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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研讀記錄(四)

http://www.newdu.com 2018-07-06 武汉大学简帛网 武漢高校讀簡會 参加讨论

    2018年5月25日及6月1日,武漢高校讀簡會研讀了《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中與“鄉”相關的數條簡文,並對其中一些簡文重新進行斷句與闡釋。本次讀書會由高欣媛領讀,以下是觀點摘要。
    
一、簡196/1686—198/1620

    律曰:黔首不田作,市販出入不時,不聽父母笱若與父母言,父母、典、伍弗忍告┗,令鄉嗇夫數謙(廉)問,捕(繫)196/1686【獻廷】,其辠當完城旦以上,其父母、典、伍弗先告,貲其父若母二甲,典、伍各一甲。鄉嗇夫弗得,貲一甲,令、丞一盾。有197/1621【犯律者】輒以律論及其當坐者,鄉嗇夫弗得,以律論及其令、丞,有(又)免鄉嗇夫。·廷甲 十一198/1620[1]
    
1.“律曰:黔首不田作,市販出入不時”

    整理者根據《為吏治官及黔首》第13簡“黔首不田作不孝”及第25簡“出入不時”將第一句斷讀為“律曰:黔首不田作,市販出入不時”。陳偉先生則斷讀為“律曰:黔首不田作、市販,出入不時”,陳偉先生根據張家山漢簡《奏讞書》210-211號簡中“詽(研)詗謙(廉)問不田作市販,貧急窮困,出入不節,疑爲盜賊者”,[2] 認為張家山漢簡中的斷讀無誤,嶽麓秦簡的斷讀應參此處理。[3] 經討論,讀書會成員們認為此句斷讀應從整理者說。“市販”當為與“黔首”對應的表示身份的一類人,此處作“出入不時”的主語,而非“黔首”的謂語。郭濤老師提供了《二年律令·田律》中的一條材料:“市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臧(贓)為盜,沒入其所販賣及賈錢縣官,奪之列”。[4] 證明確有“市販”作主語的表達。同時,整理者的斷句方式也更為對稱。
    
2.“不聽父母笱若與父母言”

    此句整理者釋文作“不聽父母笱若與父母言”,“父母”在同一句話中出現兩次,意思上應當有所分隔。陳偉先生斷讀為“不聽父母,笱若與父母言”,並將“笱”通“苟”,取“苟”草率之義,將“笱若與父母言”解釋為“草率、粗魯地跟父母說話”,與“不聽父母”是兩種行為。[5] 不過陳偉先生也很謹慎地說明,“苟若”即“苟且”的用法“大致當是”,並不完全肯定。
    Trenton Wilson(魏德偉博士):“若”可能是作連詞,當“或,或者”講,這是比較常見的用法。《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中亦有“若”為“或者”之義的用法可作內證。024/0962簡、025/2053+2050簡、026/1119簡、027/0897簡、028/1112簡中,有“或能捕若詷告從人”“死辠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辠一人若䙴(遷)耐辠二人】”等五處“若”,均應釋作“或”。[6]
    “言”,整理者認為“當指怨言”。[7]高欣媛認為“言”或亦可作“議,議論”講。《戰國策·秦策五》載:“今王破宜陽,殘三川,而使天下之士不敢言”。高誘注:“姚本言,議。”[8] 《說文·第三·言部》:“議,語也。”段玉裁注:又云:語,論也。是論、議、語三字為與人言之稱。”[9] 或可引申理解為爭論。
    本句應如何斷讀與闡釋,還留待之後進一步思考。
    但昌武博士:“有【犯律者】輒以律論及其當坐者”之前當為律文內容,此句及之後當為令文內容,或可為我們理解律令關係提供新的資料。
    
二、簡201/1085

    〼各鄉嗇夫、令史里即為讀令,布令不謹,吏主者,貲二甲,令、丞一甲。已布令後┗,吏、〼[10]
    整理者斷讀為“〼各鄉嗇夫、令史、里即為讀令”。郭濤老師提出應連讀“令史”和“里”,整句話的意思是“各鄉嗇夫和令史在里中讀令”。如此斷讀有兩點理由:一是“鄉嗇夫”“令史”為官名,而“里”是一種聚落類型,不應並列在一起。且“里”來“讀令”,語意不通。二是後文提到“復申令縣鄉吏治前及里治所”,“縣鄉吏治前”與“里治所”也能與“各鄉嗇夫、令史里”對應。
    
