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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例100“佳”字再釋與“柱”案再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03-23 武汉大学简帛网 楊頌宇 参加讨论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 
    

    本文期以《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後文簡稱《選釋》)中簡例100展開,對其釋文中“佳”字再作新釋。[1] 同時筆者試接著整理者的理解,將簡例100與同書簡例102,並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2013年公佈的《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後文簡稱《簡報》)所舉簡例一之簡文聯繫[2],釋讀所涉的“柱”案的內容。謹以這篇小文的理解,請益於諸師大家。
    
1. 關於例100中“佳”字再論

    100CWJ1:325-1-29木兩行
    九月四日己丑,邔長丞融叩頭移
    臨湘寫移,令遣佳兄叔、山及少,賫致書迎取柱喪錢物書。
    
    對比《選釋》提供的紅外線掃描圖版,筆者懷疑簡例100簡文中“佳兄叔”此處佳實際上是“住兄叔”。而“佳”字,或為誤釋,應為“住”。謹列出五一廣場東漢簡中其他的住字,與佳字作對比。
    《選釋》公佈簡文中“住”字字形比對:
    例100 例56 例117
     例155 “桂”
    
    從字形來看,此字人字偏旁當為無疑,而右半部上似有筆畫一點,而非佳字以一豎貫穿。同時,右半邊字形顯然只有三橫,應為“主”,而非佳字存在的四橫,即“圭”。我們可以對比五一廣場出土的簡例155的“桂”字,右半部同為“圭”字,四橫非常明顯。因此,筆者認為原釋之“佳”字當為“住”字。故原簡應改作:
    
    100CWJ1:325-1-29木兩行
    九月四日己丑,邔長丞融叩頭移
    臨湘寫移,令遣住兄叔、山及少,賫致書迎取柱喪錢物書。
    
    另一方面,根據與簡例102與《簡報》例一之對讀,筆者大膽猜測,實際上例100所及“住兄叔”或為“柱兄叔”。原因請詳見後文。
    

    2. 簡例
100102與《簡報》例一的編聯分析

    簡報二十例之例一 兩行木簡(J1:325 -1 -12A
    謁舍,以錢四萬寄次元。柱暴病物故。少從次元來,柱錢不可得。書到,亟實核次元應當以柱錢付少不?處言。興叩頭死罪死罪。得書,輒考問。少及次元辭皆曰:次元,縣民,都
    102CWJ1:325-1-49木兩行
    見在次元舍,應當封臧官,輒以柱錢付少內嗇夫黃涉臧。移書邔,遣柱家屬迎取柱喪及錢物。
    前失不分別處。唯
    100CWJ1:325-1-29木兩行
    九月四日己丑,邔長丞融叩頭移
    臨湘寫移,令遣住兄叔、山及少,賫致書迎取柱喪錢物書。
    
     J1③:325 -1 -12A CWJ1③:325-1-49 CWJ1③:325-1-29
    
    依照文意,三簡內容應當有所關聯,而筆者推斷其邏輯先後順序或為《簡報》例一J1③:325 -1 -12A、《選釋》例102 CWJ1③:325-1-49、《選釋》例100 CWJ1③:325-1-29。
    三簡提到的主要涉案人物有次元、柱、少、叔、山,以及另外牽涉到的處理官員興、少內嗇夫黃涉與邔長丞融。以簡文所及內容,少顯然與柱存在某種關係,因此在柱死後,有討要柱錢之行為。例100給出了少的人物關係,是“住兄”之一。但人字旁的“住”據另兩簡提供的信息看,未曾出現,在人物關係上略顯突兀。筆者懷疑此處的“住”實際上應該是“柱”,兩者讀音相仿,據許慎《說文解字》,柱“从木主聲。直主切”,而住,宋本《廣韻》言“持遇切”,並且,兩者字形亦近,所以,極為可能是書寫者的筆誤。而如若筆者推測不誤,那麼此三簡的人物關係當非常統一,而少之所以討要柱錢,因為是其兄的緣故。
    同時,《簡報》例一所提到的謁舍者很可能是柱。因此他將四萬元留在次元舍中,後來牽涉到的柱錢當是指這筆錢,這與“輒以柱錢付少內嗇夫黃涉臧”、“遣柱家屬迎取柱喪及錢物”(例102)、以及“賫致書迎取柱喪錢物書”(例100)的說法互相對應。陳偉先生曾撰文分析《簡報》公佈的例一,認為於秦漢文字中,“來”、“求”形近,而“少從次元來”的“來”字是為“求”字,故當是“少從次元求”。語義上更為相通。[3] 而李洪才先生認為相較“來”字,“求”的上部橫畫一般是多出一筆。[4] 以《簡報》提供的例一圖版(如附)來看,似乎不能明確看到李洪才先生所言“求”字或有的筆畫一點,因此尚不能確實判斷此處“來”、“求”之辨,但無論“來”、“求”并影響簡文總體的理解。
    《簡報》公佈的木簡例一圖版的“來/求”字:
    
