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蠲赈到减赋 ——明朝灾害政策转变的三个个案 商传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06年04期第22~32页 【作者简介】商传(1945-),男,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明史、社会史。北京 100732 【内容提要】 明朝处理灾害政策,在明初曾有明显的转变过程,即从以官方一次性蠲赈与减免租赋,逐渐演变为普遍的减赋与减赋后的地方救助。这主要是因为明朝中央集权能力的下降和基层社会空间的变化,以及明初伴随着国家总体政策由重赋向减轻赋税的变化,从而引发其后应灾政策的变化。 【关 键 词】明朝/灾害政策/转变 明朝处理灾害政策,在明初曾有明显的转变过程,即从以官方一次性蠲赈与减免租赋,渐变而成为普遍之减赋,及减赋后的地方救助。这个变化当然主要是相伴于明政府中央集权能力之下降,基层社会空间之变化,但究其根本,则是明初伴随着国家总体政策由重赋向减轻赋税的变化,从而引发其后应灾政策的变化。本文试图通过明前期的三次蠲赈与减赋个案,来讨论明代这一政策变化之过程。 一、永乐初江南水灾 明永乐元年(1403)至二年江南水灾,为有明一代江南灾害之最,亦是明代官方对江南蠲赈之最。时人王宾作《永乐赈济记》,于此次灾害之严重记述颇详,较之正史的记述更为写实: 永乐二年五月大雨,田禾尽没。邑中农民忍饥车救。腹着车木行,足踏车轴,眼望天哭。儿女辈呼父母索食,绕车而哭。男女壮者相率以糠杂菱、荬、藻、荇食之。老幼入城行乞,不能得,多投于河。六月,有诏赈济,民始少苏。[1] 此次江南水患,却非始于当年五月,而早在元年四月,成祖已命户部尚书夏原吉治水江南。“时嘉兴、苏、松诸郡,水患频年,屡敕有司,督治无功”。[2](卷25,《治水江南》)夏原吉受命治水江南,已是水患频年之后。是年六月,复命侍郎李文郁往佐原吉,相度治水,并“量免今年租税”。[2](卷25,《治水江南》)此为永乐朝免江南租税之初举。原吉江南治水,历时约一年半时间,其功成还朝在二年九月。故知永乐二年五月之大雨,亦在原吉治水之间,即王宾有作《永乐赈济记》所述者也。 《太宗实录》记,永乐元年六月辛亥,因苏、松、嘉、湖水灾,除灾田今年租税。其后复有发粟6,280石,赈昆山灾民。数量虽不算多,但昆山是何等的地方,以其富庶之地,尚发粟赈济,足见当地的民众,实无积蓄,已为国家税收所不堪。至永乐二年,苏、松、嘉、湖、杭五府便因水灾而蠲免税粮605,900石,[3](卷36,永乐二年十一月戊午)三年九月,“命户部核实苏、松、嘉、湖、杭、常六府被水灾民,悉免其今年租税,凡三百三十七万玖千七百石有奇。”[3](卷46,永乐三年九月丁酉)此次免苏、松、嘉、湖、杭、常六府被水灾民官民田地租税多至3,379,700石。已逾全国岁入十之一。四年九月,赈济苏、松、嘉、湖、杭、常复业灾民157,200石。三年合计赈济蠲免逾四百万石,为明代地区性蠲赈之最。所谓国家江南财赋之地,竟然饿殍遍野,民不聊生。太祖杀鸡取卵之策,至此已近于崩溃。不过,成祖之政不同于建文新政,他对于太祖政策的继承,突出表现于对强权政治的热衷,在征敛政策上,也同样采取了重赋征收与适度蠲赈相结合的办法。 成祖对于太祖政策的继承,当然与他得位不正有关,然而更由于他本人好大喜功的追求,亦使其不得不采用强敛的办法,以集中全国的财赋,实现诸多惊人之举,如《明史·夏原吉传》中所说:“当是时,兵革初定,论‘靖难’功臣封赏,分封诸藩,增设武卫百司。已,又发兵八十万问罪安南,中官造巨舰通海外诸国,大起北都宫阙,供亿转输以巨万之计,皆取给户曹。(夏)原吉悉心应之,国用不绌。”此外还有五征漠北,开设贵州布政司等等。“皆取给户曹”,而能“国用不绌”,其先决条件,乃是户曹的储备必足以供之,否则原吉即使再有理财能力亦难为无米之炊。 洪武、永乐朝的征敛政策不仅提供了大工大役之用,而且为其对于全国各地实施赈济或者蠲免提供了可能。永乐初江南水灾事件中,成祖采取的蠲赈措施,是其征敛而后用政策的集中体现,而且甚至更加强了他征敛的心态,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这也是传统政治条件下集权者的思维方式。 二、永乐十九年蠲免 永乐朝,是明代国家岁入最富之时代。《明史·食货志》称:“计是时,宇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4](卷78,食货志二)随检之于《太宗实录》,永乐朝地方仓储丰盈之事不胜枚举:永乐二年,广西桂林府全州上报仓储过丰,岁久陈腐。这或可为洪武、建文之积蓄,而永乐六年,汉中金州报称仓储丰盈,朽腐甚多。陕西仓储已逾千万石,足支十年之用。永乐十年重庆涪州及长寿县,则仓储之粮已足支百年。 永乐朝全国户口及税粮表①
