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阴阳合历通书》所载“文明结婚仪式图” 民国初年,在新的婚姻思潮和传统伦理规范的碰撞中,青年男女因追求婚姻自由而与家长制发生冲突的案件时有发生。黄湘金博士聚焦于较少受到关注的1913年“周静娟案”,在充分还原史实的基础上揭示民初“自由结婚”的社会实践所面临的种种困局,进而追踪当时的媒体和文学对该案的报道与呈现,分析该案引发的诸多社会效应,具体而深入地阐发了清末民初转型过程中婚恋问题所包含的丰富的社会史和文化史内涵。 内容提要 1913年,实行“自由结婚”的上海青年女教员周静娟在父亲周钺的威逼下投河自尽。司法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审判,显示了青年男女的婚恋自由因不受法律保护而陷入的尴尬处境。随着事件的披露,“自由结婚”本身的不稳定、不成熟也得以表露。《申报》对周静娟案进行了详细报导,渲染、批判了婚姻问题上父权制的惨酷。谐文、通俗小说的跟进,呈现出明显的庸俗化倾向,但当年的“新剧”《周静娟》对这一题材的把握,已是将其视为严肃的家庭问题。三种文体虽然侧重有异,但在不同视角都呈现出“父母专婚”的不合时宜,客观上扩大了此案的社会效应。 在中国古代社会生活和家庭伦理中,“夫妇”一伦,最为儒者所重,《礼记·中庸》云“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诗·大雅·思齐》曰“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周易·家人》称“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都可见夫妻关系在古代伦理体系中所起到的基石性的作用。与此相关,婚姻制度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衡之以情理,封建时代夫妻结合的方式当有多种,但其主体应该不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他者安排。这种婚姻方式中,居主要作用的是家庭的门第或父母的私谊,而不是当事双方的意愿,许多人在婚前甚至对对方的品貌、性情、才学一无所知,历代层出不穷的婚姻悲剧多因此而来,慨叹不得佳偶、所适非人也成为古代女性文学中的经典主题。 晚清以来,伴随着西方女权思潮和国外女性典范渐次引进,国人的婚姻方式也开始松动,婚姻改良成为一股醒目潮流,女性对于婚姻自主的呼声渐趋于响亮,“自由结婚”成为婚姻变革中“最高亢的声音”1。不过,先行者的倡导与大众的广泛参与之间尚有不小的距离。在清末民初这样一个新旧交替的过渡时代,“父母专婚”余威尤存,“自由结婚”还并未成为整个社会公认的婚姻方式,追求婚恋自由的青年男女往往要面对专制的父母和保守的社会道德,践行“自由结婚”即意味着冲突和抗争,有时甚至需要付出死亡的代价。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末民初的婚恋问题上涌现出许多富有意味的个案,在社会舆论和文学文本中都激起了很大的反响,较著者如1907年的杜成淑拒屈彊案、1913年的周静娟被父溺毙案、1919年的赵五贞抗婚自尽案和李超不嫁病死案,其中杜成淑案、赵五贞案和李超案学界都有较为详尽的探究2,但周静娟案在相当长时期内都未被学者深入分析。本文初稿完成之后,《成都大学学报》发表了蔡洁的研究论文,首次对周静娟之死进行了学理剖析,将其视为民初“性别秩序的松动与紧张”的范例。3在我看来,此文凝炼的问题略显宽泛,重要史料、文本的挖掘亦有欠缺,事件的铺陈也偶有失误,因而对其进行再次梳理、接续阐释,也不为无功。 一 女子教育 与“自由结婚” 晚清士女在提倡“自由结婚”时,并不仅仅将其视为礼俗问题或伦理问题,而是关涉到多方面的意义,论述十分丰富。“蓉君女史”认为:“近观之欧美诸国,男女自择,阴阳和协,内无怨女,外无怨夫,群治之隆,蒸蒸日上。”4将男女和合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直接勾连,此种论调,在晚清影响很大。1902年,创刊不久的《大公报》在首次报导本地的新式婚姻时,记者特加按语:“神州莽莽,女学湮沉。如二君者,力造文明,导国民以先路,此正支那前途之幸福,岂第为津人创开风气耶?”5在女权主义者看来,婚姻自由亦是女子实现男女平权、摆脱“为奴隶、为玩好品、为生殖机器、为冷血动物”6之地位的重要步骤。此外,考虑到当时女性由于步入婚姻而放弃学业的不在少数,因此旧时婚姻也被视为女学界进步的最大阻碍,“自由婚姻之风不提倡,则女学永无兴盛之日”,婚姻自由从而被视为“女学进步之初基”7。当然,被谈论得最多的,还是婚姻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幸福,自由结婚因为多与文明开通相联系,且夫妇是同心连理的结合,因而这种婚姻方式总预示着婚后夫妇的彼此忠贞、相互关爱和平等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值得追求的两性关系。 《绘图新新自由结婚》(1914年“自由结婚社”发行)目录及插图 “自由结婚”的期待主体,自然可以放诸全国青年男女,即《民立报》读者所言:“我愿从今以后,我同胞人人皆自由结婚。”8不过,揆诸实际,我们会发现,清末民初践行“自由结婚”的青年男女,基本上都是学界中人。