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之际,律例注解之学蔚为发达,其间律学大家若群星璀璨,明末王肯堂,清初沈之奇、乾隆朝洪皋山及万枫江皆其中佼佼者,而沈之奇声名尤著,其所撰《大清律辑注》刻于康熙五十四年(1715),堪称明清律学高峰。此书是执法之吏处理刑名事务的案头指南,嘉庆年间有人将它与《十三经注疏》相媲美,直至今日它也是学人考索清代律例之津梁。 如此重要的一部文献,作者沈之奇究属何人,其律学渊源究在何处,学界长期语焉不详。法史名家何勤华在查阅其若干方志后,叹道“我们只知他是‘(浙江嘉兴)秀水太学生臣沈之奇’,其他也一无所知”;专门研究《大清律辑注》的学者闵冬芳,利用该书“自序”及“他序”,仅能推测其“一段幕友生涯”,即康熙四十二年至四十六年间曾于淮徐道衙门作幕,此后于山东巡抚衙门作幕;陈灵海教授对沈之奇生平的断痕残影也作过一些考证,但在对史料的爬梳细挖方面仍有遗珠之憾。笔者在此略作考证,权当引玉之砖,求教于方家。 未追随蒋陈锡去山东为幕 该书他序之一为蒋陈锡所作,其中言及“嘉禾沈子天易,曩者与余同事淮徐,究心名法,嗣后屡佐烦剧之幕,而以其灯窗所述《律例注解》一帙,邮寄于余”。此处“同事淮徐”一句值得追索。陈灵海以现代地理概念,将此处“淮徐”释为淮河、徐州一带,实则谬也,“淮徐”专指当时江苏“淮徐道”。考诸雍正《昭文县志》、光绪《常昭合志稿》等志书可知,蒋陈锡在任天津道之后、升河南按察使之前,曾官至江苏淮徐道;又据乾隆朝《江南通志》,知蒋陈锡康熙四十四年至四十六年在任淮徐道。因此,可断定沈与蒋“同事淮徐”而为其幕友的时段,当在“康熙四十四年至四十六年”间。 闵冬芳认为,此后沈之奇继续追随蒋陈锡在山东巡抚衙门(康熙四十七年在任)作幕,恐不确。蒋陈锡在至迟于康熙五十四年(即该书付梓之年)所作序中,仅言与沈“同事淮徐”而未及“同事于山东”,此其一;沈之奇在康熙五十四年的自序中,言及通过“邮寄”而请当时已任山东巡抚之蒋陈锡作序,可见沈并未继续追随蒋陈锡去山东为幕,此其二;沈明言为整理此书花去六七年“无间寒暑”,故很可能暂搁幕友生涯而转入著述,此其三。因此,笔者认为,康熙四十六年蒋陈锡从淮徐道上离任,迁任山东藩司抚司时,沈之奇并未相随为幕,一心董理其30年刑名幕友任上积累的办案经验,着手撰写《大清律辑注》,于康熙五十四年左右付诸刊刻。 直隶大名府为幕系同乡推荐 沈之奇在康熙五十四年自言其生平为幕已30年,那么他大致是在康熙二十四年开始担任地方幕友。陈灵海教授曾根据《尽节录》中所收沈之奇的三首诗,推测康熙二十三年时,沈之奇应在直隶大名府担任幕友。康熙二十三年,沈之奇应直隶大名地方士绅之请,为明末力战“闯贼”而牺牲的直隶大名府兵备副使朱廷焕,作过三首凭吊诗。 朱廷焕,山东单县人,崇祯甲戌进士,与生于清初的沈之奇在时间和空间上皆无交集,何以一位南方人会给已故40多年的北方亡明将领写凭吊诗?陈灵海推测,康熙二十三年作诗之时,沈之奇可能已在大名府作幕师,但还是未解他何以北上大名府为幕。查考朱廷焕的传记资料,他在大名府兵备副使任前,曾官庐州知府,其他一无所知。不过,笔者在《尽节录》(卷上)看到一则描写朱廷焕生平的对联,称:“化行南国,钱塘江上有遗音;绩著北门,天雄军中留余泽。”据此可知,朱廷焕虽建事功于北方,但其生前曾来过浙江,还可能与当地士宦有过广泛交游,以至于“钱塘江上有遗音”。康熙二十三年同时为朱廷焕作凭吊诗的,竟有包括沈之奇在内的如此多的浙江人,如秀水徐嘉炎、嘉兴吴源起等。徐嘉炎生卒与沈之奇相当,曾以国子生应试“博学鸿儒”而列一等,授翰林院检讨,累官至内阁学士。徐嘉炎与沈之奇有两处交集:同为浙江秀水人,都曾为康熙十年左右的国子监生。因此,笔者推测,沈之奇至直隶大名府为幕,可能是受徐嘉炎的推荐。 