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9號簡記云: ●諸上對、請、奏者,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編及勿連屬,事(使)別編之。有請,必物一牒,各勶(徹)之,令昜〈易〉智(知)。其一事112/1698而過百牒者,別之,毋過百牒而爲一編。必皆散取其急辭(辭),令約具別白昜〈易〉智(知)殹(也)。其獄奏殹(也),各約爲鞫113/1707審,具傅其律令,令各與其當比編而署律令下曰“以此當某某”。及具署辠人𣪠(繫)不𣪠(繫)。雖同編者,必章【片/㭊】114/1712之,令可別報、繠却殹(也)。用牘者,一牘毋過五行。五行者,牘廣一寸九分寸八。115/1718四行者,牘廣一寸泰半寸。·三行者,牘廣一寸半寸。·皆謹調讙好浮書之。尺二寸牘一行毋過廿六字。·尺116/1729牘一行毋過廿二字。書過一章者,章次之辤(辭)所當止皆腏(綴)之,以別昜〈易〉智(知)爲故。書卻,上對而復與卻書及117/1731事(使)俱上者,繠編之。過廿牒,階(界)其方,江(空)其上而署之曰“此以右若左若干牒前對、請若前奏”。·用疏者,如故。118/1722不從令及牘廣不中過十分寸一,皆貲二甲。119/1814 “事別編之”的“事”,原釋文如字讀。疑當讀爲“使”。這樣,與上文語氣更加連貫,而“事”字也避免了重復出現的問題。 “必章”下一字,左邊簡面殘去,原釋文缺釋,我們認爲是“片”字。[1]黃浩波君猜測左邊簡面殘去部分可能原有“木”旁,簡文是“㭊” 即“析”。[2]考慮到用作剖別義時,“析”比較抽象而“片”字比較具體,以及簡面左半的空間,此處原是“析”字的可能性更大。 “章次之”的“次”,筆劃有殘泐,原釋文缺釋,注釋説:“據殘存筆畫,似可隸定爲‘次’。”何有祖先生表示贊同。[3]“之”字之下有墨鈎,原釋文在其下施逗號。今按,這樣處理,“章次之”以及隨後的“辤(辭)所當止皆腏之”都不好理解。頗疑二者當連讀。次,《莊子‧田子方》:“喜怒哀樂不入于胸次。” 陸德明釋文引李云:“次,中也。”腏,原注釋:“讀爲‘綴’,標記。或讀爲‘輟’。”“綴”有連接義。《文選‧張衡〈西京賦〉》:“左有崤函重險,桃林之塞,綴以二華。”李善注引賈逵《〈國語〉注》:“綴,連也。”《漢書·高帝紀下》“綴之以祀”,顔注:“言不絶也。”簡文是説在存在分章的場合,各章內行文,即使遇到語意中止的情形,也連續書寫;以免與各章之間留白轉行混淆。岳麓律令中,墨鈎雖然多表示語意停頓,需要斷讀,却幷不儘然。岳麓伍134(1903)號簡“吏告當行”的“吏”字之下有墨鈎却當連下讀。“章次之”之下的墨鈎似可同樣看待。[4] “事(使)俱上”的“事”,原釋文如字讀。今按,恐亦讀爲“使”。簡文是説上級官署駁回(“卻”)上書後,再次上書時需與先前駁回的文書(“卻書”)以及要求補充的材料即“事(使)俱上者”“繠編”在一起。 196-198號簡記云: 律曰:黔首不田作、市販,出入不時,不聽父母,笱(苟)若與父母言。父母、典、伍弗忍告,令鄉嗇夫數謙(廉)問,捕𣪠(繫)196/1686【獻廷】。其辠當完城旦以上,其父母、典、伍弗先告,貲其父若母二甲,典、伍各一甲。鄉嗇夫弗得,資一甲,令、丞一盾。有197/1621【犯律者】輒以律論及其當坐者。鄉嗇夫弗得,以律論及其令、丞,有(又)免鄉嗇夫。 ·廷甲 十一198/1620 “律曰”後一段文字,原釋文作“黔首不田作,市販出入不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二二210-211號簡原釋文有云:“詽(研)詗謙(廉)問不日作市販,貧急窮困,出入不節,疑爲盜賊者”。[5]陳劍、陶安先生將《奏讞書》此處“日”字改釋爲“田”。[6]何有祖先生進而把簡文改讀作“詽(研)詗謙(廉)問不田作、市販貧急窮困、出入不節疑爲盜賊者”,認爲大意是偵訊“不田作、市販”當中貧急窮困、出入不節而被疑爲盜賊之人。[7]今按,“日”改釋爲“田”,有字形、辭例雙重證據,當是。不過,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原釋文中該處斷讀應該無誤,反倒是岳麓秦簡的斷讀應參此處理。這是基于兩方面考慮:其一,市販在戰國晚期秦國與秦代,受到法律的管理和保護。岳麓秦簡肆《金布律》124-126、198-206號簡兩條,[8]即其實例。其二,市販在當時是可以贏利的行業,因而有較多人參與。岳麓秦簡三奏讞類文獻案例四所記圍繞“棺列”的紛爭,案例七所記建、昌等多人貸錢“以市販,共分贏”,[9]均爲例證。如同這些案例所顯示的,市販可能存在糾紛和虧損,但不致一律處在“貧急窮困”的境地。 “不聽父母”與“笱若與父母言”,整理者連讀,注釋説:“笱:通‘詬’。《玉篇·言部》:‘詬,罵也。’”“言:當指怨言。