三、簡019/1021——029/1038

    “官嗇夫”當是各類專職嗇夫的總稱,如“田嗇夫”“倉嗇夫”“庫嗇夫”“司空嗇夫”等各種負責某一方面事務的嗇夫都屬於“官嗇夫”。[11] 鄒水杰先生通過對“遷陵吏志”木牘的深入分析,認為“鄉官嗇夫”屬於“官嗇夫”的一種。[12] “鄉官嗇夫”見於一條有關“從人”的簡文:
    ●諸治從人者,具書未得者名族,年、長、物色、疵瑕,移讂縣道,縣道官以讂窮求,得,輒以智巧(潛)019/1021訊。其所智(知)從人、從人屬、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論之┗。敢有挾舍匿者,皆與同辠。020/1019同居,室人,典、老、伍人見其挾舍匿之,及雖弗見┗,人或告之而弗捕告,皆與挾舍匿者同辠。其弗021/1016見及人莫告,同居、室人,辠減焉一等┗。典、老、伍人皆贖耐┗,挾舍匿者人奴婢殹(也),其主坐之如典、老、022/1122伍人┗。所求在其縣道官畍中而脫,不得,後發覺,鄉官嗇夫、吏及丞、令、令史主者,皆以論獄失023/0965辠人律論之┗。執灋、執灋丞、卒史主者,辠減焉一等,當坐者或偏捕告,其所當坐者皆相除,或能024/0961捕若詗告從人、從人屬、舍人及挾舍匿者,死皋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辠二人,購錢五千┗。捕城旦舂、025/2053+2050【鬼薪白粲辠一人若䙴(遷)耐辠二人)】,購錢二千五百┗。捕䙴(遷)耐辠一人,購錢千二百。皆先予,毋以次。・從人026/1199之屬、囗人或能枸(拘)捕,捕從人死辠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辠二人者,除其辠以為庶人┗。捕城旦舂、027/0897鬼薪白粲辠一人若䙴(遷)耐辠二人,皆減其辠一等┗。謹布令,令黔首、吏、官徒隸、奴婢明智(知)之,毋028/1122巨(歫)辠。・十五029/1038[13]
    021/1016簡和022/1122簡,整理者均作“典老”,未將“典”和“老”斷開。郭涛老师指出“典”“老”應斷讀。顯然,“典”“老”“伍人”為三類鄉里管理人員。172/1855簡也同時出現了“典”“老”“伍人”且均斷開,此處同樣應斷讀。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中另有一條與“從人”相關的簡文,如下:
    ●叚(假)正夫言:得近〈從〉人故趙將軍樂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當完為城旦,輸巴縣鹽。請:論輪〈輸〉袑等013/1029【廿四人,故】代、齊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荊從人。·御史言:巴縣鹽多人,請014/1028令夫輪〈輸〉袑【等廿四人,故】代代、齊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及其子已傳嫁不當收者,比故魏、荊從人之015/0960【妻】子、同産、舍人及子已傳嫁者┗,已論輪〈輸〉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處難亡所苦作,謹將司,令終身016/0921毋得免赦,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其為士五(伍)、庶人者,處蒼梧,蒼梧守均處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膠致桎傳017/0898之,其夫妻子欲與,皆許之┗。有等比。・十五018/1111[14]
    第一條簡文為處置“從人”的令文,第二條簡文是“得近從人故趙將軍樂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的具體案例,下級官員依令辦事,“皆當完為城旦”,並向上級匯報。御史以“巴縣鹽多人”的原因對這批“從人”的處置做出靈活調整,並以此案等比,對令文內容進行了補充,其中就包括“輪〈輸〉其完城旦舂洞庭”。新出《里耶秦簡(貳)》中簡9-22恰是關於“從人”的行政文書:洞庭郡遷陵縣貳春鄉接收了“從人城旦”后,因“從人城旦皆非智(知)田殹”,鄉守敬上謁希望調整他們“作治縣官府”。[15] 三條簡文明顯可以聯繫到一起對讀。
    郭濤老師:“從人”之“從”或應取其本義“跟從”。[16]
    
