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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秦簡(伍)中侵犯尊親屬犯罪資料

http://www.newdu.com 2018-04-12 武汉大学简帛网 曹旅寧 参加讨论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毆大夫母,黥為城旦春。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1]嶽麓秦簡(伍)所載秦令:
    1604:【自】今以來,毆泰父母,棄市,奊訽詈之,黥為城旦舂。毆主母,黥
    為城旦舂,奊訽詈之,完為城旦舂。毆威公,完為
    1598:【舂,奊】訽詈之,耐為隸妾└。奴外妻如婦。毆兄、姊、叚(假)母
    └,耐為隸臣妾,奊訽詈之,贖黥。同居、典、伍弗告,鄉嗇夫
    1157: ·廷甲     ·十三[2]
    令文中“自今以來,毆泰父母,棄市,奊訽詈之,黥為城旦舂。……廷甲十三”(203、204、205簡綴合而成的一條秦令。)刑罰加重,同樣是毆大(泰)夫母,由黥為城旦春加重為棄市,保護涉及的尊親屬愈來愈多。這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相關條文中被固定下來:
    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三四);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三七)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歐(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收者,令父母得以爵償、免除及贖(三八);父母毆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毆笞辜死,令贖死(三九);婦賊傷、毆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後母,皆棄市(四○);毆兄、姊及親父母之同產,耐為隸臣妾。其奊詢詈之,贖黥(四一);毆父偏妻父母、男子同產之妻、泰父母之同產,及夫父母同產、夫之同產,若毆妻之父母,皆贖耐。其奊詢詈之,罰金(四二) 四兩(四三);囗母妻子者,棄市。其捍主而謁殺之,亦棄市;謁斬若刑,為斬,刑之。其詬詈主、主父母妻(四四)囗囗囗者,以賊論之(四五)。[3]
    條文有逐漸加重的趨勢,由令入律的過程十分清晰。這不能不聯想到蕭何漢初定律令所起的作用。[4]
    此外,嶽麓秦簡013一014:“子殺傷、毆詈、投(殳)殺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及奴碑殺傷、毆、投(殳)殺傷主、主子父母,及告殺,其奴婢及子已亡命而自出者,不得為自出。”整理小組歸之於《亡律》,彭浩先生比照《法律答問》相關條文以為不當。[5]自出即自首,侵犯尊親屬者從重處罰,不得算自首從寬。由於不孝罪為重罪,所以嶽麓秦簡(伍)1799有限制性令文:黔首因娶後妻之故告子遷、殺不孝罪則應謹慎處置。
    208/1179:黔首有子而更取(娶)妻,其子非不孝殹(也),以其後妻故,告殺、䙴(遷)其子。以如此者,盡傳其所以告
    209/1694:吏自佐以上毋敢罰黔首,不從令者貲二甲,免。    十七
    我們認爲以上三條秦令,雖整理者將其分屬不同卷、組,但從內容上判斷,有內在的邏輯聯繫,應與秦《賊律》相關。
    目前公佈的嶽麓秦簡(四)《賊律》僅一條記何為“大誤”者,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投類似的條文,過去認為與秦《效律》、《金布律》相關,現在看起來也與秦《賊律》相關聯。
    本文承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新出秦漢令與中華法制文明的形成(17FAX005)資助。
    
[1] 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10頁。
    [2]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
    [3]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_14頁.
    [4] 拙撰《論秦律中所见的家族法》,《秦律新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85一87頁。
    [5]彭浩《談岳麓書院藏秦簡肆部分竹簡的歸類》,拙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現狀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暨南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3一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4月11日22:2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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