前文提及的《大公报》上“文明婚礼”的报导,男方为东京工科大学毕业生高淑琦,女方为“通晓汉英文字”的张淑德。1906年《女子世界》“记事”栏集中报导的“文明结婚”事例,新人基本上都出自学界中人:复旦公学学生张鞠存和拟入务本女校的王忍之,日本士官学校毕业生吴回范和镇江承志女学堂学生顾璧行,即将随侍游学欧美的刘千里和吴芝瑛侄女吴小馥。编辑丁初我特加按语,称“此举之出自贵族,出自学人,出自诸名誉人之赞成”9,可见开明士绅、学界中人在“自由结婚”一事中的提倡、先导作用。 在女界全体中,女学生或有过女子教育背景的新女性充任了“自由结婚”的先锋和主体,这并不难理解。女学生因为识文断字,对婚姻问题思考较深,再加上在校受新书新报的影响,天然具有了趋新的特质,最易接受女权思想和婚姻革命的启悟,从而产生对“自由结婚”的向往。此外,清末民初的在校女学生,年龄普遍偏大,许多人的其求学之时亦为待婚之期。求学之外,如何觅得理想伴侣,是许多在校女学生必须考虑的问题。民初哀情小说《捣麝拗莲记》称女学生在学校不时谈起“那一个出阁咧,那一个养儿子咧”10,可能是当日女学堂的实情。 即便有此优势,然而返观清末民初女学生和新女性的现实婚姻方式,“自由结婚”并未成为婚俗的主流。“自由结婚”在现实中碰到的阻力首先来自传统道德的质疑。《孟子》所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滕文公下》)依然代表了婚姻问题上的权威声音。大多数女子教育的提倡者和主事者,在此事上也显得小心翼翼,不敢轻易逾越雷池。他们不是没有意识到专制婚姻的危害,而是认为女学与婚姻变革有轻重缓急之别。提倡女学之迫切性,要过于对传统婚姻的变革。女子从家庭进入学堂,已经对传统的“男外女内”的性别空间形成挑战,给女学堂的生长带来不少阻力。考虑到公众对男女问题的敏感,若再对传统婚制大加挞伐,在校倡导“自由结婚”,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失去中间力量的支持,使女学堂陷入孤立无援之境。1903年有人拟在绍兴倡建女学,“据我的意见,第一着就是‘婚姻自由’。这四个字里头好处甚多,本想细细的说该[给]列位一听,但是这四个字,此刻是万万说不得的”11。直至1915年,苏州正本女学校校歌对此问题依然念兹在兹:“而今女子读书多,又被聪明误。自由自由登高呼,礼防悲尽破。”12学校主事者对“自由结婚”的警惕与疑忌,于此可见。 1912年,云南女学生刘宇岐与军人黄临庄通信多次,两人有意结婚,但刘父此前已经为其择配他人,极力反对。刘宇岐无法,只得逃往黄处藏匿,且在民政司具呈控告父亲的安排。云南民政司对刘宇岐极力批判,认为“查各国通例,女子虽准自由结婚,然亦有须禀承祖父母或父母之条”,刘氏举动“不惟贻笑外人,且为黄裔羞”13。她不仅被目为文明结婚的罪人,也成为女学界深恶痛绝的“无耻之尤”14。刘宇岐与父对簿公堂且被责难的事例,向我们展示了民初新女性在追求“自由结婚”时面临的阻力和可能的后果。正是在这样的时代情境中,周静娟事件于次年登场。 二 舆论中的 女性之死 晚清以来,随着报刊的涌现,现代意义的“公共舆论”开始形成。报章在披露新闻事实的同时,也在汇聚民意,酝酿思潮,甚至左右事件的走向。这种职能,于上海表现得尤为典型。周静娟案之所以在当时成为轰动一时的公共事件,完全要归因于《申报》的持续跟踪报导。 1913年8月28日(农历七月二十七日),华亭籍女士周静娟在随父由上海归家途中落水而亡。数日之后,《申报》对周氏之死进行了报导: 华亭甎[颛]桥镇周女士静娟,在本埠务本及竞化、中国体操等校均经毕业,后因不容于庶母,出就南汇南州女校聘为教习,业已任事三载,成绩优美。其父周钺,省议员也,家有子女十二三人,年长者多未婚嫁,女士居次,年已三十余,尚未订婚。近女士因有人介绍,与该校校长徐某自由结婚。其父闻之,即率其妾及子数人至校,谓女士曰:“女子年逾二十五岁,婚姻有自由权,本法律所不禁,惟不能草草。”爰涓吉于旧历七月初十日行正式结婚礼。不料前月二十后,其父放舟至校,坚令女士一同回家。后忽在长桥港口发见女士尸身,不知因何致死。闻该夫家将与女父交涉云。15 记者对事件原委已经进行了一定的采访。不过,消息中称引周父对于周静娟自由结婚的意见,容易给人以他已经同意了女儿的婚姻之印象。事实上,周徐二人婚礼在先,周父到校在后。新闻里虽对周静娟具体死因做出说明,但在随父归家途中身亡,与其父显然有直接关系。两日之后由《申报》副刊《自由谈》主编王钝根撰写的游戏文章《讨爷军总司令通告文》就径直将杀人凶手指认为周钺,而稍晚的系列报导干脆以“省议员灭绝人道”为题。 随着报导的深入,周静娟的家庭关系和死亡因果逐渐披露。周钺字铁铮,年近花甲,为华亭县颛桥镇富绅,为人悭吝,拥一妻数妾,家政为某妾一手掌管。得知周静娟于农历七月初十结婚时,周钺并未前往阻止,但成婚之后,听其爱妾搬弄,前往南汇接女归宁,而就在归家途中发生了这一幕惨剧: 舟至中途,周即逼令静娟投江自尽,不容声诉。当时其子周老八及周老十二代为哀求,周亦欲置之死地。静娟见势已迫,含泪投江。入水后旋即浮起,舟子急用竹篙挽救,被周夺去,向女猛击,忽又沉下。迨第二次浮起,又被周当头猛击,血流水红。周遂置女尸于不顾,挈子回去。16 在记者笔下,周钺毫无人性,其行为令人发指。不过,根据后来的证人供词,此种场景过于夸张,很可能出于记者的想象。大约在作者看来,这种小说笔法,既合乎周氏为人,最易引起读者公愤。 随后刊出的“哀史”《周静娟》,对周氏生平、性情和为人做了详细介绍,当出自周氏生前同事的手笔或徐家的授意。静娟幼年聪慧,有志求学,遭父亲阻挠,由戚属坚劝其父始遂志愿。