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坏的年代?——清末宪政选举之投票 原创: 瞿骏 晚清史 2017-11-09 本文出自《天下为学说裂:清末民初的思想革命与文化运动》第八章《“走向现代”的悖论:清末江浙地区的宪政选举》。现获得作者授权,予以节选转发,为阅读便利计,删去注释,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购买原书阅读。 清末新政时期,选举筹备与资格调查完成后,选举即进入其最重要的程序——投票。投票规则主要依据《谘议局选举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 如果仅看两个章程的“表达”,选举、被选举人的权利确实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而各省在中央颁布章程基础上的细化更是使得不少人对选举相当看好。 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一日(1909年3月22日),江苏苏属举行谘议局初选举,报章曾这样写道: 今日何日?为苏省谘议局议员初选举投票之第一日,为我国人民渐次参政之第一日,为我全国中一部人民公然参政之第一日。……谘议设局,民权始伸,而我四府一直隶州三十五厅州县之苏属人民首先参政,首先享福,首先投票,首先开省谘议局实行初选之幕。记者不敏,敬为我中国人民贺,敬为我江苏全省人民贺,尤敬为我江苏之苏属人民贺。 而如果仅从江苏省城、首县等地的投票情况来说则确如记者所说值得一贺。在江宁: 第一区人数甚众,特假贡院为投票所。大门内为验证入场处。门内东厢为签名发票处,分天地元黄四号于起凤门外,内分设天地元黄四匦。西厢则为监督职员休息处,另于碑亭内陈设名册任人阅看。是日除所内职员外并派警察巡士十名,由巡官率领莅场弹压。初选监督赵大令亦亲临监察投票人。入门先以票证,由管理员验明剪去一角,即示以发票处,令其亲往签名,领票至投票处书写,投匦投毕,由左围新辟小门而出。是日投票秩序尚有可观,上午管理员人手一剪,颇形忙碌,各员亦精神赳赳。午后则仅一二人,因投票人已寥寥矣。有高等小学生及代投者,均经管理员婉辞却之。初选监督并先将选举章程第一百条之罚则揭示所内外,俾众周知,共相遵守。 在苏州: 凡绅商学界到所投票者,先须自告姓名,确系调查册内列名之人,准其入内领票,由监察员监视当场填写,投毕即出,否则概遭摒弃。 不过随后数月在更多江浙地方选举中发生的一切恰如狄更斯《双城记》开篇所云,“这是一个最好的年代,也是一个最坏的年代”。 报章的字里行间除了“选举”、“投票”等字眼外,俯拾即是的竟然是“运动”二字。种种“运动法”真可谓洋洋洒洒、蔚为大观。 各地选举“运动法”一览 自我宣传法 苏属某县太史公某自谘议局选举事起,即以己名刺,托地甲传谕乡人抚写…… 做寿请客法 某县有绅士欲运动一初选当选人,以做寿为名,遍邀四方之董事赴宴。 演说请客法 (初选当选之某丙)遣其子四出演说,每演说必直呼乃父之名,曰可举。或亲自赴乡演说,请点心做东道主甚忙,由是五十碗爆鱼面之名遍传人口。 代出会费法 某生,东渡入某速成科留学。学年半载返,气概大异,热心公益之说已脱口而出。时郡城适办初选举。绅士纷纷运动,或设席请学界,或张筵款绅界。某生曰:“以酒肉征逐相运动,事未成而外已哗然,亦非策之上者。”也因思得一法。时郡城设一劝学会,会员各出会费二元。学界中之铮铮负重望者咸入会,于是一般寒士皆以附骥为幸,然苦无会赀。某生知之,乃佯谓一般寒士曰:“公等欲在学界做一番大事业,不可不与学界联络,不可不入劝学会。”寒士皆曰:“我辈存此志久矣,一对番佛,苦无从筹措耳。”某生曰:“迂哉,君辈何不早言。弟虽贫寒,此区区者尚可为君效绵力也。”遂探怀出英洋十余枚分给诸寒士。诸寒士狂喜且谢之曰:“他日必得当以报。”某生慷慨任侠,急公好义之名由是震一郡。 