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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东:近代上海商民协会的沉浮兴衰

http://www.newdu.com 2018-04-30 《文汇学人》2018年04月2 newdu 参加讨论

    上世纪20年代中后期国民党“北伐”前后,商民协会作为以国民革命团体自居的商人组织出现在中国历史舞台上,全国各地商民运动一时蔚然成风。但是商民协会自诞生之初即与旧有商会产生了诸多纠葛、纷争,渐至双方矛盾逐步激化成针锋相对、势不两立之局面,尽管早期双方在一些领域也曾有所合作。随着1929年上海总商会风潮的发生以及全国各地的类似事件不断爆发,使得商民协会与商会所固有的内在冲突表面化、激剧化、扩散化,这也促成了国民政府对于新《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等的颁布和施行,最终引致了撤销早年颁布的与《商会法》等有所抵牾的《商民协会组织条例》,要求各地商民协会限期结束,而旧有商会等各类商人团体也被要求进行重新改组。
    与“北伐”战争进程相对应,上海商民协会的成立要较广东、湖南、湖北等地为晚,但其章程却首开先河,是经官方审核批准施行的。因上海工商业之发达,短短几年内,商民协会即在会员规模上取得了较大发展,进而与当时号称全国“第一商会”的上海总商会之间发生诸多矛盾、纠葛、对抗,及至被勒令限期结束会务。其产生了更具全局性的引领效应,对近代中国商会组织体系及监管法律体系的重构起到了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催化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梳理勾勒上海商民协会的发轫、成立、发展及其与上海总商会的纷争终至被解散撤销的历史流变轨迹,有助于更好地解构和管窥近代中国商会组织的变化情况。
    动荡时局中的团结自救
    1923—1925年间的江浙军阀混战给上海的地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破坏,也引发了关于建立上海独立建制行政区主张的酝酿,使得上海社会各界各类自治运动日渐兴起。在国民革命军攻克和进驻上海前夕的1926年初,上海部分商界人士就曾发起筹设沪商协会,希望扭转“沪上华商外受洋商之操纵,内受战争之影响,恐慌日甚,痛苦日深”(《组织沪商协会之发起》,《申报》1926年4月20日)的局面,以团结自救。这一筹设中的沪商协会旨在打破上海总商会等商业团体或因以商铺为单位而不接受商人个人入会,或因入会手续繁重、费用过昂而不能遍及于中小商人的惯例壁垒,希望能更多地团结凝聚过去一直组织涣散的广大中小商人,以共同应对内外政治经济变局。由于身处军阀政府的管辖之下,此时的沪商协会并未采取与缘起于广东国民革命政府管辖下一样的商民协会之名,但二者在团结组织中小商人的创设旨趣上却显然是一致的。
    然而,由于时局动荡不安,沪商协会的成立筹备工作并不顺遂,仅召开过一次发起人大会后不久便陷于停顿。作为一个定位于具有一定自治倾向和亲广东国民政府立场的革命商人团体,沪商协会当然是不为当时管辖上海的孙传芳所部直系军阀势力相容,即便成立,其生存空间也将非常逼仄。随着1927年3月下旬“北伐”国民革命军先后攻克上海、南京,军阀势力退出上海之后,沪商协会的筹备工作才得以恢复继续推进。尽管此时协会依然未采用商民协会作为其会名,但在该年3月25日《新闻报》所刊载的《沪商协会恢复之宣言》中,沪商协会即曾明确提出该协会的使命是“本商民之公意,企商业之发皇”(《沪商协会恢复之宣言》,《新闻报》1927年3月25日),由此可见其商民定位。随后的3月27日,上海商界人士集会推举产生了沪商协会筹备委员会成员,并议决起草协会的章程草案和成立宣言。
    沪商协会恢复筹建后之所以未用商民协会之名,还有另一个方面的重要原因是,在前者筹委会成立之前,上海已有一批商人在上海特别市官方背景的领导下以商民协会为名在开展相关筹备活动。经王延松和邬志豪等的前期协调动员,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筹备大会1927年3月20日正式召开,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包括虞洽卿、袁履登、王晓籁等在内的执行委员,王延松作为商民部部长也是当然的执委。但是,随后不久即因两大筹备中的协会宗旨性质过于相近,且筹委会人员又多有重叠,加之分属不同派系,3月下旬根据执委会议决,在沪商协会和商民协会中选定7人筹议重组统一的商民协会(参见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工商社团志》,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5/node4538/index.html)。随之虞洽卿任主席的上海商业联合会在筹组商民协会上用力颇多,该会六十余团体均被通知要求“筹备组织各业商民协会分会,将来再由六十余分会合并而为上海市商民协会”,以形成“巩固之基础”,“有正当之发展”[《上海商业联合会为抵制工会势力筹组商民协会有关文件(1927年4月)》,载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页]。