四、简206/1910—207/1901

    □諸犯令者,其同【居】、典、伍或□告相除,除其當坐者;同居、典、伍弗□告,鄉嗇夫得之,除鄉嗇夫及令、丞,206/1910 缺簡□論其典、伍□□┗,鄉【部嗇夫】……論其鄉部嗇夫及同居、典、伍。·廷甲十四207/1901[17]
    關於“鄉部”的含義,學界有多種不同的解釋。總結起來大致有三種說法:第一種說法是將“鄉”等同于“鄉部”,不過具體的解釋仍有不同。張金光先生認為“鄉”又稱為“鄉部”,或簡稱“部”。秦簡《秦律雜鈔》之“吏部”,《法律答問》“部佐”之“部”,皆為“鄉部”之簡稱。漢承秦制,鄉仍稱“鄉部”;[18] 臧知非先生認為,從《秩律》來看,“鄉部”應是“鄉”的法律稱謂,即分部而治的意思;[19] 鄒水杰先生則指出“鄉部嗇夫”即“鄉嗇夫”,[20] 自然地,“鄉部”就是“鄉”的另一種稱法。[21] 第二種說法將“鄉部”看作是“鄉”與“亭”的合稱,以周振鶴先生為代表。周振鶴先生認為某些情況下“亭”可省稱為“部”,“鄉”與“亭部”一起常合稱為“鄉部”。[22] 第三種說法則是將“部”看作一定的地域範圍,如蘇衛國先生指出鄉、亭分屬不同系統,管理縣境內兩類空間,兩漢時期人們習慣性將這兩個系統的統轄區域稱為“部”,則“鄉部”當為“鄉”這一系統的統轄區域;[23] 郭濤老師認為“部”即官吏的轄區,“鄉部”就應是“鄉”級官吏轄區。“鄉部嗇夫”與“鄉嗇夫”並不相同,而是縣及以上行政層級對“鄉嗇夫”的一種泛稱,範圍上講大於“鄉嗇夫”。
    《二年律令》中多次出現了“鄉部、官嗇夫”並舉的律令:
    《二年律令·賊律》5號簡:“鄉部、官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
    《二年律令·錢律》201—202號簡:“盜鑄錢及佐者,棄市。同居不告,贖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或頗告,皆相除。尉、尉史、鄉部、官嗇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罰金四兩。”[24]
    另有“鄉部、田嗇夫(屬官嗇夫)”並舉的律令:
    《二年律令·戶律》322號簡:“代戶、貿賣田宅,鄉部、田嗇夫、吏留弗為定籍,盈一日,罰金各二兩。”[25]
    那麼汉初“鄉部”與“官嗇夫”應當分作兩個系統,一為鄉部系統,一為官嗇夫系統。關於“鄉部”的概念、“鄉部”與“鄉”的關係、“鄉嗇夫”“鄉部嗇夫”和“官嗇夫”之間的聯繫還需要更多的材料和更深入的討論。
    
    附記:參加“武漢高校讀簡會”的老師和學生主要來自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和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其中郭濤是華中師範大學教師,Trenton Wilson(魏德偉)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在讀博士,但昌武和高欣媛是武漢大學學生,本文由高欣媛執筆。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28頁。
    [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10頁。《奏讞書》原釋文作“不日作”,陳劍、陶安先生將“日”改釋為“田”。參見陳劍、陶安:《〈奏讞書〉校讀札記》,載於《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4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13-414頁。
    [3]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四)》,武漢大學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41,2018年3月31日。
    [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4頁。
    [5]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四)》,武漢大學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41,2018年3月31日。
    [6]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19—220頁。
    [7]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58頁。
    [8](漢)劉向集錄:《戰國策》卷7《秦策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68頁。
    [9](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卷3《言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84頁。
    [10]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28頁。
    [11] 參見高敏:《論<秦律>中的“嗇夫”一官》,《社會科學戰線》1979年第1期;裘錫圭:《嗇夫初探》,載於中華書局編輯部編:《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227頁。
    [12] 鄒水杰:《秦簡“有秩”新證》,《中國史研究》2017年第3期。
    [1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19—220頁。
    [14]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19頁。
    [15] 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編:《里耶秦簡(貳)》第九層簡牘釋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6頁。
    [16] “從人”的相關討論參見李洪財:《秦簡牘“從人”考》,《文物》2016年第12期;吳雪飛:《<嶽麓秦簡五>所見“從人”考》,武漢大學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52,2018年4月13日。
    [17]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29頁。
    [18] 張金光:《秦鄉官制度及、鄉、亭、里關係》,《歷史研究》1997年第6期。
    [19] 臧知非:《簡牘所見漢代鄉部的建制與職能》,《史學月刊》2006年第5期。《二年律令·秩律》中,確實只出現了“鄉部”。
    [20] 鄒水杰、李斯、陳克標:《國家與社會視角下的秦漢鄉里秩序》。長沙: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58頁。
    [21] 鄒水杰:《秦簡“有秩”新證》,《中國史研究》2017年第3期。
    [22] 周振鶴:《從漢代“部”的概念釋縣鄉亭里制度》,《歷史研究》1995年第5期。
    [23] 蘇衛國:《秦漢鄉亭制度初探》,北京大學歷史系碩士學位論文,2000年,第12頁。
    [2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35頁。
    [2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7月6日09:5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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