她在上海先后入务本女学17、竞化女子师范、中国女子体操学校学习,毕业后又入胜家公司学习机器缝纫。1911年秋,经姑丈刘子瑜介绍,进入浦东鲁家汇镇南州两等女校为教员,任国文、历史、体操、缝纫等学科,并在近镇的三益、启陈两等小学任义务教员。她为人温婉体贴,勇于任事,深受学生爱戴。静娟不仅热心教育,对时事也甚为关切。辛亥革命中,拟加入上海的女性军事组织“女子北伐队”,因校长徐品花和学生苦留作罢。南州女校自静娟莅任后,校风大振,徐品花遂以校长之职让与静娟。后经他人介绍,二人决定结为婚姻。结婚之前,静娟反复禀请父亲,终得同意,于农历七月初十在本校举行文明结婚。七月十八日,周钺携小妾一人、儿子两人来校,坚请静娟一人回门。静娟适外出,二十日始归。二十二日,随父乘船返家,当日抵达华泾镇的姑丈刘子瑜家稍作停留。静娟对此行已有不祥预感,二十三日作书遍贻女教员及丈夫徐品花。二十四日,周钺要求朱子灏、刘子瑜重为媒妁,再行婚礼,定于在周家举行。二十七日,周钺一行别刘归家,于当夜威逼静娟投水自尽。18 在这篇传记中,编辑还插入了周静娟的遗像。她右手抚栏,左手握书,着白色曳地长裙,婷婷玉立,神色嫣然。她在美好的青春年华遇此惨变,自然会激起读者的同情与愤慨。《申报》读者便认为:“读周静娟事,可恨可叹!堂堂省议员,尚且如此不文明,何况市乡愚民!叹此巾帼良才,不得终其天年。今闻女父已被拘矣,余恨为之稍减,唯求执法者,守正不阿,庶几可慰一般不平人之望。”19此言可代表公众之民意。逝者已矣,希望司法机关能公正审理,使周父得到应有的惩戒。 《申报》1913年10月3日所登周静娟遗像 三 司法难题 与情爱危机 惨剧发生后,徐品花立即向上海地方检察厅(以下简称“上海厅”)、华亭初级审判检察厅署(以下简称“华亭厅”)指控周钺。此举可能考虑到周静娟隶籍华亭,而南州女校则位于上海县,但这却让两地审检厅陷入旷日持久的争夺审判权的纠纷之中。上海厅先派警员前往颛桥镇抓捕周钺,周竟恃势拒捕,后逃往松江,在9月13日被前来追捕的上海、华亭警员于松江城内合力缉拿。因天色已晚,周钺被暂时寄押在华亭厅。20考虑到周家财力雄厚,周钺身为江苏省议员,在华亭县势力盘根错节,《申报》舆情担心他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因而更倾向案件在上海厅审理,而上海方面也顺应民意,一直与华亭厅交涉,希望能早日将周钺押解到沪并开庭审讯。 民国初年,百废待兴,刑事诉讼法典的建设并没有得到及时跟进,“整体说来,民国初期(1912-1914年)的审判制度,基本上是援用清末沈家本等人所主持编纂的相关法规”21。在周静娟一案审判权的归属上,上海厅和华亭厅反复援引的,是《刑事诉讼律》第12条、第15条之规定,所指法律为1911年在日本刑法学家岗田朝太郎的帮助下由修订法律馆编成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相关条文为:“审判衙门之土地管辖,以犯罪地或犯人所在地为断”,“二处以上审判衙门均有土地管辖权者,应以先受公诉者为管辖审判衙门。”22但在“犯罪地”的认定上,两地检察机构展开了拉锯式的争论,互相责难,互不相让。23 在审判归属陷入无解的僵局中,华亭厅的举动,可谓“先下手为强”。10月24日下午,周案在华亭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案犯周钺被“科定三等有期徒刑四年,并褫守公权十年”24。这让关心案件的读者松了一口气,较之6年前案情相仿、而主犯被薄惩的胡仿兰案25,已可见中国司法之进步。不过,《申报》记者对判决能否执行亦表示担忧:“上海与华厅争执管辖权,现方剧烈,此次判决不知能否视为有效也?”26而周钺本人对此判决亦表示不服,向江苏省高等审判厅提起上诉27,则此前两地的审判权之争显得毫无意义。高等审判厅审理后,将主刑改判为“四等有期徒刑二年”,从刑“褫守公权十年”仍照原判。 高等审判厅的判决书援引了船夫郁阿美的证词,还原了案发当晚的经过: 夜膳后,周钺以有辱家风,责问静娟:“今夜你死还是我死?”静娟答以“我死不害人的,如父死还有许多少不了的事”等语。以后寂然无声。至夜半二时,静娟遂由头舱落河。28 周钺在华亭厅审讯时,亦承认有此语。周氏父女的对白,成为周钺获罪的关键。与此前《申报》描述不同的是,周父在静娟投河后并没有用舟楫击打她的头颈,周父虽有威逼之言,但静娟毕竟死于自己主动投河而不是周父的推搡,因而周钺才得以从轻判处。华亭厅和高等审判厅对周钺的定罪都是“教唆他人自杀”,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1911年开始实施、1913年仍在沿用的《大清新刑律》第320条:“教唆他人使之自杀,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29两处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并无差异,只是刑律本身存在着量刑的弹性,高等审判厅又援引《大清新刑律》第54条中关于“按犯人之心术”30而酌减的规定,对周钺从轻量刑。 两处司法机关着眼于案发当晚周钺的言辞而加以定罪,在当时并不会引起争论。不过今天看来,如此判罚,显然忽略了本案的因果关系。周钺之所以威逼静娟自杀,是因为女儿在择婚一事上任性而行,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难堪。以“教唆自杀罪”对周钺定刑,掩盖了周钺干涉婚姻自由的实质,无形中消解了周静娟之死对父权制、婚姻制度的反抗意味,冲淡了此案的社会意义。