    1927年6月25日,王延松、王汉良、陆文韶、陈翊庭、严谔声、虞洽卿、吴蕴斋、王晓籁、冯少山、叶惠钧、朱吟江等11人被委任为上海商民协会筹备委员,其中前5人均为国民党党员,后6人则均有在上海总商会担任执委级以上(包括会长、会董等)职务的经历。由此,国民党确立领导商民协会的建设。在7月6日筹备委员就职典礼上,虞洽卿作为代表发表就职宣言则明确提出,“领导商民参与国民革命”是商民协会的六大重要任务之一。王延松亦公开撰文指出,商民协会“受革命之指导,而致力于民生。与其他商会略异”(王延松《商民与商民协会》,《商业杂志》1927年第二卷第十号)。不过,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的正式成立一直延宕至1928年3月1日,才以第一次全市代表大会的举行而落下帷幕(对上海商民协会成立的详细讨论,参见朱英《上海商民协会成立的一波三折》,《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朱英《商民运动后期上海商民协会的建立》,《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12期)。由于上海工商业较为发达,此时的上海商民协会已发展会员约2万人,与早先成立的广州特别市商民协会、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等同期的会员数不分轩轾。
    其实,当时真正开始高度重视商民问题,更早是缘于1924年10月的广州商团事变。当年11月,刚设立不久的中执委实业部即被改为商民部,由伍朝枢任首任部长。如亨廷顿所指出的,“处于现代化之中的政治体系,其稳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而政党强大与否又要视其制度化群众支持的情况。”(塞缪尔·P.亨廷顿著,王冠华、刘为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版,第377页)商民部正是当时试图专门处理与商民关系、领导商民运动以制度化群众支持的主要部门,其把大资本家和中小商人划分为不同的政治阶层,希望将中小商人纳入国民革命队伍中来。1926年1月,《商民运动决议案》获得通过。1928年10月,民众训练部明确“商民协会以中小商为会员,商民协会受党的领导”[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显然,这样的商民协会已难以真正做到在商言商。当然,在当时的风云变幻中,也鲜有社会商业团体能做到完全不问政治,不干预政治,上海总商会也不例外。事实上,上海总商会及其前身上海商务总会在众多大事件中均曾扮演过登高一呼、领袖群伦的角色,对军饷筹集和财政收入起过重要支撑作用。但上海商民协会则独立性大大弱化。
    与上海总商会的纷争演变
    在上海商民协会的筹备过程中,上海总商会也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包括前述的总商会很多高层要员就都曾担任过商民协会筹委会委员。但是,商民运动初期的基本方针却早埋下了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后来矛盾冲突不断深化和激化的种子。1926年初的《商民运动决议案》指出,“当决然毅然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引导全国商民为有组织的平民的团结,重新组织可以代表大多数商民利益之商民协会,使此商民协会得普遍于全国,以完成其国民革命中所负之使命”。显然,这样的政策定调,从一开始就将两大团体摆在了相互割裂、彼此对立的位置上,也成为日后商民协会频频以国民革命团体自居,对商会持续进行言语和行动上的攻击,并极力向上呼吁取而代之的依据。对此,上海总商会则在不同场合一再强调,商会是商业团队,商民协会是国民革命团队,二者虽性质不同,但可以并存,商会对国民革命亦有重大贡献。
    确实,上海商民协会和上海总商会分别以从事商业的个人和商业团体为基本组织单元,在具体的会员构成上又分别是以普通商民、商店职员、小贩等为主的中小商人和以商店或公司经理人为主的大商人(《上海总商会解释商会与商民协会之区别》,《商业月报》1928年第5期),二者会员虽然存在一定的交集,但这个交集是非常有限的。这从两会的执行委员会构成上就可见一斑,1928年3月6日和3月9日,上海总商会和上海商民协会分别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委员,前者当选的59名执委与后者的31名执委中仅有3人是重叠的,他们分别是邬志豪、诸文绮和冯少山(参见上海市地方志办
