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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租界:列强侵华产物与象征(10)

http://www.newdu.com 2018-07-24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孟玲洲 参加讨论

    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的侵略下,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作为“国中之国”的租界,即是半殖民地中国的特征之一,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和司法主权。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允许英国在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经商居住。据此,英国于1845年在上海设立了中国近代第一块租界。至1902年奥匈帝国设立天津租界,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日本、俄国、意大利、奥匈帝国、比利时等九国在上海、天津、汉口、广州、九江、镇江、厦门、杭州、苏州、重庆等10个城市设立了25块专管租界,此外在上海和厦门还有两块公共租界。其中,天津曾辟有九国租界,是专管租界最多的城市,堪称中国近代租界城市的缩影。
    形成九国租界格局
    天津九国租界的形成经历了三个阶段。1860年10月,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被迫与英法签订《北京条约》,设天津为通商口岸。11月,英国选定海河西岸紫竹林村一带489亩土地为租界。法国也到紫竹林勘察,翌年6月与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签订租地条款,划定439亩的法租界。此时,美国在英租界东南部开辟了131亩的租界。
    1895年甲午战争失败后,清政府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割辽东半岛给日本。在德、俄、法反对下,日本不得不放弃这一要求。德国以干涉还辽有功为由,同年10月在海河西岸、英租界以南划定1034亩土地为租界。日本于1896年获准在上海、天津、汉口等地设立租界。1898年8月,中日签订租地合同,在法租界以北、海河以西至墙子河划定租界,面积为1667亩。德、日租界面积远超英租界,英国遂以拥挤为由,要求扩展。根据1897年扩界章程,英租界扩至墙子河,达到2119亩。至此,海河西岸基本被英、法、美、德、日租界侵占。
    1900年,英、法、美、德、日、俄、意、奥匈等八国联军发动侵华战争,占领天津,实行殖民统治。俄、意、奥匈、比利时相继在海河东岸设立租界,英、法、德、日则大幅扩展租界。1901年,俄国将其占领的包括火车站在内的河东划为租界,因英国反对,遂将火车站划出,使俄租界分成东西两部,合计5474亩。1902年,意、奥匈也分别在占领区域划设了780亩和1030亩租界。比利时虽未出兵,但也开辟了747亩租界。海河西岸的英、法、德、日等国租界则在此时大幅扩展。1901年,法租界扩至墙子河畔,面积达2439亩。英租界不仅扩大了3928亩,扩至墙子河以西,而且吞并了美租界,总面积达6178亩。德、日租界分别扩至4200亩和2157亩,逼近天津城。天津九国租界的格局最终形成,总面积2.3万余亩,近十倍于天津城厢区。此外,日、比还划定了大片预备租界,英、法、日等国还非法侵占了租界外大量土地。
    管理模式殖民地化
    租界是列强租用的土地,其主权名义上仍属中国,但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权力均被列强攫取,是名副其实的“国中之国”。总体来看,天津租界形成了三种管理模式。
    一是以英租界为代表的侨民自治模式。在英租界,选举人大会相当于议会,对选举人有严格的财产规定,投票数与财产挂钩。1897年英租界扩界后,华人才有权成为选举人,但财产要求远高于英国人。选举人大会负责选举由5—10人组成的工部局董事会,英国人占一半,主席为英籍。大会还负责审核租界财政预决算,制定各项法规及各种税率等。工部局是租界行政机关,董事会是工部局决策机构,下设人事及财务委员会、工程委员会等八个委员会,负责各领域行政事务。总务、财政、工程、警务、电务、水道、卫生等处组成职能部门,负责日常行政工作。英租界的管理基本是侨民自治,领事很少干预日常行政。德、俄、奥匈租界的管理与英租界比较相似。
    二是以法租界为代表的领事独裁模式。法租界在组织结构上与英国类似,但领事具有非常大的权力。选举人大会由领事召集,只允许外国侨民参加,职能仅是选举公议局(类似于工部局)董事会,无立法权及行政监督权。董事会兼有行政法规立法权。领事在董事会中具有绝对权力,不仅是董事会主席,还有权中止甚至解散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也仅是咨议机构,职能不同于英租界。公议局的总务处、工程处等职能部门的官员对领事负责,任免受领事监督。意、比租界接近于法租界管理模式。
    三是日租界的居留民团模式。1902年,日租界设立租界局作为行政机关。1907年,租界局改为居留民团,成立了居留民大会。居留民大会类似于选举人大会,日籍占半数以上,正副议长也为日籍。大会由驻津总领事召集,对居留民团的预决算、税收、消防、交通等各项事务均有议决之权,范围超过了英租界选举人大会。大会还负责选举由10名委员组成的居留民团行政委员会。该委员会受总领事直接指挥,执行居留民大会的决议。在行政委员会领导下,居留民团设立事务所,负责日常行政事务。1934年,行政委员会改为参事会。1936年,居留民团又实行了团长一人负责制,以适应侵华战争需要。日租界的管理体制是介于英、法租界的中间形态,表面上具有自治色彩,实际上要听从日本总领事乃至外务大臣和天皇的指示。
    各国还攫取了租界司法权。鸦片战争后,列强相继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在租界内建立了独立的警察和司法审判系统。租界内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中国无权逮捕,由租界的领事法庭审理。不过,德租界的外国人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均受德国司法管辖。租界的华人若成为被告,或者逃入租界的华人刑事犯,理应由中国法庭按照中国法律审理。但实际上,中国警察在抓捕时受到租界当局的严重干扰,须经各国驻津领事批准,由租界巡捕协助执行逮捕。甚至有时候租界巡捕对华人有逮捕权和预审权,以决定是否递解中国官府。租界还对政治犯实行引渡制度,领事对于是否引渡有决定权。可以说,租界被视为司法独立的王国,中国司法主权遭到严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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