但这也不能归因于检察官的短视,主因在于当时法律并没有赋予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权,若从婚姻法规着眼,对周钺的惩治将无从进行。关于婚姻中的决定权问题,民初沿用的是《大清民律草案》第1338条:“结婚须由父母允许。”邵羲于1917年出版的《民律释义》对此条加以解释:“青年子女,阅历未深,血气未定,往往只顾目前,不知计及将来之利害,而致贻后悔,每有佳偶而反成怨偶者。法律故规定结婚须由父母允许。以父母爱子之情,必能为子女熟权利害也。”31而《申报》消息中数次出现的周钺关于女子满25岁之后有婚姻自由权的诈伪之词,其实是日本《民法》第772条的规定,在中国无律可征。32 周钺原为颛桥镇有数的绅富33,但1913年发生的周静娟案,成为他人生中的重大转折。周钺被判入狱并褫夺公权,其江苏省议员的资格被撤销34。此后他虽然在华亭地方事务中偶有出现,但再也没有在江苏高层政坛露面;徐品花、周静娟二人结婚仅十余日便阴阳两隔。此种双输的结局展示了专制婚姻的惨酷和残暴。然而,除了对父权制的谴责之外,今天我们还需留意这桩“自由结婚”内部隐藏的某种不确定性。 周静娟与徐品花订婚的原委,据周静娟的传记交待,乃是“将错就错”的结果。周任校长后整顿校风,开除了不称职的松江籍女教员顾某,顾衔恨在心,遂在松江传播流言,污蔑周与徐有不可告人之私情。静娟“有口莫辨,难明心迹,然平日雅重徐君之为人,乃决计与徐君自由结婚”35。在致同事宋女士函中,静娟称此举“为保全二人名誉地步”。在恳请姑丈代为父亲解释的信件里,静娟也言订婚是为“保全彼此名誉”36。她否定了两人婚前的私情,声称结婚只是为了保全名誉的无奈之举。诚然,对于彼时女学校教员来说,品行的清洁十分重要,道德上的污点往往会给学校招致尖锐的批评,但周静娟将个人名誉置于私人情爱之上,今天看来,显然是本末倒置之举。当然,事实或许有另一种可能,即静娟的解释只是托词,两人在日常交往中产生真情,彼此倾慕,顾某的污蔑只是借口,恰恰促成了他们的结合。即使如此,他们看似高明的策略,还是证明“自由结婚”在当时的尴尬位置。在这样的情境中,婚姻的前提不是双方的情感付出,结合的方式取决于怎样才能避免外力的干涉或者他人目光中的道德瑕玼。因此,“自由结婚”显示了其自身的脆弱纤细,婚姻的当事人缺乏对爱情的勇气和信心,并不能将其视为婚姻中的光明正大的理由,因而也不能生发出必要的坚持和抗争,一遇稍微强大的外力干涉,很可能即陷入危机之中。 在周静娟传记的结尾,附录了她在华泾写给徐品花的绝命诗两首,其二曰:“惆怅驹光去似驰,百年眷属几句诗。却缘此日分飞早,转悔当初比翼迟。好事翻成千古恨,冤情惟有两心知。瓦全玉碎休相问,忍死须臾莫笑痴。”37诗中感慨时光流逝的迅疾,后悔两人结合太晚。她已经预感到婚事不可能得到父亲的同意,决定以死殉情。不过,两首绝命诗中体现的夫妇鳒鲽情深,只是二人关系的一面。相对而言,周钺在审判厅上抗辩时提到的证据,更加真实可信,透露出周徐二人情感生活中的异音。 10月24日,在华亭厅的审判席上,周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周静娟写给刘某(当是姑丈刘子瑜)的信件,静娟称“欲向李英石借兵,焚毁该学堂”,被告方因此认为“夫妇已无爱情,可以想见”38。作为呈堂供证,信函的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它给我们提供了静娟性格中的暴虐的一面以及周、徐关系的一些细节。舆论所塑造的温婉可人的周静娟形象,至少并非她的“全人”。基本上可以断定,此函作于两人结婚之前,这种杀气腾腾的恶誓,展现的是爱情中双方剑拔弩张的冲突,大异于情侣间的日常口角。在江苏省高等审判厅的法庭上,周钺方面反诉徐品花强迫静娟骤行婚礼,全非静娟之意,并展示了静娟寄与徐品花之信,内有“十日之内不了,不认汝为丈夫”及“与君同死”之言,以此表明“静娟早有死志”。检方认为,此函静娟之意,是担心事之不成,而催促徐品花从速进行。39可以推测的是,此信作于周钺一行在华泾镇停留之时,静娟函寄徐品花,令其派朱子灏前来,与静娟姑丈刘子瑜一同商议再行婚礼之事。信中语气、辞义与《申报》披露的静娟的绝命诗大异,基本上可以断定后者是出于静娟同事或徐家之手的伪作。静娟在信中以死相逼,未给对方留有丝毫余地,全无新婚夫妻的温情与宽容,即便没有外力的干涉,这对因“自由结婚”而组合的家庭亦难称美满。 社会学家认为,爱是我们对人(或者物)的一种迷恋,因为他们能激发我们对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感的体验,触发和支撑着对于自我存在与对方存在之间一种生死攸关的联系的长久追寻。40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普遍经验,浪漫爱情并非伴随人类的诞生而无条件的出现。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最先缘于个体克服分离、孤独等负面体验的需要而生成。而在宗法时代中,爱情的存在方式又经常受制于家庭制度与社会伦理。即便在现代社会,作为个人的、私密的情感方式,爱情始终处于公开化、社会化的威胁之中。在爱情游离于私域与公域的过程中,其本身也在不断发生着变迁甚至是异化,因而最初源于感性需求的爱情关系,实际上一直需要理性力量的维持与约束,才能抗衡于外部社会,并保持情爱的历久弥新。 