    公室编《上海工商社团志》,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5/node4538/index.html)。7月19日通过的《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即对商民明确界定为“商人店员及摊贩”(《商民协会组织条例》,《河北省政府公报》1929年第347期)。显然,这与民初政府颁布的《商人通例》(此系基于经清末各商会所商讨而由农工商部拟订的《改订商律草案》总则制定而成)中更偏重于大商人阶层的“商人”定义解释,已有了明显区分。
    此前的1927年9月27日,商民部改为商人部,措辞上的细微变化已暗含统一社会上各类商人团体的意图在内。随后11月,商人部即发布通告称:“旧有商会组织不良,失却领导商人之地位,本部……请求撤销全国旧商会,以商民协会为领导之机关。”(《为旧商会不应撤销事上海总商会复市党部商人部函》,《上海总商会月报》1927年第12期)通告中对商民协会的中小商人称许为“革命商人”,旧有商会会员自然被认为是“非革命商人”。对此,上海总商会及全国各地商会群起表示强烈反对。当年12月17日,上海总商会在上海召开各省商会代表大会,会长冯少山就向到会政要建言:“商人望治情殷,商业之于政治息息相关,不能误认为本会会员为不觉悟之商人、不革命之商人”[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版,第450页]。这里其实也道出了大商人的戒心,他们从商业发展的角度更希望的是稳定安宁而非动荡不安的社会经济秩序,这也呼应了南京政府初行所谓训政之际试图转向建设的施政诉求。
    随后,上海其他一些商业团体包括全国性商业团体也加入声援上海总商会抗争行动的队伍中来,其中上海银行公会、钱业公会即发表宣言指出,“商会为世界共通之组织,在吾国有久远之历史”,同时商会的地位也得到官方认定(《上海银行、钱业公会反对撤销商会宣言》,《新闻报》1929年3月24日)。这一宣言从横向和纵向的视角阐述了商会应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表达了拥护总商会与之同进退的立场态度。当然,在针对商民协会取消商会诉求有的放矢地开展抗辩和抗争的同时,总事务所设于上海的全国商会联合会还进行了防守反击,提出建议案,认为“民众团体之组织,农曰农民协会,商曰商民协会,工则曰工会,同是民众团体,而名称不同如此”,建议统一改为农会、商会、工会等[《全国商联会向三全大会建议统一民众团体组织案》,载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版,第449—450页]。同时,冯少山等作为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常委还呈文辩言,“商会系法定机关,其组织皆根据商会法。商会法不善,责在政府,不在商会”,建议修正商会法。
    从当时的政策文件来看,此际还未有决断欲合并二者,两类团体各执一端的力量均势暂未失去平衡。1928年10月,民众训练部对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定位进行了区分,二者依规定均得以继续存在,但在政策上,“商人组织,应置重心于中小商人”,因他们是国民革命力量之所存,而大商人则是“经济政策之所在”。当时的总体考量是,在国家资本尚未充分发达之前,发展商业经济尤其是国际贸易还必须借重和集中大商人的力量以便宜行事。并且,在盘根错节、利益交杂的中国工商界,旧式商会早已奠定了根深蒂固、不可动摇的地位,亦曾在过往一些重大事件中发挥过举足轻重的影响,这在近代上海更是如此。因而,为了避免造成新的动荡,在此时并未贸然实施取消商会的政策,试图搁置矛盾维持两类团体并存的格局。
    被撤销的结局与商会改组
    尽管后期的商民运动策略由早期的商民协会取代商会,转变为允许二者并存,但这一策略调整并没有使两大团体之间的纷争平息,全国各地常有暴力冲突事件爆发。1929年4月,上海总商会因会客室使用与救国会、商民协会龃龉不断、争执不下,被迫停止办公,而后总商会办公场所又被数百人破门殴毁的风潮,更使得这一矛盾冲突事态迅速扩大和升级[《全国商联会为上海救国会占用上海总商会房屋大暴动案呈中央呈文》,《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第614页)。
    此事引起了高度关注和介入,南京政府特派中央委员叶楚伧到上海调查事件始末。对于综合实地观察及听取各方意见后的解决之道,他“大抵赞成统一商人意志,统一商人组织,此旨与中央若合符节”(《叶楚伧调查两会纠纷事毕返京》,《新闻报》1929年4月30日)。 随后同年5月2日,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接通令,包括上海总商会、闸北商会、南市商会、商民协会等一律停止办公,同时委任虞洽卿、袁履登等34人组成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第454页]。在这个委员会中包括总商会系成员约15人,商民协会系成员约10人,两类商业团体的力量大致还是平衡的。此时的商民协会对于情势发展也还抱持着一定的乐观态度,5月中旬协会有关人员曾举办餐叙,宣称“现在商运统一有期,商人痛苦必可解除,商人幸福亦得从此增进。”(《商民协会之欢宴》,《民国日报》1929年5月17日)