    由上,三簡所涉及的“柱案”的內容基本上仍是清晰與完整的了。筆者認為,是三簡的大致內容如下:
    柱拜訪次元居所,把錢四萬寄存在次元處。但是柱卻突然得病身亡,少向次元求取柱的錢,但沒有得到。官府要求馬上查實核准次元是否應當把錢交給少,並且匯報。處理官員興得到上級文書,馬上進行考問調查。少和次元二人的說法是:次元,是本縣(筆者注:應為臨湘縣)民……(J1③:325 -1 -12A)
    接著,是縣屬官員的處理建議:(筆者注:或為柱的遺物)發現在次元居所,應該封藏於官府,並且馬上將柱留下的錢交付少內嗇夫黃涉封藏。同時,移書給邔,讓當地派遣柱的家屬來迎取柱的尸身和遺留的錢物。……而原文“唯”之後的內容,根據五一廣場簡的文書管理,很可能是“唯廷謁……”或“唯明廷財……”。(CWJ1③:325-1-49)
    最後,九月四日,(受到臨縣移書的)邔長丞融將臨湘縣移書(寫移)轉給所屬的相關處理官員,令他們給予柱的兄長叔、山和少致書,並來臨湘縣迎取柱的遺體和遺留錢物。(CWJ1③:325-1-29)
    
3. “柱”案說明的地方行政之一例

    從三簡的筆跡、內容和木簡尺寸看,是三簡當並不出自同一簡冊。《簡報》例一似是官員興的報告文書,《選釋》的例102與例100分別可能是臨縣縣的處理意見,與邔地官員發給臨湘縣的相關說明文書。應該說,這組聯繫的簡文內容還不能完全表現整個“柱”案的發展經過,但三枚簡所提供的信息卻已不失為可代表東漢臨湘地方處理領取遺物案件的一個行政典例。根據《簡報》例一,不難看出這起事件里,縣廷先得知了基本的事件情況,隨後才下發文書要求所轄的地方官員調查核實相關人員的身份信息,隨後,處理官員回報縣相應情況。同時,在亡者尸身和遺物尚未被領取時,縣廷要求錢物封存於官府也應該是常規的作法。尤其錢交給少內主官,即少內嗇夫管藏。如果遺物案件牽涉到的人員系外縣道人員,則移書該地官員,要求後者派死者家屬迎取尸身、遺物。而得到移書的他地官員再遣死者親屬持致書前來迎取亡者尸身和錢物。
    這個行政過程的核心,實際上是身份確認。在五一廣場的“柱”案中,因為可能對於少身份的考慮和擔心,臨湘才要求邔國官員遣柱親屬來時,“賫致書迎取”,也就是給與致書(提出指示性意見的官文),這同時也便相當於是邔本地官府對於來臨湘縣迎取柱尸身及遺物者身份的證明。或值得注意的是,東漢邔侯國屬荊州南郡,而臨湘屬荊州長沙郡,從此案看,兩地文書交通似乎並未經由郡一級,而是直接溝通。
    
附圖一: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遺物領取案的地方行政簡圖
    
    
    附圖二:邔國與長沙郡相對位置圖
    

    選自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冊 東漢時期 荊州刺史部)[5]
    
    參考材料: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載於《文物》,2013年第6期,第4-26頁。
    2. 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版。
    3. 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冊 秦、西漢、東漢時期),北京:中國地圖出版社,1996年版。
    4. 陳偉:《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校釋》,載於簡帛網2013年9月22日刊,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12
    5.  李洪財:《五一廣場東漢的文字問題》,載於《中國書法》,2016年第5期,第175頁。
    
[1] 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版。
    [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載於《文物》,2013年第6期,第4-26頁。
    [3] 陳偉:《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校釋》,載於簡帛網2013年9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12
    [4] 李洪才:《五一廣場東漢的文字問題》,載於《中國書法》,2016年第5期,第175頁。
    [5] 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冊秦、西漢、東漢時期),北京:中國地圖出版社,1996年版,第49-50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22日10:3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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