换言之,“自由结婚”在尊重双方意愿、给予自由权利的同时,亦要求一定的处世经验和经营技巧,需要放开眼界来判断对方“爱情表演”的真假,需要有相当的耐心和宽容来消弭日常生活中的细微冲突,需要有足够的坚持来抗衡他人或外力的阻挠。更高的要求,是将爱情中的智慧上升为一种成熟稳定的生命哲学,指引恋爱和婚姻中的日常生活,保证主体既独立又合作的地位。 就周静娟留下来的信件看,他们的爱情和婚姻关系,显然不具备这些素质。两人在度过最初的炽热阶段之后,很快走向了厌倦甚至是仇恨,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丧失了“最初始的安全感”及“存在意义上的沟通关系”41,即将异化为冗长的、不稳定的、危险的契约。这样的结合,成为更像清末民初舆论所批评的那样:“自由结婚”只是徒具形式,其内里不外是引诱和堕落;“自由结婚”破坏了旧有的婚姻制度,但自身并未成长为健康的情爱方式,也没有指向稳固的夫妻关系,“自自由之说倡,而夫妇之道反苦”42。 四 从文本走向舞台 近代报刊传媒的出现,不仅促成了舆论空间的形成,也改变了文学生产与传播的方式。43报刊对文学作品的登载以及文学副刊的出现,极大的缩短了文本与读者的距离,同时也对作品的内容及思想有重要的影响,部分文本呈现出明显的时事化倾向。同样是借由报纸的媒介作用,周静娟案迅速由新闻进入文学作品,展现出多样的书写效果。 《申报》最早于9月4日披露周静娟案件,两天之后,副刊《自由谈》即登载了主编王钝根所作的谐文《讨爷军总司令通告文》: 照得华亭周静娟女士以自由结婚被父周樾[钺]杀死。共和时代,岂容此种枭獍之父?本总司令等哀周女士之死,特为兴师复仇,名曰“女子讨爷军”,专以驱逐老头子为天职。大军所至,秋毫无犯,惟有为父约束其女、不许自由者,立予捕拿,讯实枪毙。犹恐无知愚民,妄生疑议,更颁军令十二条,俾众凛遵。毋违。 一,本军将士出外,宜穿制服,一律短衣革履,金丝眼镜,面傅脂粉,胸悬茉莉花徽章。如敢故违,或束长裙,或不挺腰,有失自由女体统者,斩。 一,本军将士出外,道旁有私议窃笑者,斩。 一,男子不肯为本军服役者,斩。 一,不自由结婚者,斩。 一,蓄旧式胡须者,斩。 一,花白胡子者,斩。 一,容貌丑陋者,斩。 一,禁女少女投军者,斩。 一,有女未嫁,自行娶妾者,斩。 一,为女置奁不丰者,斩。 一,女有男友,为父款待不周者,斩。 一,女招男友入室,为父退有后言者,斩。 谐文在中国古代有久远的文体传统,《文心雕龙》曾列“谐隐”篇,指出《史记》“滑稽列传”诸文,“其辞虽倾回,意归义正也”,但又认为其“本体不雅,其流易弊”44,从正反两方面指出了谐谑文学的价值与局限。根据写作目的的不同,大体上,古代的谐文可分为三类:抒发个人的怀才不遇、影射现实社会和纯粹的文字游戏。45晚清以来谐文与报刊的结盟,使得感“士不遇”的私人主题被压缩,而谐文的时事批判的作用更加发达,并显示出一定的商业潜质。李欧梵在他研究《申报·自由谈》的名文中,即谈到游戏文章的流行,实际上执行了“商业上的利益”和“文化层次上转移社会风气”之功能,文体语言则呈现出“反讽”和“嘲讽”的形式。46 王钝根这篇游戏文章,亦承袭了《自由谈》谐文一贯的反讽语调,显得俏皮可喜。写作谐文的触发点,是报纸上的女性之死,但王文并没有将文化批评聚焦于“自由结婚”与“父母专婚”之冲突这一严肃主题,而是在策略上呈现出明显的游移与泛化。在他开列的“十二条军规”中,指向父女矛盾的只是最后四条。即便是这部分的内容,由于文中明晰的反讽语调,批判的矛头事实上转向现实社会中行为不检、蔑视父母权威的时新女子。这些“军规”字面上是为女权张目,但由于其极为夸张的暴力倾向,恰恰造成了对“新女性”群体本身的调侃。从衣着穿戴(金镜革履)、行为举止(投军)到价值观念(自由结婚),这种讽刺已经泛化到女性生活的各方面。王钝根在文本中对这批女性以“自由女”来命名,事实上,这种称呼本身即代表了对女性极不尊重的“污名化”批评。47自然,这种批判有它的现实基础,女性因为这类表现而为彼时保守者侧目;但这些批判的内容,恰恰是我们今天高度评价的女性生活的新动向,于是这类文化批评显现出其吊诡的一面。这种书写与现实的间离,既源于写作者的保守观念,也因为此类文体的“插科打诨”的言说方式,即刘勰所批评的“本体不雅,其流易弊”。 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当读者读完这类谐文,一定会露出会心的微笑。这种接受的过程,即兑现了文本蕴含的商业性。但这一阅读效果的达成,是以牺牲、回避严肃的社会问题为代价的。本来亟待深刻检讨的伦理和制度问题,被作者讨巧地转换为游戏文章的“话柄”,由此显示游戏立场所带来的写作姿态的轻浮与思想观念的限度。王钝根此篇谐文在9月15日被天津《大公报》转载,受众范围进一步扩大。当日报纸上还刊出了短评,讽刺学界流行的“自由结婚”现象。48在庄谐之间,两种不同的文体形成有趣的对话关系,体现了对“自由结婚”一致的批评声音。 在王钝根的发散性社会批评中,“自由结婚”只是其批评的新女界不良习气的表现之一,但对于“哀情小说”《周静娟》来说,爱情悲剧成了故事的中心情节。相比寸铁杀人的谐文,近万字的连载小说《周静娟》可以更加从容地经营爱情中的悲欢离合,也提供了更多阐释的空间。 《周静娟》分9节,刊载于1913年9月18日至9月26日的《民权报》,作者署名“了缘”。据连载首日的编辑按语,“此稿投馆多日,久阁不载”,事实上,披露周静娟之死详细因果的报导《省议员灭绝人道续记》9月14日才见于《申报》,则小说《周静娟》当是作者读报之后当天对时事的改写与变形。