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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由法律人群体透视近代法律变革——评李在全《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

http://www.newdu.com 2018-08-16 《团结报》2018年8月9日第 newdu 参加讨论

    现代法学研究向来偏好规范的方法,即严格立足于一国现行有效立法文本,对其进行分析与阐释,最终关注的正当性问题。规范的研究虽以立法文本为基础,但很多时候成为观念的探讨,即法律应当如何,这与侧重历史事实的史学研究形成鲜明的对照。法律史学科介于法学与史学之间,不免有法学化与史学化之争,由于中国大陆将法律史列入法学学科门类,故纯粹的史学化研究常常受到忽视。因此,传统法律史的研究,主要关注历史上的法典及案例,试图从制度及其实施中,总结出一些具有现实价值的经验。
    然而,以笔者近年来粗浅的研究经验,加之切身体验,越来越感觉到,法律史绝不应该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与程式严谨的司法案牍,无论是司法判决,还是诉状与答辩书,它们的背后,无不是某个时代饱含着或悲情或欢喜的人,也许短短的只言片语,却是法律职业者经年累月的殚精竭虑,是讼争牵入者数日的辗转奔走,数月的寝食不安,不回归对法律史中人的关注,永远无法体察到历史的细微之处。实际上,关注人原本是中国史学的传统,史学家杨国强说过:历史的本义不过是人和人的活动,历史的主体只能是人,数千年的中国史学始终以人事为中心。然而,传统史学所关注的人,大多是帝王将相,即所谓“大人物”,而法律史则不同,当然大时代法制鼎革中亦不乏大人物,但日常法律工作中,更多是中下层人物,他们实际更应被关注,而政制、法律变革时代不同阶层的法律职业者,尤其值得研究。李在全的新著《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1906-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正是对清末民初极具典型性的法律职业者的细刻深描,其中既有沈家本这样的重要人物,又有不少鲜为人知的“中层”人物,细致入微地展现了中国现代司法官性格鲜明的个体与群像,可称为自李贵连先生对沈家本研究之后民国法律人物的又一重要著作。要而言之,其突出的特色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著者在法律职业群体书写中对丰富多样历史文献的爬梳与灵活运用值得肯定。《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显然是一种偏重史学化的研究,因此,历史文献的充分搜集与运用,成为该著的一大特色。文献的丰富多元,体现在文本载体的多样化,比如既有民国《司法公报》《司法例规》《申报》《顺天时报》等常规史料,又有清代民政部、法部等档案文献,以及《忘山庐日记》《朱希祖日记》等稀见史料,特别是私人日记的运用,立体化地展现出法律职业者的阅读结构、人际交往、日常生活,乃至心路历程,具有其他史料无法替代的优势。如论述刑官唐烜,经历光绪年间义和团之乱:“拳匪之乱作,六十日炮火惊心,举家槁饿,城将陷,急走郊外,奉先柩浅厝,仓皇回寓,引领待尽,侥幸无恙。”极为生动地展现了他那一段艰困历程,这也成为其观察和因应清末官制改革重要的心理背景。日记、手稿等新史料的运用,也使该著对诸多历史定论或刻板认识有了新阐发。如亲历了近代中国法制改革历程的董康,过去作为沈家本的左膀右臂,多被认为是坚定的法理派,“抱除旧布新主义”,对礼俗旧制持批判立场。然而,通过对董康晚年著述的研究,该著却有新发现:董康对激进式法律变革颇为“忏悔”,由于清末重法律而轻礼教,“旧时所谓纵欲败度者,今于法律,不受制裁。因之青年之放任,奸宄之鸱张,几有狂澜莫挽之势。始信吾东方以礼教立国,决不容无端废弃,致令削足适履,叠承谆谆垂询。”这一反思,不止是董康个人的,实际也构成中国近代百年法制变革的深刻喻示。
    其次,法律职业者私人生活与国家法制变革的相互比较印证。“徒法无以自行”,法律制度的运行或变革,一定是与法律职业者息息相关的,从法律人的角度回望法制变革,由法政变革解析法律人的个体生活,无疑是一种新的尝试。法政变革,直接影响到个人的选择。以清末变法重要人物沈家本为例,清帝退位后的正月初一,朝臣按惯例本应朝觐庆贺,但沈家本选择不参加,仅“呈递如意二柄”,显示出退隐的个人选择,而这一选择源自更早期清末修律与官制改革的艰难经历,当时礼法之争、权限之争已经让他身心俱疲,故早有“具折祈退”之意。民初过渡时期,诸事纷繁,他再不愿牵涉。法律职业者的私人交往亦会影响到法制的面貌。如民国司法史中著名的“罗文干案”,表面上似乎是抵制政治干预“司法独立”的努力,实际上,透露出法界异常复杂的门生故旧关系网络,他们形成一个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这一洞见,恰恰是从余绍宋日记中透露出的点滴,他所记民国“法学会”之“会食”惯例,不仅是招待应酬的聚餐会,也是业务交流的平台。这些论述看似平常,但能够将宏观与微观、个人与时代有机地联系,揭示出隐秘的互动关系,显示了著者理论的想象力。