《國語·周語上》:‘王不聽,于是國莫敢出言。’”今按,“笱”當讀爲“苟”。《漢書·賈誼傳》記上書即云:“頑頓亡耻,奊詬亡節,廉耻不立,且不自好,苟若而可,故見利則逝,見便則奪。”顔注:“若猶然。”“苟”有草率義。《國語·魯語下》“則苟而賦”韋昭注:“苟,苟且也。”當今學者用“苟且”解釋“苟若”,[10]大致當是。笱(苟)若與父母言,意思是草率、粗魯地跟父母説話。其前“不聽父母”,另是一句。 199-200號簡有一句簡文説:“𧗿(率)之千戶毋過上一人。”原注釋云:“𧗿(率):參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間》第198簡:‘“𧗿(率)敖”當里典謂殹(也)。’”今按:率之,平均義,秦漢簡中習見。岳麓秦簡伍049-050號簡云:“而歲〈郡〉課郡所移幷筭,而以夬(決)具到御史者獄數𧗿(率)之,嬰筭。”[11]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八簡127-128號簡云:“凡四百六十九日。朔病六十二日,行道六十日,乘恒馬及船行五千一百𠦜六里,𧗿(率)之,日行八十五里,畸(奇)𠦜六里不𧗿(率)。”這條簡文是説平均每千戶所推薦者(上)不超過一人。 [1]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簡帛網2018年3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6。 [2] 黃浩波2018年3月21日電子郵件。 [3] 何有祖:《〈岳麓書院藏秦簡〔伍〕〉讀記(二)》,簡帛網2018年3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5。 [4] 岳麓伍168號簡“都吏監者”與“舉劾”、238號簡“治者爲”與“枉事”之間有明顯墨點,但均當連讀,屬類似情形。“都吏監者”與“舉劾”之間墨點,原釋文以爲一字,用“□”表示。齊繼偉改釋。見氏撰:《讀〈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三)》,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96。 [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頁。 [6] 陳劍、陶安:《〈奏讞書〉校讀札記》《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4輯,上海古籍2011年版,第413-414頁。 [7] 何有祖:《據岳麓伍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210-211號簡》,簡帛網2018年3月1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10。參看易泉(何有祖網名)簡帛網簡帛論壇2018年3月31日留言《〈據岳麓伍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210-211號簡〉追記》,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4291。 [8]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第109、133-139頁。 [9]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三〕》,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137、158頁。 [10] 王繼如主編:《漢書今注》,鳳凰出版社2013年版,第1350頁;于智榮:《賈誼新書譯注》,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頁;徐瑩注說:《新書》,河南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76頁。《韓詩外傳》卷六:“夫不疏其指而弗知謂之隱;外意外身謂之諱;幾廉倚跌謂之移,指緣謬辭謂之苟。”亦可參。 [11] 簡文斷讀參看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0。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31日08:0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