小说人物姓名完全照录新闻,但对主人公周静娟籍贯的介绍,则是比《申报》更加具体的“莘庄”,这说明小说作者或是从其他报纸上得到了更加详细的信息,也有可能本人即是周氏父女的同乡甚至亲友。 《民权报》是民初鸳鸯蝴蝶派小说的重要阵地,“哀情小说”《周静娟》亦呈现出浓厚的“鸳蝴”气息。小说中的周静娟在进入务本女学之前,即被作者以“佳人”目之,“腰支婀娜,好衣紫绢衣、素丝裙,翩翩然画不能肖”,平日所读之书或玉溪诗,或昌谷集。49而徐品花也完全是多情才子的模样,“生有雅骨,好弄翰墨。每当月夕花朝,良辰美景,填成小令,惯饶温李风情,杂咏香奁经,有杜韩标格。暇复寄情于写情小说中,如《石头记》、《花月痕》,以及《牡丹亭》、《西厢记》等,无不体会入微”。徐氏对静娟之倾慕,缘于偶然读到静娟所作的《浪淘沙》词。青年男女以诗词结缘,是明末清初才子佳人小说中的常见模式。而《周静娟》中小说家对徐品花的阅读体验的想象,亦落入了俗套: 读竟,齿颊生香,为神□者久之,而一缕情丝,亦早为此数十字牢牢缚定。后之愁云惨雾,即于此隐伏矣。50 据《省议员灭绝人道续记》,周徐二人的结合是“经亲戚介绍”,而小说中则将介绍人改为更加合理的“校董”,并且完全排除了外人对女学校教员“自由结婚”的批评、中伤的可能,因而两人的结合十分顺利,婚后生活极其甜蜜:“秦楼双影,絮语缠绵。回思萍水相遇,竟作百年之好。眷属疑仙,鸳鸯同梦。闺房之乐,亦有甚于画眉者矣。”51 陈平原先生业已指出,清末民初大批言情小说可以视为明末清初才子佳人小说的嫡传。这种关系表现在相对简单的人物关系、不枝不蔓且近乎程式化的情节推进、单纯而强烈的情感体验等方面。52“哀情小说”《周静娟》同样落入了才子佳人故事的窠臼。需要留意的是,作为文言小说的《周静娟》,作者虽然使用第三人称叙事,不乏人物的心理描写,但小说中大量的骈俪句法,事实上妨碍了对人物情感的深层揭示。在故事的起承转合中,主角的情感传递虽然强烈,但并不真实,更没有达到个性化的高度,读者对人物的同情更多源于情节的起落,而不能与静娟达到心灵上的共鸣。较诸明末清初才子佳人大团圆的结局,《周静娟》以死亡收场,可以给在读者心中激出发不同的阅读感受:他们在为男女生死相隔而伤感的同时,亦会追问悲剧的原因,反思婚姻问题上父权制的不合理。这种接受的结果,即如报纸编辑在小说连载结束时加的按语所言: 传曰:不待父母之命,则国人皆贱之。静娟之不禀明父母,吾有讥焉。然爱慕之专,人情勿禁,与钻穴逾墙者绝对不同。周父不能全见儿女之私,而必听信宠妾,致之于死,骨肉之间,亦太□矣。阿娇谮静娟,确为婢妾身份。周母之死,未叙明而仅于周父口中补述之,其果以此死乎?则周父之残忍,阿娇之狠毒,浮于静娟之自由多多矣。53 《民权报》编辑对静娟“自由结婚”的行为虽不赞同,但更倾向于批判周父及其小妾的残忍狠毒,从而初步碰触到了现实中周静娟之死蕴含的社会意义。 与现实中的新闻相一致,小说中周静娟与徐品花“自由结婚”的主要阻力,是周父的专制和小妾的阴鸷。小说家将周妾命名为“阿娇”,听闻静娟婚礼后,她其即怂恿周父前往女校发难。值得注意的是,在周静娟投水这一关键动作上,小说家不仅顺理成章地强调了她对爱情的忠贞,更是有意将静娟塑造成为一个孝女形象。不同于新闻中静娟三年未归家的事实,小说中她在与徐品花相识之前,即回家侍母疾一月。而当周父逼她自尽时,静娟声言“儿死不足惜,特未曾一面阿母,死不瞑目”54。周父则答以“汝母为汝死,死已半月”。静娟惊骇非常,遂奋然入水。55此番对白,显然出自小说家的虚构,意在表明静娟对母亲的深情与愧疚。母亲既因静娟而死,则静娟自认罪大恶极,非死无以解脱。静娟孝女形象的生成,可以部分纾解她因“自由结婚”而带来的道德危机,同时也显示了主人公、叙事者向世俗伦理的让步与妥协,应被视为一种庸常化的文本处理方式。56 在谐文和小说之后,继续对周静娟进行形象塑造的是文明戏“松江时事”《周静娟》。此剧未见剧本,亦未见著录,现仅能看到登载于1913年10月14日《申报》的“新民演剧社”的戏单: 《周静娟》一剧,原系松江最新奇闻,实有其事,实有其人。无如编为戏剧,演来未免失之冷静,本社原不敢贸然排演,只以松江各界中人,纷纷来函,要求不已,故已于前夜演过一次。观者虽然欢迎,而本社同人犹觉仓卒从事,犹有未惬,兹特重加改良,于今晚复演一次,并聘请新剧大家多人,一齐登台。届时必有一番大观。癖戏诸君,幸勿交臂失之。57 成立于当年农历七月的新民社是上海商业化新剧演出的先导,其核心人物是被称为“新剧中兴之伟人”58的郑正秋。据徐半梅回忆,新民社演剧之所以大受欢迎,是因为郑正秋选择了“家庭戏”的题材59,而《周静娟》正好属于这一题材范围。从广告可知,编演《周静娟》是顺应舆论的举动,显示了剧社对时事热点题材的把握,演出效果也证明了编剧的眼光,而剧社对剧情“重加改良”的宣言则表明了同人精益求精的艺术追求。 《申报》1913年10月14日所刊戏单 剧社对剧情可能有欠“冷静”的表面上的担忧,体现编剧了对戏剧冲突的自觉把握。本来周静娟案就不乏戏剧性,可以推断,舞台上的《周静娟》一定会注目于案件中的父女冲突,把高潮安排在周钺逼女投江的这一幕,对其投水前的心理活动当会充分展示。不同于谐文和小说的庸俗化处理,借由写实性的布景和新剧家的投入表演,舞台上周静娟会被塑造为充满悲剧力量的形象。在她跳江的那一刻,观众们的悲愤也会达到高潮。我们有理由相信,现实中的周静娟案所蕴含的反抗封建礼教、追求“自由结婚”的积极意义,会在舞台上得到充分的演绎,传递给众多的观众。如此,一个多月前投水的周静娟,也算死得其所了。 小结 在传统中国“家国同构”的型构方式中,家庭的存在,充当了具有弹性的社会单位。一方面,它是国家意志、社会礼俗的具体执行者,体现甚至是强化了长幼尊卑的秩序,对于不守规矩的违抗者,会及时地加以阻止、压制。