金钱贿选法 台州太平县某,望得议员之心甚切,日前投票竟用墨币运动,凡有投其名入匦者,每票酬洋六元,闻共费去百八十元,居然当选,可谓有志竟成矣;杭州复选举,杭垣绅士热心议员者出大力运动,探知各属及乡镇所来之选举人,均以望仙桥各客栈为公所,遣人向之关说,每票酬劳五十两,牺牲三百金,议员即操券而得,较捐典史为犹廉也。 设置骗局法(湖南) 初选满五十票者以调查员为最多,其原因系赴各处调查时,乡人询问投票手续,调查员告以写我之名,投入匦内,以故各乡皆中其计。 强势胁迫法 江苏江震曹缵明自任稽查员,其位置权限均在监察管理之上。投票前三日,曹发起在积谷仓开会,倡言吴溇以东各人应举曹,吴溇以西各人应举孙祖禄。乡人畏其势力,唯唯而退。 威逼利诱法 投票时须写×××三字,照此写法,将来如有官司,我老爷可以申冤。正堂官决不敢欺侮,否则决不保护云云。隔日,钱老爷又派一戴眼镜之朱老爷来说:“钱老爷向来不亏待你。即使你有时化几块洋钱,送一些土物,都是你们的诚心,并不是钱老爷勒派你的。就是闰月初一日投票事,我想你们自然不得不报效钱老爷,须将他的姓名写在票内。将来送到省里,还要到北京,不但我们同乡百姓受其节制,省城里红顶子也要来商量商量。况他前年到过苏州,抚台大人本是至好交情,比别个绅矜不同。若选举时你们写了他人名字,不但他十分动气,就是我朱老爷也不答应你们太没得良心。将来服满到省见抚台时,将你们坏处一本直奏,看你们吃得住,吃不得住?” 综合应用法 合肥各区选举期定于四月初一二两日,先期选举人何天衢与堂兄因事在城泽选馆。初一日均未到投票。初二日衢与堂兄归取证书往所投票,讵料本区龚心灏营谋当选,各处布置爪牙运动狂炙,或以威胁,或以利诱,种种弊端不一而足。窥生等均未回家,竟使本区无选举权之栢正本至生等处声言:“票匦将封,汝四家证书不投,将有差来拿办。汝家各将证书给我代投龚四大人心灏,即可免拿。堂兄家中均系妇女,以为实情,将证书给伊。 选举既然如此“运动”纷纷,那么再详尽的投票或开票细则亦可基本判定在不少地方是难以得到切实执行的。 在管理人员方面,江苏某县“因吸烟夺权,投验不满三日,恭维公祖,弥缝过去之某某而充监察员;识斗方字数百,患神经病已久,薄荷、苏梗乱开汤头,权利、义务瞎听法政痴来呆去并无资格之某某而充监察员;浮滑恶少,专吊膀子,文理未通,资格无一课读鼻涕儿六七之某某而充监察员”。 用“强势胁迫法”的江震的曹缵明和某丙等在投票时也延续了其一贯把持选举的表现,连《申报》记者也不禁感叹:“某县初选当选仅七八人耳。城内外得五人,其余则举自乡镇者,而城内外五人中其三人之人格已如是。吾初喜谘议局之成立也,今若此吾欲哭。”管理人员如斯素质,投票所怪事连连亦不足为奇。 《谘议局选举章程》载投票人应在投票簿所载本人姓名项下签字毕,方准领投票纸,“某县则别有所谓入所券。差保送券者,每券索二百文或一百文,有鸦片便吸,有点心便吃,乡愚唯唯不敢较”。 该章程规定投票所凡除各本所职员及投票人与巡警外,他人不得进入。但“某县第一区管理员却带有跟班两名,杂处监察员中,往复逡巡,见人书写票纸则低头细看”。 娄县举行初选举时除监察员外又有所谓帮察员,除管理员者又有所谓招待员,多至数十人。到投票日: 恐放弃选举权者之多也,用差保赴近乡按名传选举人。乡人素畏差保如虎,见之大骇,恐不到必遭奇祸。于是冒雨到投票所,至则不能执笔书姓氏,皆交白卷而返。闻该县废票中曳白者约数十票,大半均系差保传来者,迨开票日唱名时,怪诞不依式之票纸不胜枚举。有书某相者,有书某君者,有书职衔者,有不成字者,最奇者有一票大书特书曰林增鉴老爷,又有票数忽缺五纸等等。 该章程从未规定选举人需要地保验明正身,但某选举区“有人投票时,先报告住址,后由该属地保察看,果系本人,始准签字投票,几近于对付流氓之法”。 谘议局选举如此混乱,地方自治选举也不遑多让。御史萧丙炎谈及地方自治选举就哀叹: 臣闻各省办理地方自治。督抚委其责于州县,州县复委其责于乡绅。