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纶等与艾林波之间的正式谈判极不顺利。艾林波并没有一次开出其全部要求,而是隔几天开出几条。崇纶见其开出条件中有“公使驻京”,予以驳斥,谈判立即陷于僵局。请来帮忙的法国参赞哥士耆开始还参预“调停”,后不甚置辩,借故回到北京。临行前,他告崇纶:“驻京则许以五年后再作计议”。到了此时,奕也打算让步,给咸丰帝的奏折中称:“照哥士耆五年之说,亦未可听从,或俟十年后,内地各省军务肃清(指镇压了太平天国、捻军等遍于全国的反叛),再行妥议。”他没有直接将此让步告诉普方,而是希望崇纶“竟将驻京一节直截阻却”。艾林波的对策极为奇特,却直接刺中清方的“要害”。他径直派出官员进入北京,在英国使馆旁侧房屋住下,并宣称艾林波将进京与奕直接谈判。 崇厚 咸丰帝画像 普鲁士人入京事件,持续了5天。6月27日,普鲁士人离京,赴回天津。奕由此决定在“公使驻京”上作出让步。他在奏折中称:“通商换约及驻京各层,固不可径许,以启轻视之心;亦不可拘执,激成事端。”根据他的指示,崇纶等在天津谈判中提出,“公使驻京”待10年后视情再议。艾林波对此还价,5年后派公使驻京。崇纶等再作让步,同意5年后视情再议。双方的争论由此涉及到5年从何时起算。由于拟签的中普条约规定,条约签订后一年内互换,据此很快达成共识,从条约互换时起算,即“公使驻京”可推迟6年。奕觉得这一结果尚可接受,上奏请旨获准。此后的争论,主要是技术性的。清方要求将5年内不得派公使驻京写入条约,普方提出条约内明文规定“公使驻京”,另立一专条写明:条约交换后扣满5年,普鲁士再派公使驻京。清方要求,5年后视情(即奕先前提及的“内地各省军务肃平”)“再议”也写入专条,普方提出,不列入专条,而由艾林波出具照会。清方因英法联军入京时曾指定皇家国戚之“府第”为公使馆舍,要求条约内写明“不住府第”,普方提出,不载明条约,也由艾林波出具照会。 1861年9月2日,崇纶、崇厚与艾林波在天津签订《中普条约》42款、《专条》1款、《通商善后章程:海关税则》10款。其完全以中英、中法《天津条约》为摹本,使普鲁士及德意志关税同盟各邦、城获得了大体相当于英、法所得的权益,其中包括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不平等条款。清朝的上下对此竟毫无觉察。他们感兴趣的条款是,“公使驻京”已推迟,公使在北京不住“府第”,条约在上海或天津互换,而且并没有像《中英天津条约》那样规定“觐见”的礼节! 中英、中法《天津条约》内容 广东人民出版社委托宣传 ( 茅海建:《当代学人精品:茅海建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 ( 编辑:南京师范大学中国史硕士研究生 谢敏 ) 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责任编辑:admin) |