作为社会变动的一个缩影,家庭的代际之间有时会出现激烈的对立。另一方面,家庭的物理空间,事实上已经把家庭成员和外在社会隔离,家庭的运行方式,有可能异于外在的社会规范。而当家庭的领导成员本人是即是意识形态的反抗者,则家庭内部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对社会公共意识的挑战,家庭由此成为社会异端的庇护所。简言之,家庭既传递了社会的约束力量,又保护了内部成员不受其直接干涉,延缓了个体与社会的冲突。在民初青年男女“自由结婚”这一问题上,当外在的社会伦理处于保守势态时,父母的意见变得极为重要,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自由结婚”的走向。 尽管“自由结婚”的精神,是拒绝父母、媒妁的他者安排,但在落实的过程中甚至是婚仪上,基本上都不可能忽略父母的存在。在婚姻的决定权上,开明者认为应兼取父母与当事人的意愿。1915年,陈适吾在翻译日人青田有美的《最新结婚学》时,对其称赏的“中日两国自古所行之结婚制度,不由男女本人之意见,而由其双亲”的方式并不认同,特加长篇按语,认为应该在子女自由和父母干涉之间找到平衡。60直到1920年,浙江东阳中学的学生仍然感慨无两全办法可以兼顾父母之见与男女之志,折中的态度是“选择之要,出自男女;主持之权,掌由父母”61,此种方式,确实有委曲求全之嫌,仍是以出让当事人的自由为代价来换取父母的决定权,显示了其在婚姻变革中的软弱性。作为女性,卞繶昌一方面主张“男女结婚,许其自由爱悦,自由遴择”,同时认为“须告本生父母,得父母之许,然后定婚。如有大不合宜之理由,父母应劝止之”,“劝止后,仍听自定”62。虽然对父母意见仍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但婚姻的最终拍板者,已经变成了当事青年男女。他们在婚恋中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并且勇于承担婚姻失败的后果,真正意义的“自由结婚”从中呼之欲出。 1913年的周静娟案,追求婚恋自由的新女性以死亡的结局展现了“自由结婚”在法律上的无依处境,爱情中的个体因为超前于社群,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意义赋予,因而失衡、疏离于社会。青年男女在践行“自由结婚”时,由于情感方式的不成熟,亦使婚姻当事人处于困境当中。与此同时,该案更以极端的方式体现了家庭、父母的权威,在舆论中呈现了“父母专婚”之极度的违背人情。报载谐文及通俗小说受限于本身的文体特点及受众的道德趣味,对周案的书写显露出庸俗化的倾向。不过总体上,随着这一事件在文学书写、舞台表演中的展开,周案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进而推动读者与观众反思婚姻制度变革的必要。尽管现代意义的“婚恋自由”在家庭伦理、婚姻道德、教育行政、法律制度诸层面得到认可尚有待时日,但周静娟个人的悲剧经历及其在舆论、文学中激起的反响,已经起到了应有的社会效应。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末民初女学生的日常体验与文学实践研究(1898—1919)”(编号16CZW037)的阶段成果] 注释: 1夏晓虹:《晚清社会与文化》,第296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2代表论文如夏晓虹:《晚清女性:新教育与旧道德——以杜成淑拒屈彊函为案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杨华丽:《论“五四”新思潮中的“赵五贞自杀事件”》,《中国现代文学论丛》,2014年第1期;颜浩:《“五四”性别启蒙的策略与困境——以“李超之死”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3、23蔡洁:《民国初年性别秩序的松动与紧张——历史与文学双重视域下的周静娟之死》,《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4凤城蓉君女史来稿:《婚姻自由论》,《清议报》第76册,1901年4月。 5《文明婚礼》,《大公报》,1902年9月7日。 6《婚姻自由论》,《女学报》第2年第3期,1903年5月。 7《鲍蕴华女士由神户来函》,《女学报》第2年第2期,1903年4月。 8竹里闲人:《东西南北》,《民立报》,1911年8月6日,第6版。 9《文明结婚》,《女子世界》第2年第3期,1906 年 1 月。 10瘦鹃(周瘦鹃):《(哀情小说)捣麝拗莲记》,《礼拜六》第71期,1915年10月9日。 11不柯:《劝绍兴妇女不要缠脚》,《绍兴白话报》第9期,1903年。 12《苏州正本女学校校歌》,《妇女杂志》第1卷第1号,1915年1月。 13《文明结婚之罪人》,《民立报》1912年3月27日,第8版。 14张郁芗:《论女界之嚣张》,《妇女时报》第8期,1912年9月。 15《一缕香魂逐水流》,《申报》,1913年9月4日,第7版。 16《省议员灭绝人道续纪》,《申报》,1913年9月14日,第7版。 17但务本女学在10月17日《申报》刊登告示,声称查该校历年学籍,并无周静娟其人。见当日《申报》,第11版。 