乡绅中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以此多数劣监刁生,平日不谙自治章程,不识自治原理,一旦逞其鱼肉乡民之故技,以之办理自治,或急于进行而失之操切,或拘于表面而失之铺张,或假借公威为欺辱私人之计,或巧立名目为侵蚀肥己之谋。甚者勾通衙役胥差,交结地方官长,藉端牟利,朋比为奸。 《申报》记者则调侃道: 各处地方自治选举均于正月初六、初九两日举行。各地方之绅董乃因而忙甚,其未为董事而欲为董事者,于循例拜年外,以欲得票多数,极力运动,其忙固弥甚。其向为善堂董事者,闻将清查公款也,翻阅其历年之报销帐,其尚有缺漏否。熟计其历年亏蚀……于是营营补救外,更极力运动。 有人则特撰竹枝词一首“活画”江苏松江某邑选举自治议员时的景象: 府厅州县近时忙,新政遵行日未遑。谘议局员刚举罢,又将自治办城厢。结党营私运动人,茶房酒肆暗梭巡。点头知照低低嘱,名字君须认得真。举人乙级定期先,甲级偏教后两天。毕竟主持尊甲级,一单传后一单连。踌躇满志费疑猜,某氏如何尚未来。几日前头曾重托,今朝失信不应该。翌日忙开投票筒,姓名高唱耳边风……一心主念都固己,那管音同字不同。滥竽充数互相争,诉讼为难一县尊。 类似情形在江浙其他地方也一再出现…… 在考察了清末江浙地区谘议局、地方自治选举的诸种面相后,我们会感到有三个悖论在渐渐浮现。 其一为选举的主观努力、实际举措与选举实践进程的悖论。 在江浙地区无论是封疆大吏、地方官还是各级精英大致都并不缺乏推进宪政的主观努力和实际举措,但由于存在着官、绅、民之间持续而恒久的博弈,因此冠冕堂皇的章程条款在实际选举进程中被不断地增加、缩减、修改、利用,乃至搁置一旁! 这一点本书通过初步的史实梳理已经可以说明,而且大致可判断其他地区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类似状况。 其二为江浙地区的地方特性与推进选举的悖论。 官、绅、民之间博弈不断,体现了官与官、官与精英、精英与精英、精英与民、民与民之间对宪政不同的认识、投入和预期。 恰恰由于江浙地区的某些特殊性,即一方面是欧风美雨大量浸润,各种新政较早开展,使得此地区特别是江南地方趋新之人甚多;但另一方面江浙地区又是传统的科考鼎盛之区,同时地方民间信仰繁盛。 这些都造成了这个地区各色人等对宪政、投入和预期认识之不同的加剧。种种之“不同”使得江浙地区的选举可以筹备相当顺利,但资格调查却多歧纷呈,选举投票更是“运动”纷纷。 这里笔者无意做出江浙地区选举的整体化评述,但地方特性一定程度上造就了选举特性却大概可说。 其三为若将省谘议局与地方自治相联系,则中国传统的“自治”状态和清末“自治制”的推行之间构成了一对深刻的悖论。 孙中山曾说:“中国历代的皇帝,他们的目的,专是要保守自己的皇位,永远家天下,子子孙孙可以万世安享。所以他们只要人民完粮纳税,不侵犯皇位,不妨碍他们的祖传帝统,无论人民做什么事,都不去理会。人民只要纳粮,便算了事,不管谁来做皇帝,也都是可以的,所以人民并没有受过极大专制的痛苦。” 可见传统时代中国不少地方的百姓处于实际的“自治”状态是可说的,即使清廷大张旗鼓预备立宪,不少立宪宣传家将传统社会描绘为“几千年专制社会”。 不过他们亦和孙中山一样承认:“只有那钱粮是我们小百姓应纳的,打官司告状是我们小百姓可以烦着老爷的。以外的事情,老爷干老爷的事,我们小百姓干我们小百姓的事,我们与老爷,是两不相关的。” 但为立宪“植基”的“自治制”一旦推行,则百姓就会与地方上的议会、议员、市长、村长、财政调查、教育调查“相关”,且经常是月月相关,天天相关。 若这些议员、市长、村长、调查员等大部分为公正廉明、洁身自好之士尚还好说,但从本章看恐怕这批人的德行并不能让人乐观。 若是由一批借“自治制”之名而操“鱼肉乡里”之技的人来办地方自治,那么此种学自东西洋的“自治制”恐怕正是对百姓实际“自治”状态的妨害,因此“自治制”很多时候只是成为清末到民国国家权力下移的渠道,其与真正宪政精神的塑造有多大关系,遂成了一个至今尚有待厘清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