。’”。亦可參看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簡134“枸櫝欙杕”,整理者注:“枸櫝欙杕,均爲刑具。枸櫝應爲木械,如枷或桎梏之類。欙,讀爲縲(音雷),系在囚徒頸上的黑索。杕,讀爲釱(音第),套在囚徒足脛的鐵鉗。”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51-52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
    [11] 整理者原斷讀作“皆以錢<鐵>當(鐺)盗戒(械)”,我們原斷讀作“皆以錢<鐵>當。盗戒(械),”,懷疑“皆以錢<鐵>當”是對“諸當鉗、枸、櫝、杕者”的補充申説,説明其材質;“盗戒(械)”與後文“戒(械)者皆膠致桎、梏”爲一層含義,“盗戒(械)”是後面所補充申説的對象。因此“皆以錢<鐵>當”之“當”未必如整理者讀作“鐺”。“諸當鉗、枸、櫝、杕者”中“鉗”從金,當以鐵爲之;“杕”劉海年先生有説(《秦簡刑罰考析》,《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認爲“杕”表明刑具的用料發生了變化,最初可能以鐵爲之,改變爲以木爲之,或者鐵木交互使用。可供參看。其後,陳偉老師告知所謂“皆以錢當盗戒(械)戒(械)”後部分應斷讀作“。當盗戒(械)戒(械)者,”,這樣與“諸當鉗、枸、櫝、杕者”正好形成對舉(“盗械”於此可理解爲名詞)。陳老師意見爲勝,我們從其斷讀。
    [12] 整理者原將“桎梏”連讀。
    [13] 史游撰,顔師古注:《急就篇》第309-310頁,中華書局,1985年。
    [14] 宋傑先生認爲,張守節《正義》此條是説“檻車封閉甚嚴,廂板皆用膠粘合,使車内犯人無從窺視及與外界交通”。參看氏著《漢代的檻車押解制度》,《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2期。
    [15] 《莊子·胠篋篇》:“滅文章,散五采,膠離朱之目,而天下始人含其明矣。”《吕氏春秋·贊能》:“桓公果聽之,於是乎使人告魯曰:‘管夷吾,寡人之讎也,願得之而親加手焉。’魯君許諾。乃使吏鞹其拳,膠其目,盛之以鴟夷,置之車中。”《説苑·雜言》:“管夷吾束縛膠目,居檻車中,自車中起爲仲父,則其遇齊桓公也。”
    [16] 膠,有牢固義。《詩·小雅·隰桑》:“既見君子,德音孔膠。”毛傳:“膠,固也。”王符《潛夫論·務本》:“器以便事爲善,以膠固爲上。”
    [17] 宋傑先生考證,漢代檻車押解過程中檻車上置封,“起運時在車廂門窗上施加的封閉標識”,“行至下一縣傳舍,由當地官吏檢查封記無損,再啟封開門送入飲食,起運時重新加封”。參看氏著《漢代的檻車押解制度》。按:類比檻車之封,“膠致”措施是否相當於盜械上的“封”,或者盜械上是否另外置封,待考。
    [18] 簡309/1765“□□盗𧧻(詐)僞,辠完爲城旦以上,已諭<論>輒盜戒(械),令粼(遴)徒、毋害吏謹將傳輸巴縣鹽”,這裏傳輸過程中有“盜戒(械)”而無“膠致”。不知此處是省略“膠致”,還是因傳輸對象的罪行惡劣程度無須“膠致”,尚不明。
    [19]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2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16日22:0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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