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史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但关于中国社会史研究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厘清。最为明显的即关于社会史的定位或属性问题,“专史说”者有之,“通史说”者有之,“范式说”者亦有之。时至今日,此问题仍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 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英国史家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即在《代达罗斯》(Daedalus)1971年冬季号上发表论文《从社会史到社会的历史》(From Social History to the History of Society)。文中提到两个概念:“社会史”(Social History)和“社会的历史”(the History of Society)。按照德国学者汉斯-维尔纳格茨(Hans-Werner Oeortz)的说法,“社会史”指的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某一部分范畴,与政治史、外交史等相对应。也就是说,这种“社会史”研究的是历史学中的“社会”部分。而“社会的历史”指的则是人类历史的全部。这种“社会史”和“社会的历史”的区分,似乎正好对应着中国社会史学界的“专史”和“通史”之争。道理很简单:若研究者研究的是“社会史”,则无疑属于“专史”的范畴,若研究的是“社会的历史”,自然就属于“通史”了。问题在于“社会史”的“社会”如何界定?“社会的历史”研究在实践层面又该如何展开? “社会”何处寻 逻辑地说,研究“社会史”,自然得明了“社会”为何物。然而界定“社会”的范畴却十分不易。“社会”一词,在中国古汉语中是一个十分具象的名词,有着特定的指涉对象。按照《辞海》的释义,它特指旧时乡村学塾逢春、秋祀社之日或其他节日举行的集会。这里的“社会”显然与今天的“社会”(对应着西文的society)截然不同。今天的“社会”,乃是一个高度抽象、边界十分模糊的词语。中国近代翻译家严复曾经以“群”的概念来对译西语的society,将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的著作The Study of Sociology译为《群学肄言》,然而此译未能为中国学术界所广泛接受。现代中国语境中的“社会”来源于日语,日本学者将源于中国的“社会”一词,对译来自西方的society。而在西方的语境中,society也经历了从“友谊”或“同伴关系”到现代含义的转变。现代意义上的society,其意涵既表示一大群人所属的机制(institutions)与关系(relationship),也用来表达这些机制与关系被型塑的状态(威廉斯著,刘建基译,《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三联书店,2005年版)。不难看出,“机制”也好,“关系”也罢,都是些抽象的范畴,把握起来十分不易。以这些范畴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史”,难以确定其清晰的边界就可以理解了。 事实上,在日常语境中,我们也在非常模糊、边界游移不定的情境下使用“社会”一词。当人们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教育问题是涉及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的表述中,又将家庭排除在“社会”之外。在计划经济年代,中国很多开办医院、食堂、学校、电影院等机构的大型企业被称为“企业办社会”。在这里,学校又成了“社会”的一部分。假如这个企业开办的医院发生了不寻常的医疗事故,引发人们广泛关注时,媒体往往又说“该医院欠社会一个交代”,在此语境中,医院又在“社会”之外了。 日常语境中的“社会”使用如此含混不清,在具体的“社会史”研究实践中,也存在着类似的模糊现象。每个研究者眼中的“社会”也是言人人殊,各不相同,于是各种选题都被纳入“社会史”研究的旗下,例如土地改革、生态保护、乡村教育、妇女问题、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等。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上述选题贴上政治史、经济史、教育史的学术标签亦无不可。 也许是意识到了“社会”概念的无所不包,边界含混模糊,又有学者主张将“社会”划分为“大社会”“中社会”和“小社会”。其实这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根本原因仍在于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乃是一个高度抽象的语词,属于“想象的共同体”。有学者说,人们走到大街上,其实只能看到一个个具体的人、车、建筑物,根本无法找到一个叫“社会”的具象实体。以抽象的概念为指引,去找寻具象的对等实体,注定只能无功而返。这正是历史研究中的“社会”部分难以划定的真正原因,也是“社会史”研究难以清晰界定的缘由所在。那么研究“社会的历史”又该如何开展? “社会的历史”——一种研究策略 所谓“社会的历史”,其实是法国年鉴学派在批判古典历史主义、开拓新的历史研究路径时提出的一种新研究范式。有别于传统史学聚焦于政治精英和重大历史事件,年鉴学派的学者们主张历史研究应该囊括人类历史的全部,即整体史。为了表明这一历史主张,他们有意引进了“经济”“社会”等语词作为自己的学术标签,将他们创办的学术刊物命名为《经济、社会年鉴》(后更名为《社会史年鉴》《社会史论丛》)。按照年鉴学派创始人吕西安·费弗尔(Lucien Febvre)的说法,之所以选用“社会”这个词语,是考虑到它能包括历史的整体而被选定的。他说:“我们完全知道,在目前,‘社会’作为一个形容词,由于含义过多而最终会变得几乎毫无意义……确切地说,正因为该词含义‘模糊’,我们才同意让这一根据历史的旨意而创造出来的词来命名一本不想受到任何框架约束的杂志……经济和社会史其实是不存在的,只有作为整体而存在的历史。究其定义而言,历史就是整个社会的历史。”(勒高夫等主编,姚蒙译,《新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可见,年鉴学派所主张的历史研究,是一种面向全社会或者说所有人的历史,亦即霍布斯鲍姆所谓的“社会的历史”。随着研究领域的扩张,年鉴学派还一度将自己的刊物加上了“文明”的修饰词。因此,他们的研究既可称之为“社会的历史”“经济史”,亦可称之为“文明史”。 可见,“社会的历史”与其说是指称历史研究的领域或范围,毋宁说它表明了一种史学研究的策略或曰范式。在这种研究策略的指引下,历史研究突破了传统史学的局限,拓展了史学研究的空间,赋予了传统历史研究新的生命力。经济史、心态史、环境史、妇女史、日常生活史等20世纪新史学领域的拓展,都得益于这种新史观的确立。同样,跨学科研究、“结构”“长时段”“计量史学”等新的历史研究手段的引入,也是在这种新史观的引领下达成的。 “社会史”抑或“社会的历史” 那么,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史学界开展的社会史研究,究竟是“社会史”,还是“社会的历史”?从具体的研究实践来看,中国社会史学界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论题展开: “士与知识分子”“中国家族家庭的历史与现实、社会问题的历史考察”“农村社会变迁、家庭、家族、宗族研究和自然灾害防治”“区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区域社会比较研究、中国社会传统生活方式研究”“家庭、社区、大众心态与社会变迁”“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社会意识的变迁”“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礼仪、习俗与社会秩序”“民间文献的社会史解读”“政治变动与日常生活”“区域、跨区域与文化整合”“中国历史上的生命、生计与生态”“中国历史上的国计民生”,等等。这些研究领域毫无疑问是可以归入“社会史”范畴的。 然而,上述这些领域的开展恰恰又是在“社会的历史”这一史观的指引下达成的。因为在传统史学的视野里,是不可能存在这些“社会”的历史的,那里有的只是帝王将相、英雄豪杰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的历史。从研究方法上来看,中国社会史学界也突破了传统史学固守历史文献的局限,开始采用“田野调查”、统计分析、“历史人类学”等研究手段。这些都是“社会的历史”这一史观所极力倡导的。因此,从本质上来说,“社会史”和“社会的历史”两者之间并无矛盾之处:一个指称研究领域,一个表示研究策略。进行中国社会史研究学科定位的探讨,并非作无谓的名实之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理论自觉,推动中国社会史研究的深入开展。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