①此表据《明太宗实录》历年末统计之数字。②《明太宗实录》缺此栏数,今据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52补。③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52,此栏数为32,428,673。原注:原本作22,248,673,疑误,此据史研所本校正。 殊不知梁先生的校正乃有误。盖明代之税收,并非于本年内即可完成,常有拖之数年之久者,即谓之逋赋。永乐十九年四月,迁都北京的当年,三殿火灾,诏“永乐十七年以前拖欠税粮、课程、盐课、马草等项,及十八年被灾田地粮草,悉皆蠲免。”[3](卷236,永乐十九年四月乙巳)因知至此,十七年实征税粮数额不再增变。又永乐二十年六月,户部尚书郭资言:“天下郡县所上永乐十七年至十九年实征之数,分豁本色折色,内存留本处军卫有司等仓米九百七十六万二千三百五十三石有奇,其输运南北二京及交阯等处仓米一千二百七十七万一千四百二十石有奇。”[3](卷250,永乐二十年八月己亥)合计为22,533,773石,与原本22,248,673石微异。但就其所述可知,至永乐十九年三殿火灾之时,已征之数不可能超过22,533,773石,故原本所记当为可信,而32,428,673则不可信。 永乐一朝,国家征收赋税为明代之最,国家蠲免赋税,亦为明代之最。其政策显然体现中央集权之作用,所谓重征而量给者也。 ①《罪惟录》卷3《太宗文皇帝纪》作250,000石。②《国榷》卷15,正月己丑作邳州。③《国榷》卷15,十月此条作壬申。④估计此栏数应约为10,000,000石左右。⑤本年度统计至七月底。 据上表所列,永乐朝蠲免约119次,有数字者43次,若将永乐十九年所免税粮估为1000万石,则44次蠲免约一千七百万石;赈济96次,有数字者62次,计近五百万石,合计约二千余万石,加上未记数字者,亦不会超过三千万石。 永乐十三年曾免永乐十一年前历年亏欠赋税,而十一年岁入32,640,828石,可知所免实不为多,是时历年所欠实不多也。至十九年再免十七年之逋赋,则多至千万石。历年重赋之弊,显见之。 据《万历重修常州府志》卷四《户口、额赋》所载,洪武二十四年税粮689,673石,永乐十年857,423石。《天顺直隶安庆郡志》卷四《户口、田赋、两税》记,洪武二十四年税粮144,597石,永乐十年148,354石。上述二府,常州赋额所增较多,而安庆较少。盖因常州官田比例高,而安庆官田比例低之故。常州府洪武二十四年官田8,039顷,民田37,306顷,约官田17.7%,民田82.3%。永乐十年官田9,470顷,民田40,932顷,均略有所增,其官田略占18.8%,民田约81.2%。安庆则官田甚少,洪武二十四年为 576顷,占2.7%,民田20,986顷,占97.3%,永乐十年官田681顷,占3.1%,民田21,082顷,占96.9%。故知官田重赋实为洪永税收之基础,而官田之减赋,则为税收政策之一大变化。今日学者论及此事,多以宣德中周忱、况钟江南减赋为其始,殊不知宣德之减赋,实仍权宜之举,而非税收政策之变化。有明一代税收政策之变,实始于正统。 三、宣德、正统间的减赋 《明史》卷78《食货二》记:“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著为令。于是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曲计减苏粮七十余万,他府以为差,而东南民力少纾矣。”宣德五年诏见于《宣宗实录》:敕谕行在六部都察院曰:朕恭膺天命,嗣承祖宗洪业。……一各处旧额,官田起科不一,租粮既重,农民弗胜。自今年为始,每田一亩,旧额纳粮自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分之二,自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分之三,永为定例。[5](卷63,宣德五年二月癸巳)此次减赋成为仁宣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为后世史家所称颂。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多以为宣德间江南减赋颇得实效。《正德姑苏志》亦记:“宣庙深悯斯民之困,特下诏减官田童额。知府况钟又累疏奏减七十余万。吴民赖以稍苏。然民间重额,今犹未尽除,岂当时有司不能奉行诏旨之过邪?”此为明人记本地之志,岂有不信之理?然《明史·食货志》则记:“盖宣德末,苏州逋粮至七百九十万石,民困极矣。”既有宣德五年之减赋,而民力少纾,又有宣德末逋粮七八百万石,而民困已极,颇令后世史家读之而不解。李洵教授《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即对此有所怀疑而拟改“宣德末”为“宣德中”,以解释前述五年减赋而东南民力少纾之说。 其实,宣德五年二月有减赋之诏,同年九月,周忱等始选赴各地巡抚,以总督税粮之事,周、况的减赋虽使江南赋重多逋的状况有所缓解,但充其量只能算是权宜之举。故其后情况并未见根本性好转。其后虽复有减赋之请,而因户部阻格不行。《明史·食货志》记:“(周)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户部劾以变乱成法。宣宗虽不罪,亦不能从。而朝廷数下诏书,蠲除租赋。持筹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书为辞。