    然而,事态随后的进一步发展显示,政治天平已逐渐倾向上海总商会。1929年5月25日,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组织大纲颁布后,以“镕冶本市各种商人团体于一炉”(王延松《整理商人团体之我见与期望》,《商业月报》1929年第5期)为宗旨的商整会随即于当日正式成立,并投票选举虞洽卿、叶惠钧、王延松、王晓籁、徐寄庼、顾馨一、秦润卿等7人为常委[《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第454页]。其中,除了王延松来自上海商民协会且身兼监督之责外,其他常委均曾在上海总商会间或担任过会长、副会长、会董、执委等职,且有不少是浙江财阀。上海总商会、闸北商会、南市商会等上海各商业团体随之也相继办理移交登记手续,听候商整会的指导或整理。当日,上海商民协会就对外发布了停止办公、结束会务、不再接收文件的通电,此后也一直再未恢复,远在其他地区商民协会之前就正式结束了其历史使命,终究未能实现其殷切盼望的归并整合上海总商会取代后者领导地位之夙愿。可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
    1929年,新的《商会法》《商会法施行细则》及《工商同业公会法》等的分别颁布与实施,在政治和法律上对商会的地位给予了重新肯定,也回归传统明确了商会的基础应是商店和同业公会而不是自然人,这就使得关于商会存废问题的讨论和争论一锤定音。由此,两大商业团体的博弈局势已十分明朗,政治和法律的天平已经开始明显向商会倾斜,商民协会在最根本的合法性上出现了动摇。次年2月,《撤销商民协会办法》通过,明令要求各地商民协会限期结束,同时对于原商民成员中的摊贩明确其“属流动性质,无组织团体之必要”,对于店员则在“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中增加规定,使之有充任会员代表之机会”(《各商民协会应限期结束令》,《广东民政公报》1930年第58—59期)。
    经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上的调整及相关政令的执行,直到1930年6月上海商人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告一段落,以同业公会和商店为会员的新的上海市商会才正式成立,并经由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执行委员会,王晓籁任主席委员。据笔者考证,在当选的15位执委中仅有4位是原商民协会执委,而这4位中又有2位本身还是原上海总商会执委,这样原商民协会方的力量基本被边缘化。7月1日,上海市商会全体执行、监察委员宣誓就职,并互选常委和主席。工商部特派赵晋卿到会代表部长孔祥熙训词,指出上海是“万国工商事业之中心”及“东亚经济发展之枢纽”,“上海市商会既为中国最先创立之旧商会,又为遵据新法最先成立之新商会,对于万国商界不能不负指导之责”(《市商会全体执监委员昨日宣誓就职》,《申报》1930年7月2日)。可见对上海市商会寄望颇高。上海对于商人团体的整理处置模式随后也为全国各地所仿效采行。
    结语
    作为“北伐”前后民众运动的产物,商民协会在国民政府转向所谓训政时期的过程中,其历史命运也发生了重要转折,而由于上海在全国工商业界的特殊重要地位,上海商民协会的沉浮与兴衰转变在此过程中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和示范带动的作用,对近代中国商会组织体系和法律体系的重构产生了具有全局性的催化效应,商会重新获得政治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上海商民协会最终被撤销,但新的上海市商会的关键领导位置和权力还是被牢牢把持,工商界的独立性和自决权被大大削弱,旧式的行会精神和传统权威受到严重侵蚀消解,原上海总商会积极干预国事的自主性也被压制。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本研究得到上海财经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2014110309)的资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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