身系秀水望族 继受祖上律学 关于沈之奇的生平,如不作细考追踪加上必要的合理推测,恐只能得出“其为康熙朝浙江秀水县太学生且毕生作幕于各地”的单调结论。笔者认为,该书自序中所提及的各类人际关系,值得深挖。他在自序中提及内侄沈善世等加入《大清律辑注》的校订工作。 沈善世系唐诗爱好者,曾作《分岁集唐七律诗》,东南诗坛领袖查慎行对他褒赞有加。从相关历史记载可知,沈查两家交情颇厚。《万历野获编分类总目》次二、三、四行(居下)分题署曰“秀水沈德符景倩著,桐乡钱枋尔载辑,族孙(沈)善世为久校”。由此可知,沈善世系明末闻人沈德符族孙,而沈之奇与沈德符同根同源,决无可疑。沈德符,字景倩,明末浙江秀水人,累世为仕宦,其家族是地方一大望族。沈德符身后所传之《万历野获编》,多记万历以前的朝章国故,为明史研究极重要的文献。是编,沈德符之子沈过庭亦曾为之编校。从吴仁安《明清江南著姓望族史》一书介绍来看,德符后人为此书作校订工作,似为家族内部相沿不改的传统。 从法史来看,律学一般乃家传之学,往往渊源有自。据龚肇智先生《嘉兴明清望族疏证》中秀水沈德符一脉源流可知:沈之奇高祖沈谧乃嘉靖八年己丑科进士,后由行人选刑科给事中,历任山东按察佥事、江西按察佥事,于律例深造有得;其曾祖沈启源系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进士,后任陕西按察副使,亦熟稔于刑名事务;其祖父沈自邠为万历五年丁丑科进士,后负责纂修《大明会典》,亦曾遍览明朝典章制度。清律本承自明律,故沈之奇注解清律有成,除了他自身具有丰富的刑名幕友经验,也与其继受祖上律学不无关系。 或因避难族谱遭毁 沈之奇确为法律史上一重要人物,但关于他的历史记载太少,或有四个原因:其一,虽祖上至为显赫,但他本人终其一生仅为一名太学生,地位不高,且其所习乃向为儒家士人所轻视的“申韩家言”,故其律解虽为世所重,但其人却为世所轻,未能有相关传记存留于世。其二,如同潘光旦在《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一书中所言,秀水沈家自入清以来,鲜有闻人,故族谱亦不发达,以致相关家族信息残缺不彰。其三,明末清初秀水沈家曾参与抗清,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亦多违碍之言,而其交厚之查家(如查慎行之族叔查继佐曾卷入顺治朝庄廷鑨明史案,其弟查嗣庭卷入雍正朝科场试题案,查家两度成为大型文字狱风暴中心)几度深陷政治灾难,故包括沈之奇本人在内的家族信息,极可能遭遇过自毁或他毁的情形。其四,与其本人交厚并为其书作序之蒋陈锡、许大定,在雍正元年被人参劾于山东任上亏空钱粮,一度缠讼,甚及深陷囹圄,故其本人也可能受一定牵连。 清代刑幕律学发达有三方面原因:首先,饱读圣贤之书的官宦,一般耻言“申韩家言”,清代虽有“官员讲读律例”之规,大多付诸虚文,然政务之事又不外刑名、钱粮两端,故官员对熟谙律例的刑幕多有倚重,催生出刑幕及其律学的发达。其次,清代社会上的讼师,往往以律学知识和法律经验勾串衙署吏役,制造事端,逼使官员更加依赖刑幕及其律学知识,以为牵制。最后,科举折戟的士子,不少转入刑幕一途,法定地位既卑,遂以熟稔律例典章、生产律学知识,作为自己谋生与立足之资。正因上述,有清一代,类似《大清律辑注》之类的刑幕律学还有很多,其中有的公开付梓,有的秘于书箱,如乾嘉时期江苏元和籍王有孚编撰的《折狱金针》、道光年间浙江绍兴籍谢诚钧编撰的《秋谳志》、道咸时期浙江会稽县孟壶史编撰的《刑案成式》、乾隆年间江西宜黄籍白如珍编撰的《刑名一得》等。这些刑幕律学,后世辗转誊抄,层累积文,成为当时官员鞫狱定谳不可或缺的工具。而对这些刑幕群体的生平事迹及其律学成就,学界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