帝与尚书胡濙言:‘计臣壅遏膏泽’然不深罪也。”《明实录》记:“直隶苏州府奏:宣德元年至四年,所欠秋粮乞依洪熙元年例折钞。行在户部言:苏州自永乐二十年至洪熙元年,欠粮三百九十二万石有奇。宣德四年九月,蒙恩宽恤,令折收钞及布绢,至今未足。若又准所言,该粮七百六十余万石,国家用度不足。宜遣人同侍郎周忱严限催征,并逮问其官吏。上曰:苏州粮多固难办,若罪其官吏,则事愈废,但可责限催征,其折收再议。”[5](卷74,宣德二年闰十二月辛丑) 折征之令见于《宣宗实录》四年九月壬子条,时以大理寺卿胡概之请,直隶苏州等府,并浙江属县,永乐二十年至洪熙元年所欠税粮马草,折征丝绵等物。当时户部奉诏行事,议定折征之例。所欠税粮折征丝绵等物品,对江浙一带以家庭手工业为生计之补的民户有利。宣德朝是明代由开国转向守成的重要时代,其特征之一便是由国家重赋向藏富于民的转变。然而在当时的整个官僚体制中,因循旧有成法的观念还占据着主导地位,宣宗虽然倾向于减赋,却无力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出现了宣德中减赋难以推行的局面。这种局面直到英宗正统间才得以从根本上改变。 《明史·食货志》又记:“正统元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至是乃获少苏。”此苏、松等处官田依民田起科之始。然此令于苏、松一带的施行却也仍然始终存在着问题。如《食货志》同卷所记,至英宗复辟之初,令镇守浙江尚书孙原贞等定杭、嘉、湖则例时,定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及官民田四斗以下,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诸等,以科重者征平米少而科轻者多征。因知至此而江南亩税仍有近一石者甚至二石者。《正德姑苏志》记:按洪武初官田重额止于七斗三升,而今民间乃有一石三斗、一石六斗或二石者,盖莫知其所始。岂所谓抄没官田者乎?固非定则也。[6](卷15,《田赋》)但其以为苏州重赋系始于永乐,故称:“洪武中,正耗不过二百一十四万,然犹屡下宽贷之诏。永乐以来,漕运愈远,加耗滋多,乃至三百万石。”[6](卷15,《田赋》) 该志中并录有洪武间三次蠲免的旨文:一、“洪武四年中书省宣使张彬赉诏开读,免过秋粮二百四十二万六千八百石有奇。”二、“(洪武)六年八月奉旨,今年三四月间,苏州各县小民缺食,曾教府县乡里接济。我想那小百姓,好生生受原借的粮米,不须还官,都免了。”三、“(洪武)七年中书省札付,奉旨体知苏州、松江、嘉兴三府,百姓每好生缺食生受,今岁夏税合纳的丝绵钱麦等物,尽行蠲免,恁省家便出榜去教百姓知道,有司粮长每母得科扰。”[6](卷15,《田赋》) 夸大宣德间苏松减税作用的原因可能与苏州知府况钟长期在任有关。况钟自宣德七年出任苏州知府,至正统五年考满,仍留任,自充六年再任至十年卒于任。其间经历了从宣德到正统的减赋过程。而宣德中的减赋及同时设立济农仓,于苏松民间影响甚大,而正统初再次减赋却被人所忽略。 明代历朝赋税岁入表(统计比例以洪武朝为100) 年号 岁入赋税子粒(石) 升降比例 洪武 29,192,117 100 永乐 32,194,951 110.3 宣德 30,182,233 103.4 正统 26,871,152 92.1 景泰 25,665,311 87.9 天顺 26,363,318 90.3 成化 26,496,200 90.8 弘治 27,707,885 94.9 正德 26,794,024 91.8 嘉靖 22,850,535 78.3 隆庆 24,068,189 82.5 万历 28,369,247 97.2 天启 25,793,465 88.4 此表系据梁方仲先生《明代粮长制度》第二表。 由上表可知,有明一代之赋税,自正统后始降为二千五百万石上下。正统后之赋税,以嘉靖朝为最低,以万历朝为最高。众所周知,万历之赋税,建立于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其余皆大略相近。与洪、永、熙、宣诸朝不可相比。 以岁减五百万石计,每六年所减即已逾永乐一朝之蠲免,故实有还赋予民之意义。有明一代的赋税政策至此时而有实质的变化,所谓民力稍苏。江南财赋始存于民间,这也给日后江南经济、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宾.光庵集[M].明刻本. [2]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 明太宗实录[Z].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 [4] 张廷玉.明史[Z].北京:中华书局,1974. [5] 明宣宗实录[Z].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 [6] 正德姑苏志[Z].天一阁地方志选刊续编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