    再次,高层、中层不同类型法律职业者的精心选择。一般来说,选取著名人物,作单个人物传记还好处理,将大时代中人物群像作精致细描,却并非易事。《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既选取了沈家本、董康、余绍宋等法律界高层人物,又细致分析了唐烜、谢健等中层人物,更以大量笔墨叙述清末法界“新人”黄尊三的阅读结构与日常生活,以及更多普通法律人的职业生涯,让我们得以看到清末民初立法司法各个层面的法律人的所想所为,呈现出异常生动的法律职业者群像。这些人物的选择,看似没有规律,实则隐含着著者精心的考量与研究的问题意识:变动时代旧人如何转型,新人如何练就;新旧知识与日常生活如何影响法治面貌;现代政治、法制变动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之路如何交织互动。代表性人物的合理选择,亦有助于说明特定问题,如著者提出清末新知识群体,如留日法政学生从事司法工作多有革命倾向,可予以证明的,就不仅是邵骥、谢健等司法官群体的中下层人物,还包括京师高检厅检察长徐谦和奉天高审厅厅丞许世英等高级司法官,这足以使观点更具说服力。选取典型的同时,著者并没有忽视更广泛的底层司法官群体,而是运用法部、宪政筹备处所藏职官履历统计档案,以定量的方法,详细分析了清末新式司法官的出身,并作了纵向的比较,进而提出宣统二年后,司法官“考取人员中新式学生比重大幅度提升,但传统功名者依然占据多数”这一令人信服的观点。不止于此,该书还详细附录了清末大理院司法官简表、各级审检厅司法官名单、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录取名单等,说明了司法官典型人物选择的群体基础,亦足见著者在史料方面用功之勤。
    复次,对法律职业者生动历史叙述中透露出深沉的现实问题关怀。作史学研究,常常被教诲“以史为鉴”,但事实是,特定情境下的历史,并不总是能为当下提供镜鉴,而刻意地总结所谓教训,或是“挖掘经验”,常常会南辕北辙。《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很好地处理了这一难题,它没有生硬地“植入”所谓现实启示,但在对历史冷静的叙述中,却无不透出作者的现实关怀。司法职业的保障,关系到社会公义的实现,民国时期,由于待遇微薄,地位不高,法官的离职就极为普遍,法官清贫远甚于律师,一个有趣的例证是:重庆某当地法院的法官,在田垄上走,迎面来了一位律师坐了轿子冲过来,竟然把法官挤落到水田里,其间的落差,令人唏嘘。当代中国的法官,无论是地位和待遇都有了较大的改观,但与律师,及其他法律职业的对比中,仍存在倒置的现象,如何保障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关系着法治的未来。极具现实价值的另一个问题,是变革时代法制的断裂与延续。在高歌猛进的革命年代,法律被赋予改造社会的重任,社会生活被要求适应新型法律制度,却忽略了法治应有的文化根基。检视近代百年的“变法”史,让我们得以重思法制的功用,检讨司法者的定位,正如该著所言,法治所要求的是秩序,尽管法律需要适应社会变化,但司法官职业本质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秩序,司法官应该是现存秩序的维护者。这样立足史实的判断,在当下仍不失启示性价值。
    作为学术著作,《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具有明晰的问题意识,依据丰富的史料,论证谨严,叙述流畅。但作为一般读者,可能还是希望更有趣、更好读的史学作品。人的生命历程本来是充满故事的,法律人,特别是司法官不仅亲历,更耳闻目睹太多的掌故趣闻,因而法律人的历史完全可以更生动。当然,社会科学的研究与文学性的故事很难完全融合,而该著以丰富的细节叙述,已经作了初步的尝试,这也让我们有理由期待,法律史领域必将出现更多趣味性与学理性兼具的佳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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