18、35、37《周静娟》,《申报》,1913年10月3日,第13版。 19《自由谈话会》栏“惺澜”来稿。《申报》,1913年10月12日,第13版。 20《报告周铁铮逮捕情形》,《申报》,1913年9月15日,第10版;《上海厅会勘周静娟死所之覆文》,《申报》,1913年11月23日,第11版。 21黄源盛:《近代刑事诉讼的生成与展开》,《清华法学》,2006年第2期。 22邵羲:《1911年刑事诉讼律释义》,第7页、第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4、26、38《判决周静娟投水案》,《申报》,1913年10月26日,第6版。 25关于胡仿兰案的研究,见夏晓虹:《从新闻到小说——胡仿兰一案探析》,《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第257-28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7《周议员案将翻》,《申报》,1914年1月18日,第6版。 28、39《周钺逼女投江案之判决书》,修竹乡人编辑:《民国艳史》,第98页,文学书社1914年版。 29高汉成主编:《〈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第75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30《大清新刑律》第54条原文为:“凡审按犯人之心术或犯罪之事实,其情轻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也。” 31邵羲著,王志华勘校:《民律释义》,第48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2蒋昭义投稿:《辟最近世纪之婚姻自由》,《超然杂志》第1期,1914年1月。 33张志明:《办学初期的回忆》,唐为民主编:《世纪记忆:颛桥中心小学百年校庆纪念文集》,第215-216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 34《江苏省议员之出缺补缺者》,《申报》,1916年10月4日,第6版。 36白头宫人:《自由订婚姻》,饭牛亭长编:《女学生之百面观》卷2,第58页,南华书局1918年版。 40、41[英]西蒙•梅著,孙海玉译:《爱的历史》,第286页,28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2姚光:《书胡淑娟女士事》(1916年),姚昆群、姚昆田、姚昆遗编:《姚光集》,第7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3对此问题可参阅张天星《报刊与晚清文学现代化的发生》,凤凰出版社2011年版。 44[南朝梁]刘勰著,周振甫注:《文心雕龙注释》,第159页,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版。 45谭家健:《六朝诙谐文述略》,《中国文学研究》,2001年第3期。 46李欧梵:《批评空间的开创》,《现代性的追求》,第7-8页,人民文学出版社2010年版。 47黄湘金:《史事与传奇——清末民初小说内外的女学生》,第210-21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48无妄:《闲评二》,《大公报》,1913年9月15日,第2版。 49、50、51、54、55了缘:《周静娟(一)》,《周静娟(三)》,《周静娟(四)》,《周静娟(七)》,《周静娟(八)》,《民权报》,1913年9月18日,20日,21日,24日,25日,第10版。原文无法辨识之字,以□代替。又,本文所引小说《周静娟》文献由梁苍泱博士代为复制,特表谢忱。 52陈平原:《清末民初言情小说的类型特征》,《文学史的形成与建构》,第122页,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53《周静娟(九)》“记者附志”,《民权报》,1913年9月26日,第10版。 56夏晓虹先生指出:晚清以新闻时事为题材的通俗小说,对主人公进行“平庸化”处理,是惯常的方式。夏晓虹:《从新闻到小说——胡仿兰一案探析》,《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第28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7《申报》广告,1913年10月14日,第12版。 58剑云(周剑云):《海上新剧界一年来之现象》,《繁华杂志》第2期,1914年10月。 59徐半梅:《话剧创始期回忆》,第52页,中国戏剧出版社1957年版。 60《最新结婚学》眉批。[日本]青田有美著,陈适吾译述:《最新结婚学》,第51-52页,有正书局1915年版。 61四年级吴荣琳:《父母主婚与自由结婚得失评议》,《东中学生文艺》第1期,1920年。 62女士卞繶昌:《答寰球学生会中国应否采用自由结婚制》,《申报》1912年10月3日,第9版。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文学院。原刊《文学评论》2017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