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文物之海"之称的皖南黄山市,在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之后,发现了一万多处文物普查点,其中绝大多数是遍布市域的古建筑。为了切实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黄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津、行政法规并结合该市实际情况,专门制订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去年底获得安徽省人大常委员会的批准,并于今年1月18日实施。 据了解,该《条例》是在1997年出台、2004年修正的《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实施二十年的基础上,针对该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相继设立等国家战略规划实施的实际需求,而适时采取的一项旨在保护、传承的重大决策和立法保障。《条例》的通过实施,将有效遏制并减少乱拆乱建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对于新时期乡村振兴和保护、提升、挖掘皖南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的历史文化资源,对于归纳、总结、凝练皖南历史文明的特色,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意义。同时,该《条例》所拥有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也将为全国22省市区有古建筑的地方,提供可借鉴的“黄山版”示范例证。 该《条例》共计28条,虽然没有分章节,但结构环环相扣,逻辑性强。第一条至第五条分别是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名词解释、保护原则、职责分工,尤其是职责方面,明确了政府责任、部门责任、乡镇与村委会的责任,还规定了在“文化遗产日”期间一周为宣传活动周。 第六条至第十条,分别为名录制度、编制规划、划定范围、责任人制度及义务;第十一条至十八条为维修经费、保护措施、迁移保护、构件处置、消防安全、防治防灾、修缮工艺与禁止行为;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为古建筑利用;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为处罚类型;第二十八条为实施时间。 《条例》针对古建筑具象作出了法津规范,可见《条例》的站位既有宏观把握,又有微观深入,尤其是对古建筑保护的难点量大面广,缺经费、缺人手、缺技术、缺作为的现实,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刚性规定,有的则采取较为灵活的措施。比如第五条将古建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第六、七条名录由市政府公布,建档立标,编制规划;第十三条对迁移保护出本市的,应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市人民政府……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这一新规对有效缓解所有人修不起、有钱人无权修的窘境,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与推动作用。 更让人高兴的是,该条例名称上的变化。在黄山市之后加上徽州,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并列关系,说明安徽省地方对徽州名称的认同。自然,该条例也存在一些有待深化、细化、优化之处:比如名录管理,多长时间完成及不履职的处罚缺乏;再如未列入名录的怎么办?还有第十三条原址保护仅仅一句话,应细化明确哪些必须原址保护等等。瑕不掩瑜,《